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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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制度

1、本工程的见证取样应在建设单位和监理人员见证下,由试验员在现场取样并做好标识、留有照片,送至有资格承担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试验室。

2、现场试验员根据以上有关规定,并配合施工进度做好各项试验工作并填好委托试验报告单及时送试。按贯标程序填好试验台帐和有关施工记录,发现不合格的试验报告,立即向项目部主任工程师报告,由主任工程师组织对不合格品的评审和处置,做好记录,禁止不合格原材料进入施工过程和不合格工序转入下道工序。不合格材料和施工试验应填写报告单,报公司主管部门要说明其去向和处理办法。

3、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材料及构配件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且100%见证。工程的重要部位可增加见证取样和送检次数(应监理及业主要求)。送检试样在现场施工试验中随机抽检,不得另行进行。

4、见证取样和送检中应注意事项:

(1)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并在送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2)当试验不合格按有关规定允许加倍复试时,加倍取样、送检与复试亦按见证取样和送检规定实施。

(3)各种见证取样和送检试验资料必须真实、完整、符合管理规定。严禁伪造、涂改、抽换、或丢失试验资料。

(4)见证记录信息与试件委托信息必须一致。

有见证取样送检的试验报告应加盖“有见证试验”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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