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生态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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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生态文明思想
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我国古代贤哲对“天人关系”、“人地关系”不仅有深刻的认识,提出过极为丰富的生态文明思想,并且以其指导人们的实践,为后人留下了宝贵的精神遗产。
中国古代朴素的生态文明思想
“天人合一”的自然观。“天人合一”思想的最早论者和代表应当首推庄子。庄子认为,自然界存在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人类要顺应客观规律,要“不以心捐道,不以人助天”,“无以人灭天,无以故灭命”,这样才有可能达到“畸于人而侔于天”的境界。荀子则较庄子更进一步,提出了“制天”的思想。他主张“制天命而用之”,强调要发挥人的主观能动作用,从而改造自然、战胜自然。易传则综合了庄子的“顺天”思想和荀子的“制天”思想,提出了“天人合一”说,强调人要“与天地合其德,与日月合其明,与四时合其序,与鬼神合其吉凶,先天而天弗违,后天而奉天时”(《周易・文言传》)。其中的“先天”是指在自然变化未发生以前加以引导,而“后天”是指遵循自然的变化,尊重自然规律。秦汉以后,历代思想家又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先秦时期的“天人合一”思想。西汉时期的董仲舒明确提出了“天人之际,合而为一”的哲学命题,使“天人合一”思想发展到一个新阶段。唐代刘禹锡提出了“天与人交相胜,还相用”的辨证思想(《天论》上),认为天人之间既有对立性又有统一性。北宋张载提出了“民吾同胞,物吾与也”的观点(《正蒙・乾称篇》),认为世间万物都是我们的朋友,人类要尊重万物,友善对待自然。宋明理学的程朱学派、陆王学派都提出过“人与天地万物一体”的思想,并对“万物一体”论作了系统全面的论述,认为人与万物、自然处于和谐、均衡与统一之中,人和自然都遵循统一的规律,天人协调是最高的理想境界。总之,“天人合一”思想的实质是主张将天、地、人作为一个统一的和谐整体来考虑,既要注意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改造自然和利用自然,又要尊重自然界的客观规律,在保护好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基础上进行人类的生产活动,从而建立一种人与自然共存共荣、和谐发展的关系。
遵循自然规律、保护生态环境的思想。早在周代,人们就提出:“早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逸周书・聚篇》)东周的管仲不仅认识到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主张对山泽林木实行国家垄断,提出“敬山泽林薮积草,夫财之所出,以时禁发焉”(《管子・立政》)的观点,而且把保护山泽林木作为对君王的道德要求,提出“为人君而不能谨守山林菹泽草莱,不可立为天下王”的思想(《管子・轻重》)。汉代的杨孚撰写了《异物志》,主张广泛保护珍稀野生动植物,从而更好地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明清时期的思想家顾炎武在《天下郡国利病书》中也指出,“天下之病”许多都是由生态环境破坏所带来的。同时,古人还认识到生产发展与生态环境之间存在着密切关系,主张适度开发自然资源。孟子认为:“数罟不夸池,鱼鳖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入山林,林木不可胜用也。”(《孟子・梁惠王》)荀子也指出:“圣王之制也,草本荣华滋硕之时,则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春耕、夏耘、秋收、冬藏,四者不失时,故五谷不绝,而百姓有余食也;池渊沼川泽,谨其时禁,故鱼鳖尤多而百姓有余用也;斩伐养长不失其时,故山林不童而百姓有余材也。”(《荀子・王制》)这些主张都充分体现了遵循自然规律、保护生态环境的生态文明建设思想。
维护生态平衡,使自然资源得以永续利用的思想。中国自古就有较发达的农业文明,而土地又是农业的根本,因此中国古代许多农学家非常重视土地的养护,提出了种地与养地相结合,合理使用土地,维护土壤养分平衡的理论主张。《吕氏春秋》就提出“地可使肥,又可使棘”的土壤肥力辨证观。儒家从“仁民爱物”的核心价值观出发,要求统治者按季节节律来役使民众,避免对土地的超负荷使用。汉代王充提出土地的肥瘠不是固定不变的,“性恶”的土地需要“深耕细锄,厚加粪壤,勉致人功,以助地力”(《论衡・率性》)。此后的许多农学家进一步发挥了种地与养地相结合的思想,主张因地制宜,实行农牧结合、豆谷轮作、农林牧相结合。另外,古人还提出过要保持资源再生能力的思想,反对采取灭绝性的方式开发利用生物资源。《吕氏春秋・义尝》中写道:“竭泽而渔,岂不获得,而明年无鱼;焚薮而田,岂不获得,而明年无兽。”汉代刘安在《淮南子》中指出:“孕育不得杀,壳卵不得采,鱼不长尺不得取,彘不其年不得食。”这些颇有见地的思想主张
强调人类的生产活动要建立在维护资源再生能力的基础之上,体现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永续利用自然资源的生态文明思想。
朴素生态文明思想在实践中的体现
古代贤哲不仅提出了朴素的生态文明思想,而且在实践中通过设置专门政府机构、颁布法律法令等措施,集中体现了他们对生态文明的追求。
首先是设置了专门的政府机构来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这就是虞衡制度。虞衡是我国古代掌管山林川泽的政府机构的泛称,其职责主要是保护山林川泽等自然资源,制定相关方面的政策法令,虞衡官执行这种政令法令。吕思勉在《中国制度史》中记载了周代的虞官设置:“山虞‘掌山林之政令,物为之厉,而为之守禁’,林衡‘掌巡林麓之禁令,而平其守’,柞氏‘掌攻草木及林麓’”(《周礼・地官・山虞》)。秦汉时期,虞衡转称少府,但其职责仍为管理山林川泽,具体分管的有林官、湖官、陂官、苑官、畴官等。隋唐时期,虞衡职责有了进一步的扩展,管理事务范围不断扩大,据《旧唐书》记载,虞部“掌京城街巷种植、山泽苑圃、草木薪炭供顿、田猎之事”。宋元以后,除元朝设有专门的虞衡司以外,其他各朝都由工部负责资源与环境保护方面的工作。由少府到虞衡司再到工部,表明古代当政者对环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已上升到了新的高度,并开始从系统性的角度来考虑和管理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的保护问题。虞衡制度及其机构基本延续至清代,可以说这一制度是中国对世界自然资源管理做出的制度性贡献。
其次是各代都颁布了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的法令。周文王时期曾颁布《伐崇令》,它被誉为“世界最早的环境保护法令”。《伐崇令》规定:“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此外,周代还制定了保护自然资源的《野禁》和《四时之禁》。秦朝的《田律》可以说是迄今为止保存最完整的古代环境保护法律文献,它有一部分专门讲述资源与环境保护,包括古代生物资源保护的所有方面。据吕锡琛在《中国古代的环境保护法规及思想》一文中指出,宋元时期特别是北宋十分重视资源与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执法,官府屡次颁布这方面的禁令,保护的对象包括山场、林木、植被、河流、湖泊、鸟兽、鱼鳖等众多方面。明清两朝的法律则多沿用唐律,都有资源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令并有所发展,如清代还设有专管水利的官员,并设堡专门保护水道、河堤,这种办法一直延用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