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知识产权运营试点示范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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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申报条件

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申报条件

北京华夏泰科咨询有限公司指尖申报
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申报条件
1.知识产权试点单位:
1)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持续开展创新活动,近三年研发投入或科研经费投入整体持续增长;
3)具有一定数量的专利申请或具有发明专利申请;
4)企业近三年专利实施率平均不低于40%,高等学校、科研组织知识
产权转让、许可合同收入和作价入股合同金额合计不低于100 万元;
5)近三年内无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况。

2.知识产权示范单位
1)已被认定为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在京中央企业、总部企业、集团企
业、专利申请量超过 100 件的高等学校和科研组织等除外;
2)具有管理知识产权工作部门和不少于3名3(含)负责的专职人员;
3)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或制定并执行高于知产权管理规
范国家标准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体系;
4)近三年研发投入或科研经费投入平均增幅不低于10%;
5)近三年专利申请整体持续增长,其中申请发明专利比例不低于30%;
6)近三年知识产权投入整体持续增长;
7)企业近三年专利实施率平均不低于60%,知识产权产品及服务收入
占主营业务收入的平均比例不低于60%;高等学校、科研组织知识产
权转让、许可合同收入和作价入股合同金额合计不低于1000 万元。

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考核指标

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考核指标
3分
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
得分=3分×参评城市数值/标杆值
15
中国专利奖获奖指数
3分
专利奖获奖指数=中国专利金奖数量×10+中国专利优秀奖数量×1。
得分=3分×参评城市数值/标杆值
16
中国驰名商标数量(国家工商总局认定)
3分
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保护的驰名商标数量。
得分=3分×参评城市数值/标杆值
17
企业专利申请量占比
知识产权运用转化机制建设和运行
2分
产学研等知识产权运用转化机制建立和运行的状况。
材料审核,专家打分,参评(同类)城市综合对比评分。
企业运用能力
2分
28
现阶段用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企业数量
2分
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企业指数=示范企业×3+示范创建企业×2+试点企业×1。
得分=1分×参评城市数值/标杆值
政府投入
(25分)
工作体系
7分
8
直属单位状况
2分
知识产权局直属单位数量及人员编制状况。
设立2家及以上直属单位,且独立人员编制5人以上得2分;设立1家直属单位,且独立人员编制3人以上得1分;设立直属事业单位,但无独立人员编制的得0.5分。
9
所辖县级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普及情况
2分
所辖城区、开发区、县(市)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情况。
33
举报投诉开展情况
1分
12330电话接听及案件办理状况。
材料审核,专家打分,参评(同类)城市综合对比评分。
行业保护
2分
34
行业保护机制建立情况
2分
建立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情况,对是否建立、建立的数量及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1.08.20•【字号】京人社事业发〔2021〕32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发〔2021〕3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知识产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4号),拓展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通道,助力北京“四个中心”建设,经研究,决定在经济系列开设知识产权专业。

现将《北京市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价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2021年8月20日北京市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价试行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推动本市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促进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助力北京“四个中心”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从事知识产权(含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版权等)服务和运营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层级设置及专业方向(一)层级设置北京市知识产权专业职称纳入经济职称系列,设置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和正高级知识产权师。

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管理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管理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2.12.26•【文号】国知发管字[2012]133号•【施行日期】2012.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2]133号2012年12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县域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以下简称“强县工程”)的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管理工作按照“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集中评定、跟踪管理”的原则开展。

第三条申报开展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工作的主体为:符合条件的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等,含直辖市下辖的县),或副省级城市、地级市下辖的区(不含县级市)。

第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的评定和试点、示范工作的宏观管理、指导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地区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的推荐、培育和试点、示范工作的日常管理、指导工作;有关副省级城市、地级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局”)协助省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区域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的推荐、培育和试点、示范工作的协调、指导工作;县(区)人民政府是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建设发展的组织实施主体。

省知识产权局、市知识产权局开展的县域知识产权工作应与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工作有效衔接、协调一致。

第二章强县工程试点县(区)的评定第五条强县工程试点县(区)的申报条件:(一)县(区)领导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将知识产权列入议事日程。

(二)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设有知识产权工作资金;初步形成知识产权工作体系。

(三)在营造知识产权环境,推动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方面进行了有益尝试,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申报书

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申报书
四、知识产权战略情况
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时间、签发人、知识产权战略主要原则或内容等。
五、知识产权布局、信息利用和运营情况
围绕主营业务开展专利布局情况、利用专利信息情况(如指导研发,专利布局、海外预警、风险管理、专利运营等)、知识产权资产情况。
六、知识产权保护情况
实施积极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积极维护自身知识产权权益,重大维权诉讼情况。
知识产权(专利)产品及服务收入(万元)
近三年专利平均实施率%
2018年
5.其他情况
其他情况
是否在为京中央企业、总部企业、集团企业、专利申请量超过100 件的高等学校和科研组织
是否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工作规划
是否具有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专门部门
是否具有知识产权行政或司法部门认定的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近5年)
七、其他专利相关工作
其他知识产权工作及成效。
在知识产权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本市高精尖经济结构构建、军民融合发展和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形成等方面情况。
(字数不限,但应简明扼要,不得含有插图、照片,可附页。)
需市知识产权局提供的服务需求
申报单位声明
本单位保障本表中填写的信息真实,同意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因行政管理工作需要使用上述信息中已公开的内容,承担由于申报信息不实所产生的相应责任。
(申报单位公章)年 月 日
6.知识产权工作情况
知识产权工作情况
一、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成立时间、主营业务、经营业绩及获得主要荣誉情况等。
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情况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名称、职责;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单位中的上级管理部门、组织架构、人员分工和主管领导情况、知识产权工作主管领导职级。
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情况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3.02.17•【文号】•【施行日期】2013.0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管字[2013]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为进一步深化县域知识产权工作,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2〕13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我局将开展2013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区)(以下简称“试点县”),及全国首批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区)(以下简称“示范县”)评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县评定(一)申报范围未实施过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且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报条件的县(区);或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期满且通过考核验收,成绩在70分以上的,且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报条件的县(区),均具备申报资格。

(二)申报程序、评定方式及申报材料1.申报程序。

按照《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报程序提出申报。

2.评定方式。

国家局对申报试点的县(区)进行集中评定。

2013年评定工作将于6月完成,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5月31日。

3.申报材料。

(1)省局推荐函;(2)申报县(区)人民政府向省局提出的申报函;(3)申报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基本工作状况表(见附件1);(4)试点工作方案;(5)《办法》第五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至少包括以下材料:机构及专职人员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县(区)关于机构、编制的批复,专职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等。

知识产权工作资金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财政局关于各部门预算的批复、通知等。

已向国家局提交试点申请的县(区),需由县(区)知识产权局补充提交有关材料,经省局审核后向国家局提交推荐函。

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申报指南

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申报指南

一、概述随着国家经济的持续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是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推动企业转型升级、提升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引导企业更好地申报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特编写此指南。

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的定义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是指在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等方面具有显著优势,对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企业。

这些企业在知识产权战略规划、专利布局、商标品牌建设、知识产权运营等方面具有显著特色和优势,对全国乃至全球的知识产权工作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三、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 企业注册地须在我国大陆地区;2. 企业需具备合法合规的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机制,包括完善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著作权保护等制度;3. 企业在知识产权创造、应用、管理和保护等方面具有显著优势,具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知识产权资源;4. 企业在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示范带动作用;5. 企业需具备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申报流程1. 填写申报资料。

申报企业需准备相关企业基本信息、知识产权资源、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知识产权运营管理制度等资料,并按照要求填写申报表格。

2. 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需将填写完整的申报资料提交至相关部门,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

3. 审核资料。

相关部门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企业将进入下一步评审环节。

4. 评审。

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并评审企业的知识产权优势和示范作用。

5. 公示。

评审合格的企业将在相关评台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6. 补充材料。

申报企业在公示期内如有需要,可根据要求补充材料。

7. 最终评定。

经过公示期和社会监督后,评审委员会将最终确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名单。

五、申报注意事项1. 注意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确保填写的资料真实准确。

2. 严格按照申报要求准备材料,确保提交资料的规范和完整。

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管理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扎实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城市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深入开展各类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的评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评定管理工作按照“统筹推进、分类指导、择优培育、动态管理”的原则开展。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的申报主体为:符合条件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城市(州、盟)、直辖市所辖的区。

第四条城市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称号分别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城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城区)。

第二章试点城市的评定第五条试点城市的申报条件:(一)城市领导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将知识产权纳入议事日程,工作条件保障不断加强。

(二)城市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和水平在省(区、市)内位于中等以上水平。

(三)开展专利质量提升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四)开展城市知识产权运营工作,在专利质押融资、专利导航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

(五)申报前一年专利行政执法和维权绩效考核结果在省(区、市)内排名前50%。

第六条试点城市的申报程序:(一)制定初步方案。

符合申报条件的城市,根据试点城市工作要求,结合城市工作实际,确定试点工作特色主题,制定试点城市建设工作方案(3年期),经城市政府原则同意后报省(区、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知识产权局)。

(二)考察推荐。

省知识产权局依据试点城市申报条件和申报城市提交的有关材料,组织人员对申报城市进行考察,并结合本地区城市知识产权工作开展情况,择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

对于拟推荐的城市,省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试点特色主题、试点城市建设工作方案进行论证,指导城市进行修改完善。

(三)提出申报。

由省知识产权局对省(区、市)内有关申请统一提出申报。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知识产权促进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知识产权促进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知识产权促进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4.25•【字号】通政发〔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知识产权促进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现将《通州区知识产权促进办法(2021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2021年4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适用对象第三章适用范围及标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通州区知识产权促进办法(2021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56号)、《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知识产权首善之区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7〕4号)等文件精神,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推动知识产权强区建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创新驱动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快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与服务的综合水平,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政府设立“通州区知识产权促进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以及服务等工作。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坚持“严格审核、科学评估、合理安排、择优扶持”的原则。

第二章适用对象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地理标志。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实际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在本行政区域的自然人。

申报专利相关资助、奖励、补贴等项目的企事业单位、自然人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是专利权第一权利人。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21〕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21〕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规定》的通知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2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2021年2月5日北京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规定第一条为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全力推进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两区”)建设,推动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总部企业,是指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战略决策能力强、资源调动范围广、持续发展潜力大,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京开展实体化经营并经本市认定或确认,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突出或具有城市发展战略意义的企业。

第三条市商务局负责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外资研发总部。

(一)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境外母公司总资产2亿美元以上(含)、在京累计实缴注册资本总额1000万美元以上(含)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资研发总部是指境外母公司授权、在京累计实缴注册资本总额200万美元以上(含)的专业研发或以研发为主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机构。

第四条其他总部企业由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确认。

第五条聚焦更高能级总部企业在京发展,统筹整合政策服务资源,落实企业“服务包”制度,持续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提升总部企业整合资源、开拓市场、产业升级、创新创造和经济社会贡献能力。

第六条充分利用“两区”政策,支持总部企业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围绕全球贸易、数字经济等领域开展先行先试,享受产业准入更加开放、数据流动更加安全有序、资金进出更加便利、人才支持幅度更大、税收优惠力度更大、营商环境更优的政策服务措施。

2021年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名单

2021年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名单

2021年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名单2021年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名单近年来,随着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作为我国的首都,北京市一直是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的前沿阵地。

为了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工作,北京市近日公布了2021年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名单,以表彰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本文将就此名单展开探讨,从不同角度深入分析这些单位的成绩和对知识产权事业的贡献。

一、名单发布背景1.1 政策出台2021年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名单的发布,是在国家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驱动发展的背景下出台的。

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规划(2014-2020年)》的顺利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环节,北京市将此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稳步推进。

1.2 知识产权意识提升知识产权在北京市的意识提升,也对名单的发布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系列的宣传和教育活动,使得企业和个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同时也意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从而积极参与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来。

二、名单分析2.1 企业层面名单中涵盖了众多不同行业的企业,这些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都有着突出的表现。

无论是在专利申请数量上,还是在知识产权战略布局上,这些企业都做出了让人瞩目的成绩。

以此为例,公司XYZ连续多年在专利申请数量上位列行业前茅,而公司ABC则在知识产权布局上形成了独特的优势,成为了行业的领军者。

2.2 高校和科研机构层面此次名单中也不乏高校和科研机构的身影,这些单位在科研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转让方面有着显著的成绩。

通过与企业的深度合作,他们不仅将科研成果成功转化为实际生产力,还在知识产权运营上做出了一系列创新性举措,为知识产权保护树立了典范。

2.3 个人贡献除了企业和机构外,名单中也表彰了一些在知识产权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个人。

这些个人通过自身的努力和创新,为知识产权的推广和保护做出了杰出的贡献,展现了个人在知识产权事业中的重要作用。

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申报书

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申报书

附件2
编号:
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申请书
单位名称:
申报类别: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2020年04月
填报说明
1.本表为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开展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工作使用。

2.填表人保证所填报信息真实、有效,并对由于填报信息不实所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3.除非另行声明,填表单位同意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因行政管理工作需要使用本表中已公开的内容。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应对本表中未公开的内容采取保密措施。

4.本表“主要经济指标”部分涉及的“知识产权(专利)产品销售收入”包含已实施专利所形成的产品或提供专利技术服务的全部收入。

5.本表“创新投入情况”部分涉及的“知识产权投入”包含知识产权专职管理人员工资、知识产权申请、注册、登记、复审、复议等知识产权行政费用、购买知识产权服务、数据库及知识产权管理系统费用、内部知识产权奖励报酬费用、知识产权诉讼赔偿费用等直接用于知识产权工作相关费用总和。

6.本表“知识产权运用情况”部分涉及的“近三年平均实施率”指近企业三年已形成产品的专利占全部专利总量的比例。

一、基本信息
二、知识产权情况
1.知识产权情况
近三年拥有国内知识产权量
附表:。

《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篇: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促进示范园区企事业单位积极向国外申请专利、加速专利技术产业化和积极开展企业专利战略研究工作,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业,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工作实施方案》(国知发管字【xx】5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专利创业专项资金、实施专利战略专项资金,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三条专项资金坚持严格管理、科学评估、合理安排、择优资助的使用原则,通过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健全的工作体系以及完善的工作机制,全方位促进示范园区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

第四条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对示范园区内的重点行业领域的重点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1第五条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由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申请国外专利资助办法》。

第六条专利创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用于构建示范园区专利技术产业化平台和社会服务体系;(二)用于促进示范园区高校和科研院所专利技术向企业转移;(三)用于促进示范园区个人非职务发明专利技术向企业转移;(四)资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成熟、市场前景良好和具有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专利产业化项目;资助额度根据项目技术水平、实施规模等情况核定,原则上每项资助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专利产业化项目申请资助程序:(一)申请单位提交《专利产业化项目申报书》,并附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证书复印件;(3)有效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专利三性检索报告;(5)专利法律状态检索报告;(6)专利实施可行性分析报告;2(7)实施专利项目的财务预算;(8)如实施他人专利的,应提供在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实施许可合同副本。

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

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

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7.12.27•【字号】京知局[2017]346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知局[2017]346号)各相关单位:为落实《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知识产权首善之区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7]4号),进一步规范我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认定与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2017年12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及认定条件第三章申请及认定程序第四章考核及管理第五章支持措施第六章附则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和首都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认定与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和其它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的认定与管理突出企事业单位主体地位,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促进企事业单位提升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能力,培育知识产权强企,加快高精尖经济结构构建。

第三条市知识产权局会同本市相关部门组成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指导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工作。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具体工作。

第二章申请及认定条件第四条申请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属于高精尖产业、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等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三)具有知识产权战略意识,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或策略;(四)具有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和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五)参照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建立符合本单位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六)持续开展创新活动,近三年研发投入或科研经费投入整体持续增长;(七)持续开展知识产权工作,具有一定数量的专利申请或具有发明专利申请;(八)持续推动知识产权运用,企业近三年专利实施率平均不低于40%,高等学校、科研组织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合同收入和作价入股合同金额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九)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近三年内无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况。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办法》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办法》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1.12.21•【文号】国知发管字[2011]160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办法》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1〕1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为推动城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深入开展,我局制定了《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4〕126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城市〈城区〉”以下简称“城市”)评定工作,推动城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深入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评定工作按照“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集中评定”的原则开展。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的申报主体为:符合条件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城市、直辖市所辖的区。

第四条城市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分为试点、示范两个层级。

称号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城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城区)。

第五条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期限为三年,期满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知识产权局”)组织考核验收。

通过试点工作考核验收的城市,在所在省知识产权局的指导下,完成至少一年的示范培育工作后(开展示范培育工作的城市需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交示范培育工作方案,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可以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通过试点工作考核验收的城市,也可以申请开展新一期其他主题的试点工作。

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认定及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认定及管理办法

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规范我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根据《市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条例》《市人民政府关于加速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认定与管理突出企业主体地位,坚持“政府引导、激励创新、自愿申请、择优扶持、公开公正、总额控制”的原则,促进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培育知识产权强企,加快区域性经济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的扶持经费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费支出管理办法管理。

第四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及认定条件第五条申请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被县(市)区或开发区认定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优势)企业的;(二)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三)企业经营状况和成长性良好,无不良经营记录;(四)企业创新能力较强,拥有有效的发明专利1件以上或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5件以上,近两年有专利申请或授权,且无非正常专利申请;(五)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较强;(六)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配备知识产权专职或兼职人员,制定企业知识产权规划;(七)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收集、检索和分析工作,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八)企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

企业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的培训率达到90%以上,员工的培训率达到80%以上。

第六条申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已被认定为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二)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三)企业经营状况和成长性良好,无不良经营记录;(四)具有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专门部门和不少于3名(含)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人员;(五)企业创新能力强,拥有有效的发明专利3件以上或拥有有效的发明专利2件以上,并且拥有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合计10件以上,近两年有专利申请和授权,且无非正常专利申请;(六)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强,近两年核心专利转化实施率达到50%以上或专利产品、技术和服务(含国家级技术秘密)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50%以上;(七)全面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以下简称“贯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健全、制度完善,主要包括设置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知识产权专职人员,建立知识产权考核评价体系和知识产权宣传培训长效机制;(八)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收集、检索和分析工作,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和预警机制,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九)知识产权战略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实施效果显著,企业有效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对全市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第二批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第二批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第二批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0.01.05•【文号】•【施行日期】2010.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第二批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国务院相关部委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为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提升我国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我局决定在全国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工作及第一批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工作的基础上,开展第二批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推荐申报由各地知识产权局统一组织推荐本区域的企事业单位申报。

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推荐数量不超过6家,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推荐数量不超过3家。

没有入选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的第一批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仍可申报,不占各地名额。

二、申报要求(一)申报单位领导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属于单位核心管理部门之一,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由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单位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和水平较为突出,在行业或区域中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优势,对知识产权工作有持续稳定的投入。

(二)最近3年单位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居同行业前列,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的年均增幅高于全国同期平均增幅。

(三)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和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善于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经营管理能力。

(四)申报单位在行业或区域内能够发挥较好的知识产权辐射带动作用。

三、申报范围(一)参加过全国知识产权(专利)试点工作的企事业单位。

(二)未参加过全国知识产权(专利)试点工作,但参加过省(区、市)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工作或类似试点示范工作,且最近3年知识产权工作持续发展,取得的成绩特别突出的企事业单位。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开遴选第三批电子信息领域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运营合作机构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开遴选第三批电子信息领域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运营合作机构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开遴选第三批电子信息领域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运营合作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9.08•【字号】•【施行日期】2023.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开遴选第三批电子信息领域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运营合作机构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做好军民融合和电子信息领域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运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财〔2016〕259号)精神,按照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电子信息领域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运营实施方案》要求,为推进电子信息领域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运营工作,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第三批合作机构,具体通知如下:一、合作对象在我国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以产业知识产权培育运营为主要业务的企业法人。

二、合作领域智能网联汽车技术领域。

三、合作条件(一)对于已设立的申报合作单位,可不设注册地域要求,但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下均以人民币计算),国家知识产权运营试点示范企业可适当降低净资产条件;申报合作单位尚在组建之中的,须在北京地区注册成立,由大股东代为申报,并由各股东出具合计不得低于5000万元现金的出资承诺书。

(二)申报合作单位申请财政资金额度应不高于其评估净资产的3倍,且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5亿元。

(三)申报合作单位尚在组建之中的,其股东单位需对智能网联汽车领域有深刻理解,至少有一个或一个以上股东单位从事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研发运营工作,近一年内组织过多项智能网联汽车行业重大示范应用活动,有协调、引领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相关单位构建产业生态圈经验。

(四)申报合作单位或其主要股东近五年内托管运营专利数量不低于100件,有效专利拥有数量不低于50件;或申报单位自身已成功开展较大规模的专利收储、流转等相关运营活动,具有2个以上完整的高价值专利培育成功案例。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2.04.20•【字号】京知局〔2022〕88号•【施行日期】2022.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京知局〔2022〕88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升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效能,更好地支撑北京知识产权强国示范城市和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制定《北京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行动方案(2022-2024年)》,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2022年4月20日北京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行动方案(2022-2024年)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关于建设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十四五”时期知识产权发展规划有关任务安排,就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工作要求,以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基础建设、提升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效能为工作主线,构建专业、便利、规范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营造更有活力、更加开放、更加有序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环境,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信息对创新发展的促进和保护作用,为构建首都新发展格局、推进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2024年,建成服务基础更加完善、服务内容更加丰富、服务供给更加便利、服务环境更加优化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需求得到充分满足,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满意度进一步提升,助力北京知识产权强国示范城市和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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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修订《北京市知识产权运营试点示范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知局〔2020〕172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北京市知识产权运营试点示范单位认定与管理,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我局对《北京市知识产权运营试点示范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京知局〔2019〕5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2020年6月17日
附件北京市知识产权运营试点示范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培育一批知识产权运营能力强、成效好、具有示范效应的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发挥其在我市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工作中的支撑作用,促进我市知识产权运营市场发展,加快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和知识产权首善之区建设,根据《“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和《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结合我市知识产权运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知识产权运营试点单位(以下简称“运营试点单位”)和北京市知识产权运营示范单位(以下简称“运营示范单位”)的认定和管理,遵循市场主导、分类指导、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申报与认定条件
第三条申报知识产权运营试点、示范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注册或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重视知识产权运营工作,具有针对一个或多个产业或技术领域,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活动的明确目标,或提供知识产权运营相关专业服务。

3.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

第四条申报知识产权运营试点单位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实体企业的注册资本一般不低于500 万元;专门从事知识产权运营相关业务的企业注册资本一般不低于50 万元,律师事务所除外。

2.知识产权工作基础良好,设置负责知识产权运营工作的部门,实体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运营相关工作人员不少于 3 人;专门从事知识产权运营相关业务的企业专职从事知识产权运营或相关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

3.申报单位有效专利拥有量或受托运营的有效专利数量一般不低于50 件,其中有效发明专利数量一般不低于10件;生物医药领域企业累计发明专利申请量不低于10 件。

4.已制定明确的知识产权运营目标和发展规划,初步建立了知识产权运营工作制度,具备完整的知识产权运营工作方案。

5. 其他开展知识产权运营业务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申报知识产权运营示范单位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1 年以上,原则上应已被认定为北京市知识产权运营试点单位;实体企业的注册资本一般不低于1000 万元;专门从事知识产权运营相关业务的企业注册资本一般不低于300 万元,律师事务所除外。

2.知识产权工作基础良好,设置负责知识产权运营工作的部门,实体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运营相关工作人员不少于 5 人;专门从事知识产权运营相关业务的企业专职从事知识产权运营或相关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30人。

3.申报单位有效专利拥有量或受托运营的有效专利数量一般不低于200 件,其中有效发明专利数量一般不低于50件;生物医药领域企业累计发明专利申请量不低于30 件。

4.已制定系统的知识产权运营工作制度,具备完整的知识产权运营工作方案,并开展知识产权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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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相关实践。

5.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活动并具有良好成效,实体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近三年知识产权交易额达1000 万元以上,或知识产权交易项数或项目数达5 项以上,专门从事知识产权运营相关业务的企业年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收入达100万元以上。

6.其他加快知识产权运营业务发展应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优先认定为运营试点、示范单位:
1.已被纳入国家专利导航或国家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相关工作及项目的单位,或已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
2.我市已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成员单位;
3.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北京市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
4.知识产权运营模式新颖、成效显著的其他单位。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认定为运营试点、示范单位:
1.申报材料不实,经查证属实的;
2.违法违规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活动的;
3.在申报和认定工作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程序
第八条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鼓励本市各相关主管部门及各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推荐。

第九条申报运营试点、示范单位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北京市知识产权运营试点、示范单位申报书;
2.知识产权运营工作方案;
3.受托运营专利相关材料;
4.知识产权运营交易或服务收入情况相关材料。

第十条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择优产生拟认定单位。

运营试点单位从知识产权运营方案、运营团队、资源基础以及工作成效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运营示范单位从知识产权运营模式、运营团队、资源基础以及运营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一条市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议。

审议通过的单位在市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上公示7天,没有异议的,在市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上公告认定结果。

第四章复审与管理
第十二条运营试点、示范单位资格自公告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

单位应在期满前两个月内,根据市知识产权局统一安排提出复审申请。

运营试点、示范单位复审须提交近两年知识产权运营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十三条市知识产权局对运营试点、示范单位资格进行复审后,对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未按要求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运营试点、示范单位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运营试点、示范单位发生并购、重组、破产、转业等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向市知识产权局备案;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终止运营试点、示范单位资格;符合条件的,运营试点、示范单位资格继续有效;运营试点、示范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的,应及时向市知识产权局报告。

第十六条运营试点、示范单位应积极参加市知识产权局组织的运营培育活动;运营试点单位应积极探索知识产权运营模式,培养知识产权运营团队,拓展知识产权运营业务;运营示范单位应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知识产权运营市场发展。

第十七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运营试点、示范单位,优先享受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营相关项—2—
目支持。

第十八条我市认定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专利运营办公室建设单位参照运营试点单位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北京市知识产权运营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办法》(京知局〔2019〕5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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