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认定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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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专项管理办法》
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1(000)022
【摘要】京科发[2011]464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北京市科技专项管理,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专项质量和管理效率,我委组织制定了《北京市科技专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4页(P85-8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48
【相关文献】
1.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2.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3.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财政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知局〔2019〕335号) [J],
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
京市农林科学院关于印发《北京市农业科技园区发展规划(2019-2025年)》和《北京市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5.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集聚发展示范区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知局〔2020〕237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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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扶持的三个政策

关于专利扶持的三个政策

第一篇:专利申请费,实审费用报销(一)政策来源《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二)政策精要第七条资助金资助范围:(一)向国内申请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费、实质审查费、附加费;(二)资助金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资助的其他专利费用;(三)通过PCT途径或其他途径向外国申请发明专利的部分申请费用。

第九条国内专利申请资助标准:(一)北京市专利试点单位:每项发明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申请费950元人民币,实质审查费2500元人民币。

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的,按实际支出资助。

发明专利申请的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和权利要求附加费),按实际支出金额资助。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500元人民币。

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

(二)北京市专利示范单位:每项发明专利最高资助标准为5000元人民币。

其中申请费950元人民币,实质审查费2500元人民币。

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其余部分用于对年费、登记费、维持费、印花税等费用的资助。

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和权利要求书附加费)按实际支出资助。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500元人民币。

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

(三)其他单位和个人:每项发明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申请费950元人民币,实质审查费1200元人民币。

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

发明专利申请的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和权利要求附加费),按实际支出金额的半数资助。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150元人民币。

实际支出不足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

(四)单位申请人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100件以上(含100件)的,从第101件申请起,对当年申请的发明专利每项再资助1000元人民币;对当年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再资助1500元人民币。

受理单位对申请资助专利的申请条件有异议的,可暂缓资助,直到该专利初审合格后再予以资助。

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申报条件

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申报条件

北京华夏泰科咨询有限公司指尖申报
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申报条件
1.知识产权试点单位:
1)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持续开展创新活动,近三年研发投入或科研经费投入整体持续增长;
3)具有一定数量的专利申请或具有发明专利申请;
4)企业近三年专利实施率平均不低于40%,高等学校、科研组织知识
产权转让、许可合同收入和作价入股合同金额合计不低于100 万元;
5)近三年内无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况。

2.知识产权示范单位
1)已被认定为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在京中央企业、总部企业、集团企
业、专利申请量超过 100 件的高等学校和科研组织等除外;
2)具有管理知识产权工作部门和不少于3名3(含)负责的专职人员;
3)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或制定并执行高于知产权管理规
范国家标准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体系;
4)近三年研发投入或科研经费投入平均增幅不低于10%;
5)近三年专利申请整体持续增长,其中申请发明专利比例不低于30%;
6)近三年知识产权投入整体持续增长;
7)企业近三年专利实施率平均不低于60%,知识产权产品及服务收入
占主营业务收入的平均比例不低于60%;高等学校、科研组织知识产
权转让、许可合同收入和作价入股合同金额合计不低于1000 万元。

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认定及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认定及管理办法

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规范我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根据《市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条例》《市人民政府关于加速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认定与管理突出企业主体地位,坚持“政府引导、激励创新、自愿申请、择优扶持、公开公正、总额控制”的原则,促进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培育知识产权强企,加快区域性经济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的扶持经费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费支出管理办法管理。

第四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及认定条件第五条申请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被县(市)区或开发区认定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优势)企业的;(二)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三)企业经营状况和成长性良好,无不良经营记录;(四)企业创新能力较强,拥有有效的发明专利1件以上或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5件以上,近两年有专利申请或授权,且无非正常专利申请;(五)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较强;(六)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配备知识产权专职或兼职人员,制定企业知识产权规划;(七)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收集、检索和分析工作,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八)企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

企业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的培训率达到90%以上,员工的培训率达到80%以上。

第六条申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已被认定为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二)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三)企业经营状况和成长性良好,无不良经营记录;(四)具有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专门部门和不少于3名(含)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人员;(五)企业创新能力强,拥有有效的发明专利3件以上或拥有有效的发明专利2件以上,并且拥有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合计10件以上,近两年有专利申请和授权,且无非正常专利申请;(六)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强,近两年核心专利转化实施率达到50%以上或专利产品、技术和服务(含国家级技术秘密)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50%以上;(七)全面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以下简称“贯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健全、制度完善,主要包括设置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知识产权专职人员,建立知识产权考核评价体系和知识产权宣传培训长效机制;(八)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收集、检索和分析工作,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和预警机制,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九)知识产权战略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实施效果显著,企业有效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对全市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百全)毫米波治疗仪技术荣获国家级科技认证,中成康富再显科技实力

(百全)毫米波治疗仪技术荣获国家级科技认证,中成康富再显科技实力

权威认可|中成康富获评为“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单位”近日,北京中成康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成康富”)获评为“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单位”。

这一荣誉充分肯定了中成康富在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管理方面的突出成绩,标志着公司在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领域取得了重要突破。

2023年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单位评审工作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开展,是北京市政府为深化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和首都知识产权战略做出的重要举措。

该评审针对高精尖产业、知识密集型产业等重点发展领域企业,对其中创新能力成果突出、知识产权意识深入、科研经费投入充足、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核心专利积累丰富的企事业单位给予高度肯定。

在此次评审中,中成康富经过层层审核,在知识产权数量、技术研发实力、研发经费投入、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等多个方面均得到了权威部门认可。

中成康富自成立以来,始终秉持以“创新”为核心的发展理念,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

目前,公司已累计获得授权专利及软件著作权100余项,彰显了在数字健康领域的创新实力。

中成康富此次获评为“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单位”,意义重大:1、提升企业品牌形象获评知识产权试点单位,标志着中成康富在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管理方面得到了权威认可,有助于提升企业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增强创新能力获得此次荣誉将激励中成康富继续加大研发投入,推动技术创新,为公司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

3、规范知识产权管理作为试点单位,中成康富将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确保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合法权益。

4、提升用户服务体验中成康富将继续秉承以用户为中心的理念,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优势,持续创新升级,给用户提供更优质、更有保障的产品与服务。

未来,中成康富将继续响应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试点单位的示范作用,进一步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为广大用户提供更优质的数字健康产品和服务体验。

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申报书

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申报书
四、知识产权战略情况
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时间、签发人、知识产权战略主要原则或内容等。
五、知识产权布局、信息利用和运营情况
围绕主营业务开展专利布局情况、利用专利信息情况(如指导研发,专利布局、海外预警、风险管理、专利运营等)、知识产权资产情况。
六、知识产权保护情况
实施积极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积极维护自身知识产权权益,重大维权诉讼情况。
知识产权(专利)产品及服务收入(万元)
近三年专利平均实施率%
2018年
5.其他情况
其他情况
是否在为京中央企业、总部企业、集团企业、专利申请量超过100 件的高等学校和科研组织
是否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工作规划
是否具有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专门部门
是否具有知识产权行政或司法部门认定的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近5年)
七、其他专利相关工作
其他知识产权工作及成效。
在知识产权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本市高精尖经济结构构建、军民融合发展和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形成等方面情况。
(字数不限,但应简明扼要,不得含有插图、照片,可附页。)
需市知识产权局提供的服务需求
申报单位声明
本单位保障本表中填写的信息真实,同意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因行政管理工作需要使用上述信息中已公开的内容,承担由于申报信息不实所产生的相应责任。
(申报单位公章)年 月 日
6.知识产权工作情况
知识产权工作情况
一、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成立时间、主营业务、经营业绩及获得主要荣誉情况等。
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情况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名称、职责;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单位中的上级管理部门、组织架构、人员分工和主管领导情况、知识产权工作主管领导职级。
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情况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3.02.17•【文号】•【施行日期】2013.0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管字[2013]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为进一步深化县域知识产权工作,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2〕13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我局将开展2013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区)(以下简称“试点县”),及全国首批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区)(以下简称“示范县”)评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县评定(一)申报范围未实施过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且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报条件的县(区);或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期满且通过考核验收,成绩在70分以上的,且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报条件的县(区),均具备申报资格。

(二)申报程序、评定方式及申报材料1.申报程序。

按照《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报程序提出申报。

2.评定方式。

国家局对申报试点的县(区)进行集中评定。

2013年评定工作将于6月完成,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5月31日。

3.申报材料。

(1)省局推荐函;(2)申报县(区)人民政府向省局提出的申报函;(3)申报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基本工作状况表(见附件1);(4)试点工作方案;(5)《办法》第五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至少包括以下材料:机构及专职人员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县(区)关于机构、编制的批复,专职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等。

知识产权工作资金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财政局关于各部门预算的批复、通知等。

已向国家局提交试点申请的县(区),需由县(区)知识产权局补充提交有关材料,经省局审核后向国家局提交推荐函。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行动方案》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行动方案》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8.22•【字号】•【施行日期】2020.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国家机关,各国有企业,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8月22日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行动方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快知识产权首善之区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坚持严格保护、统筹协调、重点突破、同等保护,坚持首善标准,弘扬首创精神,体现首都特色,完善行政执法、司法审判、多元调解、商事仲裁、法律服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七位一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格局,构建规范管理和严格执法有机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促进保护能力和水平整体提升。

力争到2022年,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更加完善,管理体系更加健全,侵权易发多发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权利人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问题得到有效治理。

到2025年,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更加完善,尊重知识价值的营商环境更加优化,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作用得到显著发挥。

二、加强法治建设,明确鲜明的知识产权严保护导向(一)完善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

北京市企事业单位专利示范工作方案试行

北京市企事业单位专利示范工作方案试行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京知局[2006] 106 号北京市企事业单位专利示范工作方案(试行)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以及首都知识产权126“工程”的具体部署,进一步加强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推进知识产权制度在企事业单位的建立、完善和实施,增强企事业单位的自主创新能力,结合北京市重点发展与支持领域及企业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深入地开展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提高企事业单位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增强企事业单位自主创新能力,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国际竞争力强的创新型骨干企业,推动首都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为进一步增强首都自主创新能力,实现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战略目标做出积极贡献。

二、专利示范单位的认定条件(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认定为国家级专利试点的企事业单位。

已列入北京市专利试点(包括中关村科技园区“专利引擎”计划试点)的企事业单位。

(二)建立知识产权制度,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3名以上知识产权专职管理人员,并形成有效运行机制。

(三)研发投入力度大,每年的研发投入不低于利润的5%。

实用文档(四)自主研发能力强,企业的专利数量应与其经济规模相匹配,近三年专利申请总量在本行业领先或者拥有本行业重要核心技术。

(五)自主知识产权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

销售收入在同行业领先,并且保持连续3年盈利,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北京市同类产品前列。

(六)知识产权培训工作的力度大,管理人员及技术研发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率达到80%。

(七)重视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和应用工作,并制定了适合本单位的知识产权战略。

三、示范内容(一)鼓励和支持示范单位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工作,制定和实施切实可行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将知识产权战略与本单位生产、经营发展战略相结合,提高其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能力和水平。

(二)帮助示范企业建立适合自身特点的专利信息库,建立针对行业企业和竞争对手的跟踪机制和信息分析机制,提高其有效利用专利文献和专利信息的能力,增强创新的效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支持外资研发中心设立和发展的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支持外资研发中心设立和发展的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支持外资研发中心设立和发展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26•【字号】京政办发〔2022〕11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国际科技合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支持外资研发中心设立和发展的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22〕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关于支持外资研发中心设立和发展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26日北京市关于支持外资研发中心设立和发展的规定第一条为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在京设立和发展,激发城市创新活力,构建高质量开放创新生态,积极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促进更加开放包容、互惠共享的国际科技合作,加快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外资研发中心,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主要业务在国外的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业务范围中包括开展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

鼓励外国投资者通过多种形式与在京创新主体合作共建外资研发中心。

外资研发中心包括研发创新中心和开放创新平台两类,其研发内容包括基础研究、产品应用研究、高科技研究和社会公益性研究,应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

第三条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和市商务局牵头,会同相关单位负责外资研发中心的认定工作。

(一)研发创新中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研发计划和具体的研发项目,有固定的科研场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科研条件,以及正在开展的研发活动;二是经母公司授权承担全球研发项目或在京、在华、在亚洲等区域的研发项目。

研发创新中心与市商务局认定的外资研发总部可按相关规定实现互通互认。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21〕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21〕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规定》的通知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2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2021年2月5日北京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规定第一条为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全力推进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两区”)建设,推动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总部企业,是指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战略决策能力强、资源调动范围广、持续发展潜力大,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京开展实体化经营并经本市认定或确认,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突出或具有城市发展战略意义的企业。

第三条市商务局负责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外资研发总部。

(一)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境外母公司总资产2亿美元以上(含)、在京累计实缴注册资本总额1000万美元以上(含)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资研发总部是指境外母公司授权、在京累计实缴注册资本总额200万美元以上(含)的专业研发或以研发为主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机构。

第四条其他总部企业由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确认。

第五条聚焦更高能级总部企业在京发展,统筹整合政策服务资源,落实企业“服务包”制度,持续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提升总部企业整合资源、开拓市场、产业升级、创新创造和经济社会贡献能力。

第六条充分利用“两区”政策,支持总部企业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围绕全球贸易、数字经济等领域开展先行先试,享受产业准入更加开放、数据流动更加安全有序、资金进出更加便利、人才支持幅度更大、税收优惠力度更大、营商环境更优的政策服务措施。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城区)的通知(2017)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城区)的通知(2017)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城
区)的通知(2017)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17.04.25
•【文号】国知发管函字〔2017〕61号
•【施行日期】2017.04.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确定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城区)的通知(2017)
国知发管函字〔2017〕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6〕8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经城市申报、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推荐和我局评审,确定北京市昌平区等19个城市(城区)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试点时限自2017年4月至2020年4月。

请按照《“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和《管理办法》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强化工作投入,持续加大对试点城市的指导支持力度。

要组织试点城市根据自身实际,深入研究本市知识产权工作的发展方向和实施路径,制定试点工作方案,经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后由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并报我局专利管理司备案。

要推动各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将试点城市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工作领导和统筹协调机制,部署落实各项措施,加大支持保障力度,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创新驱动发展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支撑作
用,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作出更大贡献。

特此通知。

附件:有关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城区)名单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7年4月25日附件。

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申报书

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申报书

附件2
编号:
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申请书
单位名称:
申报类别: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2020年04月
填报说明
1.本表为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开展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工作使用。

2.填表人保证所填报信息真实、有效,并对由于填报信息不实所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3.除非另行声明,填表单位同意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因行政管理工作需要使用本表中已公开的内容。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应对本表中未公开的内容采取保密措施。

4.本表“主要经济指标”部分涉及的“知识产权(专利)产品销售收入”包含已实施专利所形成的产品或提供专利技术服务的全部收入。

5.本表“创新投入情况”部分涉及的“知识产权投入”包含知识产权专职管理人员工资、知识产权申请、注册、登记、复审、复议等知识产权行政费用、购买知识产权服务、数据库及知识产权管理系统费用、内部知识产权奖励报酬费用、知识产权诉讼赔偿费用等直接用于知识产权工作相关费用总和。

6.本表“知识产权运用情况”部分涉及的“近三年平均实施率”指近企业三年已形成产品的专利占全部专利总量的比例。

一、基本信息
二、知识产权情况
1.知识产权情况
近三年拥有国内知识产权量
附表:。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局机关、专利局有关部门、局直属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快速维权工作,加快建立产业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切实完善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我局决定在有条件地方的优势产业集聚区,依托一批重点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开展集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于一体,审查确权、行政执法、维权援助、仲裁调解、司法衔接相联动的产业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并授予“中国(××①·××②)知识产权保护中心”(①为具体“地区”,②为具体“产业”)称号(以下简称“保护中心”)。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内容(一)完善快速维权工作1.全力推动快速维权工作。

加大保护中心对专利执法办案工作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专利执法委托办案机制,大力简化办案程序,积极协助快速办理专利侵权纠纷等案件,促进办案效率的进一步提升。

2.全面开展举报投诉工作。

在保护中心开通12330知识产权举报投诉热线电话,对接全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网络平台,建立举报投诉快速反应机制,实现快速受理、快速处理、快速反馈。

3.积极构建优势产业线上维权机制。

保护中心应加快对接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建立集聚产业线上专利保护合作机制,积极推进线上专利侵权判定咨询工作。

4.切实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4.09.27•【字号】京知局〔2024〕130号•【施行日期】2024.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知局〔2024〕130号各有关单位:为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以及《北京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市级以下创建示范活动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认定与管理工作,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研究制定《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2024年9月27日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等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认定与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的认定与管理,按照“自愿申报、择优认定、梯度培育、动态管理”原则,重在培育企事业单位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能力,发挥知识产权工作在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中的支撑保障作用。

第三条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包括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和北京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

市知识产权局统筹组织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和知识产权优势单位的认定与管理,包括申报、评审、认定、管理及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申报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的,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本市注册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二)具有知识产权战略意识,制定本单位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三)参照相关管理规范,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知识产权工作管理制度和知识产权工作管理体系;(四)重视知识产权价值实现,持续推动知识产权实施和转化运用;(五)遵守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近三年内无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况。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5.10.21•【文号】国知发管字〔2015〕59号•【施行日期】2015.10.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5〕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直属各单位:为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努力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现制定印发《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工作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请结合工作实际,积极组织实施。

《方案》是指导各省(区、市)围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升知识产权综合能力的工作指引,也是指导开展知识产权强省(区、市,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行动指南。

《方案》从远期的目标,初步提出了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远景规划;从近期的重点,对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试点阶段的工作任务进行了部署。

今后,我局还将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完善《方案》内容,不断加强对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工作指导。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2015年10月21日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工作方案(试行)为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提供有力支撑,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为主线,以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为重点,着力提升区域创新驱动发展能力,大幅提升知识产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推动形成与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相匹配、与地方发展实际相适应的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战略格局,努力探索具有区域特色、符合时代要求的知识产权强省建设之路,加快实现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目标。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办法》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办法》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1.12.21•【文号】国知发管字[2011]160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办法》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1〕1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为推动城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深入开展,我局制定了《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4〕126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城市〈城区〉”以下简称“城市”)评定工作,推动城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深入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评定工作按照“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集中评定”的原则开展。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的申报主体为:符合条件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城市、直辖市所辖的区。

第四条城市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分为试点、示范两个层级。

称号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城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城区)。

第五条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期限为三年,期满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知识产权局”)组织考核验收。

通过试点工作考核验收的城市,在所在省知识产权局的指导下,完成至少一年的示范培育工作后(开展示范培育工作的城市需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交示范培育工作方案,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可以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通过试点工作考核验收的城市,也可以申请开展新一期其他主题的试点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7.04.02•【文号】•【施行日期】2007.04.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市、知识产权试点城市知识产权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工作的指示和部署,全面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专利法执法检查的精神,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执法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意见。

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将贯彻落实中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报我局。

特此通知。

二○○七年四月二日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为了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执法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执法工作的认识当前,我国经济贸易在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中的比重不断提升,对外投资日益增加,创新能力逐步增强,经济结构、进出口结构不断改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执法工作,既是促进对外开放、营造有利于我国和平发展的国际环境的需要,也是深化改革、促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健康发展的需要,两者统一于国家的总体发展方针,统一于满足人民不断提高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需要。

近年来,侵权者与假冒者借助快捷、广泛传播的知识产权信息,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提高了知识产权侵权产品制造、扩散的水平和速度,依靠一种执法途径的保护模式,难以解决知识产权侵权、假冒问题。

在完善司法保护的同时,行政保护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和打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方面的作用日益显现。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公布首批北京市知识产权运营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公布首批北京市知识产权运营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公布首批北京市知识产权运营试点单
位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2017.12.28
【实施日期】2017.1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公布首批北京市知识产权运营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在我市知识产权运营工作中的支撑作用,加速构建“平台、机构、资本、产业”四位一体的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加快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和知识产权首善之区建设,根据《北京市知识产权运营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办法》(京知局〔2017〕222号),我局开展了首批北京市知识产权运营试点单位认定工作,经单位自主申报、形式审核、专家评审和结果公示,确定北京工业大学等68家单位为首批北京市知识产权运营试点单位,现将名单公布。

请各相关单位按照《北京市知识产权运营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办法》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运营培育工作。

知识产权运营试点单位要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运营工作制度,探索有效的运营工作模式,加强知识产权资产日常管理,培养知识产权运营专业人才队
伍,提高知识产权的流通和利用效率。

特此通知。

附件:首批北京市知识产权运营试点单位名单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2017年12月28日附件
首批北京市知识产权运营试点单位名单
高等院校(5家):
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首都知识产权战略的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体制机制建设,着力提高首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加快推进首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特就实施首都知识产权战略提出如下意见。

一、确立首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一)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竞争力的核心要素。

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支撑和掌握发展主动权的关键。

国际社会更加重视知识产权,更加重视鼓励创新。

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确立首都知识产权战略,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战略地位,对于提高全市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缓解人口资源环境压力,提升首都现代化、国际化水平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二)改革开放以来的深厚积累和宝贵的奥运财富为确立首都知识产权战略奠定了坚实基础。

2008年全市地区生产总值突破1万亿元,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超过9000美元,正向高收入国家水平迈进。

北京奥运会、残奥会的成功,留下丰富的物质遗产和精神遗产。

首都经济社会的发展阶段、发展条件、内在动力、外部环境,都有利于确立首都知识产权战略。

确立首都知识产权战略对于延续改革开放的伟大成就,弘扬“绿色奥运、科技奥运、人文奥运”理念,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具有重大意义。

以首都知识产权战略支撑创新型城市和“科技北京”建设,有利于在新阶段实现新发展,推动首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不断取得新成就。

(三)雄厚的首都优势为确立首都知识产权战略提供了重要保证。

北京作为全国政治、文化、科技、教育中心,聚集了众多的创新人才,拥有丰富的创新成果,有着强大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形成了确立首都知识产权战略的丰富资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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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
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知局[2017]346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2017.12.27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知局〔2017〕346号)
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知识产权首善之区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7]4号),进一步规范我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认定与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2017年12月27日
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和首都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认定与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和其它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的认定与管理突出企事业单位主体地位,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促进企事业单位提升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能力,培育知识产权强企,加快高精尖经济结构构建。

第三条市知识产权局会同本市相关部门组成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指导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工作。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具体工作。

第二章申请及认定条件
第四条申请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属于高精尖产业、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等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
(三)具有知识产权战略意识,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或策略;
(四)具有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和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五)参照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建立符合本单位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六)持续开展创新活动,近三年研发投入或科研经费投入整体持续增长;
(七)持续开展知识产权工作,具有一定数量的专利申请或具有发明专利申请;
(八)持续推动知识产权运用,企业近三年专利实施率平均不低于40%,高等学校、科研组织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合同收入和作价入股合同金额合计不低于100万元;
(九)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近三年内无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况。

第五条申请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被认定为知识产权试点单位;
在京中央企业、总部企业、集团企业、专利申请量超过100件的高等学校和科研组织等除外;
(二)具有较强知识产权战略意识,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工作规划;
(三)具有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专门部门和不少于3名(含)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四)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或制定并执行高于知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体系;
(五)持续加强创新活动,近三年研发投入或科研经费投入平均增幅不低于10%;
(六)在主营业务或科研领域拥有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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