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政策简介(北京市、海淀区知识产权相关政策)

合集下载

北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

北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

2017年11月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以下简称“该规定”),对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相应调整,自印发之日起遵照执行。

该规定不仅明确了北京高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及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对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案件管辖范围,且确定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提级管辖,同时赋予北京高院立案庭、民三庭对于该规定的解释权。

一、该规定关于北京高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内容一审管辖案件:1. 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2. 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3. 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二审管辖案件: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上诉的案件再审管辖案件: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生效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当事人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规定详解:1. 关于北京高院一审管辖案件诉讼标的额的确定北京高院在该规定的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了其一审管辖案件的诉讼标的额,对于诉讼标的额的确定,其制定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该通知第一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2. 北京高院的二审管辖案件范围北京高院的二审管辖案件都是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上诉的案件,该规定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七条的规定相衔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北京市各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承接了原北京市各中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职能,从性质上讲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类似于中级人民法院;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和依法申请上一级法院复议的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因此当事人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向北京高院上诉。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1.12.09•【字号】京知局〔2021〕336号•【施行日期】2021.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意见》的通知京知局〔2021〕336号各区知识产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升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质量,让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更加便民利民,创新成果更好惠及人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2021年12月9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意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是以公共资源为引导、以创新主体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公益性服务,是激发社会创新活力、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基础保障,也是构建首都新发展格局、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依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行动方案》和《北京市“十四五”时期知识产权发展规划》,现结合北京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围绕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要求,牢牢把握首都城市发展战略定位,着力提高“四个服务”水平,以建设知识产权首善之区为目标,以优化知识产权营商环境为主题,以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为主线,聚焦“两区”建设,与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数字经济、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五子”联动,形成叠加效应,让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更加便民利民,创新成果更好惠及人民,助力首都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1.11.1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就《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及国务院《“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等关于知识产权领域诚信体系建设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管理工作机制,依法依规加强对商标抢注、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的信用监管,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我局研究起草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试行)》)。

现就《管理规定(试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21年11月2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修改完善意见:1. 电子邮件:*****************.cn2. 传真:************3. 信函: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保护体系建设处邮编100088(请于信封左下角注明“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附件: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11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专利代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开展失信惩戒、守信激励、信用承诺、信用评价等工作。

最高补贴50万,北京出新政支持企业购买知识产权保险

最高补贴50万,北京出新政支持企业购买知识产权保险

最高补贴50万,北京出新政支持企业购买知识产权保险作者:张越来源:《中关村》2020年第02期近年来,北京市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意识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高科技企业申请专利。

但是,知识产权纠纷逐渐增多,由于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具有较强的技术和法律属性,权利人在解决纠纷中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企业维权成本不断增大。

同时,即便是获得胜诉往往还存在执行难的问题,导致一些企业存在不愿维权、不能维权的情况,直接影响了权利人的创新热情。

借助商业保险的风险分担机制和专业服务优势,将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服务高精尖产业发展,助力北京市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中关村管委会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了《北京市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管理辦法》及配套文件。

本次试点将对投保专利执行保险、专利被侵权保险或两种保险组合产品的重点企业给予保费补贴,首次申报按照保费标准给予100%补贴。

本办法所称试点保险公司、试点保险产品、试点企业和试点专利是按照本办法参与本市知识产权保险试点申报和保费补贴申报的保险公司、保险产品、保险企业和专利的简称。

保险公司自主设置,按照市场化原则运行的其他知识产权保险产品,不在本办法调整范围内。

北京市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将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原则,通过政府补贴的方式,支持企业购买知识产权保险。

可享受政府补贴的保险品种包括专利执行保险、专利被侵权保险或两种保险的组合产品。

试点工作旨在探索通过商业保险的风险分担机制和专业服务优势来分摊企业知识产权的维权风险,提高企业抵御知识产权风险的能力,以期达到扶持企业健康发展,支持企业研发创新的效果。

知识产权保险试点经费支持的投保人范围为本市的单项冠军企业和重点领域中小微企业,单项冠军企业每家每年可获得不超过50万元保费补贴,重点领域中小微企业每家每年可获得不超过20万补贴。

单项冠军企业包括国家工信部或北京市评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和满足相关条件的外资隐形冠军企业。

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3.31•【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72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72号)《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3月31日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2022年3月31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第三章社会共治第四章促进与服务第五章纠纷多元调处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建设知识产权首善之区,支持和促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全国文化中心建设,服务和推动首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对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知识产权予以保护:(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四条本市倡导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知识产权文化理念,加强知识普及和文化宣传,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人文社会环境。

本市每年发布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向社会公示本市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第五条本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坚持全面、严格、快捷、平等的原则,构建行政监管、司法保护、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共服务、纠纷多元调处的知识产权保护格局,健全制度完善、运行高效、管理科学、服务优化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2023年北京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实施方案

2023年北京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实施方案

2023年北京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实施方案【知识文章效果预览】标题:2023年北京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实施方案:促进创新发展的关键一步导语: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是推动创新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方面。

2023年北京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实施方案的出台,将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推动北京市的创新生态进一步优化。

本文将深度评估该方案的各项内容,并探讨其深远意义和实施路径。

一、背景与概述1.1 背景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然而,由于市场经济的复杂性和全球化的挑战,知识产权保护形势仍然严峻。

为更好地推动创新发展,北京市决定制定2023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实施方案。

1.2 意义与目标该实施方案的出台旨在全面优化北京市的创新生态,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和解决争议的能力,加强知识产权的运用和转化,推动北京市的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提升。

二、实施方案解读2.1 深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面,北京市将进一步优化相关制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建立多部门协作机制,提高维权效率。

2.2 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尊重知识产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2023年实施方案提出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培养良好的知识产权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全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2.3 鼓励创新活动的便捷化为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实施方案规定加大对创新活动的支持力度,对取得实质性创新的企业和个人给予奖励和扶持,推动创新成果转化。

2.4 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提升是北京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实施方案的核心内容之一。

该方案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审查制度、加大违法打假力度、加强知识产权维权保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等。

三、实施方案的深远意义3.1 推动创新发展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将为创新活动提供良好的环境。

实施方案的出台将提高企业和个人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进一步推动创新发展,激发人们的创新意识和创造力。

北京市知识产权奖励政策汇总及申请指导

北京市知识产权奖励政策汇总及申请指导

北京市知识产权奖励政策汇总及申请指导昌平区■获得国内专利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

■专利申请代理费资助标准:发明专利申请代理费每件2000元。

■在校中小学生申请专利费用予以全额资助。

国外资助■专利国际申请费、年费资助标准:(PCT)国际阶段申请费8000元/件,国家阶段申请费5000元/国/件,一次性年费资助5000元/国/件,每件最多资助五个国家或地区。

■获得国际发明专利授权的,按每件5000元/国/件的标准给予资助,每件最多资助五个国家或地区。

政策依据:《昌平区科技创新支持政策——知识产权支持政策申报指南》通州区国内资助■对获得国内授权的专利,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万元。

国外资助■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进入国家阶段并获得授权的,每一个国家或地区最高资助2万元,每件专利最多资助其进入三个国家或地区。

政策依据:《通州区知识产权(专利)促进暂行办法》丰台区国内资助■上一年度获得国内授权的专利,发明专利每件支持5000元。

国外资助■上一年度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并获得受理的,每件给予2万元的资助;通过其他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的,每件给予1万元资助。

对同一件进入多个国家(地区)的,最多支持2个国家(地区)的专利申请。

■上一年度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支持1万元,对同一件专利获得多个国家(地区)授权的,最多支持5个国家(地区)的专利授权。

政策依据:《丰台区专利促进与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简单来说,在专利获得之后,我们应该有一个概念,那就是我们可以获得哪几项补贴?市级+区级+中关村可以说,我们至少是有这三个方面的补贴可以拿的,所以我们的小伙伴们,都不要错过哦!我们获得授权了一项非常具有含金量的专利,那么我们要做什么呢?我们要与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联系,我们可以申报北京市发明专利奖。

在2017年,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举办了第五届发明专利奖,在该项目中共设有发明专利奖特等奖1项、一等奖5项、二等奖10项、三等奖20项,凡符合条件的北京地区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均可进行项目申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1•【字号】海行规发[2012]5号•【施行日期】2012.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海行规发〔2012〕5号)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海淀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京海发〔2012〕12号),实现核心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策源地”的定位与目标,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做强做大有竞争优势的重点产业,促进科技与文化融合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北京市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3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以及文化创意、服务外包等海淀区具有优势和特色的产业领域。

重点领域及内容将根据海淀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国际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本办法涉及的支持资金从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四条本办法由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委宣传部、区商务委、区金融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做强做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第五条重点支持移动互联网和下一代互联网、导航与位置服务、云计算、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工程与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产业。

第六条鼓励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等组织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开展产业关键、核心技术联合攻关,对于有重大影响的研发项目,可按照研发投入资金的5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金额500万元。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1.04.19•【字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鼓励发明创造,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提高我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2021年4月19日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快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助力北京高质量发展,鼓励发明创造,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提高我市知识产权资助金(以下简称“资助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助金,是指从市财政预算中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本市专利、商标相关活动的资金。

第三条资助金的使用坚持“质量第一,重点支持,总量控制,部分资助”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四条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局”)是资助金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执行工作,组织对资助金申报的审核、评估,对资助金执行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第五条市知识产权局每年制定并发布本办法实施的申报指南,指导有关单位做好资助金的申报、审核、发放工作。

第三章资助范围和标准第六条资助金的资助范围包括:(一)国内发明专利;(二)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发明(标准)专利;(三)国外发明专利;(四)国外注册商标;(五)其他需要资助的。

第七条资助金申请人是指注册或登记地在本市的单位。

涉及多个权利人的专利、商标,以第一专利权人、共有商标代表人为资助金申请人;不区分权利人顺序的国外专利,以专利申请时的第一申请人为资助金申请人。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16•【字号】京政办发[2010]42号•【施行日期】2010.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0〕4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北京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精神,进一步加大本市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有效遏制侵犯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的行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首都经济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重点(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严肃查处一批侵犯知识产权的大案要案,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高压态势;增强企业诚信守法意识,提高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形成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和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氛围,积极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加强执法协作,提升执法效能,加大执法力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作用,全面提高本市保护知识产权和规范市场秩序的水平。

(二)工作重点。

开展专项行动要坚持整体推进、突出重点、打防结合、务求实效。

本次专项行动以保护著作权、商标权以及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等为重点内容,以产品制造集中地、批发市场等商品集散地、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高发地为重点整治地区,以新闻出版业、文化娱乐业、高新技术产业、农业为重点整治领域,以图书、音像、软件、大宗出口商品、汽车配件、种子等特别是食品、药品、通讯类产品为重点查处产品,加强对展会、进出口环节和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的监管,遏制规模性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大力净化市场环境。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4.09.27•【字号】京知局〔2024〕130号•【施行日期】2024.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知局〔2024〕130号各有关单位:为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以及《北京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市级以下创建示范活动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认定与管理工作,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研究制定《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2024年9月27日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等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认定与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的认定与管理,按照“自愿申报、择优认定、梯度培育、动态管理”原则,重在培育企事业单位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能力,发挥知识产权工作在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中的支撑保障作用。

第三条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包括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和北京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

市知识产权局统筹组织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和知识产权优势单位的认定与管理,包括申报、评审、认定、管理及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申报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的,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本市注册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二)具有知识产权战略意识,制定本单位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三)参照相关管理规范,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知识产权工作管理制度和知识产权工作管理体系;(四)重视知识产权价值实现,持续推动知识产权实施和转化运用;(五)遵守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近三年内无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况。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加快发展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知局[2015]21号【发布部门】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版权局【发布日期】2015.02.05【实施日期】2015.02.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版权局关于印发《加快发展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知局〔2015〕21号)各区县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科委、财政局、商务委、地税分局、工商分局、文委,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和《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规划(2014-2020年)》的工作要求,促进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快速发展,为北京建设科技创新中心提供有力支撑,市知识产权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财局、市商务委、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版权局联合制定了《加快发展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版权局2015年2月5日加快发展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和《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规划(2014-2020年)》,加快首都。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淀区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淀区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淀区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30•【字号】海政办发〔2015〕76号•【施行日期】2015.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淀区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海政办发〔2015〕76号各有关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30日海淀区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为加强对区域知识产权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大知识产权工作力度,建立知识产权工作的统筹协调机制,发挥整体工作合力,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特设立海淀区知识产权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第一条联席会议是区委、区政府领导全区知识产权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

第二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二)研究制定本区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前瞻性研究,并向区政府提出建议;(三)负责本区知识产权工作的宏观管理,协调跨部门知识产权工作;(四)协调解决本区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中有关知识产权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五)建立各成员单位信息交换、情况通报制度;(六)定期发布本区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状况。

第三条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区政府主管知识产权的副区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区知识产权管理、执法、司法及其他与知识产权工作相关的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等组成,具体包括: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区知识产权局、工商海淀分局、区文化委、区商务委、区质监局、区法制办、区法院、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教委、区人力社保局、公安海淀分局、区检察院、区司法局、区金融办、区投促局、区经信办、区国资委、区食药局、区农委、区园林绿化局、区科协、中关村核心区知识产权服务协作组织、中关村知识产权诉前调解中心、北京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协会共28个单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17•【字号】京政办发[2004]60号•【施行日期】2004.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4]6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七日北京市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北京作为首都,知识产权资源非常丰富,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十分重要。

为了有效遏制侵犯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行为,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6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正确认识和处理保护知识产权与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发展的关系,坚持“履行承诺、适应国情、完善制度、积极保护”的工作方针,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努力开创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新局面。

二、工作目标和重点这次专项行动的目标是:首都市场经济秩序得到有效规范;各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意识明显增强,促进科技创新,营造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良好环境;有效保护奥运知识产权,进一步树立本市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

专项行动要以保护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为重点内容,把打击制售盗版制品作为重中之重,以货物进出口、各类展会和商品批发市场、定牌加工、印刷复制为重点环节,以假冒商标、侵权盗版比较集中的繁华商业区、公共场所、人行通道为重点地区,以知识产权权利人反响强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为突破口,以点带面,全面推进。

海淀区企业知识产权标准化管理指导规范

海淀区企业知识产权标准化管理指导规范

海淀区企业知识产权标准化管理指导规范-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海淀区企业知识产权标准化管理指导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首都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指导企业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为企业创新能力的可持续提升提供制度保障,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知识产权是指,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领域中,发明者、创造者等对自己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其范围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及相关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传统知识、遗传资源以及民间文艺等。

第三条本规范是指导海淀区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推荐性规范,提出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方针、体系要求、资源管理、运行控制、合同管理等内容,全方位地规范了企业在研发、采购、生产、销售等各环节的知识产权事宜,为企业从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提供指南。

企业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和自身情况差异,可以在执行本规范的基础上作出补充,也可结合自身特点进行选择性应用。

第四条本规范将与海淀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政策配套实施,区知识产权局将组织相关行业协会、中介服务机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专家等为企业建立知识产权标准化管理体系进行辅导和服务。

海淀区对于企业进行相关资助时,优先考虑开展此项工作且基本符合规范要求的企业。

第二章知识产权管理方针、目标和基本要求第五条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方针是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长期规划,是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管理活动的指导思想和战略方向,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方针要与企业经营发展方针和研究开发方针三位一体,有机融合。

第六条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方针应当:(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二)体现企业的特色、优势和企业文化的精神与要求,与企业文化相协调;(三)由企业最高管理层颁布,并贯穿在知识产权管理目标中;(四)使企业全体员工知晓,并明确本职工作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方针的关联性。

第七条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目标是能够定期评估的知识产权工作计划,是评价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有效性的重要指标,如知识产权年度工作计划。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13•【字号】京政发[2011]71号•【施行日期】2011.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1]7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知识产权服务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首都创新体系建设和创新驱动实现的重要力量。

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和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战略部署和要求,推动首都率先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格局,将首都科技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竞争优势,现就促进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促进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提高全社会自主创新能力为出发点,充分发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引领作用,支持先行先试,鼓励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创新,拓展服务领域、丰富服务模式、提升服务水平,为首都率先形成创新驱动的发展格局提供支撑。

(二)主要目标: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立足北京与辐射全国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国际竞争中抢占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制高点的积极作用,建立有利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健康发展的组织制度、运行机制和政策法规环境。

培育一批服务专业化、发展规模化、运行规范化的知识产权服务品牌;造就一支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知识产权服务队伍;形成社会化、网络化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扩大知识产权服务业市场规模,引导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服务。

二、大力打造中关村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一)培育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知识产权转化平台。

引导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中关村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服务,提高园区企业的知识产权转化与运用能力。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2.04.20•【字号】京知局〔2022〕88号•【施行日期】2022.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京知局〔2022〕88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升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效能,更好地支撑北京知识产权强国示范城市和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制定《北京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行动方案(2022-2024年)》,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2022年4月20日北京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行动方案(2022-2024年)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关于建设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十四五”时期知识产权发展规划有关任务安排,就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工作要求,以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基础建设、提升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效能为工作主线,构建专业、便利、规范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营造更有活力、更加开放、更加有序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环境,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信息对创新发展的促进和保护作用,为构建首都新发展格局、推进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2024年,建成服务基础更加完善、服务内容更加丰富、服务供给更加便利、服务环境更加优化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需求得到充分满足,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满意度进一步提升,助力北京知识产权强国示范城市和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2.12.27•【字号】京高法发[2002]365号•【施行日期】2002.12.2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京高法发[2002]365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淀区、朝阳区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已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年12月23日第二十七次会议(总第九十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院反映。

本解答中的规定有与其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不相一致的,应当以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为准。

特此通知。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根据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精神,结合我市审判实践,我院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如下解答意见:一、程序类1. 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行为措施的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申请由立案庭(或者程序机构)还是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民庭审理?在起诉前,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和证据保全的,应由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民庭审理。

2. 因指控侵权不实或者因一方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证据保全、诉前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另一方当事人请求申请人赔偿的,如何处理?被控侵权人或者被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指控人或者申请人赔偿;也可以在原侵权之诉中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后种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

3. 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结果公示
申报单位登陆 海淀区支持自主创 新示范区核心区企 业发展专项资金统 一申报平台,登记 注册获得预审通过 通知单。 从区科委网站下 载《海淀区企业实 施专利成果转化资 金申请书》进行填 报。
根据申报 指南要求,将 相关的申请材 料报送至海淀 区科学技术委 员会。
海淀区科学 技术委员会(区 知识产权局)组 织专家对申报材 料进行审核。
申请项目条件 拟实施的专利一般是上一年度获得授权的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电子信息、 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工程、新医药、 新材料、环保与节能等领域(2010年)。
2.提升知识产权运用水平
企业专利成果转化专项——申报流程 企业专利成果转化专项——申报流程 ——
项目预审
递交材料
专家审核
企业资产总额为4亿元以下 企业资产总额为4 或年销售额3 或年销售额3亿元以下 贴息比例为企业应支付贷款利息额的50% 贴息比例为企业应支付贷款利息额的50% 50
每个企业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40万元 每个企业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40万元 40
2.提升知识产权运用水平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贴息专项 ——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
对已认定的专利示范 单位, 单位,每年复审一 次。 复审不合格的单位, 复审不合格的单位, 取消其“ 取消其“北京市专 利示范单位”称号, 利示范单位”称号, 并收回铭牌
提升知识产权运用水平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专项 企业专利成果转化专项 专利商用化 专利创业专项资金
2.提升知识产权运用水平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贴息专项
企业专利成果转化专项——申请条件 企业专利成果转化专项——申请条件 ——
申请企业条件 在海淀辖区内注册并纳税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企业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海淀区的产业 发展导向,具有良好的信誉。 申请企业为专利权利人,专利技术为高新 技术领域核心技术,申请企业具备实施专利 技术的基本物质保证、科研人员和开拓市场 人员,具备必要的生产科研设备和生产 场地,以及必要的自有资金。 同等条件下,纳入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 的企业,优先考虑。
支持方向 支持企业开展专利成果转化,对于有市 场前景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实施项 目费用给予补贴。 申报时间
知识产权局)制定、发布《海淀区企业专 每年集中申报一次,具体申报时间以 利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实际通知为准。 受理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区知 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科。
2.提升知识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贴息专项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2.提升知识产权运用水平
企业专利成果转化专
政策依据 为支持海淀区域内企业开展专利成果 转化工作,根据《海淀区促进创业型企业 创新能力提升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 10〕 6号),海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区
1.增强知识产权创造能力
专利示范工作——认定条件 专利示范工作——认定条件 ——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认定为国家级专利试点 的企事业单位。已列入北京市专利试点(包括中 关村科技园区“专利引擎”计划试点)的企事业 单位。 (二)建立知识产权制度,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 构,配备3名以上知识产权专职管理人员,并形 成有效运行机制。 (三)研发投入力度大,每年的研发投入不低于 利润的5%。 (四)自主研发能力强,企业的专利数量应与其 经济规模相匹配,近三年专利申请总量在本行业 领先或者拥有本行业重要核心技术。 (五)自主知识产权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销 售收入在同行业领先,并且保持连续3年盈利, 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 北京市同类产品前列。 (六)知识产权培训工作的力度大,管理人员及 技术研发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率达到80%。 (七)重视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和应用工作,并 制定了适合本单位的知识产权战略。
政策背景: 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精神,帮助海淀区 域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及创新企业 解决融资难问题,加速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专利项 目实施转化,提升企业品牌效应,鼓励著作权(版权)的开发 与应用。
相关政策: 我区于2008年启动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并率先出台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政策,制定了《海淀区知识产权 质押贷款贴息实施办法 》。对海淀区域内中小型高新技 术企业及创新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质押向银行获得的贷款 进行贴息。
申报资助需符合的条件
1.本市专利权人在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 30日之间所实施的专利转让、专利许可行为,且交 易额在500万以上。 2.专利权人每一次专利转让或专利许可行为可 以提出一次资助申请。对于在一份专利技术交易合 同中含有多项专利的,视同为一次转让或许可行为。
1.市知识产权局负 责组织开展对试点 单位的相关培训、 考核工作。 2.区县知识产权局 负责本区域试点单 位的申报、培训、 管理工作,总结验 收工作。 3.试点单位通过参 加培训、建立健全 制度等工作。
1.增强知识产权创造能力
专利试点工作
试点单位通过参加培训、建立健全制度等工作,达到以下目标: (1)建立和完善适合本单位的知识产权规章制度,形成有效的知识产权工作机制; (2)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配备一定的工作人员,做到机构落实,人员落实; (3)开展针对主管领导、专利管理人员和技术研发人员的专利培训,培养一批“五 会”(会检索、会申请、会管理、会保护、会经营)专利管理人员; (4)加大奖励力度,形成专利激励机制; (5)建立企业专利数据库,加强专利信息运用; (6)开展专利挖掘,提高专利申请数量和质量,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1.增强知识产权创造能力
专利示范工作——申报流程 申报流程 专利示范工作
申请
初审
审核
复核
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
区县知识产权局接受 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对申报材 料进行初审、汇总, 料进行初审、汇总, 报送市知识产权局
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 家对申报单位进行 审核。 审核。 认定合格的企事业 单位授予“ 单位授予“北京市 专利示范单位” 专利示范单位”称 号,发放铭牌
知识产权政策介绍
北京峰荟财智知识产权顾问有限责任公司 2011年5月12日


一、政策概览 二、政策介绍
一、政策概览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专项 专利费用减缓 企业专利成果转化专项 专利工作试点单位 专利商用化 专利示范单位
创造 知识产权 管理
运用
专利创业专项资金
保护
专利分析与预警 企业实施专利战略专项 海淀区专利行政执法 企业保护知识产权体系建设专项 知识产权托管
2.提升知识产权运用水平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贴息专项 ——受理范围 受理范围: ——受理范围: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贴息专项 ——资助额度 资助额度: ——资助额度:
在海淀辖区内注册并纳税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每年设立1000万元贴息资金, 每年设立1000万元贴息资金,用于知识产权 1000万元贴息资金 质押贷款贴息
专利费用减缓 专利工作试点单位 专利示范单位
1.增强知识产权创造能力
专利费用减缓
申请对象
所需证明
办理流程
登陆费减审批平台填写 资料、 资料、提出申请 根据《专利费用减缓办法》 根据《专利费用减缓办法》 规定, 规定,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缴纳有关专利费用确有困难 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有关 费用。 费用。 可减缓的费用包括: 可减缓的费用包括: 申请费(其中公布印刷费、 申请费(其中公布印刷费、 申请附加费不予减缓) 申请附加费不予减缓) 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年费( 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 三年内的年费) 三年内的年费) 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 复审费 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为海 淀区企事业单位的, 淀区企事业单位的,需向海 淀区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淀区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由海淀区知识产权局出具专 利费用减缓证明。 利费用减缓证明。 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为个 人的, 人的,在递交申请材料的同 时办理费用减缓手续, 时办理费用减缓手续,无需 海淀区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 费用减缓证明。 费用减缓证明。
1.增强知识产权创造能力
专利示范工作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以 及首都知识产权126“工程”的具体部署,进一步加强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 作,推进知识产权制度在企事业单位的建立、完善和实施,增强企事业单位 的自主创新能力,结合北京市重点发展与支持领域及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专 利示范工作方案。
1.申请企业条件 2.申请项目条件 (1)在海淀辖区内注册并纳税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1)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并按期正常还贷的 (2)企业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海淀区的产业 项目。 发展导向,具有良好的信誉。 (2)项目的实施方案科学合理、实施内容明确、 (3)企业规模须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预期目标具体。 (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的企业标准: (3)项目实施对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 年销售额3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亿元以下。 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产生明显的推动作用。 (4)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健全、制度完善, (4)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具有潜在的 每年有相应的资金用于知识产权的创造、 经济效益,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需权属清晰、 运用、保护和管理。 法律状态明确。 (5)企业财务状况良好。 (5)作为质押物的知识产权为合法有效的 (6)同等条件下,纳入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 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著作权和 的企业,优先考虑。 商标专用权中的一种或几种。
审核通过后打印表格、 审核通过后打印表格、 准备申报材料
审核通过后到区知识产 权局递交纸质材料
区知识产权局盖章、 区知识产权局盖章、 出具证明
1.增强知识产权创造能力
专利试点工作
申报条件
工作内容 申报程序 优惠政策
1.在海淀区注册 的企事业单位、 科研院所 2.单位领导重视 专利工作,专利 工作有一定基础 以前未参加国家 或北京市专利试 点工作(专利引 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