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人事调整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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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2010年干部人事调整
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和《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坚持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方向,树立坚定信念、注重品行、科学发展、崇尚实干、重视基层、鼓励创新、群众公认的正确用人导向,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要求,紧密联系学校改革发展的实际,大力选拔优秀年轻干部,进一步优化中层班子结构,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为加快实现学校发展目标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处、科级干部任职条件
处、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教育事业,爱岗敬业,工作实绩突出。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立,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七)连续3年年度考核均在称职及以上,无重大工作事故。
(八)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任职资格
(一)正处职岗位
1、在任正处职(含正处级副处职)干部,男性年龄不超过57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2周岁。
2、任职满2年的在任副处职干部或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男性年龄不超过54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49周岁。
3、新提拔担任院系行政正职的应具有正高职称。
(二)副处职岗位
1、在任副处职干部,男性年龄不超过57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2周岁。
2、任主任科员满3年的科级干部、评聘副高以上职称满1年
或评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男性年龄不超过51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46周岁。
(三)正科级干部
1、在任主任科员,男性年龄不超过57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2周岁。
2、任副主任科员满2年的副科级干部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40周岁。
(四)副科级干部
1、在任副主任科员,年龄不超过52周岁。
2、具备研究生学历且有1年以上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且有3年以上管理工作经历的党政管理人员,年龄不超过40周岁。
(五)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人,除具备以上相应职级的资格外,还应符合有关党龄规定的要求。
(六)任职时间和年龄计算至2010年7月31日止。
四、干部人事调整办法
(一)轮岗交流
1、符合任职条件的现任处级干部实行轮岗交流。处级干部在任满一届(3年)后,原则上应交流轮岗。因工作原因,需要连任的,在同一岗位上任职不得超过两届。院系行政正职可任两届,不得超过两届。
2、因年龄原因不能任职的处级干部,改任同级别调研员,退休前按原任职务待遇不变。
3、科级干部在同一岗位任职满3年的,原则上也应在部门之间
交流。因工作需要不在部门之间交流的,党委要求所在部门对其工作作适当调整。
(二)空岗选拔
1、空出的处职岗位应采取民主推荐、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的方式选任干部。
2、空岗选拔的条件按本方案执行。民主推荐、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的程序按《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五、时间安排
1、动员(7月15日)
动员报告;
公布机构调整和干部人事调整方案;
个人填写志愿。
2、谈话(7月16—20日)
3、研究决定轮岗交流方案、公布空出岗位和选拔办法(7月21—23日)
4、空岗的推荐、竞聘、考察(7月26—30日)
5、科级干部推荐、考察(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