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业务委代办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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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邮政业务委代办合同

(参考范本)

合同编号: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邮政企业):

单位全称:

负责人姓名:

营业执照注册号:

座落地址:区市县(区)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单位全称(或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

法人代表(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姓名:

营业执照注册号:

座落地址:区市县(区)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为提高邮政服务水平,方便用户用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就甲方委托乙方经营邮政业务事宜,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订立本合同,以共同信守。

第一条依据本合同,甲方与乙方依法建立经济合同关系。乙方因代办邮政业务使用的各类人员,与甲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乙方承担用人主体相应的管理职责和法定义务。

第二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变更代办网点地址、名称、营业时间。

代办网点的名称、地址:

甲方委托乙方在,设立。

第三条代办邮政业务的项目和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代办下列邮政业务:。

1.出售邮票、邮资信封、明信片及其他邮件包装物品;

2.收寄国内、国际平常、给据函件;

3.收寄国内包裹;

4.收寄特快专递邮件;

5.收订报刊;

6.零售报刊、图书(由甲方供货);

7.邮政分销业务;

8.投递邮件、报刊(含夹投广告);

9. 代理业务:包括代收移动营业款、电信营业款等;

10.其它业务:。

第四条乙方代办网点营业时间:。乙方代办的邮政服务区域共有投递邮路条,具体为,投递点个,具体为,正常投递服务频次为次/ 周(天),具体时间:,开取邮筒(箱)个,具体地点:;开取频次为次/ 周(天),具体时间:。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受托人应保证具有甲方认可的从事相关邮政业务的能力与资格。在开办新业务前,甲方负责提供相关资料或对乙方进行培训;

2.对符合委代办条件的网点,授权代办网点使用邮政业务所需的标识牌、邮政用品用具和业务单册,并向乙方收取使用费;

3.依照甲乙双方约定频次接收乙方封发的邮件和取送款;

4.依照甲乙双方约定频次送交由乙方投递的邮件、报刊;

5.邮政业务种类、资费标准、相关规定发生变动时提前告知乙方;

6.对乙方业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接受乙方的业务咨询;

7.在乙方如约履行合同义务后,依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代办费。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根据业务需要自行招用具有办理受托邮政业务基本技能的从业人员,并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和落实考勤、考核、报酬支付等管理规章制度;

2.遵守法律法规及邮政规定的禁限寄要求(见合同附件1),并按本合同规定的服务要求和标准向邮政用户提供邮政服务,维护邮政信誉,保守通信秘密,并承担法律责任;

3.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甲方交纳保证金人民币元。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给用户或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直接扣除赔偿金,不足部分,有权向乙方继续追偿;

4.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代办邮政业务,不得超范围跨区域经营甲方委托的邮政业务,也不得拒办应当办理的委托代办业务;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甲方委托经营的业务再委托或转让他人经营;

6.不得接受其他单位委托或与其他单位签订协议,经营与甲方委托业务相同或存在竞争的业务;

不得擅自停业和缩短营业时间,如需变更营业时间,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依照规定程序批准并签订合同变更协议后方可执行;

7.代售的邮票和封装用品,必须到甲方指定的邮政局所办理,邮票备用金自筹;不得出售其他渠道购进的邮票和封装用品,不得低于面值出售邮票;所售信封和邮政封装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并经过邮政部门监制;

要节约使用各种业务单式和材料,并做好日常的保养工作,不得丢失和损坏;不准私刻代办章戳;不得外借、滥用戳记;相关戳记在合同终止时上缴甲方,并予以作废;如所用单式超出甲方核定使用量,应按成本价购买,费用不得分摊在用户身上;

8.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邮政资费标准和物价部门规定的邮政业务代办服务费、延伸服务费标准,邮政出售品价格按甲方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强迫用户使用高资费业务或其他种类业务;不得向用户提供记欠费或资费优惠服务,确需资费优惠的,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9.如实登记各项业务、质量统计报表、营业报表、现金日报表,并按甲方规定时限按时上报各类报表,上划各种款项;各项邮政业务档案要按规定及时整理、归类、上缴;

10.委代办人员在工作时应按照着装整洁(非邮政标志服)并佩带委代办工号牌,保持仪容仪表整洁;

11.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邮政用品用具(见合同附件2),保障邮件、重要空白凭证、款项的安全;

12.接受甲方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

13.依照甲乙双方约定的时限频次封发交接邮件报刊;

14.依照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做好邮件报刊的投递服务(具体标准见合同附件3);

15.甲乙双方之间建立的委托经营关系属于民事经济行为。甲方只承担委托经营费用的支付责任,乙方(含工作人员)社会保险等费用由乙方自行解决和承担;

16. 委托经营邮政业务期间,乙方及工作人员应注意人身及资金安全,由此造成的事故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7.本合同到期后双方不再续订合同或者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在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三天内,向甲方交还有关邮政用品用具、票证单册以及甲方授权其使用的其他物品,双方约定应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使用费的,乙方应同时向甲方结清。

第七条营收款的结算和交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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