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父母子女关系与继父母子女关系有何区别
继父母与继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可不可以结婚
继父母与继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可不可以结婚
继父母与继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可不可以结婚
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继女、继母继子之间的姻亲关系在《民法典》中未明确禁止结婚。
但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被视为直系血亲关系,适用相关规定,不能结婚。
养父母与养子女虽无血缘关系,但也被视为直系血亲关系,原则上不能结婚。
原则上不可以;
对于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与继女、继母与继子之间的姻亲关系,对他们之间的婚姻,《民法典》没有明文规定禁止结婚。
但对于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他们之间是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继父母与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民法典》对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此,他们之间是不能结婚的。
而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是他们是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原则上他们之间也是不能结婚的。
1。
子女与继父的关系
子女与继父的关系
继父母是指子女对父母一方后婚的配偶的称谓;继子女则是指夫妻一方在其前婚中所生子女,是相对于现行婚姻中夫妻另一方而言的。
继父母子女关系是指由于生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带子女再婚或生父母离婚后另行再婚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其可分为以下两类:一是由共同生活的法律事实形成的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二是直系姻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这仅是一种伦理上的意义。
这两类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后果、形成事由是不同的。
拟制直系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除了父母的再婚行为外,还须有共同生活的条件,其产生的法律后果与血亲关系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有继承权,且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而仅为直系姻亲的继父母子女间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原则上不能解除,且不受继子女的生父与继母、继父与生母间婚姻关系消灭的影响,因为其已形成了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但生父与继母或继父与生母离婚时。
对受其抚养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则继父、继母与继子女间的拟制血亲关系解除,仍由生父母抚养。
但是生父母死亡的,继母或继父仍有义务继续抚养继子女。
第二章 亲属关系原理
第二章 亲属关系原理第一节 亲属的意义、分类和范围一、亲属的社会意义亲属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亲属的法律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法律意义上的亲属是指由法律确认和调整的,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主体之间具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二)特征1、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2、亲属关系基于血缘、婚姻或法律拟制而产生3、亲属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三)亲属与相似概念的区别1、亲属与家属家属是与家长对应的概念,与家长有人身依附关系的人,都被认为是家属。
亲属不一定是家属,家属也不一定是亲属。
2、亲属与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并互有权利义务的亲属,家庭成员仅仅是亲属中的一部分。
亲属的外延大于家庭成员。
三、亲属的分类1、配偶配偶是血亲和姻亲产生的源泉和基础。
2、血亲血亲是指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法律上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自然血亲是指源自同一祖先,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该种自然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亲具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
我国现行《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包括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3、姻亲姻亲是指配偶一方与另一方血亲之间因婚姻而发生的亲属关系。
(1)血亲的配偶:儿媳、女婿、嫂、姐妹夫、姑父、舅母、姨夫、伯母。
(2)配偶的血亲:公婆、岳父母、夫的兄弟姐妹、妻的兄弟姐妹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妯娌、连襟(4)血亲的配偶的血亲:继兄弟姐妹、亲家四、亲属的范围(一)总体限定主义立法从总体上概括限定亲属的范围。
如《日本民法典》第725条规定:“下列人为亲属:六等亲内的血亲;配偶;三等亲内的姻亲”(二)分别限定主义立法在具体的亲属关系或法律关系事项上分别规定亲属的法律效力。
我国采取此立法例。
1、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为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有抚养关系的亲属范围为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怎么断绝亲子关系
怎么断绝亲⼦关系在中国,如果你和你的⽗母发⽣了⽭盾,你会和他们“划清界限”吗?我们都知道,⽣活不是永远都是和谐的,与其争端不休,打打闹闹,很多⼈会选择解除亲⼦关系,并进⾏公证。
那么,在法律上我们怎么断绝亲⼦关系呢?店铺⼩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怎么断绝亲⼦关系1、假如你们是养⽗母的关系:可以通过协商或到法院起诉的办法解除,可以书⾯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后,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续。
2、如果是想法律上彻底解决养⽗母关系是可以成⽴的。
养⽗母与⼦⼥的收养关系在法律上是⽀持的。
3、但如果是亲⽣⽗母除⾮你还未满14周岁、可以被他⼈合法收养并到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后,才可以从法律上彻底解除与⽗母的关系。
否则是没有办法解除的。
4、在中国不管你是出于什么考虑,总之没有可以从法律上断绝⽗母⼦⼥关系的规定。
唯⼀能断绝⽗母⼦⼥关系的办法,就是被他⼈合法收养。
⽗母⼦⼥关系是受法律保护,⽬前我国法律不承认断绝⽗母⼥⼦关系。
5、但是如果真的不能⼀起⽣活了,⼤家都是成年⼈,为了不经最后的恩情变为怨恨,也可以将财产进⾏公证,之后⾃⼰过⾃⼰的⽣活,互不打扰。
我国《民法典》规定,如果继⽗母对继⼦⼥没有过任何的抚养教育,那么他们之间只是纯粹的姻亲关系,双⽅⽆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继⼦⼥没有赡养继⽗母的义务。
如果继⼦⼥与继⽗母⽣活在⼀起,继⽗母对其进⾏了抚养教育,那么他们之间就形成了相当于亲⽣⽗母和⼦⼥之间的关系,继⼦⼥在这种情况下,有赡养继⽗母的义务。
我国没有任何⼀部法律允许⼦⼥与⽗母断绝关系。
同时,若你想要断绝关系,还会受到“不赡养⽼⼈”的法律谴责。
但是如果你是因为受到了虐待或什么不法⾏为的侵害,可以向有关部门寻求帮助,并登报声明。
家⼈本是多么温暖的⼀个词,这⾥⼩编再次劝那些想断绝亲⼦关系的⼈,⼀定要三思⽽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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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一、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36㈠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这是离婚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在法律上的基本界定。
这是由婚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的不同性质决定的。
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性质上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关系。
婚姻关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是基于男女两性的结婚行为而发生的,既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而成立,也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而解除。
而父母子女关系则不同。
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出生这一法律事实而形成的,是一种自然血亲关系,是不能人为解除的。
所以,夫妻关系因离婚而消除,但他们与自己所生子女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是无法人为解除的。
法律关于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仍然适用,不因父母的离婚而受影响。
上述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规定,同样适用于养父母子女关系。
因收养而形成的拟制血亲,除依法变更收养关系外,也不因养父母离婚而消除。
继父母子女间的关系比较特殊。
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存在抚养事实,他们之间的关系就是姻亲关系,会随着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的离婚而消灭。
如果双方存在抚养事实,则说明他们之间的关系已经形成为拟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当继子女的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如果继子女未成年,继父或继母停止抚养,子女随生父或生母生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间的拟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自然消灭;经亲生父母同意后,继子女随继父母一起生活,拟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依然存在。
继父母离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拟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不得消灭,继子女应当承担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
为了使子女的合法权益不致因父母离婚而受到损害,《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36㈡中特别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高中政治 怎样理解父母子女关系及抚养、赡养、继承权利与义务素材 新人教版选修5
怎样理解父母子女关系及抚养、赡养、继承权利与义务[问题提出与解析思路]父母子女关系及抚养、赡养、继承权利与义务问题是正确处理家庭婚姻关系的重要内容。
此题对此作一个具体的说明。
[问题解析]一、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子女关系亦称亲子关系,是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我国的法律,亲子关系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另一类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后者又分为养父母子女关系与继父母子女关系。
我国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关系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经济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教育是指父母在思想、品德、学业等方面对子女的全面培养;二是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当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三是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四是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因为父母子女关系是一种血亲关系,是不能通过法律程序人为地加以终止的;因收养而形成的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除非依法解除收养关系,也不能因为养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养父母对养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二、父母与非婚生子女关系非婚生子女即私生子,其生父生母不具有合法夫妻身份。
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必须承担非婚生子女的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三、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是由于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带子女再婚,或者父母离婚后另行再婚而形成的。
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同亲生子女与父母的关系在法律上的区别,就是他们之间不一定发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般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因婚姻而派生,是一种姻亲,但是继父母与继子女存在实际的抚养教育关系的,即构成事实的收养关系,双方关系就成了拟制血亲。
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关系的认定及其继承权问题
有扶养关系的继⽗母关系的认定及其继承权问题“有扶养关系”的继⽗母⼦⼥关系在法律上为拟制⾎亲,双⽅关系不能因继⽗母离婚⽽⾃然解除,相互间仍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那么,有扶养关系的继⽗母关系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呢?其继承权问题⼜是怎样的呢?那么接下来,店铺⼩编为⼤家整理了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有扶养关系的继⽗母关系的认定及其继承权问题(有扶养关系的继⽗母关系的认定及其继承权问题是怎样的)⼀、“有扶养关系”的认定标准扶养的含义对于“扶养”的含义,需要从理论上进⼀步厘清。
通说认为,法律上的“扶养”⼀词是⼴义词,它包括抚育、狭义的扶养和赡养三⽅⾯的内容。
其中,长辈对晚辈的抚养教育为抚育,也称为抚养;夫妻或兄弟姐妹等平辈之间的供养扶助为狭义的扶养;晚辈对长辈的供养扶助为赡养。
1.抚育关系的认定标准确认继⽗或继母与继⼦⼥扶养关系的有⽆,认定标准⾄关重要。
应当综合以下两个要素来考虑:(1)继⽗或继母对继⼦⼥承担了全部或部分⽣活费和教育费,或者继⽗或继母与继⼦⼥共同⽣活达3年以上。
这是客观因素的认定标准。
⾸先,继⽗或继母承担了继⼦⼥的⽣活费和教育费,具体包括继⽗或继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继⽗或继母⽤⾃⼰的个⼈财产来承担继⼦⼥⽣活费和教育费的全部或⼀部分。
其次,继⽗或继母与继⼦⼥共同⽣活在⼀起,对继⼦⼥在⽣活上给予照料、帮助,在思想、学业上予以关怀、培养,包括对继⼦⼥在知识传授、技能训练、思想品德培养、⾝体和智⼒发展等⽅⾯的帮助、教育、保护和⽀持,均应视为继⽗或继母对继⼦⼥扶养的重要标志。
⾄于共同⽣活的时间,有的学者提出继⽗或继母扶养继⼦⼥应达到5年以上才能认定其形成扶养关系。
继⽗母⼦⼥共同居住,继⽗或继母对继⼦⼥提供了⽣活费和教育费,并对继⼦⼥进⾏⽣活照料和知识教育等,是最为完整和圆满的扶养表现形态。
但现实⽣活中的情况往往⽆法如此理想,继⽗母⼦⼥关系的复杂性和多变性确实给亲⼦关系和财产继承制度的设计与完善带来了极⼤的难度。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在法律实践中的认定问题研究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在法律实践中的认定问题研究摘要: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一直居高不下,随之而来的组合家庭也日益普遍,这就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继父母子女之间的赡养、继承案件纠纷的数量直线上升。
由于以往相关法律规定的作废,再加上现行《民法典》对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没有确切标准,这就导致现阶段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难以把握认定抚养关系的标准。
本文将从文义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等角度分析《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和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中的“抚养关系”在实践中的应用。
关键词:继子女继父母抚养关系一、界定“抚养关系”的意义《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不得虐待或歧视继子女,其权利义务关系与父母子女关系相同。
继子女是否履行赡养义务以及继父母是否履行抚养义务决定了他们之间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进而影响到继子女是否能够取得继承遗产的权利。
所以,在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和继承案件之中,关键还是要看当事人之间是否形成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抚养关系”。
那么应当如何来界定“抚养关系”呢?在司法实践中,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
二、继亲属的相关概念(一)继亲属在《德国民法典》中,继家庭是指孩子们在亲生父母一方的新的伴侣关系中成长。
[1]孩子与继父母方面的亲属形成继亲属关系。
一般情况下,继父母子女关系形成是由原生家庭的破裂引起的,如父母离婚或死亡后再婚。
梁慧星教授认为,继父母子女关系是指父母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后再婚,子女与父母的再婚对象之间形成关系。
[2]其他继亲属关系的形成以生父母与继父母之间的婚姻为基础,包括继兄妹、继祖孙等衍生关系。
(二)继父母子女的类型一般而言,继父母子女关系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名分型,即未形成实际抚养关系的姻亲关系,可能是成年继子女或未受抚养的未成年继子女。
[3]第二种是收养型,指继父母通过生父母的认可后收养继子女,从而使他们之间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转化成养父母子女关系。
法定继承关系表(3篇)
一、引言法定继承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当被继承人死亡时,其遗产依法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的一种继承方式。
我国《继承法》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以下是关于法定继承关系的详细表格。
二、法定继承人范围1.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2.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法定继承顺序1.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 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但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可以继承。
四、法定继承关系表1. 配偶配偶是法定继承人中的第一顺位继承人。
以下为配偶与其他法定继承人之间的关系:(1)配偶与子女:配偶与子女之间为直系血亲关系,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2)配偶与父母:配偶与父母之间为配偶关系,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3)配偶与兄弟姐妹:配偶与兄弟姐妹之间为旁系血亲关系,配偶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2. 子女子女是法定继承人中的第一顺位继承人。
以下为子女与其他法定继承人之间的关系:(1)子女与配偶:子女与配偶之间为直系血亲关系,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2)子女与父母:子女与父母之间为直系血亲关系,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3)子女与兄弟姐妹:子女与兄弟姐妹之间为旁系血亲关系,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父母是法定继承人中的第一顺位继承人。
以下为父母与其他法定继承人之间的关系:(1)父母与配偶:父母与配偶之间为配偶关系,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2)父母与子女:父母与子女之间为直系血亲关系,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3)父母与兄弟姐妹:父母与兄弟姐妹之间为旁系血亲关系,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4. 兄弟姐妹兄弟姐妹是法定继承人中的第二顺位继承人。
以下为兄弟姐妹与其他法定继承人之间的关系:(1)兄弟姐妹与配偶:兄弟姐妹与配偶之间为旁系血亲关系,配偶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2)兄弟姐妹与子女:兄弟姐妹与子女之间为旁系血亲关系,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试论继父母子女关系
2O 0 2年 5月
吉 林 大学 社 会 科 学 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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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期
试 论 继 父 母 子 女 关 系
是 否形成抚 养教育 关 系 ,只要束 成立 收养关 系 ,都 是姻亲 。
二 、继 父 母 子 女 的 分 类
继父母 子女 依据是 否形成 收养关 系为标准 ,可 以分为 两种 :其一是无 收养关 系 的继 父 母 子 女 。 是 指 继 父 或 继 母 与 继 子 女 未 依 据 收 养 法 的规 定 成 立 收 养 关 系 ;其 二 是 有 收 养 关系 的继父母 子女 。是 指继父 或继母 与继子 女依 据 收养法 的规 定成立 收养关 系 。这种分
一
、
继 父 或继 母 与 继 子 女 间亲 属 关 系辨 析
“ 父 或 继 母 ” 是 指 子 女 ( 括 婚 生 子 女 、非 婚 生 子 女 、养 子 女 )对 父 母 ( 括 婚 继 包 包 生 父 母 、非 婚 生 父 母 、养 父 母 ) 一 方 或 双 方 后 婚 配 偶 的 称 谓 。 “ 子 女 ” 是 指 后 婚 配 偶 继
随继 父或 继母 的 姓 氏由 法 院依据 子 女 最 大 利益 原 则 加 判 决 。 关键 词 :继 父母 子女 ;抚 养和 赡 养 义务 ;监 护 ;姓 氏
中图 分 类号 :D 5 1 F 5 文献 标 识码 :A 文 章 编 号 :05 —84 2 0 ) 30 0 -7 2 72 3 (0 2 0 -100
一
方 对 他 方 的 子 女 ( 括 与 前 婚 配偶 所 生 的 婚 生 子 女 、与 他 ( )人 发 生 非 婚 性 关 系 所 包 她 依 据 亲 属 关 系 产 生 的 原 因 为 标 准 ,亲 属 关 系可 分 为配 偶 、血 亲 和 姻 亲 三 种 ,血 亲 依
我国《民法典》关于家庭关系的规定
我国《民法典》关于家庭关系的规定如果就“我国《民法典》关于家庭关系的规定”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店铺⼩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我国《民法典》关于家庭关系的规定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其主要内容是:夫妻对于共同⽣活中的共同事务如住所、⽣活⽅式等拥有平等的决策权,夫妻拥有平等的姓名权、⼈⾝⾃由权,共同承担计划⽣育的义务,夫妻对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所有权、管理权、⽤益处分权,对⼦⼥拥有平等的监护权,在象征性语⾔上夫妻也没有等级秩序。
夫妻关系依据是否具有直接财产内容可以分为夫妻⼈⾝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两种。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有以下⼏⽅⾯的内容:(1)夫妻都有各⽤⾃⼰姓名的权利;(2)夫妻都有⽣产、⼯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由,任何⼀⽅都不得对他⽅加以限制或⼲涉;(3)夫妻都有实⾏计划⽣育的义务。
夫妻之间的财产权利义务主要有:1.夫妻财产制。
我国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另有约定的除外:(1)⼯资、奖⾦;(2)⽣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未确定只归⼀⽅的财产除外;(5)其他共同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下列财产归夫妻个⼈所有,双⽅另有约定的除外:(1)⼀⽅的婚前财产;(2)因⼀⽅⾝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活补助费等费⽤;(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的财产;(4)⼀⽅专⽤的⽣活⽤品;(5)其他应当归⼀⽅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制并不排斥夫妻就财产的归属另⾏约定。
夫妻可以书⾯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共同所有或各⾃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所有。
夫妻对财产的归属⼀经约定,任何⼀⽅不得擅⾃变更或解除。
在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归各⾃所有且第三⼈知道该约定的,夫或妻⼀⽅对外所负的债务以夫或妻⼀⽅的财产清偿。
养子女、继子女与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之间的遗产纠纷处理
养子女、继子女与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之间的遗产纠纷处理现在不少家庭通过各种渠道收养了小孩,并且随着离婚率的增加,继子女问题也是日益突出,其中出现的财产纠纷也是日益增加。
笔者针对无遗嘱的情况,对继子女、养子女的继承问题简单列举并简要分析,仅供参考。
当然,有遗嘱遵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上述是我国继承的法定顺序,无特殊情况应当按照该顺序继承。
1、养子女是否能够继承生父、生母的遗产?养子女被收养后,即与亲生父母脱离父子、母子关系,无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也就是说,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不存在父母子女关系,因此在相互之间也就不能互相继承遗产。
2、养子女是否能够继承养父、养母的遗产?我国婚姻法第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
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结合继承法的规定,养子女是有继承养父母的遗产的权利。
3、继子女是否能够继承生父、生母的遗产?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根据法律规定,继子女是有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的。
4、继子女是否能够继承继父、继母的遗产?根据法律规定,只要继子女与继父之间存在扶养关系,继子女就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存在扶养关系”是必要条件,如果涉及到诉讼的话,需要举证证明。
当然,有些人在继子女及养子女的问题上分辨不清,笔者认为,继子女的形成是因为婚姻关系,养子女的形成是因为收养关系。
继子女和养子女的区别,什么是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继⼦⼥和养⼦⼥的区别,什么是有抚养关系的继⼦⼥在⽣活中,⼀个⼈可以有继⼦⼥,也可以收养⼦⼥,很多⼈都分不清继⼦⼥和养⼦⼥的区别。
今天,店铺⼩编整理了关于继⼦⼥和养⼦⼥的区别,什么是有抚养关系的继⼦⼥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继⼦⼥和养⼦⼥的区别养⼦⼥是指养⽗母或养⽗、养母收养的孩⼦。
继⼦⼥是指丈夫与前妻或妻⼦与前夫所⽣的⼦⼥。
养⼦⼥和继⼦⼥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同的,主要表现在:(1)养⼦⼥同养⽗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从收养关系成⽴时起,双⽅应相互承担义务并享有权利;⽽继⼦⼥同继⽗母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由于继母或继⽗对⼦⼥进⾏了抚养教育才互相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
(2)养⼦⼥同⽣⽗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收养关系成⽴时即消除;⽽继⼦⼥同⽣⽗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继⽗或继母与继⼦⼥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消除。
继⼦⼥未成年时,⽣⽗母仍然对他都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这样,受继⽗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与⽣⽗母和继⽗或继母有着双重的权利义务关系。
如果继⽗或继母将继⼦⼥收养为养⼦⼥,则随着收养关系的成⽴,继⼦⼥与⽣⽗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消除,⽽与养⽗或养母建⽴起⽗母⼦⼥的权利义务关系。
⼆、什么是有抚养关系的继⼦⼥(1)继⼦⼥尚未成年,随⽣⽗母⼀⽅与继⽗或继母共同⽣活时,继⽗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活教育费,或成年继⼦⼥在事实上对继⽗母长期进⾏了赡养扶助,亦视为形成了抚育关系。
(2)继⼦⼥与继⽗母共同⽣活,继⽗母对继⼦⼥给予⽣活上的照料与抚养;或者虽未与继⽗母共同⽣活,但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活费、教育费;或者成年继⼦⼥事实上长期赡养扶助继⽗母。
(3)继⽗母负担了继⼦⼥全部或部分⽣活费和教育费;继⽗母与未成年继⼦⼥共同⽣活,对继⼦⼥进⾏了教育和⽣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负担抚养费⽤,也应认为形成了抚养关系。
(4)判断继⽗母与继⼦⼥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主要标准是继⽗母是否承担了继⼦⼥全部或部分⽣活费和教育费。
《亲子关系》PPT课件
(二)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赡养
扶助
子女对父母的供养, 在物质上、经济上为 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 条件。子女不履行赡 养义务时,生活困难 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 付赡养费的权利。
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 和生活上的安慰、关 心和照料。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可以因经济困难 而免除吗?
孙某、张某为河南省郑州市退休职工,参加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有退休金1000余元。育 有四名子女,张甲为二人之女。孙某和张某分别患 有糖尿病、肾结石等疾病。由于二人有病需要治疗, 产生了一定的经济困难。因此提起诉讼,要求张甲 支付每月300元的赡养费,并支付8000元医疗费中的 2000元。张甲诉称,自己身体也有病,家庭生活困 难,实在无力负担。法院应该如何判决?
由于王芳并未与刘强登记结婚,他们之间 属于非法同居关系,甲与刘强之间不属于继父 与继子的关系,因而没有形成抚养关系。刘强 的请求不予支持。
四、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
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 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 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抚养
保护
在校大学生能要求父母支付生活费、医 疗费和学费吗?
叶甲1990年生,是叶乙与李某的婚生女儿。叶乙与 李某2003年离婚,叶甲由李某抚养,叶乙每月负担叶甲 抚养费300元,至其18周岁。2009年,叶甲考上某大学, 每学年学费6000元,每月生活费600元。同时叶甲患有 乙肝,2005年至今已花去医疗费8000元。叶甲的母亲李 某现已失业。叶乙每月工资2000元。叶甲起诉要求叶乙 支付大学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和学费。
婚姻家庭法
第四章 系
亲子关
【法律常识】继父母子女关系要怎么证明
继父母子女关系要怎么证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自然血缘关系,而是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姻亲关系,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关系,适用《民法典》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表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只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时才等同于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才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拟制血亲的法律效力。
所以在涉及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赡养、析产、继承等纠纷当中,证明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存在至关重要。
第一,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前提是继子女未成年,必须有证据证明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时,继子女未成年。
因为需要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必然是未成年人。
虽然在现实中,有继子女已经成年,但继父母对其学业、事业予以照料或资助的情况存在,但正如亲生父母对亲生子女成年之后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一样,继父母对成年继子女的这种照料或资助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抚养教育,所以不能形成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对于这一事实,需要用再婚夫妻的结婚证,子女的户口本、身份证来证明。
第二,需要证明有共同生活的事实。
虽然如前所述有观点认为判断标准是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但单纯的给付一定钱财,而不在一起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的生活、学习没有任何关心照顾、培养,不宜认定双方形成抚养教育关系。
抚养,简单地说,就是“保护并教养”,强调长辈对晚辈的教育和保护,父母对子女的抚养目的是要让子女健康成长,所以抚养教育关系一般需要在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中形成,如同亲生父母一样,继父母对子女的生活、学习、身体、精神等各方面都有一定照料,这才是抚养的真实含义。
对于这一事实,需要有双方的财物往来证据,邻居的证人证言,继子女的日记本等一切能够证明的证据第三,需要有证据证明抚养事实持续足够长的时间。
对于究竟维持多长时间,法律没有统一规定。
另外,在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抚养、教育因子女成年而自然终止的情况下,抚养、教育的时间可以考虑得短些;如果继子女尚未成年,但由于继父母与亲生父母之间婚姻关系解除,而继父母又不愿继续抚养继子女,则继父母对继子女抚养、教育的时间应考虑长些。
婚姻法复习题
婚姻法试题汇编一、名词解释1、婚姻(按一般概念表述)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2、一夫一妻制:指一个人只能有一个配偶,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制度。
3、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4、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对子女进行探视、交往或与其短时间共同生活的权利。
5、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分别财产制)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或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财产制度。
6、拟制血亲:指本来没有自然的血缘关系,或无直接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
7、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因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8、收养:是公民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的子女的行为。
使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父母子女关系。
9、亲属关系: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一种社会关系。
10、无效婚姻:是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二、填空1.婚姻法的法律规范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任意性规范三类2.婚姻法的特点是普遍性、伦理性、强制性。
3.人类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三阶段。
4.旧中国实行的“六礼”是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5.《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是我国第一部比较完整的婚姻法。
6.无配偶包括未婚、丧偶和离婚三种。
7.中国亲属的分类是宗亲、外亲、妻亲。
8.直系亲分为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旁系亲分为旁系血亲和旁系姻亲。
9.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
l0.我国婚姻法对两种离婚形式规定了两种离婚程序,即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
11.群婚制可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两种。
后妈有没有责任抚养前妻的小孩吗
Noisy horns on the road, noisy quarrels around, loud readings from the school, and swearing of dissatisfactionwith the world.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后妈有没有责任抚养前妻的小孩吗形成继子女关系的,应抚养这类小孩。
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的重组家庭,这就产生了不少后妈和继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不少人会问后妈有没有义务抚养,其实如果后妈与孩子已经形成了相应的继子女的关系的话,那么此时后妈对于继子女来说就存在了相应的抚养关系一、后妈有没有责任抚养前妻的小孩吗1、如果孩子与后妈形成继子女关系,则具有抚养义务。
2、如果具有抚养义务人不履行法定抚养义务,可以向法院起诉。
继父母子女关系是指由于父母一方死亡或父母离婚,另一方在婚,从而形成的子女与生父或生母的再婚配偶间的亲属关系。
在亲属法中,这种关系属于姻亲关系。
根据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否形成抚养关系,又可把继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类。
一类是形成了抚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该姻亲关系发生了转化,成为一种拟制血亲;另一类是没有形成抚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之间仍为纯粹的姻亲关系。
二、对子女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主体:(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二)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三)养父母对养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
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四)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的抚养义务《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养子女与继子女有什么区别
养⼦⼥与继⼦⼥有什么区别继⼦⼥继承继⽗母财产的前提,是继⽗母对其已经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且,继⼦⼥继承了继⽗母的遗产...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养⼦⼥与继⼦⼥有什么区别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养⼦⼥与继⼦⼥有什么区别1、继承权(1)继⼦⼥,继承继⽗母财产的前提,是继⽗母对其已经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且,继⼦⼥继承了继⽗母的遗产,并不影响他们继承亲⽣⽗母的遗产。
这是继⼦⼥与养⼦⼥继承权最⼤的不同之⼀。
(2)养⼦⼥,收养关系⼀经成⽴,养⽗母和养⼦⼥之间的关系完全适⽤亲⽣⽗母和⼦⼥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且养⼦⼥不能再继承亲⽣⽗母的遗产。
但是亲⽣⽗母赠予财产的除外。
2、法律关系的产⽣继⼦⼥的形成是婚姻关系。
⽽养⼦⼥的形成是收养关系。
3、与亲⽣⽗母的关系继⽗母与继⼦⼥的权利、义务可能是双重的,也可能是单⼀的。
如果他们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继⼦⼥既和继⽗母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和亲⽣⽗母发⽣权利义务关系,继⼦⼥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双重的;如果没有,则只和亲⽣⽗母保持单⼀权利义务关系。
收养关系建⽴后,养⼦⼥与养⽗母之间产⽣了权利、义务关系,⽽与亲⽣⽗母的权利、义务终⽌,即养⼦⼥的权利、义务始终是单⼀的。
⼆、继⼦⼥与养⼦⼥的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千零七⼗⼆条继⽗母与继⼦⼥之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民法典》第⼀千⼀百⼆⼗七条有抚养关系的继⽗母与继⼦⼥间有继承权,且继⼦⼥有赡养继⽗母的义务。
继⽗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本法对⽗母⼦⼥关系的有关规定。
即继⽗母与继⼦⼥之间只有形成了抚养关系,才产⽣⽗母⼦⼥间的权利义务。
三、继⽗母⼦⼥关系如何解除⼀是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母⼦⼥关系可因⽣⽗和继母或⽣母和继⽗离婚或继⽗母死亡、或亲⽣⽗母死亡⽽解除;⼆是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母⼦⼥关系,在⽣⽗和继母或⽣母和继⽗离婚后是否解除,取决于双⽅的意愿。
如果双⽅都愿意保持⽗母⼦⼥关系则继续保持,反之则没有任何关系。
儿子与本人关系填写标准
儿子与本人关系填写标准
在填写各种表格、申请材料时,我们经常需要填写自己与儿子的关系。
虽然这看起来简单,但有时候我们可能会感到困惑,不知道应该如何填写。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填写标准,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1. 父子关系
如果你是儿子的亲生父亲,那么你们的关系应该填写为“父子关系”或“父子亲属关系”。
2. 继父子关系
如果你是儿子的继父,那么你们的关系应该填写为“继父子关系”或“继父子亲属关系”。
3. 养父子关系
如果你是儿子的养父,那么你们的关系应该填写为“养父子关系”或“养父子亲属关系”。
4. 祖孙关系
如果你是儿子的祖父,那么你们的关系应该填写为“祖孙关系”或“祖孙亲属关系”。
5. 外祖父子关系
如果你是儿子的外祖父,那么你们的关系应该填写为“外祖父子关系”或“外祖父子亲属关系”。
6. 兄弟关系
如果你是儿子的兄弟,那么你们的关系应该填写为“兄弟关系”或“兄弟亲属关系”。
总之,在填写各种表格、申请材料时,我们需要根据实际的关系填写。
如果有任何疑问,可以向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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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父母子女关系与继父母子女关系有何区别
摘要:养父母子女与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是不同的。
下面法律直通车婚姻家庭频道为您详细介绍这两者有何区别,希望您能有所收获。
继父母子女可以形成多种不同的关系,根据形成的原因和特点不同,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类型可以分为名分型、收养型、形成法律抚养关系的共同生活型等。
一般而言,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是由于出生、认领和收养等,而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则不同,是由于父或母再婚。
然而根据我国法律,仅仅凭借生父母再婚这一事实,并不必然在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产生法律上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在某些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发生了矛盾,就会产生分家的念头。
那么养父母子女关系与继父母子女关系有何区别呢?下面就由慈溪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作简要的阐述,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养父母子女与继父母子女的不同之处主要有三点。
第一,养父母子女关系因收养关系的设立而发生。
继父母子女关系因生母再嫁或者生父再娶而发生。
第二,养父母子女之间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即发生拟制血亲关系。
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自扶养关系形成之时起发生拟制血亲关系。
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长期共同生活,如继父或继母抚养继子女三年以上,或者继子女赡养继父或继母三年以上,才能形成扶养关系。
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不发生拟制血亲关系,为无权利义务的姻亲关系。
第三,养父母子女之间因解除收养关系而权利义务终止。
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扶养关系后,其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解除。
即使生母或生父再婚,也不能免除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的赡养义务。
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生母与继父离婚,或者生父与继母离婚,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继亲关系消除。
总结上面的知识,我们知道了养父母子女关系与继父母子女关系有何区别。
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十分复杂。
根据我国的立法例,姻亲之间只有在法律特别指明的情况下才具有某种权利和义务。
我国现行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均未对继父母与继子女设定权利和义务,只是婚姻法在第27条中做了授权性规定。
因此,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是区分继父母子女之间有无权利义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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