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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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权。商人可以在经济活动中使用商 号开展各种活动,包括签订合同、刻制各种公章、 开立银行账户、悬挂字号牌匾以及在广告、商标上 使用商号。
(二)独占权。在法律上具有排他效力,可以 禁止他人使用。 (三)转让权。包括商号使用权的转让和商号 的转让。在后者,具体要求:(1)商号只能和营业 一块转让或在废止营业的情况下转让。也有的国家 允许在不转让营业的情况下单独转让商号,如法国。 (2)转让生效后,转让方应停止使用商号。
(一)权利冲突的表现
1.商号权侵犯商标权 2.商标权侵犯商号权(发生频率较低)
(二)解决权利冲突的相关依据
1.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登记主管机 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 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 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第9条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 列内容和文字:(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2)可 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烟台龙茂制鞋有限公司是1988年注册的合 资企业,1991年注册了“沃利斯”商标,经过 十余年的经营推广,产品销售遍布山东省及全 国主要大中城市,“沃利斯”皮鞋获得了多项 荣誉称号。 烟台芝罘盛龙皮鞋厂成立于1995年,该公 司于1996年申请“龙茂” 商标并获得注册。 2001年6月,龙茂制鞋有限公司对“龙茂” 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龙 茂制鞋有限公司对盛龙皮鞋厂注册的 “龙茂” 商标所提撤销理由成立,该注册商标予以撤销。 盛龙皮鞋厂对此裁定不服,向北京市法院起诉。
(一)选定,即对商号内容的确定,主 要有三种情况:
1.可以用投资者姓名表示。早期企业 均注重投资者的个人信用,因此商号与主体 自身的姓名相联系很正常,如张小泉剪刀。 2.用经营对象的名称,如计算机公司。 不仅表彰商人,还表彰其营业活动,便于第 三人了解商人的经营活动。
3.任意或虚构的商号。
(二Leabharlann Baidu商号立法的原则
2.限制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道德)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商号。 (3)商事主体要在商号中使用“总”字,必须 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 (4)标明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
(5)一个商事主体只能使用一个商业名称,也称单一原则。
(6)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 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部队番号等, 均不得作为商号。
经过市中级法院一审、市高级法院终审,一致认 为:龙茂制鞋有限公司的龙茂字号由于其长期使用和 广泛宣传,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特别在山东省已成为相关公众熟知的字号;消费者在 市场上看到冠以“龙茂”商标的皮鞋很容易联想到该 品牌的鞋与龙茂制鞋之间存在某种联系,甚至误认就 是龙茂制鞋有限公司生产或者经销的,从而导致误认 误购,损害龙茂制鞋有限公司的利益,因此,争议商 标侵害了龙茂制鞋有限公司现有的企业字号权,已构 成现行《商标法》第31条所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 先权利的行为。 本案终审结果是盛龙皮鞋注册的”龙茂“商标被 撤销。
1.真实原则,又称严格原则,商号与商人的姓名或营 业的内容相符,尤其要求个体商人的商号以及无限公司的商 号应用企业的某一投资者或几个投资者的真实姓名。但是, 由于商业企业的出卖,营业的继承以及退出等情况,新的企 业主可以利用旧的商号,真实原则往往与现实发生冲突。
2.自由原则。商号的选定由商事主体自由决定,绝大 多数国家实行。当然不是绝对自由,如在英国,公众公司的 名称中应带有PLC。 3.注册生效原则和实际使用生效原则。多数国家(包 括)我国实行登记注册生效,但是德国、法、英实行使用生 效。
北京沸腾鱼乡餐饮有限公司(下称北京沸腾鱼乡)2001年 1月11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沸腾鱼乡” 图与字的组合商标,2002年5月7日被核准注册在服务分类第42 类“餐厅、餐馆、饭店”使用。北京沸腾鱼乡以自行开设或者 特许加盟的方式,在济南、沈阳、杭州等地相继开设了7家餐 厅,并统一使用“沸腾鱼乡”注册商标。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天津市河西区沸腾鱼乡酒楼 业主胡志强在先取得企业名称权,有权继续使用自己 的名称,虽然客观上与原告商标的文字部分相同,原 告无权禁止他人合理使用自己的字号,因此驳回了原 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天津市高级法院判决被上诉人天津市沸 腾鱼乡餐饮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将“沸腾鱼乡”字样作 为企业字号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单独或突出使用, 并赔偿上诉人北京沸腾鱼乡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 失7万元人民币;对上诉人同时提起的诉天津市河西区 沸腾鱼乡酒楼业主胡志强一案,则维持原审法院判决, 认定被上诉人胡志强在天津市河西区沸腾鱼乡酒楼中 使用“沸腾鱼乡”字号为合法使用,不构成侵权。
(二)商号和相关概念的关系 1.商号和商业名称的关系:商 号传统上多用于个体和独资企业, 在现代,商业名称的使用更为广泛。 例如:台湾修改商业登记法时, 改商号为商业名称。
2.商号和商标
两者的联系:绝对权,都具有财产性,都可以有偿转让。 区别是:(1)商标权有年限限制,10年;商号权没有; (2)效力不同。商号权的效力只在登记机关辖区内;商标权 效力及于全国;(3)形式不同。商标可以用文字、图形、字 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来表 示;商号只能用文字表示;(4)商标有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 两种,商号一般强制注册;一个商人只能有一个商号,却可 以拥有多个商标。(5)适用法律不同。前者适用知识产权法, 后者适用商事登记法。 (三)商号的特征 商号既有人格权的效力,又有财产权的效力。
(三)我国对商号的规定
1.构成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 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 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 行政区划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 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1) 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 企业; (2) 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3) 外商投资 企业。
2. 1996年8月14日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 和管理暂行规定》第10条规定:“自驰名商标 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 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 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 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予以撤销”。 3.《商标法》第31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 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 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一、商号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二、商号的选定及其原则
三、商号权的内容 四、商号的效力
五、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
(一)概念 商号是是商人在营业上使用的名称,是代表商 人的文字符号,是一个商人与其他商人相区别的标 志。 法律之所以调整商号,不仅因为其可以用来识 别商人,更重要的是因为它体现了特殊的权利。著 名商号是商人重要的商业资源,是重要的无形资产。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名称,只具 有称谓意义,不具有财产属性,因此不专设法律调 整。
但是,北京沸腾鱼乡却发现仅在天津河西区,就有两家名 为“沸腾鱼乡”、主营水煮鱼的餐饮公司——天津市河西区沸 腾鱼乡酒楼和天津市沸腾鱼乡餐饮有限公司。这两家企业分别 于2001年8月24日和2002年7月5日依法成立,其主要股东均为 胡志强一人。两家企业经营过程中,在店门牌匾、菜谱、筷子 套、订餐卡等处大量、突出使用“沸腾鱼乡”字样。因此,北 京沸腾鱼乡把天津沸腾鱼乡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
(一)宣示效力
不管是登记生效,还是实际使用生效,商号都具 有正式声明的意义和作用,是公开通知第三者的法律 行为,意味着向社会公众发布了名称独立的信息。
(二)排他效力 在登记生效主义下,商号在登记前后效力不同。 未登记的商号只具有人格权,不能排除他人的使 用;一经登记,取得专用权,具有排斥他人就同一或 类似商号进行登记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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