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生委关于开展创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示范县先进县合格县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生委关于开展创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示范县先进县合格县活动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1.23•【字号】苏政办发[2001]136号•【施行日期】2001.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生委关于开展创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示范县先进县合格县活动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13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计生委《关于开展创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示范县、先进县、合格县活动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关于开展创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示范县、先进县、合格县活动的意见为切实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的意见》(苏发[2000]27号)的要求,现就“十五”期间开展创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示范县、先进县、合格县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五大和江泽民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把人口问题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采用法律、教育、行政、经济等措施综合治理人口问题,逐步构建融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依法行政、信息管理于一体、科学管理与优质服务相结合的计划生育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估机制,努力实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两个转变,确保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为全面建设宽裕的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具体指标(一)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示范县1.年均计划生育率达98%以上;2.年均期内综合避孕率达80%以上;3.年均避孕节育全程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率达80%以上;4.基本形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理论宣传、群众宣传、新闻宣传和社会宣传体系框架,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普及率达90%以上;5.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规范落实率达95%以上,无违反国家计生委规定的“七个不准”的行为;6.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网络系统运行良好,年均信息准确率达98%以上;7.配齐计划生育干部,其年龄结构、文化结构、专业结构达到省定标准;8.90%以上的村(居委会)建成计划生育工作合格村(居委会);9.县级财政计划生育经费投入逐年按比例增长,2005年达人均10元,乡镇财政保障基层计划生育事业费的必要投入,社会抚养费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6)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6)【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3.30【实施日期】2016.03.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8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
二、删去第十九条。
三、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合并,作为第二十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一)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依法收养的子女,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四、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其中一个子女死亡,夫妻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特殊情形,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五、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夫妻双方为归侨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定居,夫妻双方所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苏卫规(中医医政)〔2018〕5号
苏卫规(中医医政)〔2018〕5号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设区市及昆山、泰兴和沭阳县(市)卫生计生委:《江苏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9月29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江苏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管理。
第三条省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相关配套文件的制定与修订;负责组织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在本省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及审核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在本机构内跟师学习和临床实践过程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考核申请第五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六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5年(每周学习时间不少于6个半天,一年不少于50周),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二)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第七条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5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5年;(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认可;(三)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意见
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5.08•【字号】苏人口计生委[2006]38号•【施行日期】2006.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意见(苏人口计生委〔2006〕38号2006年5月8日)各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加强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作风建设,规范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维护和保障广大群众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现对进一步做好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重要意义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体现。
人民群众是计划生育的主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与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有着密切关联,因此,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必须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依法行政、执政为民;必须按照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扎实做好人民群众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保障工作。
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是建立人口计生工作新机制的重要内容。
建立“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人口计生工作新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决策精神的集中体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必然选择,是提高人民群众满意程度的重要途径。
建立人口计生工作新机制,实现计划生育工作思路与工作方法的转变,其中很重要的就是要让人民群众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这就要求着力做好政务公开工作。
江苏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提高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提高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标
准的通知
正文:
---------------------------------------------------------------------------------------------------------------------------------------------------- 江苏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提高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人口计生委(局):
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促进我省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提高我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具体如下: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对象,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对象,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
有关发放事项及经费分摊比例仍按照江苏省人口计生委、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口计生委[2007]110号)执行。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请各地抓紧测算落实地方所需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尽快将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资金发放到群众手中。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O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结束——。
江苏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口计生委,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3.28•【字号】苏人口计生委[2006]21号•【施行日期】2006.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江苏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的通知(苏人口计生委[2006]21号2006年3月28日)各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财政局:2005年,在省委、省政府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各级人口计生、财政及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在全省全面推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有力地促进了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建立,推动了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奖励扶助,是一项长期政策,为使这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严格按条件和程序审核确认奖励扶助对象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是实施奖励扶助制度的关键环节。
各地人口计生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资格条件和审核确认程序确定奖励扶助对象,坚持本人申请和村、乡、县三级审核并张榜公示,做到政策公开,程序透明,易于接受群众监督,严把资格审查关。
对资格条件、确认程序产生歧义或难以准确把握的,必须及时向省人口计生委汇报请示,确保做到不错不漏。
要充分利用全省奖励扶助信息网络系统,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档案和信息库,按规定程序认真做好奖励扶助对象的进入、年审、退出和注销工作。
部分地区自行制定出台有关特殊政策,如提高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或将奖励扶助金领取年龄提前的,要认真调查研究,详细测算未来10年奖励扶助对象增加的数量,并根据地方财力增长情况,量力而行。
所需经费应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不得借此挤占、挪用、虚报省补专项资金。
党风廉政建设应知应会知识测试题
党风廉政建设应知应会知识测试题姓名单位得分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20分)1、党的十七大报告确定了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提出要重点加强“五大建设”,即:思想建设、、、、。
2、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优良的党风是凝聚民心的”。
中国共产党的宗旨决定了党同是水火不相容的。
3、保持清正廉洁是新时代艰苦奋斗精神的,坚持艰苦奋斗的传统,是抗拒腐败现象的。
4、2005得1月,中央颁布《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是党对执政规律和反腐倡廉工作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
5、我党反腐败工作的指导方针是:、、、。
6、胡锦涛同志要求,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要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更加。
7、《实施纲要》强调,对反腐倡廉制度的落实情况要定期督促检查,加强,做到、、。
8、2008年上半年,中央颁布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以下简称《工作规划》),是今后5年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指导性文件。
《工作规划》指出,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
9、《工作规划》指出,健全防治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落实行风建设责任制,坚持,进一步完善等制度,办好,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
10、《江苏省人口计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意见》规定:每年组织本单位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和廉政教育不少于次;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安排党风廉政专题学习研究不少于次;党组民主生活会每年不少于1次。
二、单选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选项,多选、错选均不得分;每题1分,共15分)1、全党同志必须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以完善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坚定不移地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A、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B、长期性、曲折性、复杂性C、艰巨性、持久性、复杂性D、尖锐性、艰巨性、长期性2、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改革创新、开拓进取,坚持,坚持统筹推进、综合治理,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
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和流动人口工作条例
《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已经 2022 年 6 月10 日国家人口计生委第 26 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学习培训、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为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切实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特制定本规范。
(一)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坚持服务管理并重、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实行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同等对待,做到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
(二)营造宣传教育氛围,深入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广泛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繁殖健康科普知识,引导流动人口树立新型婚育观。
(三)坚持分类指导,推动体制机制创新,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新机制和”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体制。
(四)坚持依法行政,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工作制度,落实户籍地和现居住地责任,促进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的提高。
(五)加强流动人口信息化建设,做好 PADIS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实施流动人口信息化服务管理。
二、工作机制(一)统筹管理.1.建立健全各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保障机制,确保各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投入能够满足工作要求.2.协调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工商、统计、教育、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形成人口计生部门与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合力。
3.加强人口计生部门内部及人口计生系统工作的统筹协调,坚持属地化、规范化和信息化管理,形成本部门、本系统”一盘棋”的良好工作局面。
4.立足社区,健全服务网络,创新服务方式,规范服务行为,依法提供服务,强化服务功能,夯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层基础。
5.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完善基层组织网络,开展时常性活动,引导流动人口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26•【文号】国卫人发〔2017〕62号•【施行日期】2017.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卫人发〔2017〕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委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4〕68号),设立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为国家卫生计生委直属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卫生计生综合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工作。
(二)负责协同地方卫生计生执法监督体系工作并业务指导。
(三)负责实施对地方卫生计生执法监督机构的稽查工作。
(四)承担制定卫生计生执法监督技术规范性文件的工作。
(五)负责国家卫生计生执法监督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实施全国卫生计生执法监督人员培训工作。
(七)组织实施国家卫生计生监督抽检工作。
(八)承办委政务大厅日常工作和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
(九)承办国家卫生计生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设16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
负责中心文电档案、机要保密、会务、督查等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和政务信息工作;负责中心外事和科技交流工作;负责地方卫生计生执法监督机构体系建设与能力建设指导工作。
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
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4.05.13•【文号】国人口发[2004]36号•【施行日期】2004.05.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财政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精神,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制定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人口计生委、财政部。
附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名单及工作职责二00四年五月十三日附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人口计生委、财政部)为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解决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面临的特殊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一)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村人口与发展问题的高度关注,是稳定低生育水平,进一步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举措,有利于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25•【字号】宿政发〔2004〕107号•【施行日期】2004.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二OO四年六月二十五日《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础管理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优生和避孕节育第五章奖励和社会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切实解决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相适应的机构、人员、经费,协调社会各方面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施综合治理。
各级计生委(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人口与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应明确一名负责人主管计划生育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与所辖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与各村(居)或社区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状。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责任人的职责履行情况,在任期内实行定期述职、年度考核,离任时实行离任审核。
第五条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并逐年提高投入水平。
财政、审计部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5.05•【文号】国卫规划发[2014]24号•【施行日期】2014.05.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4〕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为规范人口健康信息的管理工作,促进人口健康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利用,推动卫生计生事业科学发展,我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了《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5月5日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人口健康信息的管理工作,促进人口健康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利用,推动卫生计生事业科学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所涉及的人口健康信息的采集、管理、利用、安全和隐私保护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口健康信息,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职责,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在服务和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人口基本信息、医疗卫生服务信息等人口健康信息。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口健康电子信息,与纸质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工作应当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属地管理、责权一致,保障安全、便民高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部门,下同)是人口健康信息主管部门。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制订全国人口健康信息发展规划和管理规范,统筹指导全国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推进、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工作。
关于《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分类】草案修改稿及其说明正文关于《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省人口计生委副主任何小鹏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一、修改的必要性我省长期严格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人口增长得到有效控制。
从1991年开始,我省人口增长进入低生育水平阶段,妇女总和生育率逐年下降,1995年后稳定在1.3左右,大大低于更替水平。
2000年以来,人口出生率、人口自然增长率一直稳定在10‰和3‰以内,低生育水平长期保持稳定。
总和生育率仅为1.22,远低于全国1.8的平均水平。
独生子女累积率为74%,独生子女人数1500万左右,约占全国总数的十分之一。
有30多个县(市、区)户籍人口负增长。
随着人口增长状况的变化,老龄化、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劳动力资源减少、社会赡养系数提高等结构性、区域性、长期性问题开始显现,“城乡二元”生育政策矛盾较为突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实施城乡统一的“单独两孩”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有利于从长远解决我省人口发展面临的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一是有利于缓解人口老龄化。
2012年底,我省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已占户籍人口总数的18.89%,65周岁以上占12.87%,居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之首,且呈现老龄化加快、高龄人口增多的趋势。
据测算,到2030年全省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比重将增至30%左右。
迫切需要对现行生育政策进行调整,适当提高综合生育率,着眼长远,缓解人口老龄化。
二是有利于缓解劳动力减少矛盾。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03]108号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03〕10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通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南通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条例》及本办法。
前款所称公民,包括具有本市户籍居住在本市或者流动到市外的公民、具有市外户籍流入本市的公民。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二)协同有关部门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制定年度人口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三)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负责计划生育干部培训;(四)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计划生育药具的发放,协同卫生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工作;(五)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统计、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六)负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与管理;(七)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八)协调有关部门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
计生窗口六公开(各类奖扶办理)
以市卫计委下发审核结果为准
无
㈠本市户籍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1.女方年满49周岁;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4.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5.现无存活子女或者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㈡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自2016年1月1日起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通政办发〔2015〕194号)享受相关待遇。
2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确认
1.本人申请。申请人在当年度达到规定条件后,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连同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交村(居)便民服务室。
2.村(居)委会审议并张榜公示。村(居)委会对照规定的条件审议,并在村(居)委会张榜公布5-7天。如无异议,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上报镇人民政府。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农业户籍证明2、结婚证或1994年前事实婚姻证明材料3、独生子女身份证或户口簿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补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5、收养证明(涉及收养的提供)6、其他证明材料
以市卫计委下发审核结果为准
无
本市户籍凡年满60周岁,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未享受国家规定退休待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1.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2.未生育而依法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3.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过批准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前死亡,之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孩子的夫妻。
江苏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问
江苏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问题具体适用的解释》的通知
【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
【发文字号】苏人口计生[2008]37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口计生委
【发布日期】2008.04.15
【实施日期】2008.04.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问题具体适用的解
释》的通知
(苏人口计生〔2008〕37号2008年4月15日)
各市、县、区人口计生委(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保证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健康发展,现将《〈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问题具体适用的解释》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问题具体适用的解释
第一条《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关农村居民的规定适用于本解释。
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
附件1: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省、市贯彻《决定》的意见,根据《江苏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口计生委[2007]11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从2007年起,全市建立并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
为做好此项制度的实施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主要内容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是实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之后,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生产、生活上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做出的又一项基本制度安排。
(一)扶助对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我市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
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女方年满49周岁。
已经超过49周岁的,从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4、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二)扶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在核算家庭收入时,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不计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数,也不冲抵其他方面的优惠和补助。
(三)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注销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和注销工作由区县人口计生部门负责。
1、资格确认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程序是:(1)本人申请;(2)村(居)委会审议并张榜公示;(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4)区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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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问题具体适用的解释》的通知(苏人口计生〔2008〕37号2008年4月15日)
各市、县、区人口计生委(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保证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健康发展,现将《〈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问题具体适用的解释》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问题具体适用的解释第一条《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关农村居民的规定适用于本解释。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农村居民:
(一)户口依法登记在村民委员会,在所在村依法承包农村土地(包括田、土、山、水等)或依法具有承包农村土地资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但所在地未纳入城市(城镇)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覆盖范围,本人也未享受城市(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三条符合本解释第二条规定,但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不作为农村居民。
国家工作人员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
第四条户口为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合一登记,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作为农村居民。
第五条从事农业种植、养殖业的国有农场(包括国有林场、茶场、畜牧场、渔场等)在职职工(不包括不承包或不承租国有农场农用资源的农场管理人员),作为农村居民。
第六条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以及在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由农村居民登记为城镇居民委员会户口,已享受到城市(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自批转登记之日起五年内仍然作为农村居民,五年期满后,不再作为农村居民。
五年期满前已依法取得《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但没有再生育,《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继续有效。
第七条农村居民在转为城镇居民之前违法生育的,已经依法做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原决定继续有效;未做出征收决定的,按照规定将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作为基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户口迁移之前违法生育的当事人,由原户籍所在地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八条本解释自2008年4月15日起实施。
本解释实施之日前省和各地有关农村居民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合的,不再执行。
发布部门:江苏省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8年04月15日实施日期:2008年04月1 5日(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