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起社保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操作办法及缴纳口径等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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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专家项目组成员—周国海教授撰写并讲解
《2019年起社保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操作办法及缴纳口径等问题解答》
(1)征收部门变化
2019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将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目前有的企业不给员工上社保,更为常见的是不给员工全额上社保。而社保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后,这种情况将得到改变,增加参保人的社保权益。
(2)认证工作的变化
2018年7月5日,人社部要求,全面取消领取社保待遇资格集中认证,构建以信息比对为主,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与远程认证服务相结合的认证服务模式,不再要求参保人在规定时段到指定地点进行集中认证。
构建以信息比对为主、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与远程认证服务相结合的认证服务模式,不再要求参保人在规定时段到指定地点或窗口进行集中认证。异地业务“不用跑”,无谓材料“不用交”,重复表格信息“不用填”。
02
社会保险包括哪些部分(补充住房公积金)
(1)养老保险
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职工养老保险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病残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缴费比例:
单位(19%)(以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
个人8%(以本人工资为基数)
(缴费比例以北京为例,各地略有不同)
(2)医疗保险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男性缴满25年,女性缴满20年),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职工医疗保险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缴费比例:
单位:10%,个人:2%+3元
(缴费比例以北京为例,各地略有不同)
(3)失业保险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前用人单位与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缴费比例:
单位:0.8%,个人:0.2%元
(缴费比例以北京为例,各地略有不同)
(4)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工伤保险根据单位划分行业确定缴费比例,在0.5%和2%之间,个人不用缴。
生育保险由单位缴纳,个人不用缴
缴费比例:
单位:0.8%
人社部已正式启动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
(5)补充: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缴存比例调整为5%—12%,企业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经本单位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在规定范围内确定具体缴存比例。其它单位缴存比例为12%。(北京地区)
03
社会保险涉及个税问题
(1)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文件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外地及个人名义缴纳三险一金如何个税税前扣除
员工在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在外地以个人名义缴纳三险一金,单位申报时可以扣除个人缴付的三险一金,扣缴标准应按工作地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3)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4)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5)个人取得的商业保险赔偿款免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五、保险赔款。
(6)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规定:“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11年1月1日之后已征税款,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退还。”
(7)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
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
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
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8)商业健康保险个税税前扣除政策
财税〔2017〕3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在不超过2400元/年的标准内据实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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