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与实务案例分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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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0日,A公司的代表去广交会会 见了B公司的代表,并交给他一份A公 司已签了字的合同文本,B公司的代表 则表示要审阅后再签字。三天后,A公 司的代表再次会见B公司的代表,而B 公司的代表仍未在合同上签字。A公司 的代表即索回了未签字的合同。11月 份,A公司致电B公司要求开证履约, B公司不同意,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
•试问:(1)双方于5日通过电话协商达 成一致意见是否表示合同已于此时成立? (2)要求签署书面合同是否仅仅是一种 形式而不会影响到合同的有效成立?(3) 双方最终是否建立合同关系?
•答案要点:合同的形式是交易双方当事人 就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达成 一致的方式,是合同当事人内在意思的外在 表现形式。根据《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 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的 上述形式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都是合同 的法定形式。当事人通常可以根据需要进行 选择。但应该注意,在法律作出强制性规定 和当事人作出约定的情况下,应该根据法律 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
•2.国内某外贸公司业务员A与国外某进口商 B谈妥一笔业务,双方决定用中方提供的传 统的外贸格式合同。双方经过磋商,达成一 致意见,随后,A将该公司的格式合同填制 完毕并签字后,把合同正面传真给进口商, 进口商收到后签字回传。外贸公司按合同规 定交货,但货物到达目的港后,进口商迟迟 不付款,却在货到目的港4个多月后突然提 出货物质量有瑕疵并提出索赔。
• 本案是由于格式合同所引起的争议。国 内传统的外贸格式合同,由于背面的格 式条款由中方事先拟就,其内容一般对 中方有利。但在处理某些国际货物买卖 纠纷过程中,这种形式已经不能适应当 前的交易需要,而且如果用得不好, 反 而对中方不利。为解决传统格式合同在 使用过程中的弊端,最妥善的办法是,
• 改变目前外贸公司格式合同的形式, 取消印制背面条款的行统作法,将所 有合同条款印制在一面纸上。另一种 方法是在格式合同的正面及背面均签 字,并且将合同两面都传真给外方, 要求外方在两面签字后回传。
•答案要点:格式合同是指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 所谓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合同 的产生是由于在某些行业进行频繁地、重复性地 交易,在这个过程中,为了简化合同订立的程序 而形成的。这种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在实践中应 用比较多,所以接受格式条款的一方在签订合同 时就需要仔细审查合同的内容。
国际贸易与实务 案例ຫໍສະໝຸດ Baidu析
• 1.美国A公司 10月4日向我B公司以传真发 盘,出售电子元器件,规定于当天下午5 时复到有效。B公司于当天下午4时以传真 答复,对发盘中的价格及检验索赔条件提 出了不同意见。10月5日,A公司与B公司 通过电话进行洽商,双方各作了让步,B 公司同意接受A公司的价格,A公司同意B 公司提出的检验索赔条件,至此,双方口 头达成了一致意见,并一致同意两公司的 代表在广交会上签署合同。
• 外贸公司提出:依据合同背面条款, 质量索赔应当在货到目的港2个月内提 出,并附具权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 报告,因此外商索赔不成立;而外商 则提出其并不知道背面条款的存在, 双方并未就背面条款内容达成一致意 见,所以其索赔是合理的。外贸公司 决定诉诸法律,但由于不能证明买卖 双方对合同背面的仲裁条款已经达成 协议而遭仲裁委员会拒绝受理。试对 本案做出评析。
• 可见当事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要根据国 际公约或者国内法是否对其作出规定及双 方当事人的合意或意愿,来确定买卖合同 的具体形式。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前期 的书面传真中并没有达成交易,而随后在 口头磋商中虽达成协议,但又保留了条件, 即决定在10月广交会上达成书面合同。后 来由于种种原因,双方最终并未达成书面 协议,因此,买卖合同所要求的具体形式 没有完成,双方的交易也就没有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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