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任期、交流、回避规定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办法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提高中心公信力,提升中心工作效率;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加快中心的业务发展,根据中共中央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文件精神,结合我中心实际,现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的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心正、副股级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第四条中心领导班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暂行办法的组织实施;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五条选拔担任中层干部应当具备的资格一提任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五年以上工龄,一般应有行政业务工作经历;二提任中层干部一般应具有大学本专科以上学历;三提任中层正职、副职的应具有2个含2个检验检测范围内以上资格证书;四提任中层正职,应当具备三年以上副职岗位任职经历;五提任中层干部,中层正职男同志一般不超过50岁,女同志一般不超过45岁;中层副职男同志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女同志一般不超过40岁;六提拔中层干部,在同等条件下取得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的优先考虑七提任中层干部近年来年度考核都必须称职或合格以上;八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第六条干部应当按条件和资格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青年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业务能力突出的可以被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的条件和理由,须经中心主任、社会集体研究确定,并按照上级有关程序办理;第三章选拔任用程序第七条个人推荐;给每位职工发放个人拟定岗位推荐表,以实名制推荐方式进行全额推荐;第八条演讲竞聘;报名参加演讲赛人员对个人推荐的岗位进行业务和技能的演讲;第九条民主测评;演讲结束后,全体职工对演讲者进行测评;测评结果以分数高低排出顺序名次;第十条个别谈话;结合推荐表和民主测评表确定谈话名单,中心领导班子派员进行个别谈话,了解情况;第十一条民主决策;召开中心班子扩大会议研究确定中层干部人选;第四章任职第十二条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在中心班子扩大会议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文件前,应当在中心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五个工作日;第十三条实行任期制;提任中层干部,每届任期三年,同一职位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第十四条任前谈话;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中心主任进行集体谈话;第十五条发文任职;提升中层干部报经贸工委批复后以中心名义发文,中心主任签发;中层干部因换届调整离任,作为自然免职,一般不再专门发文;第五章交流与回避制度第十六条实行干部交流制度一干部交流、多岗位锻炼是干部培养、领导班子结构优化的重要途径;干部的交流要在保证工作连续性、稳定性的前提下,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妥善处理好交流与稳定、流向与专长的关系;二交流的对象一般包括:中层岗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者,原则上应实行交流;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工作能力的;在同一部门或同一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三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一周内到任;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交流决定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在两年之内不考虑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用;第十七条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中心主任会议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第十八条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事业单位是公共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人事管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确保公正、公平、透明的选拔任用程序。
为了防止人事决策中的利益冲突和不当行为,事业单位制定了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以保障机构及其员工的利益。
一、引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是指事业单位在进行人事决策时,对于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要求有关人员回避参与决策或行动的相关规定。
该规定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正、公平、透明的人事管理过程,防止不当行为的发生。
二、规定范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适用于事业单位的领导、管理人员、评审委员等与人事决策相关的各级干部和工作人员。
不同级别的人员根据具体职责和岗位特点,有不同的回避规定。
三、回避原则1. 利益冲突原则:凡是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情况,相关人员应当主动回避,确保公正公平。
2. 客观公正原则:人事决策应当根据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不得受到私人感情、人际关系等非客观因素的影响。
3. 保护隐私原则:回避人员在回避期间,应当充分保护相关人员的隐私权,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回避事项1. 直系亲属关系:直系亲属关系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等。
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在亲属关系期间内需回避参与亲属的人事决策。
2. 利益关联关系:具有利益关联关系的人员,包括与被任用者存在股权、合作关系等的人员,在存在利益关联关系期间内需回避参与相关人事决策。
3. 曾任职关系:曾与相关人员在同一单位工作过的人员,在一定时间内需回避参与相关人事决策,以防止利益冲突。
五、回避具体措施1. 回避申请:相关人员应当主动向机构提出回避申请,说明回避的理由和时间,并配合机构的调查核实工作。
2. 保密措施:机构应当对回避人员提供必要的保密措施,确保回避期间相关人员的个人隐私不被泄露。
3. 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回避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规定的有效性和实施效果。
六、违规处罚对于违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的行为,机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纪律处分等。
公司中层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管理实施细则
公司中层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层领导人员管理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领导干部队伍,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的指导意见,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实行中层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制度,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突出重点、主动预防。
聚焦关键岗位、重点业务,从严规范回避管理,防止利益冲突,确保公正履职。
(二)坚持关口前移、从严管控。
强化源头管理,注重日常监督,推动从严回避管理常态化规范化,着力控制回避情形。
(三)坚持规范管理、严肃追责。
积极稳妥做好回避问题治理,加大追责问责力度,从严把好回避规定落实关。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中层领导人员是指公司党委管理的领导人员。
第四条中层领导人员需回避的亲属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其中:(一)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养父母、养子女,继父母、继子女;(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子女,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三)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及其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以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五条中层领导人员任职回避情形包括:(一)中层领导人员与亲属不得在同一领导班子内任职;(二)中层领导人员与亲属不得在同一机关部门内任职;(三)中层领导人员与亲属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四)中层领导人员与亲属不得担任有上下级直接隶属关系的职务;(五)中层领导人员的亲属不得在其任职单位所在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财务、采购、计划投资等工作;(六)中层正职领导人员的亲属不得在其所在单位担任基层领导职务;中层副职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其所任职单位担任基层领导职务。
第六条中层领导人员公务回避情形包括:(一)中层领导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公司及关联企业业务范围内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二)除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外,中层领导人员其他亲属投资经营的企业,与其所任职单位发生经营业务往来、投融资关系、混合所有制改革时,本人应申请回避;(三)中层领导人员所任职单位在组织涉及其亲属的选人用人、员工招聘、工作调动、职称评聘、专家选聘、评先选优、纪检、巡察、审计、信访等公务活动时,本人应申请回避,同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四)中层领导人员与在党政机关任职的亲属发生直接公务关系时,应及时申请回避,不得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
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回避和交流制度的情况
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回避和交流制度的情况一、概述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回避和交流制度是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了防止利益冲突和权力滥用,以及促进干部队伍的良好交流和合作,建立和完善的制度安排。
这些制度旨在保障选拔任用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和执行能力,是组织人事工作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我国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回避和交流制度的情况。
二、回避制度的落实情况1. 回避制度的法律依据和适用范围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干部在特定情况下需要进行回避,以确保公平公正。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回避制度的依据和适用范围并不清晰,操作性不强,导致回避制度的落实存在较大的困难和障碍。
2. 回避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机制针对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机制的建立和健全是至关重要的。
然而,目前在各级组织中,对于回避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不够到位,缺乏有效的手段和渠道,导致回避制度难以真正发挥作用。
三、交流制度的实施情况1. 交流制度的设计与实施交流制度是指干部在一定期限内调往其他单位或地方,进行工作经验的交流和学习。
该制度的设计和实施,对于拓宽干部的视野、提高综合素质和执行能力具有积极意义。
但目前在实际操作中,交流制度普遍存在的问题是缺乏标准化和规范化,容易引发干部关系的错综复杂和工作效率的下降。
2. 交流制度的评估和总结对于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回避和交流制度的情况,应该及时进行评估和总结。
通过对交流制度的评估,可以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提高制度执行效果。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回避和交流制度对于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和执行能力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制度的不完善和落实的困难依然存在。
应该加强制度设计和改革,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提高制度执行的效果和效率。
总结通过对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回避和交流制度的探讨,可以得出结论:回避和交流制度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重要环节,但目前的形势依然不容乐观。
中组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若干问题
中组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若干问题中组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若干问题的答复以下是中组部《组工通讯》就基层在执行规定中所遇到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问:在地方党政领导兼任正职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中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成员,如副市长兼任局长的公安局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等,是否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答:《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包括党政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副职领导成员,在地方党政领导兼任正职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中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成员不适用该规定。
但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副职领导成员实行职务任期进行探索。
2、问: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秘书长是否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答:应当适用。
3、问:如果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但所担任的职务不都是《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职务,是否还能担任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答:党政领导干部不论在什么职位任职,只要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就不能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
4、问: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正职领导成员的任期,是按所属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届期计算,还是按干部本人实际任职时间计算?答: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正职领导成员的任期,按所属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届期计算。
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正职领导成员在任期内调整职务的,其任期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按《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5、问:《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干部任期、交流、回避规定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三个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地税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讨论稿)最近,中央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回避暂行规定》三个党内法规,围绕当前干部人事制度特别是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在干部的任期、交流、回避、监督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更加科学、规范、严密的规定,这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又一重要成果,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
现结合全省地税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实际,为进一步加强地税系统干部队伍建设,提出以下具体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完善全省地税系统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一)为了规范全省地税系统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和任期管理工作,保持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稳定,增强地税系统干部队伍的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对全省地税系统担任正处级领导职务(实职)和县(市、区)地税局局长的领导干部(以下称领导干部)实行职务任期制度。
(二)领导干部职务每个任期为5年。
(三)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
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任满一个任期:1、达到退休年龄的;2、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3、不称职需要调整职务的;4、自愿辞职或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5、因受处分或处罚需要变动职务或者被罢免职务的;6、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的。
领导干部在一个任期内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一般不得超过一次。
(四)领导干部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五)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六)领导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不再推荐、提名。
(七)对地税系统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执行上述第(五)和第(六)条规定,经省局党组批准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领导干部交流回避制度
领导干部交流回避制度领导干部交流回避制度是中国政府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逐步完善的一个重要制度。
该制度旨在维护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防止利益输送和权力滥用,切实保障群众的利益和民主权利。
一、领导干部交流回避制度的意义1. 维护政治安全。
领导干部是党政机关和国家组织的中坚力量,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如果领导干部利用权力和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不仅会危及他们个人的政治安全和生命安全,还会对国家和社会带来重大的负面影响,造成严重的政治损失。
2. 防止利益输送。
领导干部具有决策权和资源分配权,如果没有回避制度,就有可能被利益集团和利益相关方利用,进行利益输送和权力攫取,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
3. 遏制权力滥用。
权力是把双刃剑,如果没有有效的约束和监督机制,就会产生滥用,导致腐败问题和不公正现象的发生。
领导干部交流回避制度,就是对权力的一种自我限制和规范,可以有效遏制权力滥用。
4. 保障群众的利益和民主权利。
领导干部是服务群众的代表,应该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和权益,避免出现不公平、不公正和不合理的决策。
领导干部交流回避制度可以保障群众的利益和民主权利,维护社会公正和和谐。
二、领导干部交流回避制度的权限和责任1. 交流回避的主体是领导干部。
领导干部包括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重要行业协会和商会的主要负责人、大学和科研机构的院士和知名专家等。
领导干部主要是指具有重要决策权和资源分配权的人员。
2. 交流回避的范围涉及一系列领域。
交流回避的范围包括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征地拆迁、人事任免、招商引资、重大工程建设等。
这些领域涉及到大量的公共资源和公共利益,如果没有有效的回避制度,就容易引发贪污腐败和不公正现象。
3. 交流回避的实施应该具有相应的程序和标准。
交流回避的实施应该遵守一定的程序和标准,包括申报、审核、公示等环节。
领导干部在处理有关事项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所在单位提出申报;所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审核;审核不通过的,应当及时告知申报人,并说明理由。
任职回避和交流轮岗制度
任职回避和交流轮岗制度
任职回避和交流轮岗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干部职工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干部职工公正履行职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科室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室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三条干部职工任职时存在需要回避情况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办公室提出回避意见,报单位领导作出决定。
必要时,办公室可要求干部职工报告拟任职务所需要回避的情况。
第四条干部职工任职期间出现需要回避情况的,本人应当提出回避申请。
有需要回避情况的应当提出回避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办公室审核后提出意见,报单位领导作出决定。
第五条个人、组织有权反映干部职工需要回避的情况,接到反映后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办公室处理。
第六条办公室提出回避意见报单位领导决定前,可以听取干部职工本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第七条干部职工有需要回避的情况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处理。
第八条干部职工必须服从回避决定。
无正当理由拒不服
从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九条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干部、职工队伍建设,提高工作效能,促进勤政廉政,各科室人员实行轮岗制度。
第十条轮岗须坚持有利于本单位业务科学发展,有利于各项工作规范化的原则。
第十一条轮岗事宜不定期开展,在不同岗位、同级别之间进行,须符合新任岗位工作任职资格。
《领导干部交流回避制度》
《领导干部交流回避制度》第一条为了培养锻炼干部,优化领导班子结构,推进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干部交流是指领导干部按照组织决定,在县、市(工、行委)之间、部门之间、上下级机关之间、党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之间进行的调动或者挂职锻炼。
第三条干部交流工作应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办事的原则、培养锻炼干部与改善领导班子结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以下人员为重点交流对象:(一)县、市、工、行委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政、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二)州级部门领导成员,州级有关部门重要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州级部门内设机构中人事、财务及其他需要交流的科室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干部交流的主要类型:(一)培养型交流1、拟提拔担任县(处)级党政领导职务但没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干部,必须有计划地交流到基层工作两年以上。
2、拟提拔担任县(处)级党政领导职务但没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经历的干部,在同级职位之间进行交流。
3、州级部门和县、市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要有计划地安排到艰苦地区、关键岗位任职或者挂职锻炼。
(二)回避型交流1、县、市(工、行委)党政领导班子正职,以及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正职,一般不得由本地籍或本地出生、生长的干部担任。
已在其原籍、出生地、生长地所在县、市(工、行委)任职满一届的党政领导班子和上述部门正职领导干部,必须易地或者在部门之间交流。
2、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等亲属关系,双方在同一领导班子里任职,或者在同一机关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职务的,其中一方必须交流。
(三)任职期满交流1、县、市(工、行委)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xx年的,必须交流。
党政领导干部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回避制度指中共和政府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回避的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实行回避制度,是为了有效防止任人唯亲、考察失真、用人失误等现象的发生。
根据中共中央1995年2月9日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2002年7月正式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实行的党政领导干部回避制度是指:(1)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2)担任县(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
民族自治县另行规定。
(3)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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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办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
中办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等三个法规文件,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5年任期内应保持稳定该规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适用范围: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正职领导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
同一职位最多连任两期该《规定》指出,党政领导职务每个任期为5年。
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
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任满一个任期:达到退休年龄的;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不称职需要调整职务的;自愿辞职或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因受处分或处罚需要变动职务或者被罢免职务的;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的。
在一个任期内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一般不得超过一次。
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党政领导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
根据干部个人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其工作予以适当安排。
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党政领导干部执行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
该《规定》还指出,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调整职务,任职3年以上的,计算为一个任期;任职不足3年的,只计算任职年限,不计算任期届数。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拒不服从回避可就地免职该规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发布单位】中共中央【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14-01-15【生效日期】2014-01-1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标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组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若干问题的答复
中组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若干问题的答复以下是中组部《组工通讯》就基层在执行规定中所遇到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问:在地方党政领导兼任正职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中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成员,如副市长兼任局长的公安局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等,是否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答:《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包括党政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副职领导成员,在地方党政领导兼任正职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中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成员不适用该规定。
但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副职领导成员实行职务任期进行探索。
2、问: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秘书长是否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答:应当适用。
3、问:如果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但所担任的职务不都是《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职务,是否还能担任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答:党政领导干部不论在什么职位任职,只要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就不能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
4、问: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正职领导成员的任期,是按所属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届期计算,还是按干部本人实际任职时间计算?答: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正职领导成员的任期,按所属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届期计算。
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正职领导成员在任期内调整职务的,其任期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按《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5、问:《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地方党委副书记、常委,政府副职领导成员分工调整,如副市长由分管工业调整为分管农业,是否按同一职位计算任期?答:地方党委副书记、常委,政府副职领导成员分工调整,在任期计算时按同一职位掌握。
干部轮岗交流及回避制度
干部轮岗交流及回避制度
一、轮岗交流制度
1.按照《XX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实施办法》,科级干部实施轮岗交流。
2.在同一岗位任职两届,届满考核成绩未达到良好以上的科级干部原则上要轮岗交流,鼓励在同一岗位任职多年的科级干部换岗交流。
3.财务部、人事部、药品管理部、采购供应部、后勤服务中心、基建办等重点岗位负责人在同一岗位任职满两届的,应轮岗交流。
4.重点岗位负责人的轮岗交流应在本单位内部进行,一般管理人员的轮岗交流原则上应在科室内部进行。
5.一般管理人员如出纳会计、药品采购员、设备采购员,库房管理员等每两年轮岗一次。
6.重点岗位负责人和一般管理人员轮岗交流的方式根据工作需要,通过调任、转任、竞争上岗等方式,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
7.重点岗位负责人和一般管理人员应服从轮岗交流的决定,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轮岗交流决定的,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行政处分。
二、回避制度
1.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职务。
2.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3.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公务员交流与回避制度 公务员法
公务员交流与回避制度2009-12-07 | 作者: | 来源:中国人大网 | 【大中小】【打印】【关闭】第六十三条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释义】本条是对公务员交流的范围和方式的规定。
一、公务员交流制度的涵义与特征公务员的交流,是指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或公务员个人愿望,通过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等形式变换公务员的工作岗位,从而产生变更或消灭行政职务关系的活动和制度。
它具有以下特征:1.公务员的交流,是一种横向的平级调动,不涉及公务员的职务或级别的升降问题。
因此,不得以交流程序代替公务员的职务升降程序,不能以交流为手段,变相地晋升或降低某公务员的职务或者级别。
否则,会冲击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制度。
2.公务员交流范围的广泛性。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公务员的交流,既包括不同机关、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不同职位之间的交流,也包括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之间的交流。
3.公务员交流形式的多样性。
根据本法的规定,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在实行文官制度的许多国家里,公务员的交流都被当做一项重要的管理手段而加以利用。
西方国家在官员晋升职务以前,一般都调到本部门的有关局、处去工作,全面熟悉情况,以保证晋升以后能顺利地领导新部门的工作。
在法国,从国立行政学校和邮电职员中录用的各个职类的公务员,在原部门服务4年后,还应当到其他部门经受锻炼。
美国规定:政府部门可以到其他部门去选拔提升人才,以保证新官员具有较高素质,并使各部门间的官员能够流动。
这些有关公务员的交流的措施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被证明是科学的,是行之有效的。
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设专章对公务员的交流制度作了规定。
本法在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吸收十多年来实践中有益经验,对交流制度作出了进一步完善。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内部文稿请勿外传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讨论稿2007年4月25日)一、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1、问:由地方党政领导兼任正职的工作部门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成员,如政法委员会主持工作的副书记等,是否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答:《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包括党政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副职领导成员,由地方党政领导兼任正职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成员可以不适用该规定。
但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副职领导成员实行职务任期进行探索。
【说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正职领导成员;市(地、州、盟)级以上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
确定这样的适用范围,主要考虑有两点,一是任期制主1题集中反映在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及工作部门正职领导成员的管理上;二是先在这部分干部中实施任期制,符合先易后难的原则,有利于干部任期届满后的安排。
在实际工作中,对一些重要部门的副职领导成员,特别是由地方党政领导兼任正职的工作部门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成员,如政法委员会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党校主持工作的副校长等,实施任期制有必要。
考虑到任期制尚处于"暂行"阶段,还需要进一步探索、实践,可以倡导一些地方对工作部门副职领导成员实行任期制度进行探索,因此,对此问题答复为,由地方党政领导兼任正职的工作部门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成员可以不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但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副职领导成员实行职务任期进行探索。
2、问:地方党委、政府的秘书长和享受正职待遇的副秘书长,是否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答:地方党委、政府的秘书长适用,享受正职待遇的副秘书长不适用。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新修订,2014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1.14•【文号】•【施行日期】2022.01.14•【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2015年5月28日中共中央批准 2015年5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2022年1月14日中共中央修订 2022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德才兼备、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省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监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选拔任用工作按照本规定第二章、第三章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适应事业单位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遵循领导人员成长规律,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推动公益事业高质量发展。
工作中,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四)注重实干担当和工作实绩、群众公认;(五)分级分类管理;(六)民主集中制;(七)依规依法办事。
第四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第五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好,理想信念坚定,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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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三个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地税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讨论稿)最近,中央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回避暂行规定》三个党内法规,围绕当前干部人事制度特别是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在干部的任期、交流、回避、监督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更加科学、规范、严密的规定,这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又一重要成果,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
现结合全省地税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实际,为进一步加强地税系统干部队伍建设,提出以下具体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完善全省地税系统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一)为了规范全省地税系统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和任期管理工作,保持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稳定,增强地税系统干部队伍的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对全省地税系统担任正处级领导职务(实职)和县(市、区)地税局局长的领导干部(以下称领导干部)实行职务任期制度。
(二)领导干部职务每个任期为5年。
(三)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
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任满一个任期:1、达到退休年龄的;2、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3、不称职需要调整职务的;4、自愿辞职或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5、因受处分或处罚需要变动职务或者被罢免职务的;6、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的。
领导干部在一个任期内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一般不得超过一次。
(四)领导干部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五)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六)领导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不再推荐、提名。
(七)对地税系统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执行上述第(五)和第(六)条规定,经省局党组批准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二、优化领导班子结构,进一步强化领导干部交流工作(一)为了进一步推动全省地税系统干部交流工作,优化各级地税部门领导班子结构,提高领导干部的素质和能力,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地税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对全省地税系统担任处级领导职务(实职)和县(市、区)地税局局长的领导干部要有计划的实行交流。
(二)全省地税系统领导干部交流,是指各级地税局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调任、转任、挂职锻炼等方式对领导干部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三)地税系统领导干部交流的重点是市(州)、县(市、区)两级地方税务局领导班子成员及省局和市(州)地方税务局内设机构、直属单位领导干部。
领导干部交流的对象主要是下列人员:1、因工作需要交流的;2、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3、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4、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5、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对市(州)、县(市、区)两级地方税务局领导班子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实行交流。
对省局和市(州)地方税务局内设机构、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实行交流。
对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经省局党组批准可以适当放宽任职交流时间。
对在地税系统缺少基层工作经验或者岗位经历单一的领导干部,各级地税局党组要有计划地进行岗位交流,锻炼提高他们的领导能力。
(四)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交流或者暂缓交流:1、离规定任职年龄不满5年的;2、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4、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五)领导干部交流可以在省局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之间,各市(州)局之间,省局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与市(州)局之间,县(市、区)局之间,市(州)局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与县(市、区)局之间进行。
对处级领导干部一般在省局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之间、各市(州)局之间、省局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与市(州)局之间交流。
对县(市、区)地税局局长一般在县(市、区)局之间、市(州)局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与县(市、区)局之间交流。
省局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与市(州)局之间、各市(州)局之间、市(州)局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与县(市、区)局之间、各县(市、区)局之间的领导干部交流,重点围绕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进行。
省局和市(州)局应当注意选调表现突出、能力较强、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特别是市(州)和县(市、区)局班子中的优秀年轻干部分别到省局和市(州)局机关任职,同时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选派省局和市(州)局机关干部分别到市(州)和县(市、区)局班子任职。
(六)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地税局党组组织实施。
领导干部交流应当按照组织程序开展工作。
一是人事部门拟定交流方案,提出交流人选;二是征求干部调出、调入部门或单位的意见;三是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四是党组书记或者人事部门与交流干部谈话,听取本人意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五是人事部门办理具体调动手续。
领导干部交流应突出重点,增强计划性、针对性。
对市(州)、县(市、区)两级地税局班子正职未任满一届的一般不进行交流。
领导班子成员中一次性交流一般不超过三分之一。
(七)严肃干部交流工作纪律,保证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正常开展。
地税系统领导干部交流必须严格执行以下工作纪律:1、各级地税局党组必须执行上级党组织关于干部交流的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2、各级地税局党组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交流程序,集体研究决定交流对象,不得借干部交流突击提拔干部。
任何人不得借干部交流对干部进行打击报复。
3、领导干部应当服从组织的交流决定。
接到交流通知后,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限定的时间内报到。
对跨市(州)跨县(市、区)跨部门交流的干部,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4、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同级地税局党组决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5、调出单位应尽快向调入单位转递调任领导干部的档案,提供真实情况和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调入单位应当认真审核调任领导干部的有关材料。
6、领导干部调离时,不得违反规定随调工作人员,不准随带公共物品;领导干部调离后,不得干预原单位的工作。
(八)对领导干部交流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纪律或者执行纪律不严格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严肃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单位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各级地税党组及其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具体负责对干部交流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有关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干部交流规定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九)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交流激励机制,为交流领导干部创造较好的工作生活条件。
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要坚持交流与培养使用相结合的原则,要切实采取有利于干部健康成长的政策措施,鼓励干部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接受锻炼,经受磨练,建功立业,培养成才。
各级地税党组要切实关心爱护交流干部,妥善安排交流干部的工作和生活,充分发挥他们的特长和作用。
干部调入、调出单位应当相互配合,给交流干部创造较好的工作、生活条件。
1、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地税局可以购买产权归单位所有的公用住房,解决交流干部的住房等生活问题。
对没有条件购买公用住房的市(州)、县(市、区)地税局可采取租房居住,租房费用在单位公用经费中解决。
2、公用住房的装修原则上10年装修一次,装修费用按购房价值的15%控制。
租住房屋的装修费用控制在1万元以内。
标准以内的装修费用在单位公用经费中列支。
3、交流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是否随调随迁,应尊重本人意愿,对配偶、子女在地税系统工作的,按有关规定由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对配偶、子女不在地税系统的,各级地税党组要积极协调当地政府部门,妥善解决和安排其调动、就业、就学等问题。
4、交流领导干部个人购买住房的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建设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厅字[2003]13号)规定执行。
5、交流领导干部居住公用住房或租用住房的,其开支的水电费个人负担50%、单位负担50%,电话费、取暖费、物业费在单位公用经费中列支,领导干部本人不再享受电话费和取暖费补助。
各级地税党组及其人事部门应当跟踪了解交流领导干部的思想、工作情况,进一步加强对交流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建立和完善地税系统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为了切实加强对地税系统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领导干部公正履行职责,促进地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对全省地税系统担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实职)的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内的回避制度。
(一)对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地税系统的同一机关内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二)地税系统领导干部在任职时存在需要回避情况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同级人事部门提出回避意见,报请同级地税局党组作出决定。
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出现需要回避情况的,领导干部本人应当提出回避申请;所在单位发现其有需要回避情况的应当及时提出回避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同级人事部门审核后提出意见,报请同级地税局党组作出决定。
必要时,人事部门可要求领导干部报告拟任职务所需要回避的情况。
(三)任何个人和任何组织有权反映领导干部需要回避的情况,接到反映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同级人事部门做出处理。
各级地税人事部门在提出回避意见报请党组决定前,可以听取领导干部本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四)领导干部有需要回避的情况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各级地税局党组应及时指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进行组织处理。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服从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各级地税局党组有权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五)各级地税局党组及其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执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回避规定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
四、各市(州)地税局党组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对科级领导干部(不含县(市、区)地税局局长)任期、交流、回避、监督等方面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