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值班律师制度的借鉴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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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值班律师制度的借鉴与启示
作者:郑旭阎玉姣
来源:《社会科学动态》2018年第07期
摘要:值班律师制度在我国已经初步确立,并逐步推广和完善。《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初步系统规定了值班律师相关内容,为推行值班律师制度提供了总参考。但该意见较为笼统,法律援助机构、公检法等机关对其内容存在不同的认识和操作。分析借鉴英美两国的值班律师制度,我国今后应在值班律师工作地点及方式、工作内容、来源与分配、服务质量保障、补贴标准与经费来源方面进行细化和完善,以促进值班律师制度的顺利实施。
关键词:值班律师;刑事法律援助;出庭辩护;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值班律师服务质量
值班律师制度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等机关派驻值班律师,由值班律师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及其他帮助的一种刑事法律援助制度。2006年8月,我国司法部与联合国开发署在河南修武县共同开展值班律师制度试点项目,并在此基础上选择其他地方扩大试点范围。201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首次明确要求建立值班律师制度,并在配套文件中规定速裁程序中值班律师的主要职责。之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机关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中央改革文件,对值班律师的工作地点、职责、队伍来源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据此,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办案机关逐步推进值班律师工作的开展。
在一系列中央改革文件的铺垫下,2017年8月,“两院三部”联合发布第一个专门规定值班律师制度的文件一《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值班律师工作意见》),初步规定了值班律师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律师来源等内容,这为各地推行值班律师制度提供了总参考。但鉴于值班律师制度在我国是新生事物,在工作实践中,法律援助机构、公检法等机关对具体工作方式、工作内容、值班律师来源与分配、服务质量保障、经费来源与补贴标准等方面均存在不同的认识和操作。我们拟通过探究英美两国的值班律师制度,对《值班律师工作意见》有关的一些具体环节的工作提出完善建议,以推动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建设进程。
一、值班律师的工作地点及方式
《值班律师工作意见》规定,法律援助机构通过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驻值班律师或及时安排值班律师等形式提供法律帮助,同时提出在律师资源短缺地区可以探索电话、网络值班方式。除此之外,《值班律师工作意见》并未提及公安局、派出所是否设置值班律师工作岗位,也并未具体指出值班律师的工作方式。因此,考虑到我国目前各地有关机关或机构工作量不一、偏远地区律师资源短缺的问题,为了高效利用律师资源、充分发挥值班律师功能,法律援
助机构应结合当地法院、看守所、人民检察院等机构的具体情况,合理选择值班律师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时间。
1.法院
值班律师的服务对象是所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此,法律援助机构应根据法院的开庭情况安排派驻值班律师,即只要有刑事被告人开庭受审,就应向法院至少派驻一名值班律师,以方便为有需要的被告人及时提供法律帮助。当然,在较为繁忙的法院,需要同时咨询的被告人超过六人时,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增派一名值班律师。
如英国的法院值班律师计划(Duty SolicitorScheme),即由法律援助机构(Legal Aid Agen-cy)根据法院具体需求派驻值班律师,有的法院每天都有一名值班律师,而有的法院每周只有一天安排值班律师。在美国,芝加哥协会启动的“在庭律师”项目(In-Court Program)同样如此,即律师协会向交通法院和十一个刑事法院派驻律师,保证每个法院每周都有值班律师,但是会视法院具体需求安排律师值班,有的法院每周一到两天有值班律师在庭,有的法院每周三到四天有值班律师在庭。
可见,英美国家的相关机构向法院派驻值班律师是视不同法院的具体工作需求而合理设置的,既可以合理配置律师资源,又能保证每一个有需要的被告人及时获得值班律师的帮助。因此,我国可借鉴上述经验,由各地的法律援助机构考察当地法院,针对法院具体工作需求设置值班律师服务岗位。
2.看守所
看守所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羁押场所.故应是值班律师服务的主要提供场所之一。但是,不同地区的看守所的羁押人数不同,值班律师服务的实际需求自然各异,例如羁押人数较少的看守所,单独设立值班律师工作站实无必要。对此,法律援助机构可联合设置值班律师电话服务中心,使关押人数较少且地理位置临近的看守所可以合用一个电话(视频通话)服务中心,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的值班律师仅需在电话服务中心值班,通过电话(视频通话)为辖区内的被羁押人答疑解惑,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约见值班律师的,法律援助机构可根据情况指派律师前往;而关押人数较多的看守所可以直接设立值班律师工作站,由法律援助机构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设立指引標识,同时公示值班律师工作职责、当日值班律师的基本信息、法律援助申请流程及所需材料等,为被告人获得法律帮助提供便利。
如英国的警署值班律师计划,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警察告知其有权利获得免费的值班律师服务,若其申请值班律师服务,警察必须立即通知值班律师电话中心(Duty Solicitor Call Center),值班律师随之通过电话或者会见方式向其解答法律问题、提供案件的初步意见。另外,英国警署实行24小时的律师轮流值班制度,即在任何时间内只要犯罪嫌疑人申请值班律师服务,值班律师就可以通过电话或者会见方式提供法律服务。一般来讲,在较大的警署,比
如伦敦查林十字街警署,一个或者更多的值班律师会一直在警署值班,而在郊区或者乡村的较小的警署,值班律师主要通过电话方式提供法律服务。
另外,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3条的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可见,看守所虽为主要羁押场所,但公安局、派出所却多是被拘留人到达的第一场所。而鉴于“该项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即时初步的服务”,故公安局、派出所也应设置值班律师电话热线。当警察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取值班律师帮助后,犯罪嫌疑人申请值班律师服务的,警察应立即通过电话联系本地区看守所的值班律师或者合用的电话服务中心,以及时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3.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应设立值班律师电话热线,具体安排同公安局、派出所,即主要由值班律师通过电话对有需要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确实需要值班律师到场的,再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到场提供法律服务。
值班律师在人民检察院发挥作用的场景有二:第一,自贪污贿赂犯罪的侦查权转移至国家监察委后,人民检察院仍保留部分案件的侦查权,仍有权传唤、拘传和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在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前48小时内有机会控制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有可能需要值班律师服务;第二,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并没有被羁押在看守所,无法获得看守所值班律师的帮助,只能在人民检察院获得值班律师的帮助。
但是,由于我国审前羁押率较高,同时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数量骤减,人民检察院设置现场值班律师必要性不大,应当采取电话热线为主、指派律师当面提供服务为辅的方法。
二、值班律师的工作内容
2018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公布,其第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辩护。”其中,“等辩护”三个字对值班律师的工作性质作了明确定位,即值班律师进行法律服务的活动是辩护活动,值班律师是相当于刑事辩护人的地位,但其是发挥有限作用的辩护人。《值班律师工作意见》也具体列明了值班律师的工作职责,学界和实务界只是对其中部分内容尚存在争论,主要围绕是否出庭辩护、是否参与量刑协商、是否帮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三方面内容。
1.是否出庭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