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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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为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二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从严从简、依法依规、总量控制、实事求是、公开透明、深化改革的原则,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科学安排公务活动,严格按程序办事,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努力降低公务活动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各市(自治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办公室(厅)负责指导检查本市(自治州)、县(市、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四条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经费管理

第五条党政机关应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各类非税收入,必须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规定,及时足额缴入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第六条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年度预算,严禁部门随意调整和改变年初预算项目资会用途,切实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准确率,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年度预算执行中一般不追加支出,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

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财政资金。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从严控制和压缩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臵及运行费,以及会议费、国内差旅费、培训费等一般性支出。

第七条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根据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相关开支标准,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八条推进政府会计改革,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行政成本。党政机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真实、完整。

第九条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完善财务报销制度,规范财务开支行为。执行并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臵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条党政机关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一律实行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政府采购必须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臵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未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加强对协议供货采购的监督和管理,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

客观评价。着眼实现采购信息公开、管理规范、网络交易,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建设,逐步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第三章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一条党政机关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管理制度,加强外出公务活动的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国内差旅外出时间、内容、路线、频率及人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二条党政机关差旅费用由差旅人员所在单位或派出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驻省外的省直机构执行当地差旅费规定。驻贵阳市外的省垂直管理单位,执行所在地差旅费规定。各地区党政机关在本地城区和各部门在所在城区内的公务活动不得视作出差。

第十三条国内差旅人员要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乘时,应乘坐费用较低的交通工具,凭票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对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如出差路途较远、其他交通工具需中转换乘或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对未经批准、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严格执行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和住房标准,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除副省级以上干部可安排普通套间外,其他人员不得住套间。住宿费由本单位凭据报销。未按规定限额、标准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出差人员的餐费补助、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标准由财政部门确定。出差人员就餐、交通、住宿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标准交纳餐费、交通费和住宿费。

第十四条要按照从严控制并降低总量的要求,统筹安排、科学制订省级及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年度因公临时出国 (境)计划和人选建议。因公出访团组应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要按照务实、高效、精筒、节约的原则,将出访任务严格限定在组团单位业务主管范围内,实质性公务活动时间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严禁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考察性出访,不得将确有必要出国执行公务的限制次数曲解为个人待遇,并据此安排轮流出国(境)。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同期出访。同一地区、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时或 6 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从严控制出国(境)培训规模,不得安排无实际需要的国(境)外培训。党政领导干部不得赴国(境)外出席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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