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合同约定”三者解释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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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合同约定”三者解释顺序
这是一个大多数同志常问的一个问题,回答如下:
一、《08清单规范》4.4.2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如果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首先该投标文件应为废标处理;
●其次投标文件下列情况与招标文件表面上不一致、实则是响应招标文件,且应当以投标文件为准:所报工期比招标文件短、所报工程质量比招标文件高、报价在招标文件中招标控制价之下、综合单价组价内容不同、施工方法不同等。
●所以“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容易让人产生误解。
由此,解释顺序为:①中标人投标文件②招标文件③合同约定
二、《招标投标法》第46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投标法》第59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可见:发承包双方签订合同时,有关条款的订立应与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要约与承诺保持一致,体现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否则订立的有关条款无效。
●或认为:施工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有关条款不一致时,以招标文件有关条款为准。
三、高院《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解释》第21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该条明确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备案的中标合同是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四、根据《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招标文件应视为要约邀请,投标文件为要约,中标通知书为承诺。因此,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当招标文件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有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
结论:从以上四个方面的依据来看,三者解释顺序为:
①中标人投标文件②招标文件③合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