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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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设计的阶段 设计阶段可根据建设项目的复杂程度来决定。 (1)一般建设项目。一般建设项目的设计可按初步设计和施工 图设计两阶段进行。如有需要,可先进行方案设计,再进行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2)技术复杂的建设项目。技术上复杂的建设项目,可增加技 术设计阶段,即按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三个阶 段进行。 (3)存在总体部署问题的建设项目。一些牵涉面广的项目,如 大型矿区、油田、林区、垦区、联合企业等,存在总体开发 部署等重大问题,这时,在进行一般设计前还应进行总体规 划设计或总体设计。
2、编制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编制建设工 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1)项目批准文件; (2)城市规划; (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 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
6.3.2 工程设计的阶段与内容
2、各设计阶段的内容和相应的深度
(1)总体设计:总体设计一般由文字说明和图纸两部 分组成。 总体设计的深度应满足开展下述工作的要求:初步 设计、主要大型设备、材料的预安排、土地征用谈 判等。现在,总体设计中往往还对建设经济的指标
有明确要求。
2、各设计阶段的内容和相应的深度
(2)初步设计:初步设计一般应包括以下有关文字说 明和图纸ຫໍສະໝຸດ Baidu设计依据、设计指导思想、产品方案、 各类资源的用量和来源、工艺流程、主要设备选型 及配置、总图运输、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公用及 辅助设施、新技术采用情况、主要材料用量、外部 协作条件、占地面积和土地利用情况、综合利用和 “三废”治理、生活区设施、抗震和人防措施、生 产组织和劳动定员、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建设顺序 和期限、总概算等。
6.2.2 工程勘察设计标准分类
(2)工程设计标准。 它是推荐性设计标准。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都要积极 采用,根据各地的条件和情况,在无特别理由时,必 须遵守,不得另行设计或改变。工程设计标准分为国 家、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
6.3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审查
6.3.1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的原则与依据 1、编制原则 (1)贯彻经济规划、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产 业政策。 (2)综合利用资源,满足环保要求。 (3)遵守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4)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以保 证建设工程的先进性和可靠性。 (5)重视技术与经济效益的结合。 (6)公共建筑和住宅要注意美观、适用和协调。
《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和《基本 建设勘察工作管理办法(暂行)》中明确规定:工程 勘察设计标准包括工程建设勘察设计规范和工程设计 标准两种。 (1)工程建设勘察设计规范。 它是强制性勘察设计标准,是技术法规,在一切工 程勘察、设计工作中都必须执行的标准,勘察设计规 范分为国家、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计单位 这四个级别。
第6章 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学习重点
• • • • • • 工程勘察设计的要求; 工程勘察设计标准的内容与实施要求;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的原则与依据; 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批和修改;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内容; 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的行为及其应承担的法 律责任。
6.1工程勘察设计概述
6.1.1工程勘察设计法规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 (1)工程勘察设计法规的概念 • 工程勘察设计是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的总称。 • 工程勘察是指为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运 营及综合治理等的需要,对地形、地质及水文等要 素进行测绘、勘探测试及综合评定,并提高相应成 果和资料的活动。
6.1.1工程勘察设计法规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工程设计是指运用工程技术理论和方法对工程所需要 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 并进行设计的活动。 • 工程勘察设计法规是指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活动所产生 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工程勘察设计法规的调整对象 工程勘察设计法规的调整对象一般包括如下几种形式: 1)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对从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许可制度而发生的资格认证行政 管理关系。 2)勘察设计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业主)和勘察设 计单位之间因编制、审批、执行勘察设计文件和资 料而发生的行政审批管理关系。
6.2 工程勘察设计标准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 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6.2.1 工程建设标准 一、概念 在建设工程领域,所谓的工程建设标准,是指对基 本建设项目中各类工程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 安装、验收等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一、市场准入 为保证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国家对从事工程勘 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并对从事工 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 册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 范围内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6.1.2 工程勘察设计的要求
二、科学设计 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为此, 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并鼓励 在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 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化的管理方法。 三、依法设计 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进 行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 并对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二、工程建设标准分类 (1)按标准的内容分类 工程建设标准可分为: 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 (2)按适用范围分类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3)按执行效力分类 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4)按使用阶段分类 设计标准和验收标准
6.2.2 工程勘察设计标准分类
(2)工程勘察设计法规的调整对象 3)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发生于工程建设单位和工 程勘察设计单位之间的经济协作关系。 4)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以各种技术规范、职业制度、 操作规程实施勘察设计单位内部的计划、技术、质 量等管理过程中,以及实施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 过程中形成的内部管理关系。
6.1.2 工程勘察设计的要求
2、编制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编制建设工 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1)项目批准文件; (2)城市规划; (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 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
6.3.2 工程设计的阶段与内容
2、各设计阶段的内容和相应的深度
(1)总体设计:总体设计一般由文字说明和图纸两部 分组成。 总体设计的深度应满足开展下述工作的要求:初步 设计、主要大型设备、材料的预安排、土地征用谈 判等。现在,总体设计中往往还对建设经济的指标
有明确要求。
2、各设计阶段的内容和相应的深度
(2)初步设计:初步设计一般应包括以下有关文字说 明和图纸ຫໍສະໝຸດ Baidu设计依据、设计指导思想、产品方案、 各类资源的用量和来源、工艺流程、主要设备选型 及配置、总图运输、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公用及 辅助设施、新技术采用情况、主要材料用量、外部 协作条件、占地面积和土地利用情况、综合利用和 “三废”治理、生活区设施、抗震和人防措施、生 产组织和劳动定员、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建设顺序 和期限、总概算等。
6.2.2 工程勘察设计标准分类
(2)工程设计标准。 它是推荐性设计标准。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都要积极 采用,根据各地的条件和情况,在无特别理由时,必 须遵守,不得另行设计或改变。工程设计标准分为国 家、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
6.3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审查
6.3.1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的原则与依据 1、编制原则 (1)贯彻经济规划、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产 业政策。 (2)综合利用资源,满足环保要求。 (3)遵守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4)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以保 证建设工程的先进性和可靠性。 (5)重视技术与经济效益的结合。 (6)公共建筑和住宅要注意美观、适用和协调。
《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和《基本 建设勘察工作管理办法(暂行)》中明确规定:工程 勘察设计标准包括工程建设勘察设计规范和工程设计 标准两种。 (1)工程建设勘察设计规范。 它是强制性勘察设计标准,是技术法规,在一切工 程勘察、设计工作中都必须执行的标准,勘察设计规 范分为国家、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计单位 这四个级别。
第6章 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学习重点
• • • • • • 工程勘察设计的要求; 工程勘察设计标准的内容与实施要求;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的原则与依据; 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批和修改;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内容; 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的行为及其应承担的法 律责任。
6.1工程勘察设计概述
6.1.1工程勘察设计法规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 (1)工程勘察设计法规的概念 • 工程勘察设计是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的总称。 • 工程勘察是指为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运 营及综合治理等的需要,对地形、地质及水文等要 素进行测绘、勘探测试及综合评定,并提高相应成 果和资料的活动。
6.1.1工程勘察设计法规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工程设计是指运用工程技术理论和方法对工程所需要 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 并进行设计的活动。 • 工程勘察设计法规是指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活动所产生 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工程勘察设计法规的调整对象 工程勘察设计法规的调整对象一般包括如下几种形式: 1)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对从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许可制度而发生的资格认证行政 管理关系。 2)勘察设计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业主)和勘察设 计单位之间因编制、审批、执行勘察设计文件和资 料而发生的行政审批管理关系。
6.2 工程勘察设计标准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 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6.2.1 工程建设标准 一、概念 在建设工程领域,所谓的工程建设标准,是指对基 本建设项目中各类工程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 安装、验收等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一、市场准入 为保证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国家对从事工程勘 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并对从事工 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 册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 范围内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6.1.2 工程勘察设计的要求
二、科学设计 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为此, 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并鼓励 在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 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化的管理方法。 三、依法设计 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进 行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 并对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二、工程建设标准分类 (1)按标准的内容分类 工程建设标准可分为: 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 (2)按适用范围分类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3)按执行效力分类 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4)按使用阶段分类 设计标准和验收标准
6.2.2 工程勘察设计标准分类
(2)工程勘察设计法规的调整对象 3)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发生于工程建设单位和工 程勘察设计单位之间的经济协作关系。 4)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以各种技术规范、职业制度、 操作规程实施勘察设计单位内部的计划、技术、质 量等管理过程中,以及实施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 过程中形成的内部管理关系。
6.1.2 工程勘察设计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