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工程建设监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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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条例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条例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方面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监理单位的资质和责任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资质证书。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施工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二)制定监理计划和监理方案,并报建设单位批准;(三)对施工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和关键部位进行现场检查,对施工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方面进行评估和报告;(四)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合同约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建设单位;(五)参与工程验收,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方面提出监理意见。

第三章监理程序和内容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监理计划和监理方案,并报建设单位批准。

监理计划应当包括监理工作的时间、地点、内容、方式、人员、费用等。

监理方案应当包括监理工作的目标、任务、依据、程序、方法、措施等。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和关键部位进行现场检查,对施工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方面进行评估和报告。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合同约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建设单位。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参与工程验收,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方面提出监理意见。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实施时间】1996-01-01【发布单位】建监〖1995〗第737号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

第二章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共同负责推进建设监理事业的发展,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建设部的主要职责:(一)起草并商国家计委制定、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行政法规,监督实施;(二)审批甲级监理单位资质;(三)管理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等项工作;(四)指导、监督、协调全国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监理法规,起草或制定地方工程建设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二)审批本行政区域内乙级、丙级监理单位的资质,初审并推荐甲级监理单位;(三)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工作;(四)指导、监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管理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监理法规,根据需要制定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二)审批直属的乙级、丙级监理单位资质,初审并推荐甲级监理单位;(三)管理直属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工作;(四)指导、监督、协调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三章工程建设监理范围及内容第八条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一)大、中型工程项目;(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三)政府投资兴建和开发建设的办公楼、社会发展事业项目和住宅工程项目;(四)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23年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23年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23年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23年导言建设工程监理是一个重要的职业,其在建设周期的每一个阶段都具有关键性作用。

监理旨在确保在建设期内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经济、进度和环境卫生达到预期目标,使得建筑物在未来的使用过程中能够以最佳的状态为用户服务。

本文旨在制定一个全面的监理规范,以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经济、进度和环境卫生达到预期目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范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条例制定。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工程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监理工程师、监督工程师和技术员。

第三条建筑工程监理应遵守质量、安全、环境、节能等法律、规定。

第四条建筑工程监理应根据监理内容编制监理方案,并受业主委托开展监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实现全面、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监理体系。

第二章监理组织管理第六条建筑工程监理应设置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并确定监理负责人、监理员、技术员和办公室。

第七条监理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相关专业学位,经过监理培训,具备相关工程管理经验。

第八条监理员应具备相关工程专业技术学历或职称,经过监理培训,在该项目所涉及的建筑类型和技术领域具备足够的经验。

第九条技术员应具有相关专业学历或职称,经过监理培训,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和知识。

第十条监理机构办公室应对监理质量、工作时间、监理手续和文书等进行监督管理,保证监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十一条监理机构应做好监理经验总结及库存管理工作,对每一个监理项目应向监理负责人进行备案。

第三章监理程序管理第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书面向业主提交监理合同,并在合同中规定监理任务、人员配备及监理费用等关键内容。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监理工作应遵循标准化、规范化和管理化的原则。

第十四条监理工作的开展,应从建设工程设计阶段开始,至建设工程验收结束。

第十五条监理机构应对所有施工环节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质量和进度符合标准和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施工监理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施工监理应遵循公正、独立、客观、科学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承担监理业务。

第二章监理机构与人员第五条施工监理机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组成,并按工程规模、特点和复杂程度配备足够数量的监理人员。

第六条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机构的全面工作,对监理结果负总责。

第七条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进行专业监理。

第八条监理员负责现场监理,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进行实时监控。

第三章监理内容第九条施工监理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进行全面监理。

第十条质量监理主要包括:材料、构件、设备等的质量检验和验收;施工工艺、施工方法的正确性;工程实体质量的检测和评定等。

第十一条安全监理主要包括: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安全事故的处理等。

第十二条进度监理主要包括:施工进度的计划和实施情况;影响工程进度的因素及其处理措施等。

第十三条投资控制监理主要包括:工程变更引起的投资变化;工程结算的真实性、合规性等。

第四章监理程序第十四条施工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并提交给建设单位批准。

第十五条监理机构应进行现场监理,并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六条监理机构应定期召开监理例会,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并向建设单位报告监理情况。

第十七条监理机构应进行工程验收,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进行评估,并提交验收报告。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12.15•【文号】建监[1995]第737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建设部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监[1995]第737号文1996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人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

第二章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共同负责推进建设监理事业的发展,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建设部的主要职责:(一)起草并商国家计委制定、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行政法规,监督实施;(二)审批甲级监理单位资质;(三)管理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等项工作;(四)指导、监督、协调全国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监理法规,起草或制定地方工程建设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二)审批本行政区域内乙级、丙级监理单位的资质,初审并推荐甲级监理单位;(三)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工作;(四)指导、监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管理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监理法规,根据需要制定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二)审批直属的乙级、丙级监理单位资质,初审并推荐甲级监理单位;(三)管理直属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工作;(四)指导、监督、协调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2023年关于建筑工程监理收费的管理条例

2023年关于建筑工程监理收费的管理条例

2023年关于建筑工程监理收费的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监理收费行为,保障建筑工程监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监理活动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建筑工程监理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反映工程监理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服务成本。

第四条建筑工程监理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收费项目和标准第五条建筑工程监理收费项目包括:(一)基本监理费;(二)附加监理费;(三)其他监理费。

第六条基本监理费按照工程合同价的百分比计收,具体比例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附加监理费根据工程监理的实际工作量和服务内容另行计算。

其他监理费包括特殊工程监理费、临时增加的监理费等,具体收费标准和计算方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第七条建筑工程监理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监理工作难度等因素合理制定。

第三章收费行为规范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监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服务成本,合理确定监理收费。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向委托方提供监理收费明细,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

第十条监理单位不得擅自提高监理收费标准,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监理业务。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收费标准和合同约定提供监理服务,不得降低服务质量。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程监理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价格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理单位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加强收费行为的自律。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法规

第六章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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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施工:造成中止施工的情况消除,继续施工。 恢复施工:造成中止施工的情况消除,继续施工。 中止施工不满一年恢复的,向发证机关报告 报告; ① 中止施工不满一年恢复的,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 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 ② 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 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条件: 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条件: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 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 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 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 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个月的 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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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具备哪些条件才可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 领取施工许可证? 领取施工许可证 2. 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过程有何不妥之处?请说明理由。 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过程有何不妥之处 请说明理由。 请说明理由 2003年8月10 开工是否需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 为什么 为什么? 年 月 开工是否需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为什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分包工程做了哪些禁止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规定? 规定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有关规定, 有关规定,简述建设单位在什么情形下需按国家有关规定 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参考答案: 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过程中的不妥之处 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过程中的不妥之处: 参考答案:2.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过程中的不妥之处: (1)监理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监理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监理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2003年4月10日颁发施工许可证。 年 月 日颁发施工许可证 日颁发施工许可证。 (3)2003年8月10日开工不需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 年 月 日开工不需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 日开工不需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规文件

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规文件

第二章建筑许可第二节发包第二十五条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够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制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制定生产厂商、供应商。

第二十七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承包合同中约定的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和份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再分包出去。

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设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单位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最新整理)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最新整理)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 准确、齐全。 4.不得干预投标人的责任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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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特别提示】 这里的承包方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成
本是指投标人为完成投标项目所需支出的个别成本。 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 须真实、准确。
【特别提示】 工程勘察工作是建设工程的基础工作,工程勘察
成果文件是设计和施工的基础资料和重要依据, 真实准确的勘察成果对设计和施工的安全性和是 否保守浪费有直接的影响,因此工程勘察成果必 须真实准确、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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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引例1小结】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该例中:
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不得擅自 改变主体结构进行装修、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三项 工作属于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引例2小结】 建设单位提出的计划中(1)、(3)合理;(2)、 (4)、(5)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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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勘察、设计单位的法律责任
1.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的法律责任 2.出借资质的法律责任 3.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法律责任 4.注册执业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5.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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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纳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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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 量。 5. 送审施工图的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 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建设工程监理的规章制度

建设工程监理的规章制度

建设工程监理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规范监理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监理工作效率,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建设工程监理应遵循客观、公正、专业、负责的原则,维护国家、社会、建设单位和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必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具备较强的专业素养和实践经验。

第五条建设工程监理应当遵守职业操守,不得接受建设单位或其他有关方的贿赂、礼金、回扣等,不得与施工单位勾结,损害建设单位和国家的利益。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应当维护行业声誉,加强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监理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建设工程监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理规章,服从监理单位的管理和领导,认真履行监理职责,保障项目顺利进行。

第二章监理机构第八条建设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设立专业监理人员队伍,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流程。

第九条建设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合法设立,拥有国家认可的监理资质,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和技术能力,能够承担监理任务。

第十条建设工程监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监理人员的评定和培训,建立健全的技术档案和培训记录。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监理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职业操守和保密制度,保障监理信息的安全和保密,不得泄露监理机构的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监督机制,对监理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确保监理质量和效益。

第三章监理人员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学历和职业资格,认真学习和掌握监理相关知识和技能,具备较强的工作能力和道德品质。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应当热爱监理事业,遵循职业操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监理机构和项目的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应当履行监理合同,认真核实工程资料,监督施工过程,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确保工程按照设计要求和标准建设。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根据您的要求,我将按照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的格式为您撰写一篇1500字的文章。

在正文中我将详细介绍该管理办法的内容并加以阐述。

请注意,为了满足字数要求,我可能会在某些部分进行适当的拓展。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及个体经营者在建设工程中担任监理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监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管,支持和推动监理工作的开展,改善监理工作环境,提高监理工作效能。

第五条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建立健全监理管理体系,提高监理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监理登记第六条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监理登记申请,提供相应资料和证明材料。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审查申请材料,并在6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监理登记的决定,经批准后,颁发监理登记证书。

第八条监理登记证书应当载明监理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注册资金、办公地址、有效期等信息。

监理登记证书的有效期限为5年,到期前需重新申请登记。

第三章监理责任第九条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监理责任,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合同的实施,保障工程质量。

第十条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派遣专业的监理人员参与工程的全过程,及时发现和纠正工程中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工程的进度和质量情况,协助解决工程中的问题。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监理费用的核定和结算,确保合理收费。

第四章监理监督第十三条监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接受必要的培训和考核,保证监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集团《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以及有关建设工程监理的其它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合同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行为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等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条款。

第六条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施工企业。

第二章监理工作内容第七条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内容包括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施工质量控制、建设工期进度控制、建设资金使用和成本造价控制(即“三控)”,安全文明生产监督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即“三管”),施工组织协调管理和服务(即“一协调”),以及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 2007 年 3 月 30 日颁布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 2007 〕670 号),结合公司实际,各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为:(一)勘察阶段:协助建设单位编制勘察要求、选择勘察单位、签订勘察合同,核查勘察方案并监督实施和进行相应的控制,参与验收勘察成果。

(二)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主要包括:1.协助建设单位编制设计任务要求、选择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2.参与评选设计方案,对各设计单位进行协调管理,督促设计单位限额设计、优化设计,监督合同履行;3.审核设计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能否满足建设单位提出的功能使用要求;4.审查设计进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核查设计大纲和设计深度、使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合理性,分析设计的施工可行性和经济性,提出设计评估报告(包括各阶段设计的核查意见和优化建议),协助审核设计概算。

第六章 监理大纲

第六章  监理大纲

第六章监理大纲(或监理方案)和措施第一节质量控制的任务与方法质量是工程建设的关键,是工程的生命线,在工程监理的三大目标中质量监理是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的核心,它应当是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工程的各环节、各部位的质量都有应处于监理工程师的全面监控之下,监理工程师应制定详细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程、质量评定标准、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经审批的设计,参考招标文件、施工方案和工程实施情况开展监理工作,协调参建各方的关系,采取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验收等手段,强调事先监理和主动监理,把监理工作重点放在施工前的准备工作阶段和施工过程中的工序质量控制,最大限度地杜绝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

在进行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前,应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采取有效措施和方法,保证质量控制工作的顺利实施,确保质量控制体系的良好运行。

同时,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施工质量检查、施工质量评定考核制度,通过审核施工单位人员、机械配备、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情况,促使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转。

质量控制体系、质量保证体系与发包人的质量管理体系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共同促进工程施工质量的不断提高。

一、质量控制的任务质量控制的任务是监理人员应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制止影响工程质量的各种不利因素,使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项目符合合同图纸、技术规范、使用要求和验收标准。

总监办质量控制的任务主要包括:1、主持编制监理细则。

2、主持召开地会议。

3、按合同要求使用中心试验室。

在监督承包人做好验证试验、标准试验、工艺检验、抽样试验和验收试验的同时,按规定频率进行监理抽检试验,以及必要的附加试验。

并根据试验资料和数据,对工程成品进行评估,决定确认或者拒受、指令返工。

4、审批一般工程原材料和混合料配合比、施工单位的机械设备、施工方案。

5、审批施工单位测量基准点的复测、原地面线测量及施工放线结果。

6、审批分项工程开工申请,签发分项和分部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工程施工监理条例

工程施工监理条例

工程施工监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施工监理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大中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等施工监理活动。

第三条工程施工监理的目标: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安全生产无事故,工程进度按计划进行,投资控制在预算范围内。

第四条工程施工监理的原则:公正、独立、客观、科学、高效。

第二章监理机构与监理人员第五条工程施工监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资质证书;(二)有与工程相适应的监理人员和专业设备;(三)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监理制度;(四)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业绩。

第六条工程施工监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和资格证书;(二)有丰富的工程监理经验和专业知识;(三)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四)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工作。

第七条监理机构与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等其他相关方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三章监理内容与方法第八条工程施工监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施工准备:包括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预算等的审查;(二)施工过程: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程进度、投资控制等方面的监督;(三)工程验收: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程进度、投资控制等方面的评估。

第九条工程施工监理的方法:(一)现场巡查:监理人员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了解施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二)会议协调:监理机构应定期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等召开协调会议,解决工程施工中的问题;(三)文件审查: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方案、工程质量报告等文件,并提出意见;(四)平行检验:监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进行平行检验,确保工程质量。

第四章监理权限与责任第十条工程施工监理机构依法享有下列权限:(一)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评估;(二)对施工单位的不合格行为提出整改要求,并有权责令停工整顿;(三)对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报告有关部门,并有权要求依法追究责任;(四)要求施工单位提供相关的工程资料和技术文件。

建筑工程施工监理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监理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监理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监理管理,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制定如下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监理管理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建筑工程的合法权益,依法进行建筑工程施工监理管理。

第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监理管理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依法主持公共利益,并维护建筑工程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监理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高效、透明的原则,通过监督、检验、预防、协调等手段,促进施工工程按时、按质、按量、按标准完成。

第二章监理资质与权限第四条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监理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资质要求,并依法取得资质才能从事相关工作。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监理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工程技术、管理和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具备独立开展监理工作的能力。

第三章施工前的准备第六条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依法提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纸的设计变更申请。

第七条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施工方案,并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提交审批。

第八条施工前,监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进行审核,并及时提出修改意见。

第四章施工过程的监督第九条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应根据合同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单位的施工工艺、材料、设备等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符合要求。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及时提供工程施工的进度表、质量检验报告、材料采购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及时记录施工现场的问题和整改情况,并制定整改措施,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第五章工程竣工验收第十二条工程竣工时,施工单位应提交工程竣工资料,监理单位应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三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监理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并进行结算工作,确保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指导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保修,并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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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程监理的要求和责任
2.责任 建筑法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
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 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 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 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工程监理的要求和责任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 收非法所得、收缴《监理工程师岗位证 书》,并可处以罚款。 假借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工作; 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岗 位证书》; 在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单位兼职。
A.对不符合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进行修改 B.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作出修改 C.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D.要求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答案:C
案例
P102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 的工程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项目总 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 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能源、交通、通 讯、防灾、环境保护等;学校、影剧院、体 育场馆等 )
三、工程监理的依据、内容和权限
1.工程监理的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 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工程项目建设文件 建设工程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 2.工程监理内容 三控,三管,一协调
三、工程监理的依据、内容和权限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 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 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 单位改正。
监理的其他权限取决于建设单位的授 权。
四、工程监理的要求和责任
1.要求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
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工程 监理业务 。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 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 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四、工程监理的要求和责任
例1: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实行监 理的建筑工程,由( )委托具有相 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A.施工单位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C.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D.建设单位
答案:D
四、工程监理的要求和责任
例2: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工程监 理单位( )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A.可以 B.经建设单位允许可以 C.不得 D.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允许可以 答案:C
二、工程监理的范围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指项目总投资
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供水、 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体育、旅 游、商业等项目;卫生、社会福利等 项目;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
二、工程监理的范围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 5万平方米以上 )
四、工程监理的要求和责任
建筑法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
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 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 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 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三、工程监理的依据、内容和权限
3.工程监理的权限(P97-99)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
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 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材料、设备、 构配件不得使用,不得进行下一工序 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业主不拨付 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四、工程监理的要求和责任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并可以处以罚款。 未经批准而擅自开业; 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转让监理业务; 故意损害项目法人、承建商利益; 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
四、工程监理的要求和责任
例3: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工程监 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 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 的,( )。 A.由工程监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B.由承包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C.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损失 D.由工程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D
四、工程监理的要求和责任
例4:项目监理机构在实施工程监理时, 其主要的监理依据有( )。 A、ISO质量管理体系 B、工程建设国家强制性标准 C、工程设计文件 D、施工企业管理制度 E、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答案:BCE
四、工程监理的要求和责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 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 )。
大家好
第六章 工程建设监理法规
一、工程监理的概念 二、工程监理的范围 三、工程监理的依据、内容和权限 四、工程监理的要求和责任
一、工程监理的概念
工程监理是指由具有法定资质条 件的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 委托监理合同,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 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其他建筑工程合 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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