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票代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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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票代销协议书

甲方: (简称:甲方)

乙方: (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在如下方面的合作达成一致:

第一条:合作事项及内容:

1.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甲方电影票的销售代理点,利用其在新密市内学校销售甲方电影兑换

券(下称:兑换券)。

2.本协议合作期限内,乙方客户在乙方网点购买兑换券并支付相应的费用,乙方客户持兑

换券到新密三合奥斯卡换取正式影票观影。

第二条:合作期限:

1.本协议有效期自2015年月日至2013年月日止;

2.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前个月,如一方有意续签本协议,需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

协商一致,可续签本协议,一方未向对方提出续约要求,则本协议终止。

第三条:费用结算及支付

1. 销售单价:本协议项下兑换券的销售单价为:25元/张(特殊影片需补足差价);

2. 结算单价:本协议项下兑换券的结算单价为:元/张。

3. 结算金额:结算金额=结算数量*结算单价

4. 结算方式:乙方应在双方确认结算票款金额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乙方将双方确认的结算票款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甲方。

第四条: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供可供销售的兑换券,乙方的销售对象不受限制;

2.甲方负责兑换券的定价、核价,并可根据市场竞争的需要,对票价进行适当调整。

3.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可供销售的兑换券,只限在新密三合奥斯卡电影城使用。

4.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调整兑换券的使用条件,但需事先通知乙方,未经甲

方书面确认,乙方不得调整使用条件。目前乙方代售兑换券的使用条件和范围为:(1)持电影票兑换券可在甲方观看所有厅的电影(特殊影片需补足差价);

(2)兑换券不可兑换现金、并不设找零兑换;

(3)兑换券在个月内有效(有效期限以兑换券上标明的日期为准),若超过有效期未兑换则兑换券作废。

第五条: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负责在其销售网点宣传和销售甲方兑换券。

2.兑换券在乙方门店的销售价格为25元,后期可以根据市场竞争实际情况由甲乙双方

协商定价。

3.乙方需向其客户告知兑换券的使用方式及要求,因乙方未尽告知义务而引发的一切

纠纷,由乙方负责,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第六条: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及对方合约或法律的原因对第三方承担保密义务的资料和信息(包括:用户资料、市场信息、商业计划、策划方案和其它资料等各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商标、专利和专有技术等)严格保密,不泄露给第三方,并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如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的任何变更,均须另行签订书面合同,并需加盖公司印章,任何口头的或无公司印章的书面合同均视为无效,对各方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第八条:生效及其它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若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以补充协议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3.本协议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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