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关于下发修订后《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关于下发修订后《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出版
物鉴定规则》的通知(2012)
【法规类别】出版与出版物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渝新出办[2012]13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新闻出版局
【发布日期】2012.03.08
【实施日期】2012.03.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重庆市文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出版物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关于下发修订后《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规则》的通知
(渝新出办〔2012〕13号)
局机关各处室、信息中心、各区县(自治县)文广新局:
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我局将修订后《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规则》下发给你们,请参照市局的出版物鉴定规则开展相关工作,打击非法出版活动,准确及时地进行出版物的鉴定工作,更好地履行新闻出版的监管职能。
附: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规则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
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规则
(2012年3月8日修订)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有关查处违反出版管理行为案件、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规定,准确及时地进行出版物的鉴定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重庆市新闻出版局依据职能受理鉴定的下列出版物:(一)违禁出版物;
(二)非法出版物;
(三)侵权盗版出版物;
(四)其他需要鉴定的出版物。
第三条出版物的鉴定,在重庆市新闻出版局设立的出版物鉴定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由局法规处受理,委托重庆新闻出版信息中心组织实施。
第四条出版物鉴定实行回避制度,担任出版物鉴定的人员,必须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凡与查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担任鉴定人。
第五条鉴定人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客观公正地作出鉴定结论,不受任何外来干扰的影响。鉴定人应当严格遵守出版物鉴定工作纪律,妥善保管送
审的出版物和材料,严格保密,廉洁奉公。
第一章鉴定的分工和职责
第六条局法规处负责鉴定的统一受理、督促、复核、鉴定书送达,以及鉴定的政策、程序的制定和解答。
第七条新闻出版信息中心负责鉴定具体事务的办理,按照时间规定办理完毕形成鉴定意见,移交局业务处室审核。
第八条相关业务处按照业务职能分别指导区县开展鉴定工作和对新闻出版信心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进行审核:
(一)出版管理处,负责对违禁出版物和渝版的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鉴定的指导和审核工作;
(二)新闻报刊处,负责报刊鉴定的指导和审核工作;
(三)发行管理处,负责渝版外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鉴定工作;
(四)版权管理处,负责侵权盗版出版物鉴定的指导和审核工作;
(五)科技与数字出版处,负责对互联网出版、手机出版等数字出版物的鉴定工作。
处领导认为有必要或出版物鉴定事项有交叉时,可向分管鉴定工作的局领导汇报,请相关处予以协助。
第二章鉴定受理
第九条局法规处负责鉴定的统一受理,并移交局信息中心办理。
第十条市新闻出版局局只接收下列鉴定任务:
(一)市新闻出版局直接查处的案件需要对出版物进行鉴定的;
(二)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在执法过程中,需要提请市新闻出版局鉴定的;
(三)各区县(自治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或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单位在执法过程中,提请的鉴定直接交区县(自治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鉴定,遇有疑难复杂问题需要依照规定提请市新闻出版局鉴定的由区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报市新闻出版局;
(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委托重庆市新闻出版局鉴定的;
(五)委托公函或领导批示要求鉴定的。
第十一条各区县文化行政执法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