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国资委加强所出资企业实物资产转让和房产出租管理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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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国资委加强所出资企业实物资产转让和房产出租管理的暂行规定

各所出资企业:

为推动企业存量资产合理流动,加强企业实物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所出资企业及其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实物资产转让和房产出租等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我委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的实物资产转让,必须通过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

二、本规定所称实物资产,是指企业的固定资产、存货等有形资产的整体或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船舶、机器设备、生产线、原材料、存货等。企业正常销售的产成品、半成品和商品不属于本规定所称实物资产。

三、企业实物资产转让应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书面决议。

四、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账面净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实物资产转让,应报市国资委决定和审批后进入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交易;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实物资产转让,评估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后,直接进入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交易。

五、企业实物资产转让首次信息公告时的挂牌价不得低于经市国资委核准或者备案的转让标的资产评估结果。如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企业可以在不低于评估结果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挂牌价再次进行公告。如新的挂牌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企业应当获得市国资委批准后,再发布实物资产转让公告。

六、本规定所称房产出租,是指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作为房产出租方,将房产及依附于房产所形成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办公楼、店面、厂房、商场、仓库、停车位、广告位等整体或部分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七、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涉及房产出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必须进入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挂牌招租:一是单项年招租合同底价3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累计年招租合同底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是有两个及以上意向承租人的(指位于丰泽区、鲤城区、洛江区、清濛开发区内的房产)。

八、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的房产出租信息(包括年招租合同底价5万元

以下的),统一在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

九、在满足第七条要求的前提下,企业应通知原承租人于房产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到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就是否续租进行登记。租赁期满后重新办理租赁手续的,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有到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登记的,有优先承租权;未到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登记的,视为其自动放弃优先承租权。

十、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房产出租有特殊情况或特殊用途的,经市国资委批准后,企业可以自行组织招租事宜。

十一、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不得在同一时间将作为一整体的房产拆细出租于同一承租人。

十二、本规定发布之前已出租的房产,维持原租约至租赁期满。本规定发布后,新办租赁手续或租赁期满后重新办理租赁手续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企业应履行原合同约定的终止合同告知义务,并于房产租赁合同到期前三个月前向产权交易中心提出招租申请。

十三、实物资产转让及房产出租的交易程序、规则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市国投公司的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发布企业实物资产转让操作规则的批复》(泉国资产权[2009]207号)执行。

十四、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应于每月5日前将各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上个月的实物资产转让及房产出租进场交易汇总情况上报市国资委。

十五、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企业有关人员在实物资产转让及房产出租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反规定擅自处理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六、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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