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复习思考题2016.03综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法学》复习思考题一、单项选择题

二、多项选择题

三、填空题

四、名词解释

五、判断题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

凡债务人没有能力履行债务的,都可以由第三人代为履行。( )

将债区分为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其法律意义主要在于债的标的物在履行前灭失的法律责任不同。( )

提前履行一般对债权人是有利的。因此,对债务人提前履行的行为,债权人应该接受,不能拒绝。( )

在多数人之债中,几个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权请求债务人向其清偿全部债务,多数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 )

债的主体在任何情况下都是特定的。( )

债权人的权利原则上只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

种类之债的标的只有在交付时才能特定。( )

六、简答题

免责事由,又称免责条件,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合同中约定的当事人对其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通常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和免责条款。

(1)不可抗力: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含义有三:第一,不可抗力仅指客观情况,即独立于个体之外的事件,不包括单个民事主体的行为,从而排除了将第三人行为导致违约作为抗辩事由的可能。第二,不可抗力具有不可预见性,即合同当事人以现有的技术水平、经验无法预知。第三,不可抗力具有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性。不可避免,是指不可抗力及其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必然性,而且当事人虽尽最大努力仍不能加以避免;不可克服,是指不可抗力及其损害后果发生后,当事人虽尽最大努力仍不能加以克服,因而无法履行或者适当履行合同义务。(2)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过错,是指受害人对违约行为或者违约损害后果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错。将受害人的过错作为抗辩事由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过错的谴责和非难。违约责任虽然实行严格责任,但是受害人的过错可以成为违约方全部或者部分免除责任的依据。

(3)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排除或者限制其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一方当事人基于他方所应承担的

七、案例分析

八、论述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