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链金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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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N供应链金融业务信贷政策

第一节总体策略

一、1+N业务定义

1+N业务是指围绕核心企业(含:物流监管机构、交易平台等合作方,下同)相对稳固的商务链,运用银行产品组合,借助核心企业的商业信誉、履约能力、商务链的管理手段,向其若干家链条内企业(N)提供的以满足与核心企业或商务活动为目的的融资安排。

二、1+N业务策略

集中资源加大1+N供应链金融业务拓展力度,提高表内外供应链金融业务占比。以核心客户为中心,创新业务模式,优化信贷流程,完善体制机制,强化“智慧供应链金融平台”功能,不断提升营销、操作和风控效率,降低营销和操作成本,逐步建立“创新、效率、风控和IT”四个同业竞争优势。

(一)坚持行业为主导的业务发展思路。

按照“研究一个、吃透一个”的策略,在深入挖掘供应链金融传统行业基础上,聚焦“资金聚集”、“民生快消”和“新兴成长”三类行业,以服务模式和营销模式创新推进新行业营销,以快速复制方式迅速提升行业市场份额。重点在通讯、汽车、家电等资金聚集型行业,零售商超、现代服务、快速消费、现代农业、医药医疗等民生消费领域,以及节能环保、文化创意、电子商务等新兴成长类行业取得突破。

(二)扩展1+N融资项下商品范畴。

从大宗商品延伸到品牌商品,从原材料、初级产品延伸到最终商品,鼓励开展市场规模大、分销渠道广、周转速度快、变现成本低、质量可靠性强、品牌美誉度高的民生消费品,包括但不限于IT产品、家用电器、包装食品、酒品、饮料等。

(三)加大1+N融资产品模式创新力度。

一是重点提升供应商保理、订单融资、核心厂商反向保理等应收类业务的产品创新及应用,探索应收、预付及存货类供应链金融业务的组合模式,解决企业物流全程融资需求。逐步减少市场规模小、变现渠道单一、价格波动较大、业务可复制度不高的存货抵质押业务。

二是转变传统流贷思维,灵活运用电子商业汇票、国内信用证、福费廷等产品,利用其便捷性、安全性和自偿性等特点提升业务效率,控制信用风险。

三是积极探索利用企业ERP系统在内的各方信息系统,实现实时信息交互,通过强调交易信息的及时监控,从传统供应链金融强调对实物控制逐步过渡到对物流、资金流、商流等信息的监控。在此基础上,依托核心企业、物流企业和交易市场三类平台,整合外部信息资源,运用大数据分析,创新信用评审方式,探索开发系统信息流监管类融资产品。

(四)推动供应链金融电子化、线上化操作,扩大“智慧供应链金融平台”行业应用。

在融资产品和资金管理环节,运用“智慧供应链金融平台”、银企直连、企业网上银行等电子化渠道和方式,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强化信息交换。

(五)鼓励1+N供应链金融业务专业化经营管理。

紧跟业务创新步伐,建立完善供应链金融评级、调查、审批及贷后管理专属工具,鼓励有条件的分行实行以专业集中化经营为导向的组织架构创新,充实分行供应链金融专家队伍,建立健全支持供应链金融创新发展的中后台体系。

(六)坚持信用风险与操作风险防控并重。

控制风险高发行业和区域授信占比,保持结构均衡;加强操作合规与流程控制,严格防范因核心厂商或监管方责任造成的信用风险,坚决杜绝虚假贸易背景、重复质押、贷款挪用等合规风险,确保供应链金融资产质量。

三、1+N业务界定

(一)“1”与“N”之间存在稳定、长期的商务合作关系,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原则上双方合作一年以上,核心企业的专营销售或专供企业可适当放宽合作年限。

2.合作关系明确,可提供核心企业的供应商认证、销售授权,或商务合同、

合作协议等。

3.核心企业对上下游或链内商务合作企业实行明确的、相对统一的商业模式和资金结算方式。

4.“1”与“N”的商务合作限于采购、销售、特许经营、租赁、物流监管、商务撮合、资金结算等。

(二)“1”对“N”的融资承担下述以降低融资风险为前提的一种或多种责任。

1.“1”对“N”的融资提供还款保证,如担保、商品回购等。

2.“1”具备较强的管理能力,有助于“N”正常经营及偿还贷款,包括以下方式:

(1)“N”不能正常还款时,由“1”通过在下游企业之间调剂销售偿还贷款;

(2)融资期间,“1”可向银行提供“N”的经营信息,如向银行开放或对接内部管理系统、应收账款确认、采购信息确认或其他有效方式;

(3)“1”具有成熟的管理手段对“N”的资金流或物流进行监控,从而降低银行信贷资金被挪用或拖欠的风险。

(三)1+N贷款用途以满足与核心企业的商务活动为目的。

1.“1”的下游企业贷款用途限于向“1”支付款项,并全额采用受托支付方式。

2.“1”的上游企业贷款用途限于购买用于组织生产“1”所采购产品所需的原材料等。

3.物流监管和交易平台类“1”的链内企业贷款用于限于与“1”商务合作相关的采购支付和生产经营。

第二节准入标准管理

1+N业务核心企业“1”、上下游企业“N”在符合总行信贷政策的前提下,还应当符合以下管理标准,对1+N业务涉及的交易商品除符合总行政策及相关制度以外,还应符合以下标准:

指标名称底线标准

“1”符合条件

①产品成熟、技术领先、经营稳定或快速发展的龙头制造类企业。

②管理规范、渠道顺畅、销售稳定的商贸类企业。

③品牌突出、连锁经营或具有区域优势的服务类企事业单位。

④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系统先进的仓储物流机构。

⑤具有真实贸易基础,一定交易规模(原则上年20亿以上)和较强发展潜力的自营或商业撮合交易平台。

⑥生产、贸易和服务类核心企业销售额原则上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

“N”符合条件

①“N”仅限于企事业单位,不含终端消费客户(采购用于生产、经营的设备且核心企业提供统一保证条件的除外)。

②结合核心企业对上下游和链内企业管理要求,整体评价不在后10%之列的。

③“N”在银行、核心企业的信用、结算记录良好。

④“N”的家数不少于5家。

抵质押及监管商品符合条

①商品价格相对稳定并易于确定。

②商品易于保存且不易变质,不属于国家有关部门明文规定的易燃、易爆的商品,不属于易变形、易挥发、易变质的商品。

应收账款符合条件

①应收账款基于真实合法的贸易背景。

②贸易基础合同中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清晰明确,交易标的明确,卖方履行交货义务后卖方的付款责任明确,没有允许买卖双方进行债务抵消的条款。

③非企业集团内部账款,或者可能用于授信申请人与应收账款债务人之间对销或轧差。

④出质人对应收账款有充分的处置权,应收账款未转让、未设定抵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且不存在法定禁止或贸易合同约定禁止质押或转让的情形。

第三节1+N业务目标市场

一、1+N营销客户群

(一)核心企业“1”

核心企业方面,重点选择国内外知名大中型企业、行业龙头、细分市场领先企业。同时,为扩大我行供应链金融市场覆盖面,我行应扩展核心企业范畴。鼓励挖掘细分领域的“隐形冠军”企业。对于集中度不高,生产厂商相对分散的行业,可将细分市场产品占有率居前,在分销渠道中认可度高的企业认定为核心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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