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社会是现实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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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社会是现实的社会

随着国际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及其功能的飞速扩张,"网络图书馆"、"网络学校"等等纷纷问世。由于"网络图书馆"没有现实世界中图书馆所应有的房屋、书架和管理人员,"网络学校"也没有现实世界中学校所应有的教室、课桌和教师,它们只是发挥着同现实世界中图书馆、学校完全一样的功能,所以它们通常被人们称为"虚拟图书馆"、"虚拟学校",等等。相应地,"网络社会"也就被很多人称为"虚拟社会"。这一点可以从一些学者的论述中得到验证,如詹姆斯·特拉菲尔在《未来城》一书中就有"不真实的生活社区"和"虚拟城"的说法。

实际存在,长期存在着"唯名论"和"唯实论"的争论。对"社会"持"唯名论"观点的人坚持认为,真实存在着的只是一个个有血有肉的、活生生的个人,作为这些个人不同层次上的"集合",如"群体"、"阶级"、"社会"等等,只是一个个名称,并非真实的存在;对"社会"持"唯实论"观点的人则认为,"群体"、"阶级"、"社会"等等同一个个有血有肉的、活生生的个人一样,也都是真实的存在。有些社会学大师则兼有上述两种不同的观点,如马克思笔下的"阶级"就有"类"和"实体"两种不同的含义,达伦多夫也把"群体"分为徒有其名的"准群体"和真实存在的"利益群体"两类。

尽管不能说"唯实论"最终战胜了"唯名论",但"唯实论"始终占据着社会学的主流地位则是不争的事实:显赫一时、却又针锋相对的结构功能主义和冲突主义,都对"社会"持有"唯实论"的立场;达伦多夫等人的理论分析趣旨显然不在于仅具有潜在利益的"准群体",而在于具有显在利益的"利益群体";马克思承认无产阶级作为"自在阶级"时仅仅是个"类",但却期待着它进一步发展为"实体"即"自为阶级",去完成自身伟大的历史使命。社会学的传统和主流,就在于把作为人们互动、交往而形成的"关系"、"网络"即社会看成是真实的存在,并把它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如果仅仅把看得见、摸得着的物品,有血有肉的、活生生的个人看成现实的存在,而把作为人们相互交往、相互联系所结成的"群体"、"社会"仅仅看成是虚拟的名称,那么就不会有社会学的今天,更不会有社会学辉煌的明天。按照社会学的传统和主流观点,我们当然得承认网络社会是客观的现实的存在。

哲学视角其次,从哲学上看,"现实"究竟是什么?"现实"有两重意思:其一,现实是"自在的",也就是说,它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是外在于人的意志的。其二,现实是"实在的","实在"是相对于"自在"而言的,"实在"是对"自在"的意识。通常人们说某物是现实的,不仅意味着该物是一种"自在",它确确实实地"在"。而且意味着该物是一种"实在",即它"被意识到在那儿"。比如,鞋里的一粒砂,对于穿鞋的人,它是现实的,因为它不仅确确实实在鞋里,而且还硌脚。但对于其他人,砂并不是一种"现实",虽然它"在那儿",但它并没有被意识到。除非他通过穿鞋人的痛苦表情或言语知道有一粒砂,砂对于他才是一种现实的存在。所以,詹姆斯在其代表作《心理学原理》中指出,某物是现实的,意味着此物和认识者自身发生了某种关系。那么,网络社会是不是一种"现实"呢?这就要看,它是不是既"自在"又"实在"。显然,网络社会是自在的,它的组成部分--电脑、Modem、网民这些东西都是确确实实存在着的。同时,它又是实在的,对于众多的网民来说自不待言,每天的上网已经充

分说明网络社会是现实的。对于没有的人来说,网络社会也是现实的。整天的宣传和报道,已经足以使人意识到网络社会的存在,虽然他们可能不太清楚互联网为何物。只有对那些生活在极其落后地区的人们,网络社会才不是一种"现实",仅仅是一种"自在"。从强调整体的社会学角度,我们说网络社会是现实的。

以往的学者认为"网络社会是虚拟的",他们出错的根源在什么地方呢?

我们先来看看"网络社会是虚拟的,因为它不是自在的"这种观点。这种观点可能是源于夸大了电脑与人相互关系中电脑所提供的各种虚拟的游戏、各种虚拟的生活环境,把它推广到了网络社会。人与电脑的关系本质上是"人--物"的关系。网络社会则不然。齐美尔说过:"当人们之间的交往达到足够的频率和密度,以至与人们相互影响并组成群体或社会单位时,社会便产生和存在了。"网络社会完全符合这一定义,也即"网络社会"必然表现为"人--人"的关系。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为"人--电脑--人"的关系,但本质上仍然是"人--人"的关系。确实,网络社会中有很多东西是虚拟的,比如游戏,人们在一个虚拟的世界中扮演角色。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这些只是网络社会中的一部分,如前所述并非网络社会的本质。正如我们不能因为梦境是虚拟的而说整个生活是虚拟的一样,我们不能因为网络社会中的一部分是虚拟的而说整个网络社会也是虚拟的。

我们再来看看"网络社会是虚拟的,因为它不是实在的,不能被人们所意识到"这种观点。形成这种观点主要是因为网络社会中各种虚假的信息太多,有时候,你甚至都不知道你在网上多年的好友究竟是男还是女。但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又何尝不是如此呢?戈夫曼在其构建的"戏剧分析理论"中就指出,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都是带有"面具"的。只不过在网络社会由于人们不能够直接地接触,因而这一方面使得能够用来作"面具"的材料更加广泛,平时不能用来做"面具"的材料(如性别)这时也可以用了;另一方面,使得人们识破"面具"更加困难。但这两点并不足以将"网络社会"同人们长期生活于其中的"日常社会"根本地对立起来。作为人与人交往结果的"网络社会",在本质上同于"日常社会",它是"日常社会"的一部分,"网络社会"与"日常社会"的关系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不过,也许以后随着"网络社会"的发展,"部分"有可能会逐步成为"整体"。这也正是我们研究"网络社会"的意义之所在。

三网络社会是全新的社会存在方式

尽管"网络社会"与"日常社会"在"人--人"的关系方面没有本质的对立,因而它也是一个现实的而非虚拟的社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它与"日常社会"就没有任何区别。实际上,网络社会有着与以前所有社会形态(包括农业社会和工业社会,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伦理社会和法理社会,或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等等)都不相同的特点,这些特点足以使之成为有别于以前所有社会形态的一种新的社会存在方式。按照安东尼·吉登斯的说法,社会是以一系列其他系统性关系为背景,从中'凸显'而出的社会系统,而社会系统又根植在这些系统性关系之中。"简言之,社会是按语言文字的使用习惯,这里本应采用"社会形态"的提法。考虑到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社会形态"概念特指作为一个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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