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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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
摘要:行政执法是行政管理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行政执法的质量不仅对于行政主体的形象和预算有着直接的关系,还会直接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以及社会的公共管理秩序。关于当下的行政?谭ù嬖诘奈侍猓?既有行政主体管理思路和方法的问题,也有立法和制度设计的问题,本文主要通过对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实现行政管理秩序的优化。
关键词: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权力行政相对人
一、我国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行政执法的目的是为了履行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职责,这是国家公权力在社会管理中的体现。然而在实践中通常提到的行政执法不仅仅是行政主体,也包含了行政主体委托的行政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主体,而且随着行政管理的不断发展,个人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具备了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的可能性。概括而言,行政执法就是具备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主体按照法定程序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物
和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管理的一种执法行为。然而随着行政执法主体的扩大和行政执法范围的不断细化,越来越多的执法问题逐渐暴露出来。
(一)程序不当
程序混乱是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常见问题,程序是保证公平和限制权力肆意扩张的有效途径,然而当下的执法过程中常常存在不按程序执法,或者是先执法后“程序”现象,这种程序不当的情况,很难保证公正执法,大大提高的执法的肆意性。虽然法律对于行政执法有着监管,但是部分行政执法主体往往有着多套工作程序,对待监督检查的是一套工作程序,这种工作程序主要是用于公开政务,监督检查之用,另一套就是自己日常的工作的简易程序。这种表里不一的执法程序,不仅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还破坏了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
(二)执法失衡
关于执法失衡主要针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没有做到同等
情况同等处理,不同情况差别处理,这在行政执法主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时尤为明显,比如对于行政处罚的问题,行政处罚是存在浮动区间的,但是却没有具体的标准,这就会导致行政执法主体对A处罚高,对B处罚低的情况出现。执法失衡一方面是行政执法不公,另一方面表现为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信赖保护利益的缺失。这种信赖保护利益的缺失一方面表现为行政执法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缺乏稳定性,另一方面较为严重的信赖保护利益的缺失就是执法行为直接侵犯
行政相对人权益。市场经济关系的复杂化和秩序控制的专业化使得行政执法的程序和环节越来越多,而且很多环节是没
有具体的执法标准的。行政执法的管理对象往往是公共资源,社会经济秩序,信息规范等无形对象,这种以有形管理无形的过程中就给了行政执法主体自由裁量的余地。
(三)执法权力的扩张
行政权力天然就有着扩张的趋势,而行政执法权力当然属于行政权力的一种,其扩张是一种天性,是公权力发展过程中必然出现的现象。行政执法应当在合法的程序内,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人和事物进行管理,但是市场经济环境中,各种新的社会关系的出现就使得行政执法主体要不断的调整
其执法的范围,比如某行政执法主体是以环境资源为主要的执法对象,在出现了雾霾之后,其执法的范围自然就将雾霾所涉及的社会关系纳入其中。这种权力的扩张是合理的,但是当扩张的合理化成为普遍意识之时,就逐渐出现了通过套用性质执法目的随意扩大行政执法范围,甚至以权谋私的现象的出现。
二、关于解决我国行政执法问题的对策
(一)完善执法程序
程序是限制权力扩张的有效机制,笔者以为要想实现对于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就要制定合理完善的执法程序。在执法程序设计的时候要考虑三个问题,第一是执法程序是否能够起到规范行政权力的作用;第二要考虑行政执法程序能否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不受侵犯;第三要考虑行政执法程序
是否会受到行政执法主体的规避。具体而言,应当在行政执法直接接触行政相对人的环节设计其执法行为的有效与否,比如行政执法者在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检查或者处罚时必须
要有执法的依据,并告知执法的原因,目的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等,并且要允许行政相对人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确定其执法程序的合法,当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执法主体程序缺失或不当之时可以直接拒绝其执法,并有权让行政执法主体离开其生产经营范围。
(二)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
首先,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将行政执法主体的职权和责任公之于众,并且要将权力清单与责任清单与本地区其他执法主体进行比对,尽量避免执法真空区和重复执法的想象:其次,应当实现程序的证据化和透明化,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并在录音录像中清晰展示执法的依据和批准的部门,并要当场详细告知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救济途径;最后,要实现行政要扩大主动公开政务的范围,对于那些依照申请公开的执法内容,要可能的简化申请的手续,尽量实现网上申请网上公开,便利社会的监督。
(三)实现救济途径的独立性
很多行政相对人在权益受到侵害之后往往很难去维护
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是标的较小,诉讼成本高的情况,行
政相对人往往无法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通过行政复议等由于多是同系统上级复议审查,难免出现同一管理思维的审查限制。因此,笔者以为应当实现行政救济途径的独立性,避免上级审查下级的现象,要尽可能加强司法介入,并降低诉讼成本,缩短诉讼周期,以方便行政相对人维护权益,也使行政执法主体减少执法肆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