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典型模式及法律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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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浩律师,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管委会秘书长、金融证券部律师。
张浩律师专业领域为金融证券、公司与商事,为多家私募股权基金、互联网金融公司及融资租赁公司提供交易架构设计、法律文本起草与审核、尽职调查及商业谈判等服务。张浩律师在新三板挂牌法律服务方面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交流邮箱:zhanghao@
导读:
春节假期刚结束即被媒体曝出的P2P网贷平台‚上海百银财富‛跑路事件,涉案金额高达2亿元人民币,再一次预示着P2P网贷平台持续跑路风潮在2015年将愈演愈烈。业内人士预测,2015年将成为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元年,相关法律法规将出台。
2013年以来,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中国经济领域最受关注同时也是最受争议的话题。金融行业本身就是一个要求不断进行模式创新、产品创新的行业,与互联网结合后,无论是运用互联网思维创新金融模式、金融产品还是借助互联网技术实现金融脱媒,充分释放传统金融产品在个人端和散户端的巨大能量,这两年的国内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实践都给我们呈现了一个可以称得上多姿多彩的景象。但是,也就是在这样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一方面由于立法及监管政策层面的缺失及滞后,另一方面在市场需求旺盛的不断刺激下,互联网金融行业可谓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但是模式及产品的创新要想在市场上获得充分认可并持续运转,合法合规等风控工作成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必须正视的问题,因此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研究也就十分必要了。
互联网金融典型模式及法律风险分析
2003年,支付宝的成立宣告国内互联网金融的发端,2007年以P2P(Peer to Peer)网络借贷模式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开始在国内发展,但互联网金融真正进入大众视野,还是由于2013年余额宝的横空出世,也正是余额宝让互联网和金融的融合骤然升温,加上近几年国家金融政策的不断调整,各大银行开始收缩放贷资金,P2P网络借贷的蜂拥而至以及各类众筹模式的不断试水,让2013年成为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元年。
2013年以来,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中国经济领域最受关注同时也是最受争议的话题。金融行业本身就是一个要求不断进行模式创新、产品创新的行业,与互联网结合后,无论是运用互联网思维创新金融模式、金融产品还是借助互联网技术实现金融脱媒,充分释放传统金融产品在个人端和散户端的巨大能量,这两年的国内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实践给我们呈现了一个可以称得上多姿多彩的景象。但是,也就是在这样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一方面由于立法及监管政策层面的缺失及滞后,另一方面在市场需求旺盛的不断刺激下,互联网金融行业可谓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但是模式及产品的创新要想在市场上获得充分认可并持续运转,
合法合规等风控工作成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必须正视的问题,因此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研究也就十分必要了。
有人认为现在互联网是六大模式,也有认为是八大模式,但无论如何,互联网金融在中国才刚刚起步,在国外快速发展也不过是近十年的时间,所以,面对不断在变化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现在也无法归结其到底有多少种模式,哪怕是一种模式也会产生诸多变种,比如P2P网络借贷就衍生出了P2B或者称为P2C即个人对企业借贷,而在这些模式中按照平台性质可分为纯信息中介模式、债权转让模式等,按照抵押担保来源又可分为第三方担保公司模式、债务人自身担保模式等。是故,本文将就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典型模式予以介绍,并综合分析这些典型模式存在的法律风险,以期引起行业从业人员的充分重视。
一、互联网金融典型模式
(一)P2P网络借贷
以拍拍贷及陆金所为代表的纯借款信息匹配模式,借贷双方直接签订借贷协议,P2P网贷平台仅为借款人提供信息发布,贷款人根据借款人提交的认证资料和其他信用状况决定是否出借资金,网站仅充当信息中介平台的角色。不同的是陆金所在借款时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为借款人进行担保,借款的发放和回收也由陆金所代为办理。
以宜信为代表的债权转让模式,借贷双方不直接签订借贷协议,而采用第三方个人先行放款给借款人,再由该第三方个人将债权转让给投资者。第三方个人一般为P2P网贷平台的内部核心人员或者关联人员,P2P网贷平台通过对该第三方个人的债权进行金额拆分和金额错配,将其打包成类理财产品的债权包,供投资人选择。
根据P2P网贷平台的法律性质,目前国内P2P网络借贷主要分为以上两种模式,其中以债权转让模式为主流。
(二)众筹
众筹翻译自国外crowdfunding一词,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香港译作‚群众集资‛,台湾译作‚群众募资‛,是指一种向群众进行募资以支持发起的个人或组织的行为,用于包含灾害重建、竞选活动、科学研究、艺术创作等活动。现代的众筹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方式发布筹款项目并募集资金,具有低门槛、多样性、依靠大众力量、注重创意的特征。
众筹主要模式中债权众筹即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其一定比例的债权,未来获取利息收益并收回本金,从这个定义理解,目前国内的P2P、P2B 网络借贷均可视为债权众筹,国内代表性平台有拍拍贷、积木盒子;
股权众筹即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其一定比例的股权,国内代表性平台有天使汇、大家投;
回报众筹即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产品或服务,国内代表性平台有点名时间、追梦网;
捐赠众筹即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无偿捐赠。国内代表性平台有新浪微公益、腾讯乐捐。
(三)第三方支付
本文开篇即提到早在2003年支付宝的成立即宣告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端,
但第三方支付作为互联网金融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直至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才正式将其纳入国家监管体系,支付宝也拥有了合法身份。
从广义上讲第三方支付是指非金融机构作为收、付款人的支付中介所提供的网络支付、预付卡、银行卡收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从狭义上讲第三方支付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非银行机构,借助通信、计算机和信息安全技术,采用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在用户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间建立连接的电子支付模式。
目前,除了大家熟知的中国银联和支付宝外,具有代表性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还有依托于自有电子商务网站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财付通以及独立第三方支付平台快钱支付、易宝支付、汇付天下等。
(四)大数据金融
大数据金融是指依托于海量、非结构化的数据,通过互联网、云计算等信息化方式对其数据进行专业化的挖掘和分析,并与传统金融服务相结合,创新性开展相关资金融通工作的统称。
大数据金融按照平台运营模式,可分为平台金融和供应链金融两大模式。两种模式代表企业分别为阿里金融和京东金融。笔者结合服务的客户单位的发展实践以及对行业产业化的理解,可以预见的是诸如融资租赁行业、物流行业等行业大数据的采集及分析也将进一步丰富大数据金融发展的内涵。
(五)互联网金融门户
互联网金融门户是指利用互联网提供金融产品、金融服务信息汇聚、搜索、比较及金融产品销售并为金融产品销售提供第三方服务的平台。
根据互联网金融门户平台的服务内容可分为第三方资讯平台、金融产品垂直搜索平台以及线上金融超市。第三方资讯平台以网贷之家为代表,其主要提供全方位、权威的行业数据及行业资讯;垂直搜索平台以融360为代表,投资者可在金融门户上可以快速地搜索到相关的金融产品信息,线上金融超市以91金融超市为代表,其集聚着大量金融类产品,利用互联网进行金融产品销售,并提供与之相关的第三方服务。
(六)网络虚拟货币
网络虚拟货币是一种计算机运算产生或者网络社区发行管理的网络虚拟等价物,可以用来购买一些虚拟的物品,比如网络游戏当中的衣服、帽子、装备等,代表有腾讯公司的Q币以及各类网络游戏币等,除此之外,虚拟货币还包括主要用于互联网金融投资,如有人接受,也可以作为新式货币直接用于生活中使用的代用货币,如比特币等。
像腾讯的Q币、亚马逊币跟比特币代表的这一类网络虚拟货币不一样,它是一个封闭运行的虚拟货币,不能随便拿到市场上购买其他商品,也不能兑换成现金,对实体经济不会造成很大的影响,并且已经成为腾讯和亚马逊的重要收入来源。而比特币2013年大行其道,成为席卷全球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特殊力量,在中国也掀起了一股‚比特币热‛,接受比特币的中国商家数量也是日益增多,由于比特币投资领域问题频现并开始渗入实体经济领域,其在中国的迅猛发展也吸引了监管层的注意,2013年底,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工信部等部门出台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比特币俨然已经成为互联网金融模式中虚拟货币的代表,因此本文涉及分析互联网金融模式中网络虚拟货币的法律风险将以比特币作为代表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