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__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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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
本章要掌握的基本内容:
1、我国特殊教育相关法规、政策及解读
2、国际相关重要法规及文献解读
一、特殊教育相关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权。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1982年12月4日通过。
第45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抚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二)教育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年3月18日颁发
第10条: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38条: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通过,第2、6、11、19、31、43、57条有相应规定。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第三十一条: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第四十三条: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通过
第9条规定: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招收。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通过,第7条、15条、32条规定。
第7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
第15条规定: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接纳残疾学生。
5.《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28日通过。P38重要法律,划下
6.《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4月3日通过,第18条、38条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通过。第10、28、70条规定。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起草制定。
1.《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8月23日由国务院颁布。第一部有关残疾人教育的专项行政法规。
——请划下来,重要,P39上面部分。
2.《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3月12日由国家教委和国家体委颁布。
第9条有相关规定。阅读P39中上部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1992年3月14日发布。
第26、32条规定。阅读P39中下部分。
(四)部门规章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
1998年12月2日由教育部颁发。
P39下面部分。请划下来,重要。
(五)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1.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3年2月6日上海人代会通过。第19、20、21、22、23、24条规定。阅读了解P40
2.《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04年11月25日上海人代会通过。第17、18、19条规定。阅读了解P41
(六)政府的规章
1.《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1994年7月由教育部颁发。
阅读了解P41
2.《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2003年3月由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联印发。
了解P41
3.《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计划纲要》(2006-2010年)》P42页阅读了解内容
各种教育法规规定了做什么,但没有规定怎么做,因此,操作性不强。
二、重要法规与政策解读
(一)基本概念
在我国,残疾人教育与特殊教育并不完全等同。
特殊教育以视力残疾、听力残疾和智力残疾儿童为主要对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更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中华人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2条)
(二)发展方针
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三)管理与教育职责
特殊教育的管理与教育职责涉及国家、社会实践、学校及家庭出身等各个层面,在管理和教育过程中应各司其职。
(四)教育安置方式
1.普通教育方式
2.特殊教育方式
(五)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
1.教学内容: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技术教育。
2.教学方法:适用性和针对性,个别化教育计划和资源教室。
(六)师资
1.师资培养与培训:
残疾人教育都是资格证书制度。
2.师资待遇:
师资培养问题:一是专门从事特殊儿童教育的特殊教育教师;二是普通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师资待遇:特殊教育教师享受特殊教育津贴,基本工资比普通学校教师高15-25%。
三、补充:台湾特殊教育进程及法规
20世纪50年代以前,以民间办理为主。
60年代起,政府开始关注特殊儿童的教育问题。
70年代,逐步以行政法规规范与推动特殊教育。
80年代,不仅颁布了现行的《特殊教育法》以及《特殊教育法施行细则》,还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法规。
90年代以来,特殊教育立法力度加大,相关规范日趋健全。
第二节特殊教育相关国际文献与重要法规
一、特殊教育相关国际文献
(一)《萨拉曼卡宣言——关于特殊需要教育的原则、方针和实践》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94年6月10日通过。
宣言声明:每个儿童有受适当教育的权利,并以全纳教育来导向(阅读P49)。
宣言呼吁各国政府:改善制度给予政策和预算等具体实施办法(阅读
P50)。
(二)《特殊需要教育行动纲领》
1994年6月10日通过。
目的:向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国家资助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其他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