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芯片加工封装质量协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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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代工品质保证协议

甲方:

乙方:

为保障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代工产品和服务满足甲方的质量要求,防止因产品或服务质量不满足要求而对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

1抽样验收规则

1.1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产品验收时,抽样方案按最新版本的GB/T2828一般Ⅲ级水平(AQL=0.4)的抽样标准对每批实施检验。

1.2为了保证甲方对产品的有效识别,乙方须按与甲方确定的出货包装规范进行出货;出货时须以邮件的形式向甲方提供出货通知和出货检验报告。

1.3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向甲方供货,由乙方引起的一切品质问题由乙方负责;

1.4甲方的来料检验和乙方的出货检验执行的标准必须是经过甲乙双方协商认可的最新标准。乙方若有新的检验标准要及时与甲方沟通,不可自行更改检验标准,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

2质量控制

2.1为保证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代工物料持续满足甲方的要求,乙方应建立并保持实施文件化的品质管理系统,并向甲方提供证实,甲方为了实现对乙方提供物料的质量控制,在事先通知乙方后可以组织品质、技术和采购等部门对乙方建立并保持实施的品质管理系统进行监督检查,乙方应在甲方承诺其技术、业务等营业性机密信息受控的条件下给予充分的合作;

2.2乙方必须具备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并有计划提高质量保证能力;

2.3乙方为甲方代工的产品所使用的原材料必须经过乙方认定,乙方为甲方代工的产品所使用的原材料信息由乙方保持记录备查;

2.4对于供应链的风险评估要求如下:乙方必须对其生产,原料以及二级资源的供应能力进行风险评估,此评估至少应包含产地,人工,原料,设备等支持性因素;

2.5乙方应对原材料进行严格的进货检查,建立和保存进货检查的原始记录和供应商档案,如乙方不具备某项材料进货检查条件时,应建立委托检查制度;

2.6乙方对产品生产过程中所有生产和检测数据应保存归档5年,甲方若有需求乙方有义务提供甲方所需的数据,乙方须对关键参数实施SPC控制。

2.7甲方每月对乙方代工产品品质及服务进行综合评分,(依《供应商绩效表》进行评分) 。如果评分结果显示为黄灯区,甲方会及时对乙方发出警告;如果两个月都为黄灯,甲方则会向乙方发出《供应商纠正预防措施报告》(SCAR)并要求立即改善警告;如果三月都为黄灯或有一月为红灯,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合格供应商资格;

2.8乙方将甲方所需的产品全部或部分委托给第三方制造时,需得到甲方书面同意。乙方

承诺第三方代工的产品能够达到甲方对产品的要求,并对第三方制造的产品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甲方有权提出对第三方质量体系保证能力进行调查,同时乙方须予以积极协助;

2.9 乙方生产和检测设备、材料、工艺、测试程序等发生变更时,必须在产品生产之前,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若乙方违反此条给甲方造成损失,将以实际损失赔偿甲方;

2.10

必要时,经双方协商由甲方派出相关人员在乙方驻厂,对乙方制程进行监控,乙方应予配合。

3 质量保证

3.1 乙方保证为甲方代工产品的每批良率大于99%,该良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良率=1-合格晶粒数

该批晶圆对应的乙方造成的不良品数CP 乙方造成的不良品数由甲乙双方讨论确定;

对于未达到99%的部分,乙方应按照芯片的成本价的1.1倍赔偿甲方;

3.2 如果甲方对乙方的来料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则对此批来料,甲方有权采取退货或要求乙方就地筛选等措施;如果乙方委托甲方执行筛选,则应支付甲方相应的筛选费用,筛选费用按100元/人/工时算;

3.3 如果乙方在加工过程中出现破片,乙方应立即(24小时内)通知甲方;对于损坏的芯片,乙方应按其成本价1.1倍赔偿甲方;

3.4 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的不良率有所上升,即使没有升到乙方所保证的最高不良率以上,乙方也有责任采取措施抑制上升趋势,降低产品不良率;

3.5 在产品量产后,乙方应对为甲方生产的产品定期做可靠性实验,以验证产品的可靠性,并将可靠性实验的结果通知甲方。

3.6 质量责任期限:从出货之日起3年内。

3.6 可靠性保证

3.6.1 可靠性考核按照JESD22

(TCT:JESD-A104B,PCT:JESD-A102C,THT:JESD-A101B,HTST:JESD-A103B,)考核条件及标准进行考核。

3.6.2 表面贴装产品全套可靠性考核项目(样本数:45颗):

Preconditioning(预处理)MSL (Bake 125C 24hrs+30℃/60%RH 192hrs+Reflow 3次)/TCT+PCT+THT+HTST,考核标准为电性能通过。(考核条件参照上述相对应JESD 标准)

3.6.3 乙方保证产品吸湿等级为MSL3,进行考核。

3.7 乙方必须保证给甲方所供物料的一致性,如由塑封料及其它封装材料品质波动,导致甲方产品发生品质变化(包括可靠性、电性能等),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甲方的所

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客户罚款、运费、交通费、人工费用等)。

3.8 乙方需根据甲方要求定时提供相关可靠性报告、环境物质检测报告,且保证相关认证报告必须是真实的、有效的;否则,由此造成甲方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4质量异常处理

4.1甲方发现异常或考评时不合格,甲方将出具《供应商纠正预防措施报告》(SCAR)反馈给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给出答复,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SCAR 报告并反馈给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后,再次提交产品由甲方重新安排认定,如仍不合格,甲方有权撤消此后的一切定单或合同,并取消其供应商资格;

4.2乙方应指定一名职员作为甲方品管部门的质量信息反馈负责(联络)人,乙方指定的负责(联络)人将每季度乙方的《品质季度报告》汇总后电邮或传真给甲方。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指定的质量信息负责(联络)人发生变化,应在一周内通知对方;

4.3对于乙方代工的产品在甲方或其相关方发生重大品质事故,甲方可要求乙方派出资深技术或品质工程师进行现场支持,拿出解决方案,乙方须予以配合。乙方须在五个工作日内赶到甲方处,或在双方协商确认的时间内赶到甲方处。

5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处理

5.1甲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不良品寄回乙方,运费由乙方承担;

5.2甲方对性能不良的产品做分析,以区分不良品由哪方造成。如果无法明确判定不良品由哪方造成,则应针对具体的不良现象,以共同承担为原则,甲乙双方协商如何承担此部分不良品的损失;

5.3因乙方品质责任而导致甲方产品被客户退回,或因此而导致质量索赔事件,由乙方按实际损失赔偿给甲方。

6其他

6.1本协议附件是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

6.2在没有经过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能将本协议或者由本协议约定的任何权利或者义务转让、转移、委派或者处置(无论是通过明示的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的操作或其他形式);

6.3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规定、约定或者条件被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为是无效的、无用的或者不可实施的,其他的条款应当仍旧具有完全的效力而不受无效条款的影响;

6.4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之前签订的所有协议中与此协议发生冲突的条款应以此协议为准;

6.5本协议每隔3年买卖双方需重新确认内容是否适宜,并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重新签署协议,质量协议的有效期随买卖双方业务规定终止的时间。

6.6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条款的规定和要求,因任何一方违背协议而发生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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