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融资项目法律服务合同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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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法律顾问服务协议

协议编号:

协议签订地: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重要):_________ 电话邮箱

地址:

乙方:XXX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地址:

第一条甲方聘请乙方担任甲方的融资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融资相关法律顾问服务。乙方经甲方同意,指派律师(下称顾问律师)担任甲方融资项目首席法律顾问。

第二条乙方律师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执业标准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乙方服务内容

1、参与甲方与投资方谈判,提出可行性建议,在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为甲方争取更大优势与利益。

2、向甲方提供有关在融资过程中把控企业控制权、关键资源控制权的法律意见,以及关于“对赌”风险的法律意见。

3、起草融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文件。

第四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成立融资项目小组负责为甲方提供融资法律服务,在工作中乙方律师应进行业务分工,发挥集体智慧,力求制定最佳处理方案。

2、双方可通过电话、传真、会见等方式进行沟通,及时解决问题。

第五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发展规划、工作计划、组织机构设置、人员调整变化等情况,便于乙方更好地提供服务。

2、甲方须成立专门的小组或指定负责人,配合乙方工作,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3、甲方应及时向乙方律师提供办理甲方交办事务所需要的有关文件资料、情况说明(包括办理事务的详实背景情况和基础材料),并保证所提供之资料和事实及所作之陈述并无虚假,如甲方故意隐瞒事实及捏造有关资料和证据,乙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已收取的法律服务费不作退还。

第六条保密

1、甲乙双方对本协议的内容及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应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事先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本协议及获得对方的项目材料、书面报告等相关信息与文件。

2、上述保密约定在本协议期限届满或被撤销或解除之后两年内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

3、上述保密义务不适用于如下信息:公共领域里的信息;非由于具有保密义务方的原因已经为公众所知的;由具有保密义务方以外其他渠道被他人获知的信息,这些渠道并不受保密义务的限制;由于法律的适用、法院或其他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而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服务费用

本融资项目法律服务费用元(大写:)。上述法律服务费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付清。

第八条其他有关费用及支付

1、乙方需要出差外地办理业务(天津市行政区域外),需要发生差旅费的,甲方应当先行向乙方预付估算的差旅费。

2、乙方在办理甲方委托事项过程中发生的行政、鉴定、评估、公证等相关部门收取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3、乙方在办理甲方委托事项过程中发生查询费、复印费、翻译费、调查费等实际开支,以及甲方同意支出的其他费用,由甲方承担并实报实销。

4、乙方办理上述1、2、3项的法律事务完毕后,应及时凭有效票据与甲方结算费用。

第九条其他约定

1、乙方顾问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等,做出的法律分析、处理方案或法律建议、结果预测,仅作为甲方做出独立判断、决策的参考,不构成乙方或乙方顾问律师对甲方法律顾问事务处理结果的承诺或担保。乙方顾问律师就法律顾问事务处理结果对甲方作出的任何承诺或担保无效,对乙方均无约束力。

第十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与解释。

2、凡因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自一方提出协商,三十日内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或一方不愿通过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将该等争议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协议生效、变更与解除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有效期,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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