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S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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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S合作协议

甲方:岳阳市巴陵伊爱汽车安防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青年东路道路运输管理局六楼

乙方:中国电信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岳阳市八字门电信大楼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优势互补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条款,结合双方实际,经过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合作协议,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一、项目合作内容及价格

客户预存相应的电话费,甲方送CDMA制式GPS(包安装)产品一台和CDMA车载电话一部,免一年服务费。乙方送等额的话费和双网双待CDMA手机一台;

资费价格:

二、双方责任

1、甲方权利和义务

(1)按照承诺,赠送客户CDMA制式的GPS一台和CDMA制式车载电话终端一台。

(2)保证客户安装CDMA制式的GPS和CDMA制式车载电话终端产品符合国家相关质量认证标准,并向客户提供产品《合格证》及《保修卡》,享受国家有关产品的三包政策。

(3)负责与每一位客户签订使用GPS的服务协议,如因服务不到位导致车辆被盗或车辆被损均由甲方负责相关处理和赔偿责任。

(4)凭乙方的收费发票和收费凭证(两证齐全)给客户安装CDMA 制式的GPS和CDMA制式车载电话终端,安装时间为两个工作日。

(5)通知并督促客户及时缴纳通信费用,保证GPS数据的传送

和手机语音的畅通,确保客户的利益不因欠费停机带来的损失。

(6)与客户签订的使用GPS服务协议,乙方须认可,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7)负责对乙方的营业员和促销员进行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产品安装、产品功能、售后服务等。设置24小时客户咨询热线电话。

(8)全力配合乙方做好活动开展宣传工作,完成广告策划、营销假意等工作,并全程提供技术支持。

2、乙方权利和义务

(1)按照承诺,客户预存话费,送等额的话费和对应的CDMA 手机一台。

(2)乙方受理业务时与客户签订使用协议,负责对余额不足的客户进行话费催缴,如未及时缴纳通信费用,造成数据卡或语音卡停机的后果由客户承担。

(3)做好此项业务的宣传,并在营业厅开设专业台席和摆放双方赠送的产品的展示柜,提供位置摆放宣传资料和不同套餐的资费栏。

(4)负责向客户开具所得金额发票,并给予客户相应的通信使用协议和剩余部分金额的收费凭据。

三、协商事宜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双方在合作期间,如遇乙方业务重大变化,经乙方申请并经

甲方同意后,协议可终止;如甲方因政策因素需对项目资费进行调整,需经乙方同意后按新的资费标准执行;如甲方、乙方意见不统一,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2、无论本协议其他条款是否有相反约定,一方对另一方因本协议项下行为而导致的收益或利润损失、未实现预期的节约、商业信誉损失以及数据丢失等其他损失不承担责任。

3、乙方在岳阳地区范围内不再与其他公司签订类似的合作协议,甲方保证CDMA制式的GPS不低于年销售总量50%。

四、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双方因本协议的履行发生的争议或纠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岳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也可将争议或纠纷提交岳阳市仲裁委员会依据其提起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应用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3、当产生任何争议或任何争议正在进行时,除争议的事项外,本协议未涉及的条款将继续履行。

4、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

五、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拒或自然灾害导致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

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不可抗拒或自然灾害的一方,就在不可抗拒火自然灾害发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拒或自然灾害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继续履行本协议。如不可抗拒火自然灾害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本协议自行终止。

六、协议期限

协议期限为壹年,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除非任何一方在有效期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再续签协议,本协议将续展,续展的有效期与本协议的有效期限相同,续展次数不受限制。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本协议的条款对续展期仍具同等效力。

七、附则

1、未经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修改本合同。

2、合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资费政策调整,经双方协商后进行相应的资费调整。

3、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受影响。

4、本协议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5、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募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

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

6、本协议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关系。

7、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原则共同商议,其商议的条款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9、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与年月日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岳阳市巴陵伊爱汽车安防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电信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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