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专利奖奖励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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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2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2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2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1.03
•【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2号
•【施行日期】2017.01.03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12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已于2016年12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石泰峰
2017年1月3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三百项,其中,一等奖项目不超过项目总数的百分之十五,二等奖项目不超过项目总数的百分之三十。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苏州知识产权政府补助政策相关说明

苏州知识产权政府补助政策相关说明

一、前言:如今政府大力支持创新创业,并拿出专项资金作为科技项目补贴扶持企业。

越来越多的企业投入到政府科技项目申报的大潮中,以政策扶持的方法来适当减轻企业成本。

那么,问题来了。

究竟有哪些项目可以享受政策补贴呢?每个省市地区的政策不同,大体来说有以下类别:高企认定、贯标工程、科技专项补助计划、专利技术补助计划、高新人才计划、知识产权管理标准认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省市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省重点实验室、省工程技术中心、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具体政策以当地政府公示为准)二、苏州申请知识产权贯标的政策补贴:2.1江苏省省级:贯标奖励金额: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实施知识产权强企行动计划,推动企业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加快实现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市企业“贯标”全覆盖,对通过“贯标”绩效评价或认证的企业择优给予20万元奖励。

贯标奖励政策依据:《关于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2.2昆山市:贯标奖励金额:昆山市对省贯标绩效评价合格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通过第三方认证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贯标奖励政策依据:《关于推进企业知识产权贯标工作的通知》。

2.3苏州相城区:贯标奖励金额:通过国家机构认证,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证书的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

贯标奖励政策依据:《关于推进相城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

2.4苏州吴中区:贯标奖励金额:贯彻执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

通过省绩效评价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通过国标认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绩效评价和认证奖励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贯标奖励政策依据:《吴中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5常熟市:贯标奖励金额:培育知识产权品牌企业。

企业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绩效评价或通过国标认证机构认证的,给予5万元资助,通过绩效评价后通过国标认证的,给予10万元资助。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组织申报首批苏州市创新型试点企业的通知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组织申报首批苏州市创新型试点企业的通知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组织申报首批苏州市创新型试点企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7.05.10•【字号】•【施行日期】2007.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组织申报首批苏州市创新型试点企业的通知各市、区科技局、国资委(办)、总工会、工商联:为贯彻落实苏州市科技大会精神,进一步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培育和建设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示范企业,根据《江苏省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精神,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市工商联联合制订了《苏州市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同时启动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

“十一五”期间,我市将选择100家企业进行苏州市创新型企业试点,其中2007年拟首批启动40家左右。

经市四部门协商,现将申报首批苏州市创新型试点企业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1、请各市、区科技局会同当地国资委(办)、总工会、工商联,从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积极组织推荐符合试点条件的、创新成效突出、企业规模较大、具有典型示范意义和带动作用的企业申报苏州市创新型企业试点。

首批创新型企业将采取预筛选方式推荐上报,各市、区推荐的名额请见附件2。

2、申报苏州市创新型试点企业的单位,需填报《苏州市创新型企业试点申请表》(详见件件3),并按要求编制《苏州市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方案》(提纲详见附件4),经所在地市科技局审核后,于2007年6月15日前一式五份(连同电子版)报送苏州市科技局项目服务中心。

3、苏州市科技局、国资委、总工会、工商联将依据《苏州市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方案》的有关规定和条件,对申报的创新型企业进行综合审查,并确定首批试点企业名单。

联系人:苏州市科技局高新处乔慧莉(65227947)苏州市科技局项目服务中心王凯(65241080)附件1、苏州市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附件2、苏州市创新型试点企业推荐名额分配附件3、苏州市创新型企业试点申请表附件4、苏州市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方案编写提纲二OO七年五月十日附件1苏州市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苏州市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增强我市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企业在自主创新中的主体作用,根据国家科技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及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省工商联《江苏省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精神,结合苏州实际,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决定共同开展苏州市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

苏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

苏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

苏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09•【字号】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苏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4年8月28日通过,并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2024年10月9日苏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2024年8月28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第三章促进第四章服务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服务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三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工作的领导,建立知识产权议事协调机制,将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工作的财政投入,设立专项资金,其规模与经济、科技发展水平相适应。

苏州工业园区知识产权政策

苏州工业园区知识产权政策
通知
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
通过PCT途径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受理局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国 内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
政策内容: 政策内容:
国外专利申请中保护类型与我国发明专利相同的专利申请资助。 每件专利项目最多支持5个国家(地区)申请,资助金额为每个 国家(地区)不超过10万元。有重大创新的项目除外
每年4月左右开始申报
1、中国专利奖 、 奖励方式: 奖励方式:
向获得金奖项目的发明人、设计人颁发奖牌和证书,向专利权 人颁发奖牌;国家知识产权局向获得优秀奖项目的发明人、设 计人颁发证书,向专利权人颁发奖牌。
申报要求: 申报要求:
前一年被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含国防专 利、保密专利);专利权稳定,技术或设计水平高,已实施并 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未曾获得过中国专利奖的有效专利;专利权属关系清楚,无法 律纠纷,且全体专利权人均同意申报。
按照申请专利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相应费用的实际额度予 以资助
一、国内外专利申请资助政策
3、园区国内专利申请扶持政策 、 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
注册在园区的企事业单位
政策内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 政策内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 : 内容
发明专利申请且提出实质实审,奖励发明人2000元且资助申请 人每件3000元; 发明专利获得授权,资助申请人每件5000元;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授权的每件资助1000元。
四、各级知识产权项目—市级 各级知识产权项目 市级
9、苏州市重大专利技术推广应用项目 、 支持力度: 支持力度: 15万元,园区配套8万 项目申报要求: 项目申报要求:
在本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中方控股企业,企 业资信等级在AA级以上,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经营管理良 好,企业及企业负责人信用良好;企业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 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有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与激励机制, 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专职管理人员; 申报项目的专利须为近2年授权的有效发明专利,且为相关产品 或生产相关产品的关键核心专利;申报专利所涉及产品或生产 方法拥有多个相关专利构成专利池的,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 支持。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新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新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新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12•【字号】苏府办〔2021〕81号•【施行日期】2021.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规划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新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新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12日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新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集群,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引导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继续组织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形成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代表的创新型企业集群,为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以下简称高企培育库)入库企业加强技术创新,积极获取和维护知识产权,有效提升以发明专利为主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出,加快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

将高新技术企业数量作为高质量发展、质量强市、富民增收等考核的重要指标,进一步强化目标任务,完善工作机制,系统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

2021年,力争有效高新技术企业数净增3000家,到2023年,我市有效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到1.6万家。

三、重点任务(一)加强高企培育组织领导。

成立以市政府领导牵头,相关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

建立定期交流沟通制度,细化培育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及时通报各市、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情况。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知识产权局(苏州市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知识产权局(苏州市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知识产权局(苏州市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2•【字号】苏府办[2010]96号•【施行日期】2010.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知识产权局(苏州市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府办〔2010〕9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知识产权局(苏州市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苏州市知识产权局(苏州市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3号)和《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9〕56号),设立苏州市知识产权局,挂苏州市版权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知识产权(不含商标,下同)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起草市知识产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拟订和实施市知识产权的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及工作计划。

(二)负责组织协调市知识产权有关工作,建立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工作体系;牵头协调市有关部门、县级市(区)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负责市专利、版权、集成电路布图和技术秘密等行政管理工作,指导县级市、区知识产权工作。

(三)牵头协调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组织建立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市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牵头组织开展市知识产权联合执法工作;负责处理和调解市专利、版权纠纷,依法查处相关侵权行为;负责建立市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机制,组织实施知识产权风险预警、维权援助计划。

苏州市知识产权强企培育工程的奖补政策

苏州市知识产权强企培育工程的奖补政策

苏州市知识产权强企培育工程的奖补政

苏州市知识产权强企培育工程是苏州市政府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推动企业创新发展而实施的重要举措。

该工程的奖补政策旨在鼓励企业在知识产权领域取得突出成就,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创新能力。

根据该政策,苏州市知识产权强企培育工程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以下奖补:
1. 知识产权奖励:苏州市将对在知识产权申请与保护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企业给予奖励。

奖励的形式包括资金奖励、荣誉称号以及专项支持等。

2. 支持政策倾斜:苏州市将针对知识产权领域表现优秀的企业提供一系列支持政策。

这些政策包括贷款优惠、减免税收、创新创业基金支持等,旨在帮助企业降低创新成本、提高竞争力。

3. 培训和培育发展:苏州市将组织知识产权培训班和专题讲座,提升企业员工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技能。

同时,苏州市将提供专业咨询和指导,帮助企业解决在知识产权申请与保护方面的问题。

苏州市知识产权强企培育工程的奖补政策旨在激励企业加大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投入和创新能力,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核心竞争力。

有关政策的具体执行细则可以通过苏州市相关部门进行咨询和查询。

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相应的奖补,从而获得更多的支持和发展机遇。

苏州市质量奖奖金发放标准

苏州市质量奖奖金发放标准

苏州市质量奖奖金发放标准苏州市质量奖是对在市质量工作中有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的一项荣誉。

奖金的发放标准由苏州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根据不同奖项的级别和层次确定具体金额。

以下是苏州市质量奖奖金发放标准的参考内容:一、单位奖金发放标准:苏州市质量奖根据评选结果分为一、二、三等奖,对于获得不同等级奖项的单位,奖金的发放标准如下:1. 一等奖:a. 企事业单位:奖金为单位上一年度的销售收入的1‰;b. 高新技术企业:奖金为单位上一年度的销售收入的2‰;c. 外商投资企业:奖金为单位上一年度的销售收入的3‰。

2. 二等奖:a. 企事业单位:奖金为单位上一年度的销售收入的0.5‰;b. 高新技术企业:奖金为单位上一年度的销售收入的1‰;c. 外商投资企业:奖金为单位上一年度的销售收入的 1.5‰。

3. 三等奖:a. 企事业单位:奖金为单位上一年度的销售收入的0.2‰;b. 高新技术企业:奖金为单位上一年度的销售收入的0.5‰;c. 外商投资企业:奖金为单位上一年度的销售收入的1‰。

二、个人奖金发放标准:苏州市质量奖设立个人奖项,对于在市质量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进行奖励,奖金的发放标准如下:1. 先进个人奖:a. 奖金为个人上一年度的工资收入的2倍。

2. 优秀个人奖:a. 奖金为个人上一年度的工资收入的1.5倍。

3. 荣誉个人奖:a. 奖金为个人上一年度的工资收入的1倍。

以上是苏州市质量奖奖金发放的参考内容。

具体的奖金标准可能会根据市质量工作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确保公平、公正、合理的奖金发放。

此外,也应加强对奖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奖金的使用得到合理和有效的运用,推动质量工作的持续发展。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第八届江苏省专利项目奖评选活动的通知-苏知发[2013]139号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第八届江苏省专利项目奖评选活动的通知-苏知发[2013]139号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第八届江苏省专利项目奖评选活动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第八届江苏省专利项目奖评选活动的通知(苏知发〔2013〕139号)各省辖市知识产权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促进我省的专利创造和运用,形成以自主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竞争和发展优势,加快全省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创新型省份建设,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第八届江苏省专利项目奖评选活动,优秀专利项目可推荐参加第十六届中国专利奖的评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奖项设置江苏省专利项目奖设江苏省专利项目金奖、优秀奖。

本届江苏省专利项目金奖不超过10项,优秀奖不超过50项。

二、评选组织省知识产权局成立第八届江苏省专利项目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下设办公室(设在专利管理处,以下简称省评选办公室)负责本届专利项目奖评选的日常工作;各地区知识产权局成立市评选工作办公室,负责本地区除高校外其他单位的项目组织申报、受理和初评工作;省教育厅成立高校评选工作办公室,负责全省高等院校的项目组织申报、受理和初评工作(各市及高校评选工作办公室的联系方式见附件2)。

三、申报条件凡本省区域内的单位所拥有的专利,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以参加本届专利项目奖评选:(一)专利为申报单位自主研发获得;(二)专利为在2012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授权并有效的中国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三)专利无权属纠纷,无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不存在对该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或者无效宣告请求明显不成立;(四)专利已实施,并且未涉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五)专利未曾获得过江苏省专利项目奖。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04•【字号】苏府办[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09〕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一月四日苏州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方案2006年底,我市顺利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验收,2007年,我市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城市工作,同年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城市。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4〕126号)和市政府《苏州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纲要(2006~2020年)》(苏府〔2006〕15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的要求,结合苏州实际,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突出企业的主体地位,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市,把苏州建设成为具有强大创新动力和雄厚创新实力的创新型城市。

二、工作目标积极实施以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为核心任务的知识产权战略,突出企业和自然人、政府、中介机构在知识产权工作体系中的作用,探索和完善有利于自主知识产权大量涌现的工作体制和机制。

有重点的培养一支专业水平高、业务能力强、通晓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与实务的知识产权专门管理人才。

2020年度苏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0年度苏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0年度苏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4.26•【分类】其他正文2020年度苏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目录1.南通沪望塑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西安顺通虹吸排水有限公司、山东达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孙飞诉国电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电光伏有限公司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3.苏州某激光公司与苏州某光电公司、朱某、胡某等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4.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江易清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杨肖绕、陈晓华、沈兆燕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5.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6.河北潇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苏州长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案7.新百伦中国公司诉深圳新平衡公司、郑某某、搏斯达克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8.上海静安区爱芬环保科技咨询服务中心诉爱芬(苏州)环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9.吴江区松陵镇绿旺服装店诉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服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10.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赵某仁、赵某群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1、南通沪望塑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西安顺通虹吸排水有限公司、山东达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苏州中院(2019)苏05知初214号】【典型意义】本案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典型案例。

通过司法裁判明确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专利直接侵权的情况下,产品零部件提供者在符合客观用途和主观故意的情况下,应判定构成帮助侵权。

在客观用途的判定上,若行为人未举证证明该零部件具有非实质性侵权用途,则推定该零部件为实施涉案专利的专用部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政务服务事项目
录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9.18
•【字号】苏府办〔2017〕284号
•【施行日期】2017.09.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的通知
苏府办〔2017〕28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提升实体政务服务大厅服务能力,加快与网上服务平台融合,形成线上线下功能互补、相辅相成的政务服务新模式,根据《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务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6〕56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我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予以公开发布(截至发文之日)。

附件:苏州市市级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8日附件。

苏州工业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细则为鼓励园区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发明创造,保护知识产权,实施名牌带动战略,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关于加强苏州工业园区知识产权工作的试行办法》的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专项资金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由园区科技专项经费安排,用于促进园区知识产权工作和名牌产品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二、知识产权和名牌产品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知识产权仅指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名牌产品是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江苏省名牌产品、江苏省著名商标、国家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名牌出口商品、国家质量免检产品。

三、使用范围和资助额度第三条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专利申请文件,并且第一申请人为园区内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具有园区常住户口或居住证的个人,可申请专项资金的资助。

资助的专利费用包括:1、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2、被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授权费(含专利登记费、印花税、维持费、授权当年及授权后第二、三年年费)3、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费用(含专利登记费、印花税、授权当年年费)4、内资企业被授予国外发明专利权的,每件资助人民币30000元,同一件专利资助不超过二次。

本条第1至第3项所述费用按实际缴纳额资助。

第四条为使更多的单位和个人获得专项资金的资助,企业和个人的专利申请资助设有一定限额,限额标准根据当年专利专项资金基数确定。

第五条对符合省、市专利专项资助条件的申请项目,由园区科技局推荐到省、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办理资助,获省市资助的项目不再享受园区资助。

第六条设立年度专利申请大户奖,对当年专利申请大户给予奖励。

第七条在园区注册的软件企业在计算机软件开发完成后一年内向国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并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每件资助300元。

已享受软件产品登记补贴的不重复资助。

第八条在园区注册的企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并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的,每件资助2000元。

江苏省各市专利申请资助奖励标准

江苏省各市专利申请资助奖励标准

江苏省各市专利申请资助奖励标准无锡市专利资助的标准(一)单位: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后每件给予1000元资助,授权后再给予4000元资助;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给予1000元资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给予500元资助。

(二)个人: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2000元,由专利代理人代理的,每件增加资助2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500元,由专利代理人代理的,每件增加资助500元;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500元。

(三)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授权发明专利的年费,三年内按国家规定减缓后进行资助。

(四)同一专利按市或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最高资助标准资助,不重复资助。

(五)申请国际专利的,按每件专利实际费用发生额的50%给予资助;除特别重大的发明专利外,资助最高额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

(六)对年专利申请量达到100件(含100件)以上200件以下的单位,该年度申请的发明专利进入实审后每件追加1000元资助。

(七)对年专利申请量达到200件(含200件)以上的单位,该年度申请的发明专利进入实审后追加每件2000元资助。

(八)对年专利申请量达到1000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200件以上)以上的单位,该年度给该单位奖励50万元。

(九)上述追加的资助经费,由市知识产权局根据统计数据,在次年给予一次性追加资助。

镇江市资助范围及标准第七条资助或奖励的标准:(一)获得国家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每件资助申请费、实审费等费用1200元;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3000元;对权利要求超过6条、属于企业核心专利的优质发明专利,每件再奖励2000。

(二)获得国家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600元。

(三)获得国家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奖励200元。

苏州市资助范围及标准第五条国内专利资助标准:(一)发明专利资助按所发生的申请费、实质审查费、登记(文件)印刷费,授权后前三年年费的实际缴纳金额资助,每件专利资助累计总额不超过4000元人民币。

苏州市专利促进条例

苏州市专利促进条例

苏州市专利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12.22•【字号】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施行日期】2005.04.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专利执法正文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苏州市专利促进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11月24日制定,并经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12月1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2月22日苏州市专利促进条例(2004年11月24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制定2004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鼓励和支持发明创造及其推广应用,培育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专利促进工作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与本地区经济、科技发展相适应的专利发展战略,建立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和专利评价制度,培养和引进高层次的专利人才。

第四条市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市、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市专利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利管理工作。

科技、经贸、对外经贸、公安、海关、工商、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视、教育、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促进工作。

第五条按照财政预算分级设立专利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或者在本行业中具有先进性的专利申请、保护和推广应用。

第六条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进行发明创造并申请国内外专利。

苏州市吴江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苏州市吴江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苏州市吴江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高我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促进我区知识产权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根据《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苏州市专利促进条例》,设立吴江区专利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专利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安排。

专利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三条区专利专项资金资助对象为:在我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及具有本区常住户口且以本区地址申请的个人。

第四条区专利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一)国内外专利申请和发明专利年费资助,省高价值专利资助;(二)专利示范企业的奖励;(三)重大专利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四)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实施、专利数据库建设、贯彻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专利战略研究;(五)专利服务体系建设,扶持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发展;推进专利服务中心的建设和运营;(六)专利预警分析与维权援助;(七)专利宣传和人才培养;(八)优秀专利和优秀专利工作者的表彰、奖励;(九)上级专利计划项目的配套;(十)其他专利促进事项。

第五条申请资助的专利及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资助的专利可由专利权人自行申请,也可委托依法设立的、并已在区知识产权局进行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申请。

(二)当年度已经受理并进入实审的发明专利;当年度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列入省高价值发明专利。

(三)发明专利当年度缴纳的年费;(四)企业在知识产权局备案的PCT等国外专利;(五)专利申请权权属明确,专利权人是两人以上的,需提供其他专利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六)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的专利,第一申请人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七)专利示范企业、专利产业化项目、专利数据库建设、贯彻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及列入上级专利计划项目。

第六条申请专利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向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专利资助:1.登录“吴江区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系统”,注册账号。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公布日期】2015.09.16
•【字号】
•【施行日期】2015.09.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科技计划
正文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评估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科技计划体制改革精神,建立健全我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与管理的责任机制,统筹和规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评估工作,提高我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效果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现将《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略)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苏州市智能车间奖励标准

苏州市智能车间奖励标准

苏州市智能车间奖励标准随着工业自动化技术的不断发展,智能车间已经成为制造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标志性成果。

苏州市作为全国制造业领先地区,也积极推动智能制造转型升级。

为了鼓励和促进企业建设智能车间,苏州市出台了智能车间奖励标准。

一、奖励内容苏州市智能车间奖励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设备提升奖:对于在智能制造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经认定后,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设备提升奖励。

2、专利技术奖:对于在智能制造方面取得重点突破的企业,经认定后,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专利技术奖励。

3、人才培养奖:对于在智能制造方面推动和参与人才培养的企业,经认定后,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人才培养奖励。

4、企业成果展示奖:对于在智能制造方面有突出成果的企业,经认定后,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企业成果展示奖励。

二、认定方式苏州市智能车间奖励标准的认定方式如下:1、设备提升奖:企业需要提交设备提升方案并完成设备升级后,经过监管部门检验合格后,进行绩效评定。

2、专利技术奖:企业需要申请并获得具有可实施性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再根据专利的实际价值进行评定。

3、人才培养奖:企业需要填写相关申请材料并申报人才培养活动,通过监管部门评定确认后,进行绩效评定。

4、企业成果展示奖:企业需要填写相关申请材料并申报企业成果展示活动,通过监管部门评定确认后,进行绩效评定。

三、奖励比例苏州市智能车间奖励标准的奖励比例如下:1、设备提升奖:奖励金额为企业设备升级投资金额的10%。

2、专利技术奖:根据专利的实际价值分别可以获得相应比例的奖励,发明专利最高可获得40%奖励,实用新型专利最高可获得30%奖励。

3、人才培养奖:奖励金额为实际投入金额的30%。

4、企业成果展示奖:奖励金额为企业成果展示活动投入金额的20%。

四、结语苏州市智能车间奖励标准为企业建设智能车间提供了一定的物质和精神激励,鼓励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技术改造,提高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推动苏州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关于加强苏州工业园区知识产权工作的试行办法

关于加强苏州工业园区知识产权工作的试行办法

关于加强苏州工业园区知识产权工作的试行办法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是大力推进园区科技创新、实施名牌带动战略和提高园区综合竞争力的重大举措。

园区知识产权工作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动企业和科研机构自主创新为重点,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经济为目的,突出企业作为科技创新和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作用,加强政府引导和政策推动,全面提升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使园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达到与国际相适应的水平。

根据省市有关政策,结合园区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园区知识产权工作提出办法如下。

第一条以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为核心,积极开展园区知识产权工作。

建立以专利、商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商业秘密等为主要内容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鼓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科研机构建立知识产权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要安排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用于知识产权申请、维持和实施。

第二条鼓励企业制定、实施结合自身特点的知识产权战略。

重点增强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加大科技研发及知识产权投入,将知识产权纳入企业产品开发、技术研究、生产制造、市场拓展、资产管理各个环节,积极培育核心知识产权,增加知识产权储备。

第三条设立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支持园区科技创新和实施名牌带动战略。

从2006年起五年内,每年从科技专项经费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园区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和实施;支持企业争创名牌,提高园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第四条为促进企业专利数量与质量的同步增长,对企业和个人申请专利给予资助并设立年度专利申请大户奖。

加大对发明专利、PCT国际专利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资助力度,注重专利资源积累,提高专利质量,专利申请要从国内申请为主向国内外申请合理布局转变;专利类型要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为主向发明专利为主转变。

第五条围绕软件产业园建设,充分挖掘计算机软件资源,着力培育园区创意设计、嵌入式软件、网络软件、数据库、动漫游戏等优势版权领域,鼓励企业软件登记,给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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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专利奖奖励办法(试行)
苏知专〔2009〕40号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激励发明创造,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推动专利技术的转化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加快构建知识产权高地的若干意见》和《苏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苏州市专利奖由苏州市知识产权局设立,分设两个奖项:
(一)苏州市优秀专利奖;
(二)苏州市优秀发明人奖。

每个奖项两年评选一次,逢单年份评选苏州市优秀发明人奖,逢双年份评选苏州市优秀专利奖。

第三条 苏州市专利奖贯彻“尊重知识、激励创造、促进科技进步”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苏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苏州市专利奖的组织评审和奖励工作。

评审设初评组和综评组,评审专家由苏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聘请。

各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参评项目和候选人的组织、申报、筛选、审核工作。

第五条 本市辖区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申报苏州市专利奖。

第六条 申报苏州市优秀专利奖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且仍有效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二) 发明技术水平高,已经实施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撤销专利权的请求和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的专利;
(四) 未曾获得过苏州市优秀专利奖的专利。

第七条 申报苏州优秀发明人奖的候选人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 具有良好政治素质和社会公德,爱岗敬业,刻苦创新,具备较高的发明创造能力和水平;
(二)发明技术水平高,已经实施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主要专利是已授权的有效专利,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撤销专利权的请求和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的专利;
(四)未曾获得过苏州市优秀发明人奖。

第八条 苏州市优秀专利奖每次奖励总数不超过20项,其中,发明专利不超过10项,实用新型专利不超过5项,外观设计专利不超过5项。

苏州市优秀发明人奖每次奖励总数不超过10人。

第九条 设立苏州市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省专利金奖和杰出专利发明人奖的配套奖励。

获中国专利金奖的奖励10万元,获其它奖项的奖励2万元。

第十条 申报苏州市专利奖的程序如下:
(一)申报人须根据申报奖项选择填写《苏州市优秀专利奖申报书》、《苏州市优秀发明人奖申报书》,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报所在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申报人在申报苏州市优秀专利奖时,应以一项专利为申报对象,不能将多项专利组合或某一系统、某一设备的组合进行申报。

(二)各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根据评奖标准对申报项目进行遴选和审核后,报苏州市知识产权局。

第十一条 苏州市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组织初评组对项目进行评审,各初评组提出推荐奖励的评审意见。

综评组根据各初评组的评审意见进行综合评审,并确定最终评审意见及获奖项目和候选人。

第十二条 在苏州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对获奖项目和候选人进行公示,自公布之日起15天内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对公示的获奖项目或候选人,以书面形式向苏州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苏州市知识产权局对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奖项和候选人予以批准授奖。

第十三条 苏州市知识产权局对苏州市专利奖的获奖情况进行公布,对获得苏州市优秀专利奖的权利人颁发奖牌和证书,同时向发明人或设计人颁发奖金和证书。

发明专利每项奖励2万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1万元。

向苏州市优秀发明人奖获得者颁发奖金和证书,每人奖励2万元。

第十四条 荣获苏州市专利奖的所在单位,应对获奖项目和个人给予相应奖励,并将获奖情况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聘任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获得苏州市专利奖的项目或个人,若被发现其申报材料不实,且有确凿证据不具备获奖条件的,由苏州市知识产权局撤销授奖并追回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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