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专利奖奖励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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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专利奖奖励办法(试行)
苏知专〔2009〕40号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激励发明创造,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推动专利技术的转化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加快构建知识产权高地的若干意见》和《苏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苏州市专利奖由苏州市知识产权局设立,分设两个奖项:
(一)苏州市优秀专利奖;
(二)苏州市优秀发明人奖。
每个奖项两年评选一次,逢单年份评选苏州市优秀发明人奖,逢双年份评选苏州市优秀专利奖。
第三条 苏州市专利奖贯彻“尊重知识、激励创造、促进科技进步”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苏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苏州市专利奖的组织评审和奖励工作。评审设初评组和综评组,评审专家由苏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聘请。各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参评项目和候选人的组织、申报、筛选、审核工作。
第五条 本市辖区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申报苏州市专利奖。
第六条 申报苏州市优秀专利奖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且仍有效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二) 发明技术水平高,已经实施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撤销专利权的请求和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的专利;
(四) 未曾获得过苏州市优秀专利奖的专利。
第七条 申报苏州优秀发明人奖的候选人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 具有良好政治素质和社会公德,爱岗敬业,刻苦创新,具备较高的发明创造能力和水平;
(二)发明技术水平高,已经实施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主要专利是已授权的有效专利,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撤销专利权的请求和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的专利;
(四)未曾获得过苏州市优秀发明人奖。
第八条 苏州市优秀专利奖每次奖励总数不超过20项,其中,发明专利不超过10项,实用新型专利不超过5项,外观设计专利不超过5项。
苏州市优秀发明人奖每次奖励总数不超过10人。
第九条 设立苏州市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省专利金奖和杰出专利发明人奖的配套奖励。获中国专利金奖的奖励10万元,获其它奖项的奖励2万元。
第十条 申报苏州市专利奖的程序如下:
(一)申报人须根据申报奖项选择填写《苏州市优秀专利奖申报书》、《苏州市优秀发明人奖申报书》,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报所在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申报人在申报苏州市优秀专利奖时,应以一项专利为申报对象,不能将多项专利组合或某一系统、某一设备的组合进行申报。
(二)各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根据评奖标准对申报项目进行遴选和审核后,报苏州市知识产权局。
第十一条 苏州市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组织初评组对项目进行评审,各初评组提出推荐奖励的评审意见。
综评组根据各初评组的评审意见进行综合评审,并确定最终评审意见及获奖项目和候选人。 第十二条 在苏州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对获奖项目和候选人进行公示,自公布之日起15天内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对公示的获奖项目或候选人,以书面形式向苏州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苏州市知识产权局对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奖项和候选人予以批准授奖。
第十三条 苏州市知识产权局对苏州市专利奖的获奖情况进行公布,对获得苏州市优秀专利奖的权利人颁发奖牌和证书,同时向发明人或设计人颁发奖金和证书。发明专利每项奖励2万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1万元。
向苏州市优秀发明人奖获得者颁发奖金和证书,每人奖励2万元。
第十四条 荣获苏州市专利奖的所在单位,应对获奖项目和个人给予相应奖励,并将获奖情况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聘任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获得苏州市专利奖的项目或个人,若被发现其申报材料不实,且有确凿证据不具备获奖条件的,由苏州市知识产权局撤销授奖并追回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