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关于光票托收业务若干问题的掌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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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光票托收业务若干问题的掌握原则

【法规类别】票据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

【发布日期】1991.01.23

【实施日期】1991.0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银行关于光票托收业务若干问题的掌握原则

(1991年1月23日)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对内搞活政策的深入贯彻执行,近年来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交往日益频繁、活跃,中国银行各项业务不断发展,光票托收业务量以及服务对象和业务范围也随之不断扩大。光票托收已不限于几十、几百美元私人款项的收付和零星贸易从属费结算,贸易项下货款采用光票方式支付越来越普遍且票面金额不断增大,几十万乃至百万美元以上的光票也常见。因此,我们必须改变光票托收业务只限于非贸易范围,金额不会很大的旧概念。鉴此,认真加强管理,完善业务规章制度已为当务之急。总行对光票托收业务曾多次行文,制定了一些具体规定,现就今年11月份全国光票托收业务座谈会议上各行反映比较集中的有关问题综合整理,经总行研究确定如下掌握原则,供各行处理业务工作参照办理。

一、索汇路线

拉直索汇路线是我行多年来一直在探索解决的业务管理问题。目前我行办理的光票托收业务绝大部分是美国境内付款的美元票据,约占票据总量的90%(广东地区港币比例较大)。美国境内付款的美元票据,各行习惯做法是分别委托香港华侨商业银行、美国运通银行和我纽约分行办理。由于近年来光票托收业务量增多,国内分行光票托收业务大多集中通过华侨商业银行办理。为加速收汇,减少风险,总行将与运通、侨商、纽行联系,研究改进措施,并探索其它渠道,争取尽快确定数条托收路线供各行选用,以便拉真索汇路线,加速收汇,以及防止业务过分集中于某一、两家代收行。

为了改变目前迁回的索汇路线,拉直汇路,我们要有计划地将票据结算逐步归口于货币清算中心地区,如美元--纽约,英镑--伦敦,港币--香港等。

为了明确我行与代收行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划清责任,避免纠纷,便利业务开展,各行应与承办我行光票托收业务较多的银行签订光票托收业务协议。各行业务经办人员应通晓与熟悉协议规定的具体条款,叙办业务和处理问题均应依据协议规定的条款,按章办事。为完善协议内容,避免疏漏失误,加强统一管理,各行与贷收行商定协议前须将草案报总行审批,批准后各行方可与代收行正式签约。各行在此之前已签妥的协议请报总行备案。

对于加拿大元、德国马克、瑞士法郎等货币的光票,各行可暂按现行做法办理。总行拟与有关地区的重点代理行商洽,选择几家银行集中办理此项业务。

各行应建立代收行光票托收业务档案,对收汇速度,退票时间,收费标准,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考核,择优选用代收行。

暂不具备条件办理托收业务的分(支)行应就近委托管辖行或其它分行办理,各管辖行应加强对所属分(支)行的业务指导及管理。

二、托收方式

根据我国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本着便利客户,保障银行资金安全的原则,各行应针对不同客户委托的各类票据选择不同的托收方式。目前通用的“立即贷记”与“收妥贷记”二种方式各有利弊以及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各行要认真区分不同票据进行分别处理。对于签章、背书有缺陷,过期,未到期,没有磁性油墨号码,票面金额较大而收款把握不大的票据和不熟悉的客户交来的票据以及异常、陌生的票据不宜采用“立即贷记”方式,而应采用“收妥贷记”方式。对于已遭拒付的票据,金额很小而又不能采用“立即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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