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经营模式下成立设备租赁公司的可行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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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经营模式下成立设备租赁公司的可行性分析

一、企业经营现状

新疆国统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以为主业的公司,其主要的客户对象为各地的供水集团及城市管网经营公司。由于服务对象的特定原因,往往中标项目都附带一定的限制条件,如发标方要求就地建厂或者是指定采购生产设备及原料,在这种条件限制下,企业不得不出现了招标一地,建厂一地的现象。建厂过程中大量的基础、设备支出并不能带来长期的经营成效,随项目履行完毕之后又开始拆迁、异地搬运。

这种现场的产生是有着经营项目特定的局限而不得已为之,其中带来的问题也是很多。问题一:建厂期间的基础投入较大,企业一般都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生产期间予以分摊,但这种做法在税法上是不允许的。税法上要求企业应根据基础设施的分类作为资产通过折旧的形式在不短于法定折旧年限内扣除,折旧带来了企业当期所得税存在的时间性差异,使企业的现金流出,影响到企业资金周转,也会造成因资金短缺而去再融资的利息支出。同时因此而产生的税务检查记录也将会影响企业纳税等级等一系列的信用评定。

问题二:项目完工后的拆迁费用处理会造成上市企业财务指标的不利表现。在企业以往的财务处理上,拆迁费用是按照稳健原则予以预提,但这一处理方式与税法相冲突,预提拆迁费在税法上不予承认,势必会造成因此而产生的税款时间性差异,待企业开始拆迁后,税法予以认可的拆迁支出有没有同期的收入与之相配比,势必会造成企业拆迁期财务指标的大幅下滑,对企业对外公告的财务指标造成不利影响。

问题三:由于发标方制定设备采购,设备的折旧期间往往在十年以上,而中标项目的履行周期基本都是三四年左右,在设备停止使用及投入新的项目期间的折旧额是不允许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这也就意味着企业的设备一旦拆迁完毕至再次投入使用期间就不会成为企业所得的抵减项目,也就是说在财务上设备的折旧期又被延长,资产的回报期间相应延长,这期间不仅会给企业带来税收上的风险,也使得设备的实际价值被缩小。

二、成立设备租赁公司的外部有利条件

基于以上三点,如何筹划好设备的使用工作对企业的经营成果及财务指标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也使得对设备筹划工作迫在眉睫。根据本人的经验来讲,成立一家体制外的融资租赁公司不失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渠道。其有利条件如下:

(一)政策导向优惠。本人查找了截至2014年6月末全国各地出台的融资租赁优惠政策。

全国融资租赁企业优惠政策一览表

可以看出在政策导向上各地都予以了充分的优惠政策,因此成立融资租赁设备公司不仅是解决本企业经营中的问题的筹划渠道,也符合了国家大环境下的政策导向。具有一定的高地优势。

(二)税收优惠。

1、增值税方面: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该政策从目前看到期后仍会继续延续执行。

2、所得税方面:

融资租赁方式:由于融资租赁设备的管理目前在税收上规定较为模糊,对出租方来讲设备并不能视同已售,因此该设备作为租赁方仍可作为自由设备计提折旧。其次,对于承租方来讲税收上又规定应作为自有设备管理,计提折旧,因此如果租赁业务中双方为同一集团内企业将享有双重的税收扣除权。

经营租赁方式:在这种形式下由于设备的专有性,使得定价权掌握在集团本身,承租方企业可以将项目周期内设备支出作为承租金予以支付,而出租方因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的优惠可以不考虑高租金带来的税负增加支出。

(三)再承揽项目的可重复使用减少支出及设备利用最大化的好处。在租赁模式下,项目履行单位只需要负责本项目履行期间的各项支出,而不需要考虑已购入设备拆除后的在使用问题;而租赁公司在首先满足集团内项目生产需求的前提下还可以将存量设备承揽对外的出租业务,是设备的利用价值达到最大化。

(四)财务指标的美化。如果项目中标单位采取经营租赁的形式解决生产所需的话,由于会计上不作为自由固定资产处理,只在“租入固定资产登记表”中做表外登记,不仅不增加负债,而且具有增加经营业绩的功能,实现了表外融资,美化了财务指标,降低了资产负债率,提高了每股收益。

如果采取融资租赁模式,假设某设备价值1.2亿元,法定折旧年限是15年,则在利用银行贷款自行购置并以直线法折旧时,年折旧率6.6667%,各年的折旧费用是760万元,15年累计折旧费用是1.14亿元,另有残值600万元 (是原值5%)。

现在若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若租赁期限是5年,则折旧年限也是5年,以直线法折旧时年折旧率是20%,各年的折旧费用0.228亿元,5年累计折旧费用也是1.14亿元,另有残值600万元(是原值的5%)。按法定年限折旧时,5年的累计折旧费用是0.38亿元,以5年期融资租赁合同租入设备时,5年的累计折旧是1.14亿元。相比之下,折旧费用加大760万元,折旧费用的加大,就是企业所得税税基的等额减少。由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25%,因此,在5年内减少的所得税是1900万元。

现在假设借款期和租赁期都是5年,都是每月末还一次等额本息或等额租金。又假设借款年利率是5.76%,租赁年利率是7.76%。另外,租赁公司在期初按设备价值的1.5%收取一次性的租赁手续费180万元。这样的话,各期租金是2419407.48元,各年租金是29032889.77元,租金总额是145164448.85元,加上租赁手续费180万元,合计是146964448.85元,而如果利用银行贷款,则各期本息是2306568.16元,各年本息金额是27,678,179..32元,本息总额是138394089.66以使得企业节税19,000,000元,因此,,利用融资租赁可以使得企业比银行贷款得到更大的好处。

综上所述,如果企业注重的不是其财务报表的表面收益水平,而是希望能够实际上减少其所得税的税负,则利用融资租赁多半会是较银行贷款更为有利。这也是为什么本文建议集团成立融资租赁公司以应对集团项目使用设备问题的初衷。

因此,基于上述优势,集团在经营过程中设立融资租赁公司,一方面可以解决在中标项目履行过程中由于发标方的限制条件产生的设备浪费问题,达到中标项目的效益最大化,另一方面,通过设立融资租赁设备公司既可以解决本集团的设备采购的单一化问题,加大设备的利用效率,使设备的价值等发挥到最大化,还可以通过以融资租赁公司卫平他,达到整合同行业同类设备,扩展业务范围,增加集团盈利渠道的目的。更为重要的一点是能够利用租赁公司的合法操作,达到最小成本,最大收益的财务目标,使公司的经营更加灵活和有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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