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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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暂行

办法》

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州、市司法局:

现将《云南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xx年十一月十五日

云南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是指省内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及其法律援助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律师协会、公证协会、司法鉴定协会应当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给予支持,并监督、指导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

第四条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形式:

(一)听取工作情况汇报;

(二)调阅评查案件卷宗;

(三)参加庭审旁听;

(四)向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仲裁机构征询意见和对受援人进行回访调查;

(五)设立公开投诉电话和公众意见箱;

(六)聘请法律援助监督员。

第五条

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审批环节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符合法律援助的对象、条件、范围;

(二)属于本机构管辖;

(三)申请材料齐全并按要求认真填写;

(四)经过负责人审批;

(五)在规定的时限内指派;

(六)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六条

诉讼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环节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法律援助人员按时将法律援助公函送达法院,并查阅、复制案卷材料;

(二)法律援助人员与受援人签订委托书,在开庭前会见受援人并制作调查、会见笔录;

(三)法律援助人员根据案件的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

(四)法律援助人员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帮助当事人向法院

举证;

(五)法律援助人员按时出庭,并做好出庭笔录;

(六)法律援助人员按时提交辩护词、代理词;

(七)出现应当终止法律援助的情形,法律援助人员及时报告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

(八)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七条

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环节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受援人自愿接受非诉讼服务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二)案件适宜采用非诉讼服务方式办理;

(三)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八条

法律援助案件归档环节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按规定要求和时限进行案件立卷、整理归档工作;

(二)按规定妥善保存使用档案;

(三)按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支付办案补贴;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考核评审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对案件质量进行考核、评审。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考评可以采取组织考评、自查自评、互查互评及其他有效方式进行。

第十条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考评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一)同时具备以下要素的应当考评为优秀:

1、认真完成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必须的程序;

2、调查取证认真负责,证据收集及时、充分;

3、辩护意见或代理意见等法律文书所阐述的观点清晰,逻辑严密,引用法律正确,辩护或者代理的主要意见被全部或大部分采纳;

4、较好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5、没有违反职业道德或者执业纪律的行为;

6、案卷材料完备,符合归档规范。

(二)同时具备以下要素的应当考评为合格:

1、完成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必需的程序;

2、主要证据收集完整;

3、辩护意见或代理意见等法律文书所阐述的观点清晰,引用法律正确;

4、没有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5、案卷材料基本完备,符合归档规范。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考评为不合格:

1、没有完成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必需的程序;

2、因不认真履行职责而导致出现耽误出庭、错过诉讼时效等过错;

3、调查取证不负责,主要证据收集不完整,导致受援人可以实

现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实现;

4、辩护意见或代理意见思路混乱,引用法律错误直接导致受援人可以维护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维护;

5、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擅自终止或者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6、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7、案卷缺少主要材料,不符合归档规范。

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案件质量监督检查的结果向律师协会、公证协会、司法鉴定协会通报,作为对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人员年检考核、评先评优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奖惩机制,对案件质量优秀、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于考评不合格的案件,不予支付办案补贴,并进行通报批评。存在严重情形的,由司法行政部门及行业协会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司法厅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湖北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办法湖北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保障为当事人提供高效、

便捷、优质法律服务,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援助质量管理坚持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相统一的原则,坚持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采取业务培训、严格办案程序、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办案过程全程跟踪、质量评估、投诉处理、回访受援人、优秀案件评选、表彰奖励、批评教育、规范档案管理等方法加强质量管理。

第四条省司法厅根据案件数量和质量核定各地法律援助转移支付额度。

第五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严格按照省司法厅与省财政厅有关规定,落实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调动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群众提供优质法律援助的积极性。

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法律援助专职律师每年应参加由省司法厅统一组织的法律援助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政策水平。

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应积极推行法律援助点援制。法律援助点援制是指法律援助受援人根据案件实际需要,在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法律服务人员名册中,自主选择案件承办人员的工作制度。

第八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在本级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法律服务机构的法律服务人员范围内,在征得法律服务人员同意的前提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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