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无效的判定原则说明及专利侵权查新判定的原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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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无效的判定原则说明及专利侵权查新判定的原则说明

专利权无效的判定原则说明

专利权具有如下特征:无形性;公开性;法定性;时间性;地域性。对于被动侵权查新报告而言,其检索目的是要寻找专利权无效的依据,检索报告应重点把握好专利权的期限、专利权的终止(原因)、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理由)。

(1)专利权的期限

专利权的期限是专利权的起止时间,是专利权可以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和条件。有效专利的保护期限,依各国或地区的法律规定而不同。

中国发明专利,1993年1月1日之前为自申请日起15 年,之后为20 年,中国实用新型专利,1993 年1月1日之前为5 年,可续展3 年,之后为10 年。

美国专利,1995 年6月8日之前申请并授权,保护自批准之日起17 年,1995 年6月8日之后申请并授权,保护自申请之日起20 年;英国、德国、法国、欧洲专利,自申请之

日起20 年,日本专利,自公告之日起15 年(但自申请之日起不超过20 年),1995 年7月1日起改为自申请之日起20 年。

(2)专利权的终止

专利权终止也称专利权消灭,是指专利权因保护期限届满或其他原因在保护期限届满前失去法律效力。专利权终止分为正常终止和非正常终止。正常终止是指专利权因保护期限届满而终止。

非正常终止是指专利权在保护期内,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而导致专利权提前终止。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能够引起专利权终止的原因有:

①专利权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②专利权因未缴纳专利证书费而终止;

③专利权因专利权人没有按规定缴纳年费而终止;

④专利权因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而终止。

专利权终止后,受该项专利权保护的发明创造便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自由而无偿地使用。

(3)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是指认为专利局对某项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而引起的一种法律程序,简称无效程序。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就可以申请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包括:

①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即发明创造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②授予的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即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③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发明或实用新型的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其技术方案,或者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请求保护的范围超出说明书支持的限度;

④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相同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的规定;

⑤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的规定;

⑥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即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

⑦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领域,即属于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⑧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八条的规定,即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未能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专利侵权查新判定的原则说明

目前人们对专利侵权查新报告的认知度还比较低,往往是专利权人找上门来才知道有这回事情,或者是为了应付上级管理层的要求而敷衍了事。

从情报检索机构的角度,国内大部分信息机构尚缺乏这方面的理论指导和实际操作;而在国外,这类报告作为为客户单独定制的IP服务,其受众也仅限于当事人及其律师,出于为客户保密的考虑,那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一般不可能将报告公之于众。

有鉴于此,我们将首先对专利侵权判定、专利权无效判定的法律原则进行梳理,然后根据不

同检索目的给出相应的检索分析思路,从而建立专利侵权查新报告的操作方法。

专利侵权判定的原则

对防止侵权查新报告而言,其检索目的是要寻找与本发明或产品相关联的侵害专利,检索报告应重点把握好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的原则,包括全面覆盖原则、等同原则、禁止反悔原则、多余指定原则、自由公知技术抗辩原则等;对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防止侵权检索时,则可运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标准、方法、相同或相近似的认定原则。

《专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1)全面覆盖原则

运用全面覆盖原则的前提为,被控侵权物与专利技术相同,出现了仿制侵权(或称相同侵权)的情况。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①字面侵权,即仅从字面上分析比较就可以认定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必要技术相同,连技术特征的文字表述均相同;

②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必要技术特征完全相同,所谓完全相同,是指侵权物的技术特征

与专利的技术特征相比,其专利权利要求书要求保护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均被侵权物的技术特征所覆盖,在侵权物中可以找到每一个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

③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使用的是上位概念,侵权物中出现的技术特征则是上位概念下的具体概念,亦属于技术特征相同;

④侵权物的技术特征数量多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相比,不仅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而且还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

通过专利检索和分析比对,如果发现拟实施的产品(或技术)与专利技术出现上述4种情况的相同,则一旦实施之后,根据全面覆盖原则,容易被判定构成仿制侵权。

(2)等同原则

2001 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正式提出等同原则的理解与适用问题。

《规定》第十七条:《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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