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信合作业务模式及监管规定的梳理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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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111号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111号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 号)银监会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行为,促进银信合作健康、有序发展,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引导信托公司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为本发展自主管理类信托业务,实现内涵式增长,现将银信合作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信托公司在银信合作中应坚持自主管理原则,提高核心资产管理能力,打造专属产品品牌。

自主管理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信托资产管理中拥有主导地位,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投资决策及实施等实质管理和决策职责。

二、银信合作业务中,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不得将尽职调查职责委托给其他机构。

在银信合作受让银行信贷资产、票据资产以及发放信托贷款等融资类业务中,信托公司不得将资产管理职能委托给资产出让方或理财产品发行银行。

信托公司将资产管理职责委托给其他第三方机构的,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监管部门事前报告。

三、商业银行应在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债务人资产转让事宜,保证信托公司真实持有上述资产。

四、商业银行应在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资产的全套原始权利证明文件或者加盖商业银行有效印章的上述文件复印件移交给信托公司,并在此基础上办理抵押品权属的重新确认和让渡。

如移交复印件的,商业银行须确保上述资产全套原始权利证明文件的真实与完整,如遇信托公司确须提供原始权利证明文件的,商业银行有义务及时提供。

信托公司应接收商业银行移交的上述文件材料并妥善保管。

五、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

六、银信合作产品投资于权益类金融产品或具备权益类特征的金融产品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应执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确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即投资者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单笔投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 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 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我国影子银行风险案例分析综述

我国影子银行风险案例分析综述

前仍采用分业监管模式。针对此现状,应将证券业、银 行业及保险业联系起来,实时对其发展现状与风险进 行监控,有助于影子银行体系健康发展。再次,从金融 机构自身来说,王家华和蔡则祥(2014)[24]提出,应建 立以风险导向审计为核心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流程, 以便从源头上监控可能出现的风险,提高金融机构的 经营稳健性。
影子银行自身的特质决定了其必定存在风险溢 出效应,目前关于风险溢出效应的研究结论保持一致, 即影子银行所带来的风险溢出整体在可控范围内,引 起全面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较低。
4 对策与建议
4.1 界定影子银行的概念与范围 目前, 影子银行尚未有明确的定义与范围界定,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术界对影子银行的探索与研 究,也给监管部门实施精准监管带来了一定困难。 4.2 完善金融监管部门间的协调机制
学术界对影子银行的发展原因达成共识的观点 为利益驱动与监管套利[1]。在高收益的驱动下,商业银 行通常通过将表内业务转为表外业务规避监管的方 式开展影子银行业务。除此之外,不同学者还针对发 展原因进行了如下补充。一是市场需求扩张[2],即实体 经济中部分中小企业或高风险企业由于无法从商业 银行拿到贷款, 因此选择影子银行作为融资渠道。二
近年来,国内不少学者开展了关于影子银行风险 溢出效应的研究。从影子银行对其他金融市场主体的 风险溢出效应来看,马亚明和宋羚娜(2017)[19]通过搭 建 GARCH-Copula-CoVaR 模型,得出各类影子银行对 我国商业银行风险溢出影响不是很大的结论,但具体 来说,证券类影子银行与信托业影子银行对我国商业 银行的风险溢出效应显著大于其他类型的影子银行。 胡 利 琴 等(2016)[20]借 助 非 线 性 自 回 归 分 布 滞 后 模 型 与门限回归模型分析后指出,货币政策对影子银行的 影响存在非对称效应,并且会强化影子银行的风险承 担。有学者从其他金融主体对影子银行的风险溢出效 应 入 手 进 行 了 分 析 。 佟 孟 华 等 (2018)[21] 借 助 ARMA-GARCH-CoVaR 模型研究中小企业融资对影 子银行的风险溢出效应后指出,中小企业债务负担较 重,违约概率较高,会给影子银行带来风险。

近年来银信合作业务相关政策的梳理与分析

近年来银信合作业务相关政策的梳理与分析

银信合作业务梳理与分析前言近年来,银信合作通常由银行发起,通过销售理财产品集合资金后,由银行作为单一委托人统一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管理。

由于信托公司可以发放贷款,并且贷款利率比较灵活,因此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成为商业银行满足客户融资和理财需求的重要产品之一。

银信合作融资类产品不计入表内,使得商业银行避开了政策屏障,开辟了一条新的贷款通道,但这无疑使相关的货币政策调控受到了较大的影响,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正是出于对风险和监管的考虑,银监会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监管规定,对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具有重要意义。

一、银信合作业务监管规定梳理截至目前,监管部门针对银信合作业务共出台了九项规定。

(一)2008年12月9日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3号),主要内容如下:1.对地域范围、调整对象进行了规定。

(1)银行、信托公司及其业务开展在中国境内。

(2)银信合作中银行,包括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政策性银行等。

2.银信合作方式(1)银信理财合作银信理财合作是指银行将理财计划项下的资金交付信托,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信托公司应自己履行管理职责。

出现信托文件约定的特殊事由需要将部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的,信托公司应当于事前10个工作日告知银行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信托公司除收取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报酬外,不得从信托财产中谋取任何利益。

(2)信贷资产证券化合作业务信贷资产证券化合作业务应当符合《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拟证券化信贷资产的范围、种类、标准和状况等事项要明确,且与实际披露的资产信息相一致。

信托公司自主选择中介机构,银行不得代为指定,不得干预信托公司处理日常信托事务。

信托公司应当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披露管理情况。

《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

《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3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现将《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八年十二月四日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与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合作的经营行为,引领银行、信托公司依法创新,促进银信合作健康、有序发展,保护银信合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以及银行、信托公司的有关监管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银行、信托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业务合作,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银行,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本指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银行、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应当遵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等要求,充分发挥银行和信托公司的各自优势,平等协商、互惠互利、公开透明、防范风险,实现合作双方的优势互补和双赢。

第五条中国银监会对银行、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银信理财合作第六条本指引所称银信理财合作,是指银行将理财计划项下的资金交付信托,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第七条银信理财合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坚持审慎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二)银行、信托公司应各自独立核算,并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三)信托公司应当勤勉尽责独立处理信托事务,银行不得干预信托公司的管理行为;(四)依法、及时、充分披露银信理财的相关信息;(五)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促进银信合作业务的自律公约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促进银信合作业务的自律公约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促进银信合作业务的自律公约时间:2010-01-22 13:35:28浏览量:150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与商业银行的业务合作行为,促进银信合作健康、有序发展,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公司发展自主管理类信托业务,提高金融服务能力,实现行业可持续内涵式增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指银信合作业务,是指信托产品委托人或受益人为银行(含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托业务。

第三条中国信托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所有会员单位(以下简称“会员单位”)在开展银信合作业务时应充分体现企业社会责任价值,维护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会员单位开展银信合作业务,应当遵循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通过恶意压低价格、降低服务标准、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竞争优势和不合理利润,损害行业利益。

第五条会员单位在开展银信合作业务时,应当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勤勉、尽责、专业、审慎地开展业务,应在组织结构、业务制度、决策流程、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管理等方面投入足够的资源和人力,以满足开展银信合作业务、提高自主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的要求。

第六条会员单位应督促、培训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水平和职业操守,提高执业水准。

第七条会员单位开展银信合作业务应根据开发和管理成本、提供的服务价值、承担的风险大小,确定合理的费率水平,在补偿财务成本的基础上获得合理利润,以保证有足够的资源投入项目尽职调查、产品结构设计、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后期管理等,不断提升信托公司专业服务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维护信托受益人利益。

第八条根据本公约确定的基本原则,会员单位应针对各类银信合作业务的信托财产运用方式、信托财产运用对象的风险特征、管理信托财产需要的专业能力和服务附加值等各种要素差异,确定各类银信合作业务的收费标准,可以采取固定费率或固定费率与浮动业绩报酬相结合的方式收取信托报酬。

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

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
、 、
( 五 ) 书 面 告 知 客 户 信 托 公 司 的基 本 情



等吸 收 公 众存款 的 金融机 构 以 及 政 策性 银


并在理 财 协议 中载 明其名称 住 所 等信
、 、
(

) 符 合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试 点 管 理 办
息: 本指 引所 称 信 托 公 司是 指 中华 人 民共
(五 ) 信 贷 资产 实 施 证 券 化 后 信 托 公 司

托 财 产 ;( 三 ) 为 信 托 财 产 开 立 信 托 财 产 专
指 银 行 将 理 财 计 划 项 下 的 资 金 交付 信 托 由



并将 信 托 财 产 与 固 有 财 产 分 别 管 理 分


应 当 随 时 了 解 信 贷 资产 的 管 理 情 况 并 按 规

信 托 公 司 担 任 受 托 人 并 按 照 信 托 文 件 的约
定 进 行 管 理 运 用 和 处 分 的行 为

别 记 账 ;( 四 ) 每
配备

只 银信理 财 合作产 品至 少

信 托 公 司 开 展 银 信 理 财 合 作 应 当按 照

务 合 作 的 经 营 行 为 B 1领 银 行 信 托 公 司 依

现 有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和 信 托 文 件 约 定 及

法 创 新 促 进 银 信 合 作健 康 有 序 发 展 保 护
, 、 ,
以下 规定 : (

时 准 确 充 分 完整 地 向 银 行 披 露 信 息 揭

商业银行的信托业务解析

商业银行的信托业务解析

商业银行的信托业务解析信托业务是商业银行的重要业务之一,目前在金融市场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信托业务为个人和企业提供了多样化的财富管理服务,有助于实现资产保值增值、遗产规划和风险分散。

本文将对商业银行的信托业务进行解析,包括其定义、特点和功能。

一、信托业务的定义信托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依法和约定,以受托人身份保管和管理委托人的财产,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财富管理、投资、资产运营等活动。

在信托业务中,商业银行以其专业的理财能力和风险控制经验,通过受托人的身份,管理和运营委托人的资金和财产。

二、信托业务的特点1. 信任关系:信托业务建立在委托人对商业银行的信任基础上,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必须严格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和要求管理和运营资产。

2. 法律合规性:信托业务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和监管,商业银行必须遵循相关法规,确保资产安全和合法性。

3. 高度专业化:商业银行在信托业务中需具备专业的财富管理、风险控制和投资能力,以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4. 资产多样化:信托业务为委托人提供多样化的资产配置,包括金融产品的投资、股票基金、房地产等。

三、信托业务的功能1. 资产保值增值:商业银行通过信托业务,为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和投资服务,以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

2. 遗产规划:信托业务可用于个人和家族的遗产规划,通过设立信托来管理和分配遗产,实现财富传承。

3. 风险分散:信托业务可通过多样化的资产配置,将投资风险分散,提高委托人的投资回报和风险控制能力。

4. 融资工具:商业银行从信托业务中获得的信托资金,可用于企业的融资需求,提供融资工具和筹资渠道。

四、发展趋势与挑战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人们财富管理需求的增加,信托业务在商业银行中的地位将进一步提升。

同时,信托业务也面临一些挑战,如信托产品创新、风险管理和合规性要求等方面的问题,商业银行需不断创新和提高专业素质,以应对市场的变化和竞争。

总之,商业银行的信托业务在金融市场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功能。

金融监管政策梳理和影响 ppt课件

金融监管政策梳理和影响  ppt课件

1 Part
银监会监管政策梳理
三、对三套利的监管措施 2017年3月29日, 《关于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2017〕46号 1、 监管套利:规避信用风险指示;规避资本充足指标;规避流动性指标;规避其他类指标;违反宏观调控 政策;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利用不正当竞争;增加企业融资成本。(就是以规避监管指标获取收益的套利行 为。比如说通过资管计划将不良资产虚假出表、债券投资重分类调节利润、信贷资金借道建筑业等投资两高 一剩等。) 2、 空转套利:信贷“空转”;票据“空转”;理财“空转”;同业“空转”(是通过多种业务组合使资金在金融体系 内流转,未流向实体经济,也就是所谓的“脱实向虚”。比如说用本行的融资违规置换其他行融资用于企业借 新还旧、用本行理财资本购买他行理财产品、用本行吸收同业资金(含同业存单)对接外部理财产品和资管 计划等。关键在于“脱实向虚”) 3、 关联套利:违规向关联方授信、转移资产或提供其他服务;违反或规避并表管理规定。(是指银行通过 关联方或附属机构设计交易机构、交易背景等形式获取利益。比如说像关联方的融资提供担保、通过关联方 进行利益输送、借道相关附属机构内部交易转移资产或调节业务规模等。关键在于套利通过了关联方。) ppt课件 7
四、对信托风险项目处置从性质到实质的转变,要求把接盘固有资产纳入不良资产监测,接盘信托项目纳入
全要素报表。
影响: 58 号文总结2015年股市加杠杆的经验,进一步对结构性配资产品的杠杆 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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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art
银监会监管政策梳理
二、对银行理财的监管措施 2016 年 7 月 27 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1、将银行理财分为综合类和基础类进行分类管理。 分为基础类和综合类,只有满足资本净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最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 题导致的重大案件等条件,才能申请成为综合类银行理财。 2、禁止商业银行发行分级理财产品。 征求意见稿要求商业银行禁止发行分级产品。商业银行不得发行分 级理财产品。 3、再次强调禁止资金池操作。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确保每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相对应,做到 每只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滚动发售、混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的资金 池理财业务。 4、对银行理财进行一系列的限制性投资。 征求意见稿对银行理财业务进行了一系列的限制性投资安排。 首 先,关于投资信贷资产与理财产品的限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及其受( 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银行面向非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 接投资于不良资产及其受(收)益权,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其次,关于投资基金和股权的限制。商业银 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除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之外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 于境内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 及其受(收)益权,仅面向私人银行客户、高资产净值客户和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除外。 5 ppt课件

3.5银监发 【2010】 72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3.5银监发 【2010】 72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为促进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理财合作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有效防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风险,现将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将客户理财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上述客户包括个人客户(包括私人银行客户)和机构客户。

商业银行代为推介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不在本通知规范范围之内。

二、信托公司在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过程中,应坚持自主管理原则,严格履行项目选择、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后续管理等主要职责,不得开展通道类业务。

三、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信托产品期限均不得低于一年。

四、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应遵守以下原则:(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信托公司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实行余额比例管理,即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

上述比例已超标的信托公司应立即停止开展该项业务,直至达到规定比例要求。

(二)信托公司信托产品均不得设计为开放式。

上述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贷款、受让信贷或票据资产、附加回购或回购选择权的投资、股票质押融资等类资产证券化业务。

五、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投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其资金原则上不得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

六、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信托资金同时用于融资类和投资类业务的,该信托业务总额应纳入本通知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考核比例范围。

七、对本通知发布以前约定和发生的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应做好以下工作:(一)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要求将表外资产在今、明两年转入表内,并按照150%的拨备覆盖率要求计提拨备,同时大型银行应按照11.5%、中小银行按照10%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计提资本。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7〕55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7〕55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7〕5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近年来,银信类业务增长较快,其中银信通道业务占比较高,存在一定风险隐患。

为促进银信类业务规范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指银信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委托人,将表内外资金或资产(收益权)委托给信托公司,投资或设立资金信托或财产权信托,由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本通知所指银信通道业务,是指在银信类业务中,商业银行作为委托人设立资金信托或财产权信托,信托公司仅作为通道,信托资金或信托资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均由委托人决定,风险管理责任和因管理不当导致的风险损失全部由委托人承担的行为。

二、商业银行在银信类业务中,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商业银行实际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并落实授信集中度监管要求。

商业银行应对实质承担信用风险的银信类业务进行分类,按照穿透管理要求,根据基础资产的风险状况进行风险分类,并结合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提资本和拨备。

三、商业银行对于银信通道业务,应还原其业务实质进行风险管控,不得利用信托通道掩盖风险实质,规避资金投向、资产分类、拨备计提和资本占用等监管规定,不得通过信托通道将表内资产虚假出表。

四、商业银行应当在银信类业务中,对信托公司实施名单制管理,综合考虑信托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和专业投资能力,审慎选择交易对手。

银监发【2011】104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1】104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10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加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提高业务连续性管理能力,促进商业银行有效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公众信心和银行业正常的运营秩序,银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及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信息系统与信息科技是保障商业银行业务持续运营的重要基础。

为降低或消除因信息系统服务异常导致重要业务运营中断的影响,快速恢复被中断业务,维护公众信心和银行业正常运营秩序,提高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业务连续性管理是指商业银行为有效应对重要业务运营中断事件,建设应急响应、恢复机制和管理能力框架,保障重要业务持续运营的一整套管理过程,包括策略、组织架构、方法、标准和程序。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重要业务是指面向客户、涉及账务处理、时效性要求较高的银行业务,其运营服务中断会对商业银行产生较大经济损失或声誉影响,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业务。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重要业务运营中断事件(以下简称运营中断事件)是指因下述原因导致信息系统服务异常、重要业务停止运营的事件。

主要包括:(一)信息技术故障:信息系统技术故障、配套设施故障;(二)外部服务中断:第三方无法合作或提供服务等;(三)人为破坏:黑客攻击、恐怖袭击等;(四)自然灾害:火灾、雷击、海啸、地震、重大疫情等。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将业务连续性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与本机构战略目标相适应的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确保重要业务在运营中断事件发生后快速恢复,降低或消除因重要业务运营中断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保障业务持续运营。

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银监发[2009]11l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行为,促进银信合作健康、有序发展,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引导信托公司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为本发展自主管理类信托业务,实现内涵式增长,现就银信合作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信托公司在银信合作中应坚持自主管理原则,提高核心资产管理能力,打造专属产品品牌。

自主管理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信托资产管理中拥有主导地位,承担产品没计、项目筛选、投资决策及实施等实质管理和决策职责。

二、银信合作业务中,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不得将尽职调查职责委托给其他机构。

在银信合作受让银行信贷资产、票据资产以及发放信托贷款等融资类业务中,信托公司不得将资产管理职能委托给资产出让方或理财产品发行银行。

信托公司将资产管理职能委托给其他第三方机构的,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监管部门事前报告。

三、商业银行应在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债务人资产转让事宜,保证信托公司真实持有上述资产。

四、商业银行应在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资产的全套原始权利证明文件或者加盖商业银行有效印章的上述文件复印件移交给信托公司,并在此基础上办理抵押品权属的重新确认和让渡。

如移交复印件的,商业银行须确保上述资产全套原始权利证明文件的真实与完整,如遇信托公司确须提供原始权利证明文件的,商业银行有义务及时提供。

信托公司应接收商业银行移交的上述文件材料并妥善保管。

五、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

六、银信合作产品投资于权益类金融产品或具备权益类特征的金融产品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应执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确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即投资者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单笔投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存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托监督管理部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托监督管理部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托监督管理部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17•【文号】信托函〔2018〕37号•【施行日期】2018.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信托与投资正文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各银监局信托监管相关处室:为落实《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信托业务监管,稳妥有序推进过渡期内整改工作,切实防范信托业风险,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统筹《指导意见》贯彻落实工作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

各银监局信托监管处室要深刻认识《指导意见》发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增强大局意识,强化责任担当,将积极稳妥推进《指导意见》落实与防范化解信托业风险三年攻坚战、引导信托公司转型发展、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相结合,进一步统筹规划信托监管工作,稳妥化解信托业务存量风险,严密防范信托业务增量风险,避免规范发展中发生次生风险,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二、严格落实《指导意见》要求各银监局信托监管处室要严格落实《指导意见》各项要求。

资金信托业务严格按照《指导意见》要求予以规范。

过渡期内,资金信托负债比例按照现行相关信托监管规章执行。

公益(慈善)信托、家族信托不适用《指导意见》相关规定。

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

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受益人应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但委托人不得为惟一受益人。

影子银行信用创造及对货币政策的影响研究

影子银行信用创造及对货币政策的影响研究

现代经济信息296影子银行信用创造及对货币政策的影响研究于明禾 吉林财经大学国际交流学院摘要: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影子银行的信用创造问题,引起了国际金融领域的广泛重视,对影子银行的金融监管,明显影响货币政策执行有效性。

基于此,本文主要分析影子银行对货币政策产生的影响,并结合实际,分析应对该种影响的主要策略。

关键词:影子银行;信用创造;货币政策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9)031-0296-01引言与传统商业银行相比,影子银行的信用创造机制具有很大的区别,尤其是在融资方式上、贷款资产包融入上,都与传统商业银行不同。

影子银行主要通过银行理财产品发放、货币市场运营等方式,来进行资金的筹措,这种方式对于信用的重视程度较高,更加需要密切的监管。

一、影子银行信用创造对货币政策的影响(一)对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影响货币供给量是国家进行利率市场调整的主要方式之一,从宏观经济政策来看,通过货币乘数对于货币创造基础进行控制,可以显著提高获利金融市场运行的稳定性。

影子银行由于营收方式不同,其金融产品的收益率相较于传统商业银行来说要更高,因而,在进入市场下行的大环境下,大量的储蓄存款都被用户转移到了影子银行当中,这就减少了市场上对于流动至今的需求量。

从这个角度来看,国家对于准备金政策进行相应调整,并不可以直接导致影子银行存量的收缩。

也就是说,在影子银行信用创造机制下,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干扰。

(二)对货币传导机制的影响长时间以来,我国的影子银行一直游离于中央的系统监管之外,这种现象在宏观经济上行期间,表现并不明显,大部分影子银行由于缺乏制约与监管存在信贷盲目扩张的现象,但是由于次贷危机的影响,大多数影子银行信用链条出现断裂。

长期大范围的信用收缩,对中国货币政策的供给量产生了负面影响,不利于国家商银行政策调控机制的稳定。

同时,由于影子银行利率水平普遍比较高,也会显著干预上银行资金借贷成本,导致货币政策意图的传导出现问题。

交易银行业务发展思路及措施

交易银行业务发展思路及措施

交易银行业务发展思路及措施交易银行是为企业客户提供多样化金融服务的部门,包括国际贸易融资、跨境支付、资金管理等。

以下是交易银行业务发展的一些建议思路和可能的措施:1.多元化产品和服务:•不断拓展产品和服务线,包括贸易融资、供应链融资、跨境支付、汇款结算等。

•提供符合客户需求的个性化解决方案,以满足不同行业和企业规模的需求。

2.数字化转型:•引入先进的数字技术,提高业务效率和客户体验。

•开发在线平台,方便客户进行交易和管理账户。

3.风险管理和合规:•不断提升风险管理水平,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保持对国际贸易法规和金融合规性的敏感性,以避免法规风险。

4.全球网络和合作伙伴关系:•拓展国际网络,以支持客户的全球业务。

•建立和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贸易公司和技术提供商的合作伙伴关系。

5.客户培训和支持:•提供培训课程,帮助客户了解并充分利用交易银行的各项服务。

•建立专业团队,提供及时的客户支持和咨询服务。

6.可持续金融:•引入可持续金融理念,鼓励客户采用可持续商业模式。

•提供与环保、社会责任等相关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7.创新产品开发:•不断研发新产品,以满足市场不断变化的需求。

•关注市场趋势,及时调整产品组合。

8.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利用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技术,提高对客户需求的洞察和响应能力。

•预测市场趋势,优化业务决策。

9.提升品牌形象:•打造专业、可信赖的品牌形象。

•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10.灵活的定价策略:•提供灵活的定价策略,根据客户需求、交易规模等因素调整服务费用。

•优化成本结构,提高盈利能力。

这些思路和措施是在当前金融市场环境下为交易银行业务发展提供的一些建议,具体的策略应根据银行自身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进行调整。

监管风暴下同业投资如何穿透授信:ABS、集合资管、债券投资、公募基金等八类业务详解

监管风暴下同业投资如何穿透授信:ABS、集合资管、债券投资、公募基金等八类业务详解

监管风暴下同业投资如何穿透授信:ABS、集合资管、债券投资、公募基金等八类业务详解本文作者为工商银行总行姚影,金融监管研究院创办人孙海波导言:银监会一直以来其实都强调对同业投资穿透授信的问题,127号文中表述比较模糊,金融机构同业投资应严格风险审查和资金投向合规性审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

《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要求表内外同业业务集中统一授信,对于同业业务交易对手总部集中名单制管理。

但实际业务过程中,同业投资业务,尤其是银行自营资金投资集合类资管,包括信托资金池、券商集合类资管计划、券商大集合、银行同业非保理财、ABS优先级、以及部分仍然存在的同业出隐形回购或兜底函业务,都没有真正做到穿透后对底层资产授信。

近期因为监管风暴,银行大量赎回的委外业务,其中部分原因也在于无法穿透到对底层资产做授信。

一方面是穿透后对底层所有资产授信工作量太大,另一方面是管理人也很难适应这样的要求,对银行投资人做特殊信息披露。

当前从银监会的检查风暴来看,穿透的力度明显强化,而同业投资授信问题又给银行实际业务操作带来很大困扰。

在强监管压力下,去通道趋势非常明显,但对于仍然存续以及仍然可以合规开展的同业投资业务,银行如何进行分类授信,本文希望可以深入探讨。

一、同业投资业务授信管理存在的误区与企业客户相比,同业投资业务更为复杂,管理难度更大,对其的授信管理应区别于企业客户,根据实际风险和风险来源的不同,采用差异化的授信方式。

目前,同业投资业务授信存在以下几方面误区:一是仅对通道、基金管理人授信。

授信的本质是给客户直接或间接提供融资支持。

通道既不是融资主体,也不承担信用风险,只是由于牌照优势被银行借用,和银行共同承担部分法律风险和合规风险,对通道进行授信并无道理。

同时对于基金业务来说,基金管理人(GP)的职责是制订投资策略、挑选投资标的、进行投资组合管理,其根据出资金额(一般为基金总规模的1%)承担市场风险,最终的信用风险还是由LP来承担。

银信合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银信合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银信合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银行和信托公司之间的合作模式是目前金融行业中普遍采用的方式之一,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1. 委托贷款风险:信托公司在进行委托贷款时,需要考虑到资金安全性和风险把控,如果银行方面信用风险较高,信托公司可能会面临赔款风险。

2. 利益分配问题:由于银行和信托公司的业务特性不同,两者在利益分配上很容易出现问题,如何合理分配利益,成为银信合作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3. 合作失衡问题:一些银行可能更加倾向于合作较小规模的信托公司,而信托公司可能更加倾向于合作规模较大的银行,这就造成了银信合作上的失衡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1. 严格风险控制:信托公司在与银行的合作中需要对风险进行有效的把控,对于银行风险较高的委托贷款,可以采取分散投资的策略,降低单一委托项目所带来的风险。

2. 合理利益分配:银行和信托公司可以通过协商,根据各自的贡献比例,合理分配合作利益,避免利益分配问题引发矛盾。

3. 加强信息沟通:银行和信托公司需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在合作中保持平衡,合理选择合作伙伴,规避银信合作存在的问题。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1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现将《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证券投资信托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将集合信托计划或者单独管理的信托产品项下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交易场所公开交易的证券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信托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依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且有效执行。

(二)为证券投资信托业务配备相适应的专业人员,直接从事证券投资信托的人员5 人以上,其中至少3 名具备3 年以上从事证券投资业务的经历。

(三)建立前、中、后台分开的业务操作流程。

(四)具有满足证券投资信托业务需要的IT系统。

(五)固有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监管要求。

(六)最近一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信托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有清晰的发展规划,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发展战略、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并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银租合作模式

银租合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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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对公业务研究报告
公司业务创新研究与操作实务
2014 年 5 月 第 49 期
实地调研 深度访谈 案例分析
本期视点:商业银行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方式和流程
北京佰瑞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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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专题:商业银行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方式与流程
【研究背景】 金融租赁是与银行信贷、直接(债务和股权)融资、信托、保险并列的五大 金融形式之一,其在促进企业技术设备更新换代、防范金融风险、改善企业现金 流、提高企业资金利用效率方面具有独特作用。在西方发达国家,金融租赁已成 为仅次于银行信贷之后的第二大债权融资方式。 当前,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金融脱媒和利率市场化步伐加快,传 统银行信贷在社会融资总量中的比重逐步下降,银行业的传统发展模式面临挑 战,客观上要求银行不断拓展新业务领域和新业务范围。而金融租赁作为新兴的 融资方式,在我国金融市场的影响渐趋强劲。 “十二五”期间,我国经济增长方 式加快转变,经济结构加快转型,扩大内需战略深化实施,国内市场潜力巨大, 蕴藏着大量的融资租赁需求。 金融租赁作为金融业中的朝阳产业, 也是商业银行重要的中间业务和利润来 源。加强银租合作是金融同业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将衍生出应收租金保理、代 收代付、财务顾问、账户监管、代理保险等一系列综合金融服务。 整体来看,我国商业银行发展金融租赁业务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是有利于银 行发挥资金优势,实现多元化经营;二是有利于银行拓宽资金渗透领域,扩大客 户基础;三是有利于扩大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比例,增加银行盈利空间;四 是有利于降低银行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资产处臵风险; 五是有利于降低银行管 理成本,获取信贷的规模效益。 出于这样的背景, 本期专题将对我国融资租赁业务的概念、 发展历程、 现状、 市场参与主体及格局、发展前景,以及我国商业银行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现状、 内容、 收益以及存在的问题等做详细的介绍, 并通过案例的形式加以进一步分析, 通过总结,得出商业银行开展银租合作的模式选择、业务切入点、操作要点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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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信合作业务模式及监管规定的梳理与分析前言 (3)一、2011年以来银信合作概况 (3)(一)当前银信合作的特点 (3)(二)受限制的银信合作方式 (4)二、银信合作主要业务模式 (4)(一)银信合作理财-投资类 (4)(二)信托渠道模式 (6)(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代理业务 (8)(四)信托财产托管业务合作 (9)(五)集合资金信托项目担保业务 (9)(六)银信接力贷款业务 (10)三、银信合作业务监管相关规定梳理 (10)(一)2008年12月9日《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3号) (10)(二)2009年7月6日《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 (12)(三)2009年12月16日《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号) (13)(四)2009年12月23日《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 (14)(五)2010年8月10日《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 (15)(六)2010年12月3日《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 (16)(七)2011年1月26日《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7号) (17)(八)2011年5月13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转表范围及方式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148号) (18)(九)2011年6月16日《中国银监会非银部关于做好信托公司净资本监管、银信合作业务转表及信托产品营销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非银发〔2011〕14号) (18)(十)2011年7月25日《关于进一步落实各银行法人机构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转表计划有关情况的函》(银监办便函〔2011〕353号) (18)四、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监管规定要点与意见 (18)(一)真实转让 (18)(二)担保手续再办理 (19)(三)信贷资产转让后的管理 (19)(四)理财产品投资信贷资产 (19)(五)信贷资产转让账务处理 (19)(六)信贷资产转让整体原则 (20)(七)产品期限 (20)(八)信托产品设计 (20)(九)投资类银信合作理财业务投资方向 (20)(十)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比例管理 (20)(十一)指标要求 (20)(十二)压缩银信理财合作贷款余额 (21)五、监管规定对银信合作业务的影响 (21)前言近年来,银信合作通常由银行发起,通过销售理财产品集合资金后,由银行作为单一委托人统一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管理。

由于信托公司可以发放贷款,并且贷款利率比较灵活,因此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成为商业银行满足客户融资和理财需求的重要产品之一。

银信合作融资类产品不计入表内,使得商业银行避开了政策屏障,开辟了一条新的贷款通道,但这无疑使相关的货币政策调控受到了较大的影响,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正是出于对风险和监管的考虑,银监会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监管规定,对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具有重要意义。

一、2011年以来银信合作概况(一)当前银信合作的特点1、银信合作产品数量:呈递增趋势2、产品发行规模:季末明显高于期初,通过银信合作调整结构、增收创立的趋势明显3、投资领域:金融产品投资占据绝对优势(二)受限制的银信合作方式根据银监会最新精神,以下理财方式自2011年7月以后不被允许开展或直接纳入融资类业务范畴:(1)建立资产池类理财产品,以多个理财产品同时对应多笔资产;(2)不经过信托公司,以理财资金开展委托贷款业务;(3)以信托公司为渠道,银行与银行之间通过互相购买理财产品来调节监管指标(即所谓的“同业互敲”)。

(4)不经过信托公司直接将理财产品投资于本行票据资产。

(5)通过受让信托受益权模式,将原本的信托贷款转换为投资类理财-纳入融资类统计口径;二、银信合作主要业务模式(一)银信合作理财-投资类1、上市公司股权收益权类投资(1)概念是指银行面向机构以及零售客户发行理财产品,将所募资金设立信托计划,按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策略,投资特定企业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股权收益权。

相关股票(一般为流通股)按照一定的折扣率质押给信托计划,到期由该企业或第三方以约定的溢价回购该部分股权收益权。

(2)操作流程2、固定收益类投资(1)概念是指银行面向机构以及零售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

然后将募集资金用于投向信托公司成立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

该信托计划主要投资于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债券回购等风险较低,收益固定的债券投资品种。

(2)运行流程3、非固定收益类投资(1)概念是指银行面向机构以及零售客户发行理财产品。

然后将所募集资金用于投资信托公司成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该信托计划专项投资于货币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低风险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如内嵌银行信用的理财产品)等。

(2)业务流程(二)信托渠道模式1、信托贷款模式对于银行有存量授信,但受制于存贷比规模而无法直接发放贷款的项目,银行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解决客户的新增贷款需求:第一种方式:银行委托信托公司就该项目发起集合或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然后我行以自有资金全额或部分(剩余部分可由银行负责推介)购买此信托计划。

运作流程:第二种方式:委托信托公司就该项目发起单一资金信托计划,银行与投资人、信托公司签署三方协议,约定如借款人到期不能及时还本付息,由银行到期购买投资人所持有的信托收益权。

运作流程:2、票据业务模式银行为了节约存贷比资源,对于存量票据,或者企业所持有的符合银行要求的票据,银行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解决需求:第一种方式:银行与信托公司间达成相关票据资产(主要是银行承兑汇票)转让协议,信托公司再以之为资金投向发起单一或集合资金信托。

由于信托公司不具备接受转贴现的资格,所以,信托公司实际购买的是银行所持票据的收益权。

票据资产转让后,一般由银行代为履行票据保管及托收的职责。

本模式属于资产转让业务合作。

运作流程:第二种方式:银行与信托公司以及持有票据的企业间达成相关票据资产(主要是银行承兑汇票)转让协议,银行委托信托公司以企业所持有的商业汇票为投资标的发起单一资金信托计划,银行以自有资金购买该信托计划。

本模式计入银行资产负债表投资科目,不占用我行存贷比资源。

运作模式:(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代理业务1、代理信托推介(1)概念是指银行受信托公司的委托,向合格投资者推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业务,项目来源可由银行提供也可由信托公司提供。

推介成功后,信托公司向银行支付财务顾问费/推介手续费,同时投资人与信托公司直接签订相关合同,银行不承担信托到期不能兑付的风险。

(2)运作流程2、代理集合资金信托收付(1)概念代理信托资金收付是指银行受信托公司的委托,向集合信托计划的合格投资者提供代理资金收付的结算业务。

(2)业务流程(四)信托财产托管业务合作1、概念对于由银行提供项目的上市公司股权收益权类理财业务、信托渠道的委托贷款业务以及集合资金信托代理业务,银行可接受信托公司的委托,对信托资金的使用和归还,协助信托公司进行管理。

2、运作流程(五)集合资金信托项目担保业务1、概念信托项目担保业务合作是指对于银行向信托公司推荐的项目,作为增信措施之一,银行就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到期兑付向信托公司出具银行格式文本融资性保函的业务合作。

2、运作流程(六)银信接力贷款业务1、概念银信合作接力贷款业务是指,对银信双方共同认可的项目,信托公司前期通过其投资功能,以股权的形式介入该项目,待项目达到双方共同认可的成熟度或期限后,银行承诺以借贷的形式进入。

银行借贷资金将主要用于溢价回购信托公司的初期股权投资。

2、运作流程三、银信合作业务监管相关规定梳理截至目前,监管部门针对银信合作业务共出台了九项规定。

(一)2008年12月9日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3号),主要内容如下:1、对地域范围、调整对象进行了规定。

(1)银行、信托公司及其业务开展在中国境内。

(2)银信合作中银行,包括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政策性银行等。

2、银信合作方式(1)银信理财合作银信理财合作是指银行将理财计划项下的资金交付信托,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信托公司应自己履行管理职责。

出现信托文件约定的特殊事由需要将部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的,信托公司应当于事前10个工作日告知银行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信托公司除收取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报酬外,不得从信托财产中谋取任何利益。

(2)信贷资产证券化合作业务信贷资产证券化合作业务应当符合《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拟证券化信贷资产的范围、种类、标准和状况等事项要明确,且与实际披露的资产信息相一致。

信托公司自主选择中介机构,银行不得代为指定,不得干预信托公司处理日常信托事务。

信托公司应当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披露管理情况。

(3)银行推介信托计划信托应当向银行提供完整的信托文件,并对银行推介人员开展推介培训。

信托公司可以和银行签订信托资金代理收付协议,协议应明确银行只承担代理信托资金收付责任,不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4)开立信托财产专户(信托财产为资金的)由经营稳健的银行担任保管人。

(5)将信托财产投资于金融机构股权。

(6)其他银行、信托公司开展银信合作业务过程中,可以订立协议,为对方提供投资建议、财务分析与规划等专业化服务。

3、风险管理控制(1)银行、信托公司应当注意银行理财计划于信托产品在时点、期限、金额等方面的匹配。

(2)银行不得为银信理财合作设计的信托产品及该信托产品项下财产运用对象等提供任何形式担保。

(3)信托公司投资于银行所持的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的,应当采取买断方式,且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回购。

(4)银行以卖断方式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的,事先应通过发布公告、书面通知等方式,将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的事项告知相关权利人。

(5)在信托文件有效期内,信托公司发现作为信托财产的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在入库起算日不符合信托文件约定的范围、种类、标准和状况,可以要求银行予以置换。

(6)信托公司买断银行的信贷资产,应制定完整的资产清收和管理制度,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资产风险分类。

(7)信托公司可以委托银行代为管理买断的信贷、票据资产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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