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信合作业务梳理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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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分析和防范

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分析和防范
个监 管机构相互博弈 , 并为各 自所监 管 的对象服务 。在实 际的运 作经 营中 , 他们 三方 均因各 自的经营范 围而受到制约 。 在逐 利本性
自2 0 0 6 年我 国银信合作业务开展 以来 , 一方 面是银行 利用信 托合作 业务逃 避信贷监 管 , 另一 方面是银信 合作业务 发展速度加 快, 银信产品种类不断增多 , 规模也 不断变大 , 在这样 的情况 下 , 一 系列用来规 范银信合作 业务 的规 章制度 由监 管部 门颁布 出来 , 如 《 商业银 行个 人理财业务 风 险管理 指引》、 《 银 行与信 托公 司业务 合作指 引》、 《 关于规范银信 理财合 作业务 有关 事项 的通知 》 、 《 商 业银行个人 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关于进一 步规范银 信合作 有关事项 的通知》 、 《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等。 2 0 O 9年至 2 0 1 1 年, 银监 会为 了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 , 接连颁 布 三条通 知 , 由此可 以反映 出在这期 问, 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监管政 策 发生多次 变化 , 这充分说 明了银信合作业 务 的监管 规则处在 不
市场 。
银信 理财合作业务 的推出 , 有效地使 银行 和信托 公司 的政 策 瓶颈 问题 得到 了解决 , 实现了多方共赢 的 目标 。
二、 我 国主 要 银 信 理 财 业 务
银监会在发布《 商业银 行个 人理财业务 管理暂行 办法》 和《 商 业银行 个人理财业务 风 险管理 指引》 时 指 出, 个 人理 财业 务是 建 立 在委托代 理关系基 础之上 的银 行服务 , 是商业 银行 向投 资者提 供的一种个性化 、 综合 化服 务。这是 目前 针对银 信理 财合作法 律
银信理财合作业 务中的法律风险分析和 防范

银证信合作资管业务研究

银证信合作资管业务研究

银证信合作资管业务研究目录一、银信合作成就信托资产“五万亿”二、银证合作创造中小券商资管成长“奇迹”三、证信代销方兴未艾四、新形势下的启示与建议一、银信合作成就信托资产“五万亿”自2004年起,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不断壮大,至2011年底,银行理财产品余额已达到4.57万亿元。

但是,银行理财计划一直缺乏明确的法律地位,加之分业经营,使客户无法得到银行真正意义的资产管理服务。

然而信托公司却可以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实业领域投资,且投资方式灵活多样,通过信托,银行理财资金可以全面打开投资范围。

同时,对银行而言,也实现了理财资金的独立管理,与银行自营业务实现风险隔离,从而提高了理财业务的投资能力与风险管理水平,为银行发展资产管理业务、做大中间业务提供了基础。

因此,与信托公司合作,优势互补,是银行发展理财业务的现实选择。

银信合作的实质是“双层信托模式”——银行首先以理财产品为载体,与投资者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在获得投资者委托的基础上,以委托人的角色与信托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在信托合同中以单一委托人的身份设立信托计划,并最终将投资者的资金投资于各类资产。

银信第一次深度合作是“打新股”。

由于银行理财计划不能“开户”申购新股,但是信托计划可以,于是牛市行情中银行乐于将理财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去“打新股”。

在2005年以来的大牛市中,“打新股”产品首次成就了信托业管理资产规模的快速增长。

以中信信托为例,其2006年底的信托资产规模仅为385.51亿元,但2007年底即飙升到1961.93亿元,增幅400%!银信第二次深度合作是资产证券化。

我国商业银行对信贷资产证券化始终有巨大的需求:一方面,在信贷规模管控的背景下,银行希望将信贷资产卖出,为新的贷款发放腾出“额度”;另一方面,银行希望卖出部分信贷资产,管理流动性,减少资本占用,满足监管指标。

而规模快速增长的银行理财资金,也需要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这样的标的。

2008年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我国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陷入停滞后,银行再次眷顾信托,借用信托平台,“曲线”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并将这种“产品”卖给自己的理财客户。

我国银信合作理财业务的相关政策及其解读

我国银信合作理财业务的相关政策及其解读

主 导 地 位 , 才 能 实 现 “ 子 信 贷 ” 模 的 尽 可 能 的放 也 影 规
大 。所 谓 影 子 信 贷 , 指 在 银 信 合 作 业 务 中 , 于 银 行 是 由 理 财 计 划 产 品 由 银 行 负 责 设 计 , 因 此 商 业 银 行 可 以通 过信 托渠 道 给部分 急需贷 款 的老客 户继续 发放 贷款 ,
规 操 作 行 为 不 断 发 出警 示 和 约 束 。三 年 多 来 , 国 银 监 中 会直接针对银信合作理财业务的政策共出台了四项。 20 0 9年 年 底 以来 , 了 上 述 四份 文 件 外 , 国银 监 除 中
债 表 内 , 能 绕 过 监 管 部 门对 银 行 利 率 的 监 管 , 谓 一 并 可 举 两 得 。 另 一 方 面 , 银 行 主导 的 银 信 合 作 中 , 行 还 在 银 可 以 安 排 银 信 理 财 资 金 “ 买 ” 己 的 信 贷 资 产 , 但 购 自 不

直 处 于 主导 地 位 ,而 信 托 公 司则 沦 为 银 行 为 规 避 金
融 监 管 , 大 “ 子 信 贷 ” 通 道 。 这 是 因为 , 现 有 的 放 影 的 在
金 融 体 系 中 ,只 有 商 业 银 行 才 有 无 限 扩 大 信 贷 规 模 的
内在 冲 动 , 而且 , 只 有 商 业 银 行 在 银 信 合 作 中 占据 了 也
体 指 商 业 银 行 负 责 筹 集 理 财 资 金 ,然 后 以单 一 委 托 人
的 身 份 将 理 财 资 金 委 托 给 信 托 公 司管 理 和 经 营 。 这 种 信 托 计 划 称 之 为 单 一 资 金 信 托 计 划 ,因 为 资 金 的 委 托 人 只有 一个 ( 即商 业 银 行 ) 从 而 区 别 于 信 托 公 司 单 独 , 筹集 资金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从 20 0 6年 民 生 银 行 与 信 托 公 司 合 作 发 行 了 第 一 款 银 信 合 作 理 财 产 品 以来 ,银 信 合 作 理 财 业 务 便 在 我 国 蓬 勃 发 展 起 来 。相 关 统 计 表 明 , 国 银 信 理 财 产 品 发 行 我 数 量 占 整 个 信 托 产 品 发 行 数 量 的 比 例 在 20 0 7年 达 到

【信托专题系列之三】银信合作模式深度解读

【信托专题系列之三】银信合作模式深度解读

银信合作模式深度解读引自《混业经营报告》2015年4月刊【文章正文】(一)银行信托合作模式模式1:资金池投资信托产品银行资金运营中心有着庞大金额的、运用于各类市场的资金池,在资金池运用组合中通过购买信托产品的模式,将理财资金、自有营运资金委托给受托人信托公司,设立单一资金信托产品,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向可以是银行推荐的项目,也可以是由信托公司自主管理或委托专业的投资顾问管理的项目,信托形式的灵活多样可以充分满足资金池运用需求。

借助信托公司以产业投资、风险投资、私人股权投资为代表的一系列新业务,可以较好地规避现有政策限制,丰富银行理财产品品种,推动银行进行综合化经营试点,应对全方位的业务竞争。

在银行流动性过剩,但受贷款规模、行业、利率等因素,以及贷款集中度和单一客户超比例等指标限制时,可以通过信托公司向优质客户提供融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中间业务收入。

图表 1:资金池投资信托模式资料来源:银联信模式2:信贷资产池、票据池资产转让根据银行调控相关资产规模的需求,银行将信贷资产池、票据池资产中的资产转让给信托产品,该信托产品所持有的资产可委托银行管理。

帮助银行优化存贷比、贷款集中度和单一客户比例等主要监管指标。

模式3:代理发行信托产品由银行代为推介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合作双方签订信托资金代理收付协议,委托银行代为向合格投资者推介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计划。

银行既可以增加存款规模,又可以通过收取信托计划保管费用、销售发行费用和账户管理费用等业务,增加中间业务收入。

模式4: 银信联合为私人银行高端客户提供财富管理服务银行现有的产品可能无法全部满足高端客户的资产配置需求,为更好服务于私人银行高端客户,为其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银信联合运用各种金融工具,可以设计形式灵活的信托产品,紧密结合金融市场热点领域,能够及时推出符合银行私人银行高端客户需求的产品。

(二)银行信托企业合作模式1、信托产品向社会投资者发售,社会投资者也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银行可以自有营运资金购买指定的专门投向公司的信托产品,以此方式支持目标企业。

我国银信合作业务模式探析

我国银信合作业务模式探析
财 经 i 王 仑 云
模 式 主 要 是 通 过 满足 多种 需 求 ,如 规避 风 险 .合 理避 税 .降 低 成
我国银信合作业务模式探析
_ 吴慕 枫
[ 摘
本 .提 高 效 率 等 以 实现 价 值 的 增值 。 但 是 ,每 一 种 金融 创 新 都存 在 一 定 的风 险 ,在 实 践操 作 中 ,许 多银 信 合 作 产 品 出现 了风 险 和 相 关 的 问题 。 针对 我 国 市 场 上 存 在 的 纷 繁 复杂 的 银 信 合 作产 品 . 本 文 从 金 融 创 新需 求 的角 度 将我 国正 在 开 展 的银 信 合 作 的 业 务模 式 分 为 以下 几 类 : 1 为满 足 增加 流 行性 和 规避 风 险需 求而 开展 的 ()
复 旦大 学 经济 学院
要] 本 文从 金融 创 新 需求 的 角度 出发 ,对 近 年来 我 国出
现 的 一 些银 信 合 作 业 务模 式进 行 研 究 , 着重 分析 了信 贷 资 产证 券
改善 银 行资 产 结构 的 合作 : 2) ( 为满 足投 资 人 收益 需 求和 规避 金 融 化信 托 ,人 民 币理 财 挂 钩 信托 等银 信合 作 模 式 ,并 对 其 实 际 发展 管 制 需 求而 开 展 的人 民 币理 财 挂 钩信 托 业 务 。 并 根 据 以上 分 类 , 状 况 和 存 在 的 问题 进 行 了初 步探 讨 。 具 体 对 信 贷 资产 证 券 化 信 托 .人 民 币理 财 挂 钩 信 托等 银 信 合 作模
面原 因的 。 从 内 因来 说 . 行 业 和信 托 业 有 着加 深 合 作 的 需 求 和 银
的资 产 结 构 ,缓 解 流 动 性压 力 .有 利 于 商 业银 行 改 善 资本 管 理 ,

银信合作业务风险分析

银信合作业务风险分析

银信合作业务风险分析2008~2009年间,国内商业银行系统信贷规模扩张过度,国家由适度转型为从紧的货币政策,对整个商业银行系统信贷规模进行严格的控制,导致国内金融机构纷纷采取多种形式把信贷业务从表内转移到表外,以达到其信用规模继续扩张的目的。

标签:银行信贷;银信合作;影子银行F83国内一些商业银行进行了大规模的委托贷款、信贷资产转让、银信合作等“影子银行”业务层出不穷,留下巨大风险漏洞。

另外,政府过多的政策管制也将驱动高风险的金融交易和其他一些活动进入整体金融系统循环中更为不透明的领域,进一步推动影子银行的兴起。

如非市场化的利率管理体制,导致大量的居民储蓄流向银信、银保等理财产品、以银担合作等信托产品,大量的资金很有可能流入房地产企业及及其他高风险的投资,使国内的整个金融体系积累更大的系统性风险。

当前我国不断放宽民间资本投资的市场空间,使得长期以来被压抑的民间资本投资潜能得以释放,民营经济高速发展。

近年来,我国民营经济在国内经济总量中的份额逐年提升,成为拉动内部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民间投资的增长相应带动了民间借贷的快速增长,民间借贷利率水平也水涨船高,呈现出“高利贷”化的趋势。

民间借贷风险分析:我国影子银行系统的产生有它的客观必然性,但同时也带来一定程度上的负面影响。

由于民间借贷的不可预测性和风险性,不仅削弱国家宏观调控效果,而且对传统金融机构及业务形成了较大冲击,极易发生债务纠纷,不利于社会安定,对金融稳定构成了威胁。

首先,当前我国民间借贷利率水平过高,不仅加重了经营者的财务负担,也不利于民间借贷资金使用者——广大中小企业和“三农”经济的健康发展。

其二,大量的民间借贷流向了房地产等领域,在房价上行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链没有问题,但一旦房价大幅下跌,高度依靠民间借贷的广大中小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链就会立即面临断裂的风险,可能导致整个房地产行业的崩盘。

其三,民间借贷资金在传统金融系统外部循环,资金组织、信贷投向难以有效监控,这将干扰到货币政策实施的效果。

银信合作文档

银信合作文档

银信合作引言银信合作是指银行与信用机构之间的合作关系。

银行在金融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信用机构则通过提供风险评估、信用报告等服务,为银行提供专业的信用信息。

银行与信用机构的合作可以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加强信贷决策的准确性,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本文将探讨银信合作的背景、优势和未来发展方向。

背景传统上,银行一直是贷款的主要提供者,通过自身的风险评估和信贷决策,来决定是否给予客户贷款。

然而,在金融市场日益复杂和竞争加剧的情况下,银行独立进行风险评估和信贷决策变得更加困难。

这时,信用机构的出现为银行提供了一种新的合作方式。

信用机构具有丰富的信贷数据和专业的风险评估能力,可以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并给出相应的风险提示。

这使得银行能够更好地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从而在决策贷款时更加准确。

同时,信用机构还能为银行提供相关的信用报告,帮助银行监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

优势银信合作有诸多优势,对于银行和信用机构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对银行的优势1.提高风险管理能力:银行通常面临贷款违约和坏账的风险,通过与信用机构合作,银行能够更好地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并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从而降低风险。

2.减少不良贷款:由于信贷决策更加准确,银行可以避免向信用记录不良的借款人发放贷款,提高贷款的违约率。

3.提高客户满意度:借助信用机构的专业服务,银行能够更快捷地完成贷款审批过程,提升客户的满意度。

对信用机构的优势1.扩大市场份额:与银行合作,信用机构能够将自己的风险评估和信用报告服务推向更广泛的金融市场,增加自身的市场份额。

2.提高盈利能力:与银行合作可以带来更多的业务机会,提高信用机构的盈利能力。

3.加强专业能力:与银行合作需要信用机构具备专业的风险评估和信用报告能力,这对信用机构来说是一种提升自身能力的机会。

发展方向银信合作在金融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未来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

以下是银信合作的一些发展方向:1.科技创新:随着科技的进步,银行和信用机构可以利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等新技术,建立更高效的合作机制。

我国商业银行开展银信合作业务思考

我国商业银行开展银信合作业务思考

我国商业银行开展银信合作业务的思考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11-040-02摘要随着近年来我国宽松货币政策的逐步退出,商业银行过度依赖的存贷传统业务扩张遭遇规模瓶颈,也在不断的进行业务创新和盈利模式转型。

银保合作,银证合作,银信合作等中间业务都在如火如荼的展开。

随着银监会全面叫停,银信合作业务被推上了风口浪尖。

是创新,还是违规?本文通过对银信合作业务的分析,揭示其基本内涵和潜在风险,并说出自己的一些思考。

关键词商业银行银信合作业务创新信托理财2010年8月12日,我国银监会下发《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这是继7月初暂停银信合作业务后,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对银信业务出台的更为严格的管理规范。

与此相对应的是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理和房地产行业信贷调控力度的加大,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在规避监管的“夹缝”中迅猛发展,银行不断通过银信合作平台加大信贷投放的火爆局面。

数据显示截至到2010年6月底,该业务规模已突破2万亿。

一、银信合作业务的内涵及发展动因银信合作是指央行为了防止经济过热而出台政策限制商业银行放贷,迫使商业银行的贷款额度不超过上一年的一定数额,而现在经济本身对贷款的需求增量很大,这时候商业银行为了绕过政策限制而采用了银信合作的方式,通过信托公司来发放贷款。

具体操作是:由银行作为发起端,通过销售理财产品集合资金后,由银行作为单一委托人将资金信托给信托公司,向目标公司发放贷款。

这些公司基本都是银行的长期稳定客户,资产质量较好,且大部分占用银行的授信额度,最终的风险是在银行端。

我国银信合作业务的开展和迅猛发展存在着内在和外在两方面原因。

从内因来看,银行业和信托业本身就具有加深合作的需求和条件。

就银行来说,当前我国银行业正在发生着一系列深刻的变革,为了改变传统的经营和运营管理模式,银行有着业务模式多元化,完善资产负债结构管理和发展理财业务等中间业务的需要,通过与信托合作,银行可以发挥其信誉担保优势,信息优势和营销资源优势,满足其自身的多方面需求。

信托公司与银行合作的模式及动因分析

信托公司与银行合作的模式及动因分析

信托公司与银行合作的模式及动因分析第一篇:信托公司与银行合作的模式及动因分析信托公司与银行合作的模式及动因分析政策法规的诸多限制,进一步削弱了信托公司占领新领域的竞争力,仅靠信托公司自身的力量摆脱困境,短期内仍比较困难。

从世界范围来看,与银行有着良好互补性的信托公司,大多与银行有着紧密的联系。

目前我国信托公司整合尚未完成,外资进入又带来日益激烈的竞争。

因此,对我国的信托公司而言,与银行合作是当前宏观环境下的必然要求。

一、信托公司与银行合作的背景(一)业务手段上有互补在我国分业管理的金融体制下,信托公司具有独特的制度优势,是我国目前唯一能够横跨实业、货币与资本三大市场进行直接投资和融资的金融机构,因此其业务手段具有多样性和灵活性。

但由于中国总体经济发展水平不高、融资成本偏高、营业网点乏等种种因素的影响,加之我国信托公司长期以来定位不明,不断进行清理整顿,其行业规模相对较小,专业能力还有待提高,项目资源较为乏。

银行虽然在现行政策环境下金融功能和相关资源十分强大,但在业务模式和领域上存在一定的政策制约。

其中最为突出的是,业务边界十分严格,除存、贷汇等传统业务之外,开展创新业务需要较为繁杂的程序和严格的约束;此外,服务手段短缺等均构成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开放格局下与境外金融机构竞争中的劣势。

虽然近年来不断探索,积极贴近市场,但仍存在一些不可逾越的政策障碍。

正是基于上述信托公司和银行各自的优势和局限性,政策约束具有差异性,使得二者的业务手段具有极强的互补性,如果运用得当,定能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

(二)产业领域上有重合由于历史渊源和目前特定的市场环境,信托公司作为地方性金融机构大多数都选择了房地产、基础设施建设、证券作为信托业务的重点领域,房地产和证券具有明显的周期性,而基建信托产品由于具有信誉好、风险低等诸多优点,它一直是信托业务中具有广泛市场空间和巨大需求的产品。

银行资金主要投向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以及其配套工程的重大项目、房地产开发贷款、住房按揭贷款业务等重点服务领域,与信托公司的重点业务领域具有极强的重合性,两类金融机构的一些主要业务市场定位非常接近,这就为双方的业务合作奠定了一个较为坚实的基础。

浅谈银信合作

浅谈银信合作

浅谈银信合作
银信合作是指银行和信托公司之间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开展各种金融业务。

银行和信托公司都是金融行业的核心机构,两者之间的合作关系可以优化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和运行效率。

在银信合作中,银行可以通过与信托公司合作,提供更多的金融产品或增加服务内容,例如银行理财产品、融资租赁等。

信托公司可以通过与银行合作,获取更多的融资渠道或其他资源优势,例如银行的资金池或银行的客户群。

同时,银行和信托公司在合作中可以分享彼此的风险,实现风险的分散。

银行和信托公司各自拥有不同的强项和专业知识,互相合作可以更好地发挥各自的优势,提高业务水平和赢得市场份额。

总之,银信合作不仅可以为银行和信托公司带来更多的业务机会和收益,也可以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金融服务和产品。

“银信合作”大力发展银行中间业务汇总

“银信合作”大力发展银行中间业务汇总

“银信合作”大力发展银行中间业务在当今我国金融行业整体迅猛发展的态势下,未来企业融资的工具和手段会越来越多,企业在选择一些低成本的融资工具的同时,就意味着各家商业银行贷款的“卖出价”会降低,与此同时,存款利率的市场化已经离我们越来越近,各银行争夺客户的竞争又使得存款利率成本提高。

存款利率的提高和贷款利率的降低,使得以存贷利差为主要利润来源的商业银行经营状况大大下降。

而传统意义上的中间业务收入占比又太少,有必要开拓新的赢利点。

银信合作为银行中间业务的开展提供了一个新的渠道。

在分业经营的金融格局下,银信合作可以实现银行与信托公司之间的优势互补。

银行拥有丰富的服务网络和客户资源,信托则具有信托财产独立、风险隔离等制度优势。

在现行监管制度下,信托公司可将信托资金运用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体市场,是银行金融创新的优质渠道。

银信合作中一种方式为银信理财合作,指的是银行将理财计划项下的资金交付信托,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其中信贷资产信托类理财产品是指将募集到的资金通过信托的方式,专项用于替换商业银行的存量贷款或向企业发放新贷款。

发放新贷款的一般形式为:企业找信托公司或者商业银行谈妥贷款项目,信托公司再和银行敲定理财产品发行事宜,由银行发行理财产品从投资者手中募集资金,以银行为单一委托人,信托公司为受托人和贷款人,投资于贷款项目,信托公司和银行分别从信托计划中获得信托报酬费、托管费、营销费等收益,剩下的则以理财收益返还投资者。

对于银行来说,托管业务给银行贡献的无风险利润非常可观。

下面以建设银行发行的“利得盈”信托贷款型(全)2011年第9期为例说明。

“利得盈”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信托类理财产品,发售规模10亿元,投资期限364天,产品预期最高收益率为4.41%/年,投资金额最低5万元,递增单位1000元。

委托人——建设银行将理财产品所收集资金委托于受托人——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由信托公司以其名义向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

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

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

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银行和信托公司常常会合作推出理财产品,这是一种双方合作的业务模式,但随着市场发展,这种合作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在此,我们需要规范银行和信托公司的合作业务,以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银行和信托公司应该明确各自的角色和职责。

银行是销售渠道和资金托管方,信托公司是产品管理和风险控制的主体。

银行和信托公司需要在合作前共同确定产品的投资范围、风险收益性质、产品定位以及投资者适当性等重要信息,并在产品上线前向监管机构报备。

其次,银行和信托公司需要确保产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银行和信托公司需要在产品合作前,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真实了解产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

完善资料管理和资金托管制度,防止产品被挪用。

第三,清晰透明的信息披露是规范银行和信托公司合作产品的重要举措。

银行和信托公司需要披露产品的投资范围、产品收益和风险信息、分配机制等所有相关信息,并在销售端口提供说明书和提示,提示客户注意投资风险。

第四,银行和信托公司需要加强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提示。

教育性告知应以客户群体为基础,引导客户进行理性的投资决策。

同时,重视产品审核、风险排查工作,保障产品的安全可靠和合法性。

最后,加强监管是规范各方合作的最后一道屏障。

监管机构应加强业务监管,规范市场行为,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同时,对于那些未能循规蹈矩的机构,给予罚款、停业等严厉处罚,维护市场和投资者的利益。

总之,银行和信托公司之间的合作在理财产品上只有规范运营,才能更好的发展。

双方需要从自身的职责和角色出发,合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合作。

同时,加强监管也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建立公正、透明的市场环境,保障投资者的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汕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与其他商业银行合作业务分析

汕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与其他商业银行合作业务分析

银行与其他商业银行合作业务分析一、商业银行客群机构架构概况银行理财、委外业务的主要发行负责部门为金融市场部或资产管理部,均为总行业务部门。

涉及配资业务的业务部门有金融市场、资产管理、投资银行、资金部门等。

部分规模较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如浙商银行,其分行主要负责业务营销及落地,总行主要履行管理职责,可针对其分行进行营销;其他规模较小的城商行、农商行,资产管理类业务主要集中在总行以上业务部门运作。

如目前已与我行有合作的南粤银行、珠海农商银行及广州银行等,其负责理财产品发行及委外的部门均为资产管理部。

另外,委外、配资业务的受托人或管理人,如信托、券商、基金等等,也会在受理业务时向出资行推荐托管人,因此信托、券商、基金等机构的相关业务部门的一把手、业务负责人及信托经理、产品经理也是营销委外业务托管的关键人。

二、与其他商业银行可合作的托管业务分析以商业银行为客户主体的可合作的托管业务主要分为银行理财、委外业务以及配资业务托管三部分。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是指招商银行作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接受理财产品发行银行(或管理人)的委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协议约定,为其发行的本外币理财产品提供资产保管、资金清算、会计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报告等托管服务并收取托管费的银行中间业务。

委外业务,也称为委托投资业务,指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外部机构管理人,由外部机构管理人按照约定的范围进行主动管理的投资业务模式。

委托方,即资金提供方,可以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也可以是企业类法人;管理人,即资金实际投资运作方,一般是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及阳光私募,部分商业银行现阶段也充当委外投资管理人。

委托人按照协议约定获得投资管理的收益,管理人一般以“固定管理费率加超额业绩分成”的方式收取管理费。

目前,委外业务资金提供方主要是商业银行的理财及自营资金。

配资业务指银行理财资金按一定杠杆比例作为优先级出资,通过结构化设计与劣后资金共同投资于共同投资于定向增发、股票二级市场、新三板及非上市公司股权等,参与到资本市场的各类投资业务中。

信托公司银信合作业务发展研究

信托公司银信合作业务发展研究

信托产品 信托公司银信合作业务发展研究银信合作已成为信托公司的重要业务类型,据统计,2010年7月全国信托公司银信合作业务规模达到2.08万亿元的峰值,占信托资产总额的近70%。

银信合作业务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为了引导促进银信合作业务健康规范发展,银监会颁布实施了一系列的监管政策。

本文在对信托公司银信合作业务发展历程、监管政策演变、业务开展动因等分析的基础上,探讨业务发展的路径选择。

一、银信合作业务的发展历程国内商业银行大规模的理财业务开始于2005年,2005年底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首次尝试理财业务合作。

最初的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基本模式为商业银行将客户理财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成立信托计划,受让银行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并由银行承诺在信托产品到期时溢价回购该项资产。

随后逐渐演变出银行将募集的理财资金委托信托公司发放贷款等新业务模式,此类信托贷款的对象一般为银行的优质客户,并由银行承诺在到期时向客户发放新的贷款以偿还信托贷款。

尤其是2010年以来,伴随银行信贷额度的收紧,信托贷款方式的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发展迅速。

2010年8月,银监会银信合作新政策下发后,银信合作业务增长出现回落。

据资料显示,2007年末全国信托公司银信合作业务余额仅为0.44万亿元,2010年7月达到了2.08万亿元的峰值,占信托总资产的近70%,到2011年3月末,银信合作业务规模下降至1.53万亿元,占比下降为46.83%。

伴随银信合作业务的快速发展,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主要表现在:1.不利于信托公司提升自主管理水平。

在以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转让和信托贷款为主要业务模式的银信合作业务中,银行占主导地位,从前期的尽职调查到信托期间的管理,信托公司只起到“平台”和“通道”的作用。

但银信合作业务能使信托公司在短期内做大信托资产规模,掩盖了某些信托公司自主管理业务发展停滞不前的问题,导致信托公司培育核心竞争力的动力不足。

银信合作

银信合作
首先是基于2007年和2008年上半年的宏观调控政策。
发展趋势
目前的银信合作很多是浅层次的合作,简单地说,就是银行为吸收存款,收取手续费,信托为募集信托资金。 如何最大限度发挥比较优势才是合作的真正目的。这就要求,合作必须首先了解双方的比较优势、合作的目的和 双方合作要达到的目标。所谓比较优势,是一方有而对方不具备的条件。具体地说,信托的优势主要是信托功能、 信托市场、复合型人才等,银行的比较优势主要是信誉、资金、网络、客户资源等。保证双方合理利益是合作的 前提,把双方的比较优势有机地融合是成功合作的决定因素,详细周密的整体合作计划是长期合作的基础,也是 合作中双方效益最大化的重要途径,只有在相互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才能深化合作。
不可否认,现在很多信托公司的资金信托业务是靠银行的支持完成的,有的可以说是银行把自己的客户资源" 奉献"出来,而信托公司怎样把银行的客户真正变成双方共有客户,甚至是发展以信托为主的客户,也许这是合作 最重要的收益之一,这才是信托公司合作的实质。只单纯为某项具体业务而做业务,不考虑客户资源,始终缺少 自己的客户群体,这样很难有长远的发展。也就是要"鱼"还是要"渔"的问题。
银信合作
贷款方式
01 定义
03 主要形式 05 监管措施
目录
02 发展背景 04 计划分析 06 市场成效
07 发展趋势
09 相关评论 011 有关通知
目录
08 具体操作 010 存在问题 012 解决办法
银信合作是指商业银行为了绕过央行为了防止经济过热而出台政策限制商业银行放贷,迫使商业银行的贷款 额度不超过上一年的一定量这一政策限制,而采用了与信托合作的方式,通过信托公司来发放贷款。
具体操作

我国银信合作发展模式分析

我国银信合作发展模式分析

我国银信合作发展模式分析一、银信合作的概述近年来,银信合作通常由银行发起,通过销售理财产品集合资金后,由银行作为单一委托人统一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管理。

由于信托公司可以发放贷款,并且贷款利率比较灵活,因此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成为商业银行满足客户融资和理财需求的重要产品之一。

自 2002 年“一法两规”出台以来,我国银信合作的发展历程大致经历了三个基本阶段。

第一阶段,银信合作只处在浅层次的业务合作阶段,业务开展形式主要为信托公司运用商业银行的销售网点和客户规模进行信托产品的销售,信托公司以商业银行的客户资源优势弥补自身募集能力不足的缺陷。

但该项代理业务的收入占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的比例很小,并且商业银行担心该业务会造成自身存款和客户的流失,因此银行对此项业务的积极性不高。

第二阶段,以银行信贷类理财产品的推出为标志展开。

商业银行通过信托公司将其信贷资产转化为理财产品向客户发售,并将募集到的资金通过信托的方式专项用于替换商业银行的存量贷款或向企业发放贷款。

这一创新型理财产品为银行灵活调整其财务结构及表外资产规模提供了途径,自此银行与信托公司拓展业务合作的主动性增强。

商业银行积极性的转变将双方引导向更深层次的合作。

然而随着合作的深入,商业银行的主导地位的不断加强,双方间平等的合作逐渐转变为商业银行将信托视为灵活的政策手段和投融资工具。

信托公司作为商业银行曲线放贷的“平台”及“通道”,主动管理能力严重丧失。

第三阶段,以2008年银监会正式颁布《银行和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为起点,主要由监管当局对银信合作产品的一系列规范构成。

回顾历年银监会发布的各项监管政策,其内容大体由三方面组成:一是银信合作产品风险控制方面的规定。

二是出于宏观调控目的的有关信贷额度的约束。

三是对提升信托公司主动管理能力的规定。

通过引导银信合作业务去信贷化以加强信托公司主动管理能力。

二、银信合作模式的分析银信合作主要是通过银行发行理财计划募集资金,银行以单一信托委托人身份将资金委托信托公司进行管理运用,以实现理财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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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信合作业务梳理与分析时间:2011-12-21 10:55:57 作者:黄博宇来源:用益信托网作者:黄博宇工作单位: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前言近年来,银信合作通常由银行发起,通过销售理财产品集合资金后,由银行作为单一委托人统一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管理。

由于信托公司可以发放贷款,并且贷款利率比较灵活,因此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成为商业银行满足客户融资和理财需求的重要产品之一。

银信合作融资类产品不计入表内,使得商业银行避开了政策屏障,开辟了一条新的贷款通道,但这无疑使相关的货币政策调控受到了较大的影响,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正是出于对风险和监管的考虑,银监会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监管规定,对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具有重要意义。

一、银信合作业务监管规定梳理截至目前,监管部门针对银信合作业务共出台了九项规定。

(一)2008年12月9日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3号),主要内容如下:1.对地域范围、调整对象进行了规定。

(1)银行、信托公司及其业务开展在中国境内。

(2)银信合作中银行,包括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政策性银行等。

2.银信合作方式(1)银信理财合作银信理财合作是指银行将理财计划项下的资金交付信托,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信托公司应自己履行管理职责。

出现信托文件约定的特殊事由需要将部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的,信托公司应当于事前10个工作日告知银行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信托公司除收取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报酬外,不得从信托财产中谋取任何利益。

(2)信贷资产证券化合作业务信贷资产证券化合作业务应当符合《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拟证券化信贷资产的范围、种类、标准和状况等事项要明确,且与实际披露的资产信息相一致。

信托公司自主选择中介机构,银行不得代为指定,不得干预信托公司处理日常信托事务。

信托公司应当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披露管理情况。

(3)银行推介信托计划信托应当向银行提供完整的信托文件,并对银行推介人员开展推介培训。

信托公司可以和银行签订信托资金代理收付协议,协议应明确银行只承担代理信托资金收付责任,不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4)开立信托财产专户(信托财产为资金的)由经营稳健的银行担任保管人。

(5)将信托财产投资于金融机构股权。

(6)其他银行、信托公司开展银信合作业务过程中,可以订立协议,为对方提供投资建议、财务分析与规划等专业化服务。

3.风险管理控制(1)银行、信托公司应当注意银行理财计划于信托产品在时点、期限、金额等方面的匹配。

(2)银行不得为银信理财合作设计的信托产品及该信托产品项下财产运用对象等提供任何形式担保。

(3)信托公司投资于银行所持的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的,应当采取买断方式,且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回购。

(4)银行以卖断方式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的,事先应通过发布公告、书面通知等方式,将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的事项告知相关权利人。

(5)在信托文件有效期内,信托公司发现作为信托财产的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在入库起算日不符合信托文件约定的范围、种类、标准和状况,可以要求银行予以置换。

(6)信托公司买断银行的信贷资产,应制定完整的资产清收和管理制度,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资产风险分类。

(7)信托公司可以委托银行代为管理买断的信贷、票据资产等资产。

该规定从广义上对银信合作业务做了相应的规定,对银信合作的方式进行了简单的列举,并在各个合作模式做以初步规范;在风险控制方面,该指引明确了信托公司投资银行的信贷资产、票据资产为真实转让,应采取卖断买断形式,银行不得回购,并告知相关权利人,同时信托公司可以委托银行代为管理。

(二)2009年7月6日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主要内容如下:1.理财资金用于投资银行信贷资产的要求理财资金用于投资银行信贷资产,所投资的银行信贷资产为正常类,应独立或委托其他商业银行担任所投资银行信贷资产的管理人,并确保不低于管理人自营同类资产的管理标准。

2.理财资金用于发放信托贷款的要求理财资金用于发放信托贷款的,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要求,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资金投资的信托贷款项目进行尽职调查,比照自营贷款业务的管理标准对信托贷款项目做出评审。

3.理财资金用于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要求理财资金用于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其目标客户的选择应参照《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对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执行。

(三)2009年12月16日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号),主要内容如下:1.信托公司自主管理(1)信托公司在银信合作中应坚持自主管理原则,提高核心资产管理能力,打造专属产品品牌。

(2)银信合作业务中,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不得将尽职调查职责委托给其他机构,在受让银行信贷资产、票据资产以及发放信托贷款等融资类业务中,信托公司不得将资产管理职能委托给资产出让方或理财产品发行银行。

信托公司将资产管理职能委托给其他第三方机构的,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监管部门事前报告。

2.真实转让(1)商业银行应在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债务人资产转让事宜,保证信托公司真是持有上述资产。

(2)商业银行应在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资产的全套原始权利证明文件或加盖商业银行有效印章的上述文件复印件移交给信托公司,并在此基础上办理抵押品权属的重新确认和让渡。

3.其他要求(1)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

(2)银信合作产品投资于权益类金融产品或具备权益类特征的金融产品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应执行合格投资者标准。

该规定提出在银信合作业务中,信托公司不得将资产管理职能委托资产出让方或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要求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真实转让,并交付全套原始权利凭证或盖有银行印章的复印件,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也不得投资于理财产品发行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

(四)2009年12月23日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主要内容如下:1.账务处理(1)转出方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完全转移给转入方后,方可将信贷资产移出资产负债表,转入方应同时将信贷资产作为自己的表内资产进行管理;转出方和转入方应做到衔接一致,相关风险承担在任何时点上均不得落空,转入方应按相应权重计算风险资产,计提必要的风险拨备。

(2)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时,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关于“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信贷资产转移的确认,并做相应的会计核算和帐务处理。

2.真实转让(1)禁止资产的非真实转移,在进行信贷资产转让时,转出方自身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件;禁止资产转让双方采取签订回购协议、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协议等方式规避监管。

(2)为满足资产真实转让的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和合同的约定,通知借款人,完善贷款转让的相关法律手续;票据融资应具备真实的贸易背景,按照票据的有关规定进行背书转让。

(3)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进行信贷资产转让时,相应的担保物权应通过法律手续予以明确,防止原有的担保物权落空。

3.整体性原则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应符合整体性原则,投资的信贷资产应包括全部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将未偿还本金与应收利息分开;(二)按一定比例分割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三)将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整体按比例进行分割;(四)将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进行期限分割。

4.期限配置(1)单一的、有明确到期日的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的期限应与该信贷资产的剩余期限一致。

(2)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通过资产组合管理的方式投资于多项信贷资产,理财产品的期限与信贷资产的剩余期限存在不一致时,应将不少于30%的理财资金投资于高流动性、本金安全程度高的贷款、债券等产品。

本通知强调银信合作业务中资产真实转让,不得安排回购,其相应担保物权应通过法律手续明确。

信贷资产转让时应符合整体性原则。

(五)2010年8月10日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主要内容如下:1.适用情形本通知所称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将客户理财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上述客户包括个人客户(包括私人银行客户)和机构客户。

2.信托公司自主管理信托公司在开展银信合作业务过程中,应坚持自主管理原则,严格履行项目选择、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后续管理等主要职责,不得开展通道类业务。

3.信托产品期限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信托产品期限均不得低于1年。

4.信托公司开展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遵循原则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包括信托贷款、受让信贷或票据资产、附加回购或回购选择权的投资、股票质押融资等),应遵循:①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信托公司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实行余额比例管理,即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

上述比例已超标的信托公司应立即停止开展该项业务,直至达到规定比例要求。

②信托公司信托产品不得设计为开放式。

5.投资方向禁止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投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其资金原则上不得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

6.本通知发布以前存在的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信托公司应做的工作对本通知发布以前约定和发生的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应做好以下工作:①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要求将表外资产在今、明两年转入表内,并按照150%的拨备覆盖率要求计提拨备,同时大型银行应按照11.5%、中小银行按照10%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计提资本。

②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应切实加强对存续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后续管理,及时做好风险处置预案和到期兑付安排。

③对设计为开放式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类、融资类或含融资料业务的银行理财产品和信托公司信托产品,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停止接受新的资金申购,并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本通知强调信托公司在开展银信合作业务中应自主管理。

通知发布之日起,对信托公司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实行余额比例管理,即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

(六)2010年12月3日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主要内容如下:1.拟转让的信贷资产要求本通知所称信贷资产是指确定的、可转让的正常类信贷资产,不良资产的转让与处置不适用本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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