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的效力的影响因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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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的效力的影响因素有哪些
行政合同效力主要包括主体标准、目的标准与行政优益权标准三种。
1主体标准、即主体之一是否为行政机关;
2目的标准,即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公共利益还是签约主体的个体私利。行政合同的
目的是实现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责,完成行政任务,为公共利益;民商事合同签订的目的是
为了合同主体的个体利益。
3行政优益标准,即从合同主体是否享有行政优益权进行判断。
换言之,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终止过程中,行政机关是否居于主导地位,行
政职权是否在合同履行中直主导作用,行政主体是否享有合同的发起权、合同履行的监督
权和指挥权、单方面变更合同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权等。在其权利义务的约定上,是否体
现行政管理关系,是否具有不对等性。行政机关享有行政优益权,合同内容体现出不平等
的行政管理关系,则为行政合同,反之,则为民商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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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的原则
行政合同的原则是行政合同在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过程中所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依据行政法原理,行政合同的原则有:
公开竞争原则
公开竞争原则,是指行政合同一般应当在公开招标、投标,公开竞争的基础上订立。
该原则不仅是民事合同订立的原则,也是行政合同订立时应遵循的原则。由于行政合同
的行政性,该原则对合法的行政合同的达成至关重要。以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签订
为例。法律规定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可以采用协议、拍卖和投标的方式签订。但体现公开竞争原则的招标方式和半公开或秘密的协议方式,在合同签订的结果方面差异明显。以上海市为例,自年至年,土地出让中采用招标方式的每平方米单价都在美元以上,而采
用协议方式最低只有美元平方米,一般在几百美元之间。可见,招标方式的采用,使得政
府财政收入大为增加,公开竞争原则的运用,使得政府行为透明度大为增加,使经济管理
行为处于监督之下,而不公开的协议方式则为权钱交易打开了方便之门。
行政合同的公开竞争原则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订立行政合同要求行政主体事先公开表示订立合同的意向及公布合同内容。如行政
主体欲出让国有土地,应当事先公开订立合同的要约及出让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
用年限等,使行政相对方能全面了解行政主体签订合同的要约。同时,公开竞争原则的遵守也是行政机关保护相对方的信息自由权的表现。在行政活动中,行政相对人都有权获得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之外的信息。
2行政合同在签订过程中要求行政主体平等地对待行政相对各方,让参与的各方有均等的机会展示自己的优势和实力。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既能保证公益的达成,减少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益,也有利于防止腐败。
全面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是指行政合同依法成立之后,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双方必须根据行政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全面履行行政合同的条款。行政合同的全面履行是行政合同依法成立的必然结果,并构成行政合同法律效力的核心内容和行政合同消灭的主要原因。
行政合同的作用
行政合同虽有双方当事人的自由协商,但又保留行政机关必要的行政优先权为其条件;它是对行政命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管理手段的重要补充形式,是一种富有弹性和灵活性的管理形式。行政合同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从行政机关方面来说,订立行政合同既可以更好地行使行政职能,保证国家行政
目标的实现,又可以因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明确性而避免相互扯皮、推诿、杜绝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作风。
2、从相对方来说,订立行政合同既可以使他们更好地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又可以
使合同争议发生后控告有门,解决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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