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马克思主义法律学中的法律阶级性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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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法律学中的法律阶级性
1引言法律的阶级性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属性,是偏向统治阶级利益的特质,是法律建立的基本属性。
法律具有阶级性的同时还具备有一定社会性,法律阶级性和社会性两者之间的相互渗透,形成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关系,进而表现出法律阶级性的整体阶级性特征。
法律阶级性作为马克思法律学的基本命题,曾是引起诸多关注的法律学问题,如今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在市场经济占据主导地位的环境影响下,适应和促进发展经济的法律观点也逐渐凸显出来,法律阶级性多被认为没有太大研究价值,正逐渐从社会发展中淡去。
这样虽然有利于法律的集中研究思路,但在某种程度上缺少了法律的宏观观照,缺失法律的根基性。
2阶级性阶级可以说是一个历史概念,所以法律的阶级性也存在着一定的历史动态性。
阶级是生产力不断发展的必然产物,具有一定的经济性底蕴。
在原始社会中,由于生产力水平普遍低下,不存在剥削和私有制问题,人和人之间没有差别,没有等级划分,自然也不可能存在阶级。
生产力有了发展以后,出现了剩余产品,物质资源的具体分配就有了等级差分,成为阶级产生和形成的物资前提。
随着社会分工和商品交换的不断扩大以及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财富分配等级差化越来越明显,发展成为一种社会常态,此时就出现了财产的私人占有。
生产资料的占有者通过自己的资源优势以暴力形式保障自己对财富的占据,对无法对抗组织性暴力的孤立个人进行压制,从而就形成了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消极承认和被动接受,阶级自然而然也就成为历史上的一个必然事实。
阶级性就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的意识组成和政治结构以及维护有着自身利益的生产资料所有制行为的倾向性。
对于阶级的定义问题,列宁指出,在历史上社会生产体系中处于不同层次和地位的集团有着不同的生产资料关系,在社会劳动组织中发挥的作用也不一样,因此财富的具体分配方式和财富分配数量也就不相同,阶级也就是这些处于不同地位的集团,由于各个集团在社会经济结构中的所处的地位不同,一个集团的劳
动可以被另一个集团占有和控制。
阶级都产生于社会之中,是属于社会的阶级,因此阶级存在着一定的社会性。
社会是构成社会活动的基础,是人类生活的公共团体,用于承载阶级统治的各种法律手段不仅要有一定的阶级性,同时还要能够促进人类社会的发展,这就是社会性。
3法律阶级性法律的阶级性和社会性是存在着内在联系,要对法律阶级性有一个正确认识就需要了解法律阶级性的来源。
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导致了阶级的产生,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私有观念的不断发展促使私人占有理念和私人占有行为在大家的共同默许和共同约定下发展成为一种习惯,促使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最终形成,并以此作为人们相关行为的基础。
因此,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建立是通过社会众人共同承认的生产力发展演变结果,当然其中存在着积极和消极两种态度。
社会结构中阶级的出现,为了更好的满足生产资料所有制的规则需要,就出现了法律。
4法律的整体阶级性由上文论述可以认识到,法律存在着强烈的阶级性,法律的阶级性是形成和实现于社会历史形态当中的,因此法律在具备一定的阶级统治功能的同时还要存在社会功能,在一定的范围和条件下最大程度的对社会上各种利益需求进行整合。
法律的阶级性和社会性是法律的本质,各种社会法律都需要同时具备这两方面的属性,两者是以辩证统一的关系存在的,而不是完全对立的。
法律要有一定的社会公共职能,不能把某个集团作为出发点,而是要从社会的整体方面去考虑,进而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
如果法律的建立只是考虑到某个阶级集团的利益,一定会引起其他阶级集团的共同反对,这样只会使统治成本增大,因此,这对于统治阶级来讲并不是一个最好的选择。
如果统治阶级只考虑自身阶级利益而对其他阶级集团的生存需要置之不理,最终会导致社会结构断裂,统治阶级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社会秩序也会被毁灭。
法律的社会性是法律阶级性的基础,法律虽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达,但同时也是历史性社会关系的反映,因此表达不是任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