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0--《黑龙江社会科学》-后现代理论作为环境法学研究的话语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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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黑龙江社会科学》-后现代理论作为环境法学研究的话语策略
后现代理论作为环境法学研究的话语策略选择
侯佳儒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
站,100088)
摘要:
对话语策略问题的关注是后现代理论的一个重要特征,而后现代话语本身就是一套话语策略、一套有用的语言表达方式。
环境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对后现代理论的关注不是一种偶然现象,当前应该纠正对后现代理论的误读、误用现象,正确理解我国环境法学研究的现状、处境和法学研究的大环境,使后现代理论成为环境法学研究的理论工具。
关键词:
环境法环境法革命后现代理论
一、问题提出
环境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到目前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每一阶段各有其研究倾向:第一阶段环境法学者借助可持续发展观理论来检讨传统法学价值理念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消极影响,探讨当今环境危机背后的法学理论根源;第二阶段关注环境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的沟通和对话,在梳理、反思传统部门法学理基础上对其展开前提性批判,并对构成传统法学前见、前理解的知识体系、基本信条进行解构和重建的尝试;而第三个阶段则明确提出要致力于一场对传统法学研究方法的全方位改
侯佳儒(1977- ),男,籍贯吉林白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法学博士,研究兴趣:环境法、民商法。
邮政编码:100088。
写,致力于“法学研究范式的革命”。
在环境法基础理论研究的发展过程中,后现代理论话语的引入和运用颇为值得关注。
1
时髦,太时髦了!——当有人提及“后现代”、“后现代主义”之类词汇,很多人头脑中可能都会不自觉地产生这样的想法。
其实,有这样的想法,一点都不奇怪。
一方面,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后现代话语就开始风靡全球。
与这一趋势相联系的,往往是前卫的艺术、激进的观点、时尚的话题、前沿的探讨,因此说“后现代”、“后现代主义”时髦,似乎也并不为过,而且看来很客观。
另一方面,针对“后现代”、“后现代主义”这一世界性的文化思潮,一开始就有两种立场鲜明、截然相反的态度,支持者热情高涨、摇旗呐喊,反对者嗤之以鼻,冷眼相向,这两种态度的背后实际上都可以加上这样的脚注:“时髦,太时髦了!”——不过支持者认为,这种“时髦”代表着潮流、趋势、走向,而反对者认为,这种“时髦”只不过是一种理论界的“流行事物”、片刻的理论狂热,因此它转眼就会因为过时而被人们弃之凋敝——有论者将后现代主义斥之为“颓废的虚无主义”,有论者指责后现代主义“无目的,无政府,乱七八糟”,是一种“东拼西凑的大杂烩”2——对于环境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这些描述似乎也能说出理论界的一种普遍心态。
为此,本文将把后现代理论作为一种“话语策略”来考察,把后现代理论应用作为“话语策略选择”问题来分析其必然性和合理性,并检讨目前研究中对后现代理论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二、后现代理论话语与话语策略选择问题
首先要说明,“话语”和“语言”是两个有区别的概念,最简单的方法表述二者关系就是,语言一旦被说出或者写出,它就成了“话语”。
而且后现代主义者所谓的“话语”主要指三大类:第一是“作为某种知识体系的论述手段的话语或商谈,这显然是以知识分子和文化人作为主体的那些人所说的‘话’”。
3对语言的关注,是二十世纪西方哲学的重要特点。
特别是对后现代理论家来说,对传统语言表达方式的抗议和挑战是其重要内容。
在后现代视野下,话语本身不再视为是纯粹的语言问题,而是“在特定的社会中根据当时当地的力量对比所产生的说话现象”,因此话语的产生和增值或散播,“早已超出语言的单纯领域,而变成了话语运作过程中各种现实的社会力量进行较量和协调的总和,它本身就是一种关系
1参考《东南学术》2005年第5期“东南圆桌”。
2参见王治河:《后现代主义哲学思潮(修订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2页。
3高宣扬:《后现代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0页。
达活动中的创作生命力;它不但以批判和‘解构’传统观念和道德原则为目标,而且也以反传统语言的特殊表达方式进行自我表现。
”4
三、当前环境法学研究中的后现代话语策略应用
(一)后现代理论对环境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意义
后现代话语最适合用来研究环境法这一法律现象。
环境法兴起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在起源的时间上与后现代理论思潮的兴起几乎同步,这很自然让人们对二者存在某种关联产生预期和想象。
事实上,将环境法及其兴起本身就可以被视为是一种后现代法律现象。
后现代话语的兴起,可以被视为是西方理论界对二十世纪战后西方社会现实的一种积极反映,而环境问题的日趋恶化本来就是战后西方最为引人瞩目的社会现实,因此在一定意义上,环境问题和后现代话语兴起也存在某种关联。
尤为重要的,正像国内环境法学者所强调的那样,环境法具有“革命”的特征,环境法的这种“革命”特征本身就反映了其与传统法学理论存在深度隔阂;新兴的环境法需要新的话语体系,而新兴的环境法邂逅新兴的后现代话语,二者的契合本就自然而言,浑然天成:环境问题、环境法兴起能为后现代话语的正当性提供实践基础和现实依据,而后现代话语容纳了新的社会经验和知识增量,正好为新兴的环境法提供理论支持,这二者的关系正如美国学者凯尔纳所言:“理论话语可以解读为对历史危机所做出的反应,对动荡的经济和技术发展的反应,以及对先前稳定或熟悉的生活和思维模式的解体而引发的社会和知识骚乱的反应。
新理论和新观念阐述了新的社会经验,因而,新兴话语的激增意味着社会和文化正在发生着重要的转变。
”5从这个角度来看,笔者认为尽管环境法学者一直在强调“环境法革命”,但就实际影响而论,环境法学者最大的“革命”莫过于将后现代理论话语引入中国部门法学研究。
这个说法不是低估已有研究的价值,恰恰相反,是对“环境法革命”从更深层次捕捉到其隐含的意义:按照后现代主义思想家的观点,“人类从来也不是生活在实在之中,而是生活在对实在的各种表征之中”,6因此如果一开始就致力于改变人们表述问题、表征世界的语言符号系统,这就已经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对世界的认识和想象,这种“革命”早已不是对传统法学个别论点、信条的修正,而
4高宣扬:《后现代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5页。
5[美]斯蒂芬·贝斯特/道格拉斯·凯尔纳:《后现代理论——批判性的质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英文版前言,第9页。
6[美]约瑟夫·纳托利:《后现代性导论》,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页。
是深入到认识领域,改变了人们认识世界和了解世界的思想内核。
用后现代理论来阐释环境法学基础理论,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即后现代处境非环境法独有,它本是今天我们法学置身其中的整体氛围。
在笔者看来,环境法的革命不过是“后现代”带给传统法学的重要启示之一——法学革命向来已经发生——只不过是被迫早醒的环境法,恰好吹响了这一革命的号角。
我们身处一个“后之现代”的社会之中——这正如凯尔纳和贝斯特一再强调的——这是个广袤的空阔地段,充满“现代”与“后现代”的纠缠、论辩和势力角逐,并且波及我们理论和现实中的各个领域。
不知不觉中,我们所熟悉的事物已经变化,已经有了这种或那种“现代”、“后现代”的影子,可能我们还没有察觉,但那仅仅是我们还没有察觉而已,变化已然发生。
就本环境法而论,环境法兴起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一种后现代法律现象,因此用后现代理论来阐释环境法学基础理论,就是一件自然而然的事情。
(二)目前后现代理论在环境法学研究中应用的误区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环境法学界对后现代理论的理解上存在偏差,对后现代理论的应用也存在误区。
要把握后现代理论首先要明确,后现代话语体系内部存在两种阵营,对“现代”与“后现代”之间关系性质究竟是断裂与连续、继承与决裂的认识,成为两大阵营的分野。
这一问题也是任何探索后现代思想领域的研究,必须要予以明确表态的首要问题。
美国学者道格拉斯·凯尔纳与斯蒂文·贝斯特在其后现代理论的总结之作《后现代理论—批判性的质疑》一书中对此进行了区分,他们认为后现代主义思想家可以分成两个阵营,一种是“极端性的后现代理论”,一种是“重建性的后现代理论”。
用后现代主义的表达方式,前者是“否定性的后现代主义话语”,后者是“肯定性的后现代主义话语”。
7“极端的后现代理论”倾向于认为,“后现代”即是“非现代”(non-modern),“后”(post)意味着在“现代”与“后现代”之间存在着一种激进的断裂、彻底的决裂。
8与“极端的后现代理论”不同,“适中的后现代理论”持有一种较为温和的观点,他们把后现代仅仅解释为现代的一种变化,“一种在现代性内部的改变”,“后现代”即“高度现代”
7[美]斯蒂芬·贝斯特/道格拉斯·凯尔纳:《后现代转向》,陈钢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9-30页;[美]斯蒂芬·贝斯特/道格拉斯·凯尔纳:《后现代理论——批判性的质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8“……极端的后现代理论……假设在现代性与后现代性之间,在现代与后现代的话语与实践之间有一个激进的断裂。
”“极端的后现代主义者……要求与现代理论、文化或政治以及新的后现代思维、写作和生活方式实现一次彻底的决裂。
”[美]斯蒂芬·贝斯特/道格拉斯·凯尔纳:《后现代转向》,陈钢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9页。
(hyper-modern),它是现代的继续和深化,后现代主义不过是现代主义的一种新面孔和新发展。
但是需要提出的是,目前环境法学者对后现代话语体系的运用步入一个误区,许多环境法学者都不自觉的站在“极端后现代理论”的立场上,即过分强调后现代话语的解构、破坏、怀疑和摧毁的力量,而看不到后现代话语具有的建设性功能。
这种对后现代话语的片面解读和运用不但无益于我们为环境法搭建自身的理论根基,也对环境法与其他学科的对话、交流不利。
其实对后现代话语偏重否定性向度的运用,是目前国内对后现代话语运用的普遍现象——尽管这种做法不妥当。
有学者批评这种错误的倾向:这种侧重于“后现代主义的摧毁、解构、否定性向度上”,对于“后现代主义所蕴含的积极的、肯定的、建构的内涵”,即其“建设性的向度”鲜有考察,促使了人们对后现代主义形成这样一种思维定势,即“后现代主义是专讲‘摧毁’和‘否定’的,因此是否定主义、悲观主义和虚无主义的”。
9套用一下这种说法,如果我们的环境法学运用后现代理论只是单向度地强调其否定性、消极性、摧毁、结构的一面,会不会在法学界形成这样一种印象:环境法专讲“摧毁”和“否定”,因此是法学“悲观主义”、“否定主义”和法学虚无主义呢?——仔细反省一下,我们是否在我们自身的理论建构中或其他部门法学者的模糊认识中,发现这些苗头呢?
后现代话语不是单向度的批判,而是兼具批判性与建设性双重向度。
对后现代话语建设性向度的忽视和遗失,导致目前环境法学对传统法学的批判过度地充当了“批判者”、“破坏者”、“摧毁者”角色,而不能承担重建家园的“建设者”这一身份。
后现代理论是双向度的,而作为后现代法律现象的环境法对传统法学的启示和价值,同样是双向度的。
我们需要这样一种立场,运用“后现代的范畴和视角重新思考现代理论而没放弃其核心特征”,“把现代与后现代的视角结合起来,既利用传统作为理论的资源又有对现时代的批判态度”——正如斯蒂芬·贝斯特和道格拉斯·凯尔纳直接声明,“这样一种立场正是我们认同的”10——实际上,这种观点也正是环境法学者对后现代理论应当持有的基本态度和立场。
总之,现实世界飞速变化,后现代话语应运而生,因此后现代话语本身就是表述这种变化的最为集中、最为妥当的话语体系。
之所以如此,就在于后现代话语本身就是为这种变化而生,依存于这种变化。
因此后现代话语“天然”就是最适合解释民法新近发生的种种变化、“危机”的理论语言。
9王治河:《后现代主义与建设性》,见[美]大卫•雷•格里芬:《后现代精神》,序言,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
年版,第2页。
10[美]斯蒂芬·贝斯特/道格拉斯·凯尔纳:《后现代转向》,陈钢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