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上海市交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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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上海市交通学校)

考勤管理办法(试行)

1、总则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在册在岗人员,上海市交通学校参照执行。

2、考勤管理制度

教职员工必须自觉地按规定的时间上下班。自觉遵守考勤管理制度,每天上下班进行电子考勤。电子考勤是对教职员工上下班时间的记录和证明,必须本人考勤,不得由他人代为考勤。电子考勤实行每天签到(退)各一次,上班为签到,下班为签退。在规定时间后刷卡,视为迟到;在规定签退时间前刷卡,视为早退;若上、下班不进行电子考勤,且无相应请假手续,视作旷工。所有出勤记录将记入考勤档案,并作为年度的考核指标之一。

2.1工作时间:

常规工作制岗位的人员,正常工作日内每天(8:00-16:00)(浦东校院8:30-16:00)上下班均应进行电子考勤。

执行轮班制度岗位的人员,按岗位排班时间进行电子考勤。

教师岗位每周三、五(13:00-16:00)进行电子考勤。

2.2学院提倡日事、日清、日毕。如工作需要,确需加班,应事先填写《加班申请单》,报人事处备案。教职员工加班时间每月不允许超过36小时/人。

2.3教职员工加班(工作日延时、国定节假日加)、值班、寒暑假到校工作,均需进行电子考勤,并作为津贴核发的依据。

2.4教职员工因公、事、病等原因,要严格执行请假/销假制度,并按程序提前办理请假手续,且获得批准。未经批准缺勤者,按旷工处理。迟到、早退月累计3次按事假一天处理。

2.5考勤方法

2.5.1人事处负责学院的考勤管理工作,规定以电子考勤及考勤表记录在岗人员的考勤内容。每月的3日为考勤表汇总统计截止时间,若逢休息日顺延,若逢下月初是休假则为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2.5.2校领导的考勤,由党委办公室和行政办公室确认;部门负责人的考勤,由分管校领导确认;各部门教职员工的考勤,由部门负责人确认。

2.5.3教师的考勤,包括上课记录和坐班记录两部分,上课记录由教务处负责;坐班记录(包括教师大会、教研活动、每学期的开学第一周和结束前二周等)由部门负责。

2.5.4在岗教职员工请假须填写《教职工请假单》,注明申请假期类别、请假日期、请假天数和请假事由,附有关证明材料,按各级各类人员请假审批权限予以审批。经批准后,方能离岗休假。假期结束后,应及时到人事处销假。《教职工请假单》留存在人事处,本人或部门均可申领,每月初随同考勤表一起交人事处。

2.5.5加班须事先由部门负责人向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加班内容、时间、人员等,并在考勤表中加以记录。

2.5.6新进教师中的应届毕业生实行坐班五年。

3、休假管理制度

教职员工因故请假,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按管理权限审批)。未经批准擅离职守、请假逾期不回工作岗位者(除特殊情况)均按旷工论处,并根据情节按学院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罚,情节恶劣的给以纪律处分。

3.1请假规定

3.1.1事假

(1)事假是教职员工因办理私事需占用工作时间经领导准予的假期。

(2)教职员工申请事假,当月二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二天以上、五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学院分管领导审批;五天以上,由部门负责人、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院长审批。

(3)部门负责人申请事假,五天以内由学院分管领导审批,五天以上由院长审批。

(4)教职员工在事假期间发生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仍作事假处理。

3.1.2病假

(1)病假是教职员工因病需要停工休养及治疗经医生证明给予的假期。

(2)教职员工申请病假,须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并附在《教职工请假单》后面。

(3)教职员工申请病假,由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申请病假,由学院分管领导审批。

(4)教职员工连续病假三个月以上的,恢复健康要求上班的,需提供医疗机构的康复证明,由学院保健室鉴定康复后方可上班(上岗)。如其病假前所在岗位已经另聘他人的,则到人事部门登记待岗。教职员工康复后如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的,可调换岗位,如再不能胜任的,可解除劳动关系。

(5)教职员工连续病假满六个月后,如需续假,必须不间断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病假证明,否则按旷工处理。

(6)见习期间发生病假,见习期相应延长。

(7)复工后即复发的,连续计算病假时间。

3.1.3婚假

(1)教职员工男女双方均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持国家婚姻管理机关出具的结婚证书(复印件),可以享受三天婚假。

(2)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教职员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3)教职员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教职员工申请婚假,应由本人填写《教职工请假单》,经本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人事部门审核,次月初随同考勤表一起交人事处。

3.1.4丧假

(1)丧假是教职员工因亲属死亡,为便于其料理丧事,经领导准予的假期。

(2)教职员工的配偶、子女、父母死亡后的丧假为三天;兄弟姐妹、岳父母、公婆死亡后的丧假为一至三天。配偶的兄弟姐妹死亡后的丧假为一天。

(3)教职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及岳父母、公婆死亡需要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往返路费自理。

(4)在丧假、路程假期间,遇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不另补假。

(5)丧假应连续使用,包括公休日、法定节假日。

(6)教职员工申请丧假须填写《教职工请假单》,由本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人事部门审核,次月初随同考勤表一起交人事处。

3.1.5探亲假

(1)探亲假是指为解决教职员工与配偶、父母亲不在一地,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一昼夜)这一实际问题,经领导准予的假期。

(2)探亲假分为两种:第一种是教职员工探望配偶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第二种是教职员工探望父母亲,其中未婚教职员工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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