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商标(EUTM)体系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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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商标(EUTM)体系简介
作者:马君泽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9年第02期
本文旨在从整体上为中国从业者介绍欧洲IPR(知识产权)体系——主要是商标和外观设计的情况,为从业者及其客户大致描述在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提交商标申请时需要了解的一些事项。如果读者有意进一步了解相关事项,可参阅载于本刊第138期的该系列文章之第二篇《改革中的欧盟商标制度》,或者查阅EUIPO网站上公布的审查指南文件。
在了解前述文章中讨论的战略考虑后,我们将介绍如何进行欧盟商标(EUTM)的申请。申请欧盟商标,要么通过EUIPO直接申请,要么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进行申请。欧盟商标申请程序与中国程序的最大不同,是没有依职权的相对理由审查过程。EUTM体系建立在这样一种观点上:在先权利人有责任并应谨慎地监控有可能引起冲突的商标的发布,并进而进行自发的异议或者撤销程序。
作为法律术语的“申请日期”对于申请人十分重要,它能帮助申请人了解其新权利何时可以成功注册。与中国体系不同的是,EUTM体系有“快速通道”和“标准通道”两种程序。图1所示的估算时间线反映的是快速通道程序,在该程序中,商标可以在提出申请4个月后完成商标注册。而在标准通道程序中,用户至少要用6个月的时间,且前提是审查员没有就相对理由予以驳回,且没有收到异议请求。如果出现异议,则至少再增加12-18个月才能完成这一过程。
EUIPO收到的知识产权权利申请中,电子提交的比例超过99%。这不仅便于中国申请人在本地进行申请,而且在不久的将来还便于知识产权所有人自行进行申请。事实上,EUTM系统一直在通过申请程序给用户以便捷引导,使整个申请过程可在10分钟内轻松搞定,其便利程度與通过网络订机票没有太大区别。申请程序的最后一步是付款。如果申请人有疑虑,在申请提交过程中也可以进行中途保存,稍后再接着完成。对于知识产权代理人,EUIPO现在规定其不再需要正式的律师身份。由于申请阶段尚不存在使用的要求,申请人的善意或恶意申请,也不是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所关心的问题。
EUTM的几个特点
《欧盟商标条例》并不限制可受理的商标类型。《条例》仅列举了最常见的商标类型,即人名、设计、字母、数字、颜色、商品的形状或包装、声音。这些标志必须能够区别于其他的商品或服务,并能够在注册时被体现出来。多媒体文件或全息图也可以作为商标。
EUTM体系的一大特点是它的语言机制。欧盟有23种官方语言,EUIPO则有5种官方语言(英语、法语、德语、意大利语和西班牙语)。在这种复杂的语言体系中,申请人最好的策略是选择五种官方语言中的一种作为第一语言,并在与EUIPO及之后相关方的沟通中均使用该语言。
再简单介绍一下EUTM申请的成本。根据自2016年3月起适用的现行规定,涉及一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的商标电子申请费用为850欧元(6570元人民币);如果涉及第二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额外费用为50欧元(387元人民币);涉及第三个或更多的类别时,每增加一个类别的额外收费是150欧元(1160元人民币)。
EUTM体系的另一个特点是,申请人可以要求出具一份检索报告。检索报告包含近似商标、在先商标的情况,可以帮助申请人分别评估其申请或今后的注册可能受到的异议或无效程序的风险。申请人可以要求报告包含在EUIPO登记的和/或在参与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在先商标检索情况。每一份检索报告都须额外付费。
EUTM的注册程序
上面提到,“快速通道”和“标准通道”之间的区别在于前者更为快捷。由于显而易见的原因,只有简单的申请才有资格适用快速通道程序。因此,只有标准的商标、文字或图形标志,在没有对居先权或优先权的要求的情况下,才可以通过该程序进行申请。快速通道程序审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往往是商标文字措辞的明确性和精确性以及商品或服务的分类。这些问题可以通过预先分类和预先接受的(包含在统一数据库中)约70000条词条得到解决。这些词条被认为已经符合所要求的清晰、准确的标准。事实上,申请人使用这些词条将获得很大的优势,因为它们在欧洲注册体系以外的其他地方也在很大程度上被认可。使用快速通道程序的另一个条件是预先付款。上述所有的这些要求都是为了向审查员提供有利的帮助,从而帮助其更快地进行审查。为了满足快速通道程序的要求,申请人必须在欧盟或欧洲经济区(挪威、冰岛和列支敦士登)的任一成员国中拥有住所,或者在这些地理区域中指定一名代理人。
EUIPO只审查EUTM申请是否满足正式的提交要求,以及申请是否符合绝对理由相关的规则,诸如独特性和可描述性。如果申请不符合上述要求,EUIPO将予以驳回(关于绝对理由审查的实质内容,笔者将另撰文介绍)。
如果审查员作出驳回决定(例如,该标志在整个或部分欧盟领土上并不具有独特性),则会通知申请人。对于欧盟以外的申请人(包括中国申请人),审查员会给予其两个月时间进行准备,以对驳回意见作出回应。审查员的决定不能基于在审查过程中没有提及的驳回意见,并应给予申请者对驳回意见作出回应的可能。
如果申请未被驳回,其将在EUTM公告中进行公示。在先权利人如需对该申请提出异议,需在公示之日起不晚于3个月时间(不可延期)向EUIPO提交异议申请(关于异议程序,笔者也将在系列文章中另行撰文介绍)。
一旦申请提交完成,申请人会从EUIPO获得一个“提交日期”,该日期即为EUIPO收到完整申请的日期。EUTM体系采用普遍适用的在先权利优于在后权利的原则(正如中国的先申请原则)。为了确定两种不同权利的较早日期,EUTM体系以提交日期作为计算标准,前提是还未完成注册的在先商标继续之后的注册程序。申请人在EUIPO进行相关申请程序的时间往往
会超出其自由裁量,这不应被认为是其自身过错。因此,EMTM体系认可申请人的在先商标申请,是十分合理的做法。
一旦申请完全提交,申请人将不能再改变其内容,除非有明显的语言错误、转录错误或明显的疏忽。如前所述,申请提交日期已经为申请人今后的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商品和服务类别的变化,将改变商标的保护范围并影响其法律价值,因此,除了明显的语言或其他明显的错误之外,没有其他任何内容可以在不影响提交日期的情况下作为申请更正理由。但是,申请人可以在任何时候撤回其申请,并提出新的申请或限制申请,例如从其申请列表中删除一些商品。
EUTM的异议程序
由图1可知,EUTM商标申请一旦走完受理、支付、审查程序,且审查员不以绝对理由提出驳回,就会在EUIPO每日发布的免费电子官方期刊(Official Journal of EUIPO)上予以公告。如果用户是已拥有一个或多个EUTM的权利人,建议其定期浏览EUIPO网站,以确保不会有在后提交的近似商标进入注册程序。从公告之日起,在先权利人有三个月的时间可以对公示的商标申请提出异议。这是一个绝对的时间要求,换言之,异议期不能延长,超过这个时间之后,任何异议都不再被受理。不过,在先权利人可以在随后阶段中援引同样(或更多)的异议理由提起无效程序。如果没有收到异议,申请程序将进入注册阶段。申请人将收到EUIPO 的通知,下载注册证书。
对异议人而言,异议的提交分为两个阶段:首先,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异议人提交异议告知(一种异议综述),并支付320欧元(2475元人民币)的异议费用。随后,一旦EUIPO收到并受理异议告知,将向相关方发送通知,告知他们接下来是为期两个月的冷静期,希望相关方可以在这一期限内寻求和解,从而结束异议程序。在异议双方均向EUIPO提交告知的情况下,这个冷静期还可以延长。与此同时,在冷静期内,EUIPO还会通知异议人在异议举证时限内,陈述其详细理由,并提交其异议的最终证据。申请人接下来也会收到通知,以了解其必须对异议情况做出回应的时限。如果冷静期延长,上述期限也将相应地调整。
异议理由是驳回的相对理由。相关消费者对基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和服务的相同或近似(在先)标识,是极易造成混淆的(对此问题,笔者也将在本系列文章中另行撰文阐述)。
跟商标申请的提交一样,异议也可以通过电子方式向EUIPO提交。同样,EUIPO与各方之间的持续沟通也是通过电子方式进行。这些程序是完全相互对等的,也即,EUIPO会把从任何一方收到的每一份陈述都發送给另一方,无论其目的是为了征询意见还是信息分享。异议部门的异议范围是依据异议人的诉求来界定的。
通常情况下,一旦各方对另一方的观点进行两轮评论后,书面程序就宣告结束,EUIPO 将不再接受任何陈述文件,除非该陈述仅包含法律上的论据。之后,由三名审查员组成的异议部门将决定完全支持、部分支持或驳回异议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