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利(中国)销售代表(直销员)入门培训及考试知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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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为一种营销方式,直销是商品流通渠道的一种,是传统销售渠道的补充,它不会取代传统批发零售的销售方式。

2.正当直销行业是按劳取酬,多劳多得,与加入早晚无关。

3.早加入直销行业的优势可能是:会积累更多的销售经验和顾客群体,但如果没有切实的努力和付出,也就不可能有销售业绩和收入。

4.对于加入直销行业的正确观点是:入行要理性,从业无先后。

5.与传统经营比较,从事直销的资金投入较低,但并非零风险行业。

6.直销并非成为百万富翁的捷径,即使在海外成熟的直销市场,每年也有约1/3的直销员会选择退出。

7.直销提供了致富的机会,但不是致富的必然,直销要靠踏实努力,而非投机。

8.没有任何正当的工作能够不劳而获,直销也是如此;“多劳多得、按劳取酬”是成就事业的不二法则。

9.在直销业中,部分从业者可能取得与职业经理人相当或更高水平的收入,部分人可能只赚得额外收入补贴家用,但也有人一无所获。

10.直销鼓励从业者以兼职开始,待收入达到一定水平并相对稳定时才考虑全职投入。

过高的压力容易导致过激的行动,循序渐进提升业绩,方能持续增长、稳健经营。

11.任意吹嘘、夸大产品功效,会留下推销失败的隐患。

12.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的短期行为,会使公司与直销员的信誉受到损害。

13.向消费者介绍产品,应以公司提供的资料为准。

14.直销是自主经营,但自主经营不等于无序经营,自由要建立在法治与规范的基础上。

15.事业成功靠的是诚信经营,更要靠别人的认可与接受;无规不成圆,无诚不立业。

16.从事直销事业过程中,不切实际的高目标及盲目冲目标,只会带来大挫折;量力而行、循序渐进,才能巩固事业的根基。

17.直销就是“多拉人、建团队”的说法是根本错误的。

“拉人头”涉嫌传销诈骗,将受到法律严惩。

18.直销之道,在于逐步建立庞大的忠实顾客群体。

19.直销之道并不在于“多开会、激士气”。

会议只是沟通与学习的渠道,激励须以工作与业绩为基础。

20.培训依法只能由公司来组织,擅自集会违规违法。

21.直销道德规范要求我们“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规范经营、文明操守”。

22.安利直销员要在坚持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利益。

23.安利直销员要信守承诺,不提供虚假承诺或超出自己能力范围的承诺。

24.安利直销员要公平交易,统一按公司的销售价格开展销售,不得擅自加价、抬价、削价或变相削价。

公司希望所有直销员在开展业务活动时,严格遵守“安利(中国)营销人员十项警示”的规定,严格自律,珍惜商誉,共同打造安利直销员的良好形象,为长远发展奠定稳固的根基。

25.安利(中国)营销人员十项警示:1.严禁团队计酬;2.严禁跨区经营;3.严禁违规培训;4.严禁夸大宣传;5.严禁强买强卖;6.严禁削价售货;7.严禁诱导囤货;
8.严禁贬损同业;9.严禁宣扬物质享受;10.严禁曲解业务制度。

26.安利直销员都直接与公司签订合同,独立开展业务,任何人不得私自结网、操纵业绩。

27.安利直销员须在公司获批直销区域内一个分支机构所在的省级行政区域内、已设立服务网点的地区开展直销活动。

28.公司严禁任何不符合法规要求的人员举办安利直销员业务培训,严禁以召开研讨会、激励会、表彰会等形式变相进行业务培训。

29.安利直销员要以认真负责、科学严谨的态度向消费者介绍和推荐产品,严禁对安利产品进行夸大、虚假宣传,严禁任何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推销行为。

30.安利直销员要尊重消费者意愿,严禁强买强卖、死缠烂打。

未经同意,不得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

31.安利直销员要严格按照产品标价向消费者销售产品。

严禁削价售货,因一己私利误导消费者、损害公司及营销人员的整体利益。

32.急功近利、诱导他人盲目囤货,不仅会影响公司对市场的基本预测,还会给误入歧途者带来巨大的财务及心理负担。

33.直销员须尊重同业,树立正确的竞争观。

严禁贬损同业、贬低同类其他产品。

34.安利直销员要理性客观地看待成功。

严禁宣扬物质享受、夸大收入或搞个人崇拜。

35.安利(中国)的业务制度有别于海外传统直销模式。

严禁对公司的业务制度做出任何曲解,严禁宣扬海外传统直销的用语和计酬模式。

36.《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违反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不仅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而且还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7.《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8.《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39.《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售卖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40.《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选择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4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4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4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4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45.《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46.《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47.《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48.根据《合同法》,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不因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而失去效力。

49.根据《合同法》,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50.《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51.《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52.《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53.《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54.《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55.《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招募下列人员为直销员: (1)未满18周岁的人员;(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3)全日制在校学生;(4)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5)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6)境外人员;(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

56.《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直销员自签订推销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可以随时解除推销合同;60日后,直销员解除推销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直销企业。

57.《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最终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

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它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

58.《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未经消费者同意,直销员不得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消费者要求其停止推销活动的,应该立即停止,并离开消费者住所。

59.《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直销企业应当对已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

考试合格后由直销企业颁发直销员证,未取得直销员证,任何人不得从事直销活动。

60.《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61.《直销管理条例》规定,对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的授课人员应当是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并符合以下条件:(1)在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

(2)具有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关的法律、市场营销专业知识。

(3)无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记录。

(4)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62.《直销管理条例》规定,境外人员不得从事直销员业务培训。

63.《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招募境外人员作为直销员。

64.《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65.《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招募直销员,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募直销员。

66.《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招募直销员应当与其签定推销合同。

未与直销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签定推销合同的人员,不可从事直销活动。

67.《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缴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谋取非法利益的属于传销行为。

68.《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谋取非法利益的属于传销行为。

69.《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它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属于传销行为。

70.《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凡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71.《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72.直销员必须严格遵守《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坚决抵制非法传销活动,并按照《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到依法经营。

73.安利直销员既是产品推销者,又是公司形象大使。

74.对于刚刚接触推销工作的安利直销员来说,最大的压力来自于寻找顾客,而只要留意身边的人,就不难发现有很多人可以成为潜在顾客。

75.安利销售的五个基本步骤为:认识顾客、发展信任、激发需求、促进成交、服务跟进。

76.根据研究,企业80%的利润来自20%的顾客,因此,开拓顾客时,事半功倍的方法是以20%的忠诚顾客为标准去寻找新顾客。

77.顾客预约的五步曲是:自我介绍、引发兴趣、要求示范、约定时间、再次确认。

78.预约时不要推销产品,推销产品的最好机会在面对面接触顾客的时候。

79.拜访顾客前,应做好以下准备:顾客可能会询问的问题以及应对回答、产品给顾客带来的利益、对示范是否有把握,不做无准备的拜访。

80.要营造良好的沟通气氛,应注意:约会切记要准时、衣着形象要得体、话题切入要自然。

81.拜访顾客时:对于熟悉的顾客,可以开门见山地说明来意,而对彼此之间还不大熟悉的顾客,您可以以问候或赞美的方式开始面谈。

82.了解顾客的需求是销售的前提。

83.在发掘顾客的需求时,可以多用开放式的问题,让顾客说出自己的需求,也可以在必要的时候运用封闭式问题,以缩小谈话范围,澄清问题。

84.聆听就是站在顾客的角度,设身处地地去了解顾客的想法,发掘顾客的需求,判断他们的取舍。

85.发掘顾客需求的黄金法则是:准确发问、认真聆听。

86.产品示范讲解应注意:规范动作、留心反应;增加互动、把握时机;缓谈价格、导向利益;详介保障,消除疑虑。

87.与顾客谈产品时,要将“产品特性”转化为“顾客利益”。

88.如果顾客说“不”,就要尽量找出拒绝的原因。

89.在严峻的市场环境下,只有那些善于将良好的顾客服务转化为竞争优势的直销员才能获得成功。

90.好的顾客服务有助于强化顾客关系,有助于深挖顾客需求,有助于及时解决问题。

91.售后服务是一个持续关心的过程。

透过售后服务,顾客感受到您的真诚关怀,因为把您视为朋友,并接受您成为他们的生活顾问,而不是单纯的生意关系。

92.通过与顾客的不断接触,彼此建立信任关系,从而能进一步挖掘顾客需求。

93.产品售出后,给顾客进行产品使用指导,并对他的投诉和其他反馈信息做出及时处理,这样能够为您建立良好的口碑。

94.除了专业的推销技巧之外,得体的言谈举止同样不可或缺,着装、仪容、言谈举止都关乎直销员的职业形象。

95.直销员着装TOP原则的三个要素:时间、场合、地点。

96.白天与刚结识的顾客会面,建议着装要正式,以表现您的专业性;而晚上、周末或休闲时间与顾客在非正式的场合会面,则可以穿得休闲一些;在非正式场合,如朋友聚会、郊游等,着装应轻便、舒适。

97.直销员的仪容,男性注重“洁”,女性注重“雅”。

直销员举止得体能给人良好印象,应做到:坐如钟、站如松、行如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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