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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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
工作手册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站
前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国发〔2012〕9号)和水利部《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2〕581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行为,统一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方式,提升水利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能力和水平,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
结合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实际情况,我站组织编制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手册》,供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使用。
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除应执行本手册的要求外,尚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
本手册由*主编、*主审,*、*、*、*、*、*等同志参加编写,在编写过程中,各盟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同志提出了许多宝贵意见,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由于时间仓促,加之编写人员水平有限,手册中难免有不当之处,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告知*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站。
二〇一四年一月
目录前言
第一章质量监督概述
第一节监督概念及特性
一、监督概念
监督从广义上讲是察看并加以管理。
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水利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的职能。
二、监督特性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指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质量监督机构,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水利建设工程质量具体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委托部门负责,与水利工程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性质相比,质量监督工作具有自己的特性。
(一)权威性: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是以国务院令的形式颁布的,表明了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体现的是国家的意
志,在我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工程建设活动都应当服从这种监督管理制度。
(二)强制性: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政府各部门的职责,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阻碍质量监督人员依法执行监督检查公务活动。
(三)必要性:水利工程建设规模大、周期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可能派出足够的人员对工程质量直接进行监督检查,因此,有必要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行使质量监督职能。
(四)不可替代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代替政府行使质量监督职能,不能用项目法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代替政府质量监督职能。
特别是对公益性水利工程,更应加强政府质量监督。
一第二节质量监督工作的依据
工程监督的主要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已批准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等。
、法律
常用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二、行政法规
常用法规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0号)等。
三、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常用规章有:《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9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等。
四、水利行业标准
常用的标准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631~637—2012、SL638~639—2013)(以下简称《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及相关的建筑、公路、电力等行业标准。
五、工程设计文件
经批准的可研、初设、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告等。
六、相关合同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与监理、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制作等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文件。
第三节质量监督工作的方式与内容
一、质量监督方式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
大型水利工程应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中、小型水利工程成立质量监督项目组对在建工程项目进行抽查或巡回监督检查。
二、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依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规定,结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质量监督工作内容按照工作性质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二是对实体质量的监督。
为方便监督项目站(组)监督人员能够及时完成规定的工作,避免出现监督工作不到位的问题,按照工作职责和工作方式监督工作内容可分为应及时完成的工作和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检查工作两部分。
(一)应及时完成的工作可归纳为为:“一项备案、二项确认、三项核备:四项核定、五项复核、六项编写和七项参加(列席)”。
1. 一项备案:即质量缺陷备案。
在施工过程中,因特殊原因使得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发生达不到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但不影响使用功能),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质量评定仍定为合格),应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
质量缺陷备案表由监理单位组织填写,内容应真
实、准确、完整。
各工程参建单位代表应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若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
质量缺陷备案表应及时报监督机构备案,质量缺陷备案登记表见附录G。
2. 二项确认:(1)对工程项目划分的确认。
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项目法人在办理项目监督手续完成后14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以文件形式报中心站确认。
中心站收到项目划分报告后,应在14个工作日内组织对项目划分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以文件形式通知项目法人。
项目划分要及时上报,避免在工程已开始施工并进行了质量评定时,工程项目划分仍未得到确认,而影响工程质量评定;(2)对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的确认。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按工程类型分为:枢纽工程、堤防工程、引水(渠道)工程、其他工程等4类。
其中枢纽工程项目法人应在主体工程开工初期,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工程等级及使用情况)和相关技术标准,提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表 A.2.1(其他表格)所列各项目的质量标准,报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监督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法人上报的外观质量评定标准的审查确认,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法人。
小型节水灌溉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按《节水灌溉工程验收规范》(GB/T50769-2012)执行。
3. 三项核备:(1)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经施工单位自评合格、监理单位抽检后,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监理、设计、施工、工程运行管理(施工阶段已经有时)等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附录I),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2)分部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
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监督机构核备;(3)临时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应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参照《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和其它相关标准确定,并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4. 四项核定:(1)外观质量评定评定结果由项目法人及时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2)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3)单位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
单位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4)工程项目质量,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后,由监理单位进行统计并评定工程项目质量等级,经项目法人认定后,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5. 五项复核:(1)对监理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2)对设计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3)对施工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4)对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5)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包括工地实验室和第三方实验
室)。
上述复核应在项目法人办理监督手续时进行。
6. 六项编写:(1)办理监督手续完成后编写工程质量监督计划;(2)编写质量检查结果通知书,此项工作应在每次检查后进行;(3)编写质量监督工作汇报和总结,此项工作在工程出现较大问题、工程完成一个阶段目标或工作告一段落、需向上级汇报时进行;(4)编写质量监督简报,对质量监督项目信息不定期编制(内容包括工程质量管理活动、施工动态、质量监督工作情况、质量问题等);(5)编写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此项工作在相应的阶段验收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6)编写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其他相关报告。
7. 七项参加(列席):(1)参加相关的工程质量会议;(2)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方案的研究;(3)列席大、中型枢纽工程主体建筑物主要分部工程验收会;(4)列席单位工程验收会;(5)参加工程阶段验收会(除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外),并宣读工程质量监督报告;(6)列席工程竣工验收自查工作会议;(7)参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会,并宣读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二)以抽查为主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内容
项目质量监督组对所监督项目进行抽查是有效监控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
抽查工作一般由质量监督组进行,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参加抽查工作。
抽查应根据监督计划适时进行。
抽查的工作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对项目法人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体系及检测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 对参建单位的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特别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对施工单位现场试验室、“三检制”及施工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4. 对施工图审查、设计交底、设计变更等相关程序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5. 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
6. 对有关产品制造安装单位的质量行为监督检查。
7. 对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质量抽查发现有质量行为不规范的,质量监督员应及时制止和纠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或工程实体质量存在问题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向项目法人发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附录H),其主要内容包括检查内容、存在的问题、整改意见等。
第四节质量监督机构
一、质量监督机构设置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
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水利部规定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部设置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各地(市)条件将逐步成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各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二、质量监督分级管理范围划定
依据《内蒙古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水建 [2011]218号)文件要求,对我区水利工程工程质量监督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了范围划定。
(一)自治区中心站实施监督管理的范围
1. 水利部及流域机构委托监督项目、厅直属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和自治区水利厅直属单位组建项目法人的水利工程项目;
2. 大、中型水库及水利枢纽建设项目(含除险加固建设项目);
3. 大型灌区建设项目(灌溉面积30万亩以上)、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工程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4. 一级和部分二级堤防建设项目(二级堤防,防洪标准≥50年一遇);
5. 大型泵站建设项目(装机流量50m3/s或装机容量10000kW及以上);
6.中型(含中型)以上水电站建设项目(装机容量50000kW 及以上);
7. 对全区各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检查指导。
(二)盟、市站实施监督管理的范围
自治区中心站负责监督以外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及自治区中心站委托协助开展质量监督的相关水利工程全部由盟、市站负责监督。
旗、县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范围由盟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业务由该盟市质量监督机构指导。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第二章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及
质量监督计划编制
第一节质量监督手续的办理
一、质量监督手续办理的依据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及《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规定,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到相应的水利理质量监督手续。
清单见附录B.8):二、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项目法人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填写《自治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同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法人组建文件及批复成立文件(复印件);
(二)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或项目核准、实施方案)批复文件;
(三)项目法人与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供应商等单位签订的合同文件(协议书)及(复印件);
(四)工程各参建单位资质证书,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施工、监理单位现场主要管理人员资格证书、注册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附录B,工程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人员登记表(附录B.1~B.7);
(五)施工单位委托检测合同、检测单位资质证书,工地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证书、岗位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
(六)主要设备供应商:设备生产许可证书、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七)委托第三方检测合同、检测单位资质证书等(复印
件)。
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项目法人提交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申报资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申办要求的,予以办理监督手续,签订工程质量监督书(附录C)并成立项目质量监督组。
质量监督机构将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投资形式、责任主体等因素成立项目质量监督组,项目质量监督组人员数量按监督项目的工作量和专业进行配备,不少于3人。
对不符合申办要求的,不予受理监督手续。
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的项目,项目法人承担相应责任。
质量监督部门对擅自开工建设的工程质量不予评价。
第二节质量监督计划编制
一、质量监督计划作用
质量监督计划是项目质量监督组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实施文件。
它有利于克服监督工作中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有利于加强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有序性,使整个监督期的工作做到有的放矢,做到既到位又不越位。
质量监督计划主要明确在工程项目建设实施阶段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严肃性,计划一经印发必须认真执行。
二、编制质量监督计划程序
(一)收集有关信息;
(二)熟悉合同文件及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
(三)确定监督的项目、内容及时间;
(四)明确监督的方式及人员;
(五)制定措施及监督程序
(六)将质量监督计划印发
三、质量监督计划的主要内容
质量监督计划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简要说明
﹙二)编制质量监督计划的指导思想
﹙三)质量监督的范围和期限
﹙四)确定监督项目具体内容及时间
﹙五)确定质量监督的措施和方式
﹙六)明确质量监督的组织形式和人员安排
项目监督组质量监督计划文件的编写格式见附录D。
第三章工程建设质量行为监督
第一节质量体系检查
工程建设质量行为监督就是对工程各参建单位质量体系建立健全情况及运转有效性进行核查。
质量监督机构在开工初期对项目法人的质量管理体系、对监理机构质量控制体系、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施工单位(含金属结构与设备制造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检测单位质
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参见单位工程质量体系核查表附录 E.1~E.5。
并将核查结果以《水利工程质量体系检查结果通知书》(附录E.6)形式告知项目法人。
一、项目法人质量管理体系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内容:
1. 对项目法人提交的建设管理材料特别是工程质量管理组织情况进行复核。
依据水利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的通知》(水建管【2001】74号)、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1]627号)规定了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1)法定代表人应为专职人员,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具有组织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经历,有比较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并参加过相应培训。
(2)技术负责人应为专职人员,具有水利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有比较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参与过类似规模水利工程建设的技术管理工作,具有处理工程建设中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
(3)财务负责人应为专职人员,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财务管理的政策,具有专业技术职称和相应的从业资格,有比较丰富的财务管理经验,具有处理工程建设中财务审计问题的
能力。
(4)人员结构合理,应有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财务、招标、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管理人员,人员数量原则上应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不少于总人数的50%。
(5)项目法人应有适应工程建设需要的组织机构,一般应设置综合、计划财务、工程技术、质量安全等部门,并建立完善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合同、档案、信息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 对项目法人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规章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1)大工程项目的项目法人应有专职质量负责人,中、小型工程应有明确的质量管理责任人,均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2)项目法人应推行第三方检测。
(3)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如:工程质量管理分工负责制、技术负责人岗位责任制、施工图审查制、工程质量管理例会制、工程质量月报制、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工程质量检验与验收制度等。
3. 监督检查项目法人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体系是否进行了检查。
4. 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划分执行情况。
(二)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有效性检查
1. 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是否正常,质量管理工作是否及时有效。
2. 与工程质量有关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
3. 对工程质量是否进行了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4.是否按时组织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是否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质量评定。
5. 工程质量事故是否按规定进行报告、调查、分析,处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6. 是否对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实体工程质量进行了监督检查。
二、监理单位质量控制体系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1. 对监理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
2. 对现场监理机构进行检查。
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中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现场项目监理机构,该机构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组成,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监理人员的资格和数量应满足合同要求。
3. 对监理人员的资格进行检查。
现场监理人员均应持证上岗,总监理工程师应持有“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
证书”,监理工程师应持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监理员应持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岗位证书”。
未取得上述岗位证书、资格证书和虽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非本单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4. 对监理机构有关质量方面的规章制度,特别是质量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进行检查。
监理机构组成后,应及时制定各种岗位责任制度、质量控制制度、监理例会制度、施工图交底制度、工程质量抽检制度、质量缺陷备案及检查处理制度、工程验收工作制度,以及监理日志、月报、年报等制度。
5. 对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的检查。
监理单位进驻现场开展工作,首先应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根据工程建设计划进度,按单位工程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
在监理细则中,应对质量控制方法、质量检测方法、质量验收办法、质量评定标准等与质量有关的事宜,均应有明确的表述。
6. 对开工前监理前期工作的检查。
工程开工前,应检查监理工作使用的表格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对工程原材料及采购产品质量是否进行了检测和认可。
(二)质量控制体系运转有效性检查
1. 质量控制体系运行是否正常,工程质量是否得到全面有效的控制。
2. 总监理工程师是否常驻工地,人员是否全部到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