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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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
工作手册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站
前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国发〔2012〕9号)和水利部《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2〕581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行为,统一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方式,提升水利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能力和水平,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结合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实际情况,我站组织编制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手册》,供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使用。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除应执行本手册的要求外,尚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
本手册由*主编、*主审,*、*、*、*、*、*等同志参加编写,在编写过程中,各盟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同志提出了许多宝贵意见,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由于时间仓促,加之编写人员水平有限,手册中难免有不当之处,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告知*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站。
二〇一四年一月
目录前言
第一章质量监督概述
第一节监督概念及特性
一、监督概念
监督从广义上讲是察看并加以管理。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水利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的职能。
二、监督特性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指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质量监督机构,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水利建设工程质量具体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委托部门负责,与水利工程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性质相比,质量监督工作具有自己的特性。
(一)权威性: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是以国务院令的形式颁布的,表明了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体现的是国家的意
志,在我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工程建设活动都应当服从这种监督管理制度。
(二)强制性: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政府各部门的职责,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阻碍质量监督人员依法执行监督检查公务活动。
(三)必要性:水利工程建设规模大、周期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可能派出足够的人员对工程质量直接进行监督检查,因此,有必要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行使质量监督职能。
(四)不可替代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代替政府行使质量监督职能,不能用项目法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代替政府质量监督职能。特别是对公益性水利工程,更应加强政府质量监督。
一第二节质量监督工作的依据
工程监督的主要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已批准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等。
、法律
常用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二、行政法规
常用法规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0号)等。
三、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常用规章有:《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9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等。
四、水利行业标准
常用的标准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631~637—2012、SL638~639—2013)(以下简称《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及相关的建筑、公路、电力等行业标准。
五、工程设计文件
经批准的可研、初设、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告等。
六、相关合同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与监理、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制作等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文件。
第三节质量监督工作的方式与内容
一、质量监督方式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大型水利工程应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中、小型水利工程成立质量监督项目组对在建工程项目进行抽查或巡回监督检查。
二、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依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规定,结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质量监督工作内容按照工作性质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二是对实体质量的监督。为方便监督项目站(组)监督人员能够及时完成规定的工作,避免出现监督工作不到位的问题,按照工作职责和工作方式监督工作内容可分为应及时完成的工作和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检查工作两部分。
(一)应及时完成的工作可归纳为为:“一项备案、二项确认、三项核备:四项核定、五项复核、六项编写和七项参加(列席)”。
1. 一项备案:即质量缺陷备案。在施工过程中,因特殊原因使得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发生达不到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但不影响使用功能),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质量评定仍定为合格),应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质量缺陷备案表由监理单位组织填写,内容应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