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软条款及其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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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O 2, .1 201 0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o enB s e rd n uty dr ui s T a eId s ns r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21 0 0年 第 l 2期
信用证软条款及其应对
张永 振 李 蕾
( . 京 温 菲 尔德 石 油技 术 开 发 有 限公 司 , 京 1 0 9 ;. 1北 北 0 1 1 2 中石 化 国 际勘 探 开 发 公 司 ,b 10 9 ) j 京 0 1 1 摘 要: 自从 信 用证 出现 以 来 , 种 安 全性 较 好 的 支付 方 式 发 展 迅 速 , 当 前 国 际 贸 易 中被 普 遍 采 用 。 但 是 由 于软 条 这 在
( ) 受 软 条 款 的 出 口 商 往 往 在 出 口 交 易 中 的 某 个 方 1接
面 处 于 劣 势 , 么 是 急 于 出 口 , 么 是 竞 争 对 手 众 多 , 是 要 要 于 被 迫 降 低 条 件 、 弃 原 则 , 终 接 受 软 条 款 , 样 就 造 成 了 放 最 这
信用 证中买卖双方 当事人权利义 务规定不平衡 。 ( ) 信 用 证 的 交 易 实 务 来 看 , 的 出 口商 对 信 用 证 这 2从 有 种 支 付 工 具 还 不 甚 了解 , 信 用 证 软 条 款 的 认 识 不 足 , 看 对 只 到 信 用 证 作 为 支 付 工 具 的 便 利 性 和 可 靠 性 , 没 有 看 到 其 而 真正 的“ 陷阱” 条款所在 这 些 出 口商 没有 严格 审查合 同和 信 用 证 , 进 口商 存 有 侥 幸 心 理 , 果 使 自 己 处 处 被 动 , 对 结 致 使 单 证 相 符 的 主 动 权 完 全 掌 握 在 进 口商 手 中 。
信 用 证 软 条 款 以及 方 式 应 对 。
关 键 词 : 用 证 ; 条 款 ; 对 信 软 应
中 图 分 类 号 :8 F3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3 9 (0 0 1—1 20 1 7 —1 8 2 1 ) 20 7— 2
l 信 用 证 软 条 款 的 概 念
对 于 信 用 证 软 条 款 , 内 外 都 没 有 一 个 为 人 们 所 广 泛 国 接 受 的 定 义 。 国际 商 会 至 今 也 没 有 给 出 明 确 的 定 义 , 此 , 因 对 于 信 用 证 软 条 款 的 定 义 一 直 存 在 着 比较 大 的 争 议 。 具 有 代 表 性 的两 种 如 下 : ( ) 条 款 是 指 不 可 撤 销 信 用 证 中 规 定 申 请 人 或 开 证 1软 行 可 以 单 方 面 解 除 付 款 约 束 , 受 益 人 处 于 不 利 和 被 动 的 使 地位 , 导致其履约 和结汇 存在 风险 隐患 的条款 。也 就是 说 , 信 用 证 中 的 轼 条 款 被 申请 人 或 开 证 行 单 方 面 地 操 纵 , 得 使 不可 撤销信用证变相 成为可撤销 的信用证 。 () 2 信用证 软条 款是 指 开证 申请 人利 用 了信 用证 这一 国 际 贸 易 支 付 工 具 , 信 用 证 内列 出一 系 列 不 明 朗 的 、 确 在 不 定 的甚 至受 益 人 根 本 无 法 履 行 的 条 款 , 动 权 掌 握 在 开 证 主 申请人或开 证行手 中, 使得受 益人 难 以把握 和控制 , 于不 处 利 的 、 动 的 地 位 , 终 易 造 成 违 约 或 不 能 完 全 执 行 信 用 被 最 证 , 而 达 到 骗 取 受 益 人 的 定 金 、 押 金 、 付 款 或 内 外 勾 进 质 预 结 骗 取 购 货款 的 目的 。 分 析 以 上 的 定 义 , 管 出 发 点 各 不 相 同 , 是 可 以 明 确 尽 但 的 是 , 用 证 中 的 “ 条 款 ” 方 面 被 开 证 申 请 人 或 开 证 行 信 软 单 所 控 制 , 得 受 益 人 处 于 不 利 地 位 , 一 旦 信 用 证 中 存 在 软 使 而 条 款 , 使 受 益 人 完 全 履 行 了 基 础 合 同项 下 的 义 务 , 往 往 即 也 难 以取 得 信 用 证 项 下 的单 据 , 应 地 , 就 不 能 保 证 向银 行 相 也 提 交 合 格 单 据 从 而 收 到 款 。 因 此 这 对 于 受 益 人 即 出 口 方 而 言是具有重大风 险的 。
款 的 存 在 , 得 信 用证 这 一 结 算 工 具 的 作 用 正 在 严 重 削 弱 , 受 益 人 带 来 了一 定 的 损 失 和 风 险 , 且 干 扰 了 国 际 贸 易 的 正 使 给 并
常 秩 序 。 为 了 防 范 风 险 和 避 免 不 必要 的损 失 , 析 了信 用 证 软 条 款 的 成 因 及 其 主 要 的类 型 , 在 此 基 础 上 分 析 了如 何 识 别 分 并
2 2 2 进 口商 方 面 ..
() 1 当进 口 商 为 中 间 商 的 时 候 , 方 面 要 控 制 货 源 , 一 另 方 面 可 能 又 无 法 及 时 联 系好 下 家 客 户 或 害 怕 下 家 客 户 临 时毁约 , 此在信用证 中规定 了软条 款 以便 自己灵 活掌握 , 因 旦下家 客户无法 落实 , 企 图通 过 软 条款 免 除信 用证 项 便 下 的付款义务 。 () 2 在过去 的信用 证机制下 , E商 的权 益受 到充分 保 出 l 护, 而对 进 口商 的权益保 护不 够 , 需要 承担 很大 的风 险。出 口商 如 果 存 在 欺 诈 , 口 商 付 款 之 后 , 要 承 担 与 货 物 有 关 进 需 的所有风 险 , 至 可 能获 得 的只 是 一堆 无 用 的伪 造单 据 。 甚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方 为 了 防 止 出 口商 的 毁 约 或 欺 诈 , 望 控 买 希 制 进 口商 品 的质 量 , 在 信 用 证 中增 加 软 条 款 以保 护 自己 便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o enB s e rd n uty dr ui s T a eId s ns r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21 0 0年 第 l 2期
信用证软条款及其应对
张永 振 李 蕾
( . 京 温 菲 尔德 石 油技 术 开 发 有 限公 司 , 京 1 0 9 ;. 1北 北 0 1 1 2 中石 化 国 际勘 探 开 发 公 司 ,b 10 9 ) j 京 0 1 1 摘 要: 自从 信 用证 出现 以 来 , 种 安 全性 较 好 的 支付 方 式 发 展 迅 速 , 当 前 国 际 贸 易 中被 普 遍 采 用 。 但 是 由 于软 条 这 在
( ) 受 软 条 款 的 出 口 商 往 往 在 出 口 交 易 中 的 某 个 方 1接
面 处 于 劣 势 , 么 是 急 于 出 口 , 么 是 竞 争 对 手 众 多 , 是 要 要 于 被 迫 降 低 条 件 、 弃 原 则 , 终 接 受 软 条 款 , 样 就 造 成 了 放 最 这
信用 证中买卖双方 当事人权利义 务规定不平衡 。 ( ) 信 用 证 的 交 易 实 务 来 看 , 的 出 口商 对 信 用 证 这 2从 有 种 支 付 工 具 还 不 甚 了解 , 信 用 证 软 条 款 的 认 识 不 足 , 看 对 只 到 信 用 证 作 为 支 付 工 具 的 便 利 性 和 可 靠 性 , 没 有 看 到 其 而 真正 的“ 陷阱” 条款所在 这 些 出 口商 没有 严格 审查合 同和 信 用 证 , 进 口商 存 有 侥 幸 心 理 , 果 使 自 己 处 处 被 动 , 对 结 致 使 单 证 相 符 的 主 动 权 完 全 掌 握 在 进 口商 手 中 。
信 用 证 软 条 款 以及 方 式 应 对 。
关 键 词 : 用 证 ; 条 款 ; 对 信 软 应
中 图 分 类 号 :8 F3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3 9 (0 0 1—1 20 1 7 —1 8 2 1 ) 20 7— 2
l 信 用 证 软 条 款 的 概 念
对 于 信 用 证 软 条 款 , 内 外 都 没 有 一 个 为 人 们 所 广 泛 国 接 受 的 定 义 。 国际 商 会 至 今 也 没 有 给 出 明 确 的 定 义 , 此 , 因 对 于 信 用 证 软 条 款 的 定 义 一 直 存 在 着 比较 大 的 争 议 。 具 有 代 表 性 的两 种 如 下 : ( ) 条 款 是 指 不 可 撤 销 信 用 证 中 规 定 申 请 人 或 开 证 1软 行 可 以 单 方 面 解 除 付 款 约 束 , 受 益 人 处 于 不 利 和 被 动 的 使 地位 , 导致其履约 和结汇 存在 风险 隐患 的条款 。也 就是 说 , 信 用 证 中 的 轼 条 款 被 申请 人 或 开 证 行 单 方 面 地 操 纵 , 得 使 不可 撤销信用证变相 成为可撤销 的信用证 。 () 2 信用证 软条 款是 指 开证 申请 人利 用 了信 用证 这一 国 际 贸 易 支 付 工 具 , 信 用 证 内列 出一 系 列 不 明 朗 的 、 确 在 不 定 的甚 至受 益 人 根 本 无 法 履 行 的 条 款 , 动 权 掌 握 在 开 证 主 申请人或开 证行手 中, 使得受 益人 难 以把握 和控制 , 于不 处 利 的 、 动 的 地 位 , 终 易 造 成 违 约 或 不 能 完 全 执 行 信 用 被 最 证 , 而 达 到 骗 取 受 益 人 的 定 金 、 押 金 、 付 款 或 内 外 勾 进 质 预 结 骗 取 购 货款 的 目的 。 分 析 以 上 的 定 义 , 管 出 发 点 各 不 相 同 , 是 可 以 明 确 尽 但 的 是 , 用 证 中 的 “ 条 款 ” 方 面 被 开 证 申 请 人 或 开 证 行 信 软 单 所 控 制 , 得 受 益 人 处 于 不 利 地 位 , 一 旦 信 用 证 中 存 在 软 使 而 条 款 , 使 受 益 人 完 全 履 行 了 基 础 合 同项 下 的 义 务 , 往 往 即 也 难 以取 得 信 用 证 项 下 的单 据 , 应 地 , 就 不 能 保 证 向银 行 相 也 提 交 合 格 单 据 从 而 收 到 款 。 因 此 这 对 于 受 益 人 即 出 口 方 而 言是具有重大风 险的 。
款 的 存 在 , 得 信 用证 这 一 结 算 工 具 的 作 用 正 在 严 重 削 弱 , 受 益 人 带 来 了一 定 的 损 失 和 风 险 , 且 干 扰 了 国 际 贸 易 的 正 使 给 并
常 秩 序 。 为 了 防 范 风 险 和 避 免 不 必要 的损 失 , 析 了信 用 证 软 条 款 的 成 因 及 其 主 要 的类 型 , 在 此 基 础 上 分 析 了如 何 识 别 分 并
2 2 2 进 口商 方 面 ..
() 1 当进 口 商 为 中 间 商 的 时 候 , 方 面 要 控 制 货 源 , 一 另 方 面 可 能 又 无 法 及 时 联 系好 下 家 客 户 或 害 怕 下 家 客 户 临 时毁约 , 此在信用证 中规定 了软条 款 以便 自己灵 活掌握 , 因 旦下家 客户无法 落实 , 企 图通 过 软 条款 免 除信 用证 项 便 下 的付款义务 。 () 2 在过去 的信用 证机制下 , E商 的权 益受 到充分 保 出 l 护, 而对 进 口商 的权益保 护不 够 , 需要 承担 很大 的风 险。出 口商 如 果 存 在 欺 诈 , 口 商 付 款 之 后 , 要 承 担 与 货 物 有 关 进 需 的所有风 险 , 至 可 能获 得 的只 是 一堆 无 用 的伪 造单 据 。 甚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方 为 了 防 止 出 口商 的 毁 约 或 欺 诈 , 望 控 买 希 制 进 口商 品 的质 量 , 在 信 用 证 中增 加 软 条 款 以保 护 自己 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