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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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例分析题

1、4月12日,甲向乙厂发出一份邮件,询问是否有某型号耳机,如有,希望乙报价,甲欲购买 5000个(①)。4月15日,乙答复:有现货出售,每个价格为45元,并立即寄去该厂拟定的合同文本(②)。4月22日,甲在收到文本后立即在合同上签字,但将价格由每个45元改为每个38元(③)。5月1日,乙收到该书面合同后,立即以短信形式向甲公司负责人发出发货通知,让其做好收货准备(④),但由于假期间短信系统繁忙,甲公司负责人直到5月2日才收到短信,并因个人原因于5月5日才阅读该短信,后于5月6日回复“短信收到”。

请问:

(1)说明案例中标注有“①②③④”的四种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要约还是承诺?

(2)甲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如成立,则何时成立?为什么?

1、(1)①要约邀请,因为缺乏价格这一主要条款,内容不具体、明确,不符合要约的必备条件;②要约,因为行为符合要约的必备条件: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内容具体、明确;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要约约束;③新要约,因为受要约人对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④承诺,因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的意思表示,且与要约内容一致。

(2)已成立;5月2日成立;因为承诺到达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到达对方特定系统的时间为到达时间,5月2日为短信到达时间,承诺生效,合同即成立。

2、甲公司拟购买一台大型生产设备,2011于6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价值250万元的生产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1)设备直接由乙的特约生产服务商丙厂于9月1日交付给甲;(2)甲于6月10日向乙交付定金35万元;(3)甲于设备交付之日起10日内付清货款;(4)如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

合同签订后,丙同意履行该合同为其约定的交货义务。

6月10日,甲因故未向乙交付定金35万元。

9月1日,丙未向甲交付设备。甲催告丙,限其在9月20日之前交付设备,并将履约情况告知乙。至9月20日,丙仍未能交付设备。因生产任务紧急,甲于9月30日另行购买了功能相同的替代设备,并于当天通知乙解除合同,要求对由此造成的10万元损失负责。但乙以丙未能按期交付设备,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应由丙承担违约责任为由,拒绝了甲的要求。

要求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是否有权解除合同?说明理由。

(2)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应由丙承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3)甲乙约定的定金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乙迟延交货后,甲是否有权要求乙双倍返还定金?为什么?

(4)甲是否有权要求乙同时支付20万元违约金与10万元赔偿金?为什么?

(5)如果乙诉至法院要求减少违约金,这一主张能否成立?

2、(1)有权解除,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2)不符合规定。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因为第三人原因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3)定金数额符合法律规定。法律规定,定金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本案中主合同标的额为250万元,定金只要不超过50万元即合法。但甲无权要求乙双倍返还定金,因为定金合同以交付为成立要件,甲因故未支付定金,定金合同未成立,因此不能适用。

(4)无权要求同时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二者不可同时适用。

(5)成立。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减少。本案甲乙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20万元,而甲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仅10万元,过分低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因此,乙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减少。

3、2012年5月,甲方同乙方签订大蒜买卖合同:当年产大蒜40吨,总价款加运费8万元,代办托运,交货期限为同年8月25日,地点为河南某车站。当甲方于8月20日将大蒜准备托运时。铁路方面告知因天气原因将部分路段冲毁,待通知发货。8月23日,甲方接铁路方面通知将货装车发出,8月26日凌晨到达河南某车站。但乙方拒绝收货并声称降价一半可考虑收货。请问:

(1)对于甲方迟延交货的行为,乙方是否能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2)在乙方拒绝收货的情形下,甲方可采取何种措施履行义务、终止合同关系?

3、(1)不能;(2分)因为虽然甲方有迟延交货行为,但是由道路冲毁所致,甲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属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合同法》规定的法定免责事由,只要当事人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是能免除违约责任的。

(2)根据《合同法》规定,当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债务人可以提存标的物,以此终止合同关系。

4、甲、乙公司于2010年4月1日就买卖事宜达成口头共识,并定于4月15日签订书面。4月14日,乙公司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发出全部货物,甲公司接受了该批货物。4月20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100万元的货款,遭到拒绝。经查明:甲公司怠于行使对丙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元,此外甲公司欠丁银行贷款本息100万元。4月30日,乙公司向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甲公司对丙公司的到期债权。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乙公司的代位权成立,由丙公司向乙公司履行清偿义务,诉讼费用2万元由债务人甲公司负担。丁银行得知后,向乙公司主张平均分配丙公司偿还的100万元,遭到乙公司的拒绝。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请简要说明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3)丁银行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人民法院判定诉讼费用由甲公司负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答:(1)合同已经成立,虽然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通过履行行为补正了形式的瑕疵。(2)(自行查阅教材。)

(3)丁银行的主张不成立。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其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在本题中,债权人乙公司就其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丁银行的主张不成立。

(4)人民法院判定诉讼费用由甲公司负担不符合法律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在本题中,诉讼费用应当由次债务人丙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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