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最新广东省各级法院代字表
《广东省各级法院代字表》(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及配套标准的通知》附件2:《各级法院代字表》)1萝岗区已撤并入黄埔区,从化市、增城市已变更为市辖区,但法院尚未相应调整,故均按照原行政区划代码编制法院代字。
【说明】:(一)本表将地方各级法院区分为7种类型,分别用1-7表示,其中:“1”表示按行政区划设置的高级、中级、基层法院;“2”表示直辖市中级法院以及各省、自治区跨行政区划设置的中院;“3”表示铁路、海事、知识产权、林业、油田、农垦专门中级、基层法院;“4”表示为非行政区划建制的开发区、新区、园区、库区、矿区等特别设立的基层法院;“5”表示为省(自治区)直辖县级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对应设立的中院;“6”表示为未设县级行政区划的地级市中级法院对应设立的基层法院;“7”表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及所辖中级、基层法院。
(二)虽然《规定》第六条规定:确定中级、基层法院的所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院,以人、财、物统一管理为标准。
但此项改革尚未落实,故上表仅作为法院代字标准使用,不作为将来确定人、财、物统一管理的依据。
(三)上表所列法院名称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印章管理的规定》(法发[2002]10号)确定。
(四)此次发布的全国法院代字表是在各高院呈报(截至2015年4月9日)的基础上编定,行政区划代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行政区划简册(2015)》以及民政部官网2015年5月发布的《2015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
(五)行政区划变更而法院尚未相应调整的,2016年1月1日起法院进行相应调整后,相关法院应按《规定》重新编制法院代字。
(六)法院代字与办理案件的法院名称一一对应,变更后也不再应用于其他法院。
上诉人刘青霞因与被上诉人李理离婚纠纷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上诉人刘青霞因与被上诉人李理离婚纠纷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0【案件字号】(2020)粤06民辖终18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麦闻文周辉何希红【审理法官】麦闻文周辉何希红【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刘青霞;李理【当事人】刘青霞李理【当事人-个人】刘青霞李理【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青霞【被告】李理【本院观点】本案系离婚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管辖证明【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5 15:56:10上诉人刘青霞因与被上诉人李理离婚纠纷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6民辖终1851号事裁定书(2020)粤06民辖终18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青霞,女,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理,男,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上诉人刘青霞因与被上诉人李理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7民初46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刘青霞上诉称,被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是广州市荔湾区,佛山市三水区只是被上诉人的工作地址,原审法院认定错误。
因此,刘青霞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邓某与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办事处、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伏户墩头村民小组乡政府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邓某与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办事处、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伏户墩头村民小组乡政府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案由】国家赔偿行政赔偿单独行政赔偿乡政府【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9【案件字号】(2020)粤06行终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刚潘华容何丽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邓铭希;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办事处;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伏户村民委员会墩头村民小组【当事人】邓铭希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办事处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伏户村民委员会墩头村民小组【当事人-个人】邓铭希【当事人-公司】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办事处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伏户村民委员会墩头村民小组【代理律师/律所】何东海广东九剑律师事务所;杜丽云广东华法(三水)律师事务所;欧冬花广东华法(三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何东海广东九剑律师事务所杜丽云广东华法(三水)律师事务所欧冬花广东华法(三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何东海杜丽云欧冬花【代理律所】广东九剑律师事务所广东华法(三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邓铭希;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伏户村民委员会墩头村民小组【被告】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一条和《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被上诉人云东海街道办具有对上诉人邓铭希提出的申请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的法定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第三人合法性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3 15:22:59邓某与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办事处、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伏户墩头村民小组乡政府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粤06行终2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邓铭希。
最新广东省各级法院代字表
《广东省各级法院代字表》(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及配套标准的通知》附件2:《各级法院代字表》)1萝岗区已撤并入黄埔区,从化市、增城市已变更为市辖区,但法院尚未相应调整,故均按照原行政区划代码编制法院代字。
【说明】:(一)本表将地方各级法院区分为7种类型,分别用1-7表示,其中:“1”表示按行政区划设置的高级、中级、基层法院;“2”表示直辖市中级法院以及各省、自治区跨行政区划设置的中院;“3”表示铁路、海事、知识产权、林业、油田、农垦专门中级、基层法院;“4”表示为非行政区划建制的开发区、新区、园区、库区、矿区等特别设立的基层法院;“5”表示为省(自治区)直辖县级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对应设立的中院;“6”表示为未设县级行政区划的地级市中级法院对应设立的基层法院;“7”表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及所辖中级、基层法院。
(二)虽然《规定》第六条规定:确定中级、基层法院的所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院,以人、财、物统一管理为标准。
但此项改革尚未落实,故上表仅作为法院代字标准使用,不作为将来确定人、财、物统一管理的依据。
(三)上表所列法院名称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印章管理的规定》(法发[2002]10号)确定。
(四)此次发布的全国法院代字表是在各高院呈报(截至2015年4月9日)的基础上编定,行政区划代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行政区划简册(2015)》以及民政部官网2015年5月发布的《2015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
(五)行政区划变更而法院尚未相应调整的,2016年1月1日起法院进行相应调整后,相关法院应按《规定》重新编制法院代字。
(六)法院代字与办理案件的法院名称一一对应,变更后也不再应用于其他法院。
广州市鲜迪食品有限公司与三水市华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上诉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
法 定代 表人何 启德 , 事 长。 董 委 托 代 理 人 刘 平 ,广 东 信 征 律 师
事务所律 师 。 上 诉人 广州 市鲜 迪食 品有限 公 司 ( 下称 鲜迪 食 品公 司 ) 与被 上 诉人 三水
在货 到 3 0天 内提 出 。同月 间 , 彩包 华 装公 司交 付 两批 定作 物给 鲜迪 食 品公
迪食 品 公司定 作 的标签 膜是 否存 在鲜 迪 食 品 公 司 上 诉 所 述 的 质 量 问题 。 从
判 决生效 之 日起 十 日内清偿 欠华彩 包 装公 司定 作费 3 0 75元 。 期给 付 , 56 . 逾 则 按 中国人 民银 行 同期 最高 贷款 利率 加倍 支 付 迟 延 履行 期 间 的债 务 利 息 。 案件 受 理 费 1 1 4 3元 ,由鲜 迪食 品公
司承担 。
被 上诉 人 华 彩 包 装 公 司答 辩 称 :
一
、
上 诉 人 称 被 上 诉 人 制 作 的 标 签 膜
存 在严重 的质 量 问题 ,并 多次 要 求被 上 诉人重 新制 作 , 付合 格产 品 , 交 而被
上 诉 人 至 今 仍 没 将 存 在 质 量 问 题 的 产
食 品公司确认至 2 0 0 3年 5月 3 1日 欠 华彩 包 装公 司 定 作 费 3 0 75元 。 5 6 之后 ,鲜 迪食 品公 司 开具 出票 日期 为
20 0 3年 9月 1 日 和 2 日 的 交 通 银 9 9
审理 了本 案 , 已审理终 结 。 现
本 院 查 明 :0 3年 4月 9 日 , 20 华
生产 。
述在 本 院 审理 期 间提 供 了标签 膜 , 认 为标 签膜 套不 上饮料 瓶 ,存在 严 重 的
广东省各级法院代字表
粤0802
440802
湛江市赤坎 区
1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粤0803
440803
湛江市霞山 区
1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粤0804
440804
湛江市坡头 区
1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粤0811
440811
湛江市麻章 区
1
遂溪县人民法院
粤0823
440823 遂溪县
1
徐闻县人民法院
粤0825
440825 徐闻县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粤0232
新丰县人民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南雄市人民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粤0233 粤0281 粤0282 粤03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粤0303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粤030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粤0305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粤0306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粤0307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1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粤5203
445203
揭阳市揭东 区
1
揭西县人民法院
粤5222
445222 揭西县
1
惠来县人民法院
粤5224
445224 惠来县
1
普宁市人民法院
粤5281
445281 普宁市
1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粤53
445300 云浮市
1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粤5302
445302
云浮市云城 区
1
廉江市人民法院
粤0881
440881 廉江市
1
雷州市人民法院
粤0882
冼某2、欧某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第八小学、李某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冼某2、欧某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第八小学、李某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9【案件字号】(2020)粤06民终256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钟学彬蔡成中何美健【审理法官】钟学彬蔡成中何美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冼信强;欧少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第八小学;李秀娴【当事人】冼信强欧少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第八小学李秀娴【当事人-个人】冼信强欧少兰李秀娴【当事人-公司】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第八小学【代理律师/律所】陆伟生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柯焕锐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伍劲松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张栩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陆伟生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柯焕锐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伍劲松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张栩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陆伟生柯焕锐伍劲松张栩【代理律所】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冼信强;欧少兰【被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第八小学;李秀娴【本院观点】本案系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对于冼某死亡的损害后果,李秀娴不当批评教育的过错是次要原因,冼某自身存在的问题是主要原因。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效过错回避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一审判决关于李秀娴存在过错及西南八小应承担侵权责任的定性问题,因西南八小、李秀娴未提起上诉,本院对此直接予以确认;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西南八小、李秀娴赔偿责任的大小即定量问题如何确定。
根据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的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包括原因力的大小,是确定侵权责任大小应当考虑的因素。
佛山各级人民法院联系电话
佛山各级人民法院联系电话、地址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佛山市禅城区魁奇二路51号邮政编码:528000 立案查询:(0757)82631804 82631813 82631814立案预约:(0757)82631808 82631816信访电话:(0757)82631819监督投诉:(0757)82631866保全24小时值班电话:(0757)83888960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地址:佛山市汾江南路91号邮政编码:528000立案庭:(0757)83808777民庭:(0757)83208724民二庭:(0757)83207935审监庭:(0757)83207961执行局:(0757)83808798办公室:(0757)83207974信访组:(0757)83808766执行举报电话:(0757)82188773纪检、监察室:(0757)83217742书记员室:(0757)83218764 83218742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五路邮政编码:528200 立案预约、查询、信访电话:(0757)86253122 立案庭:(0757)86253134民一庭:(0757)86253038民三庭:(0757)86253034民四庭:(0757)86253160行政庭:(0757)86253083刑庭:(0757)86253024审监庭:(0757)86253090司法警察大队:(0757)86253015 书记员办公室:(0757)86253188 纪检监察室:(0757)86253113 桂城人民法庭地址:南海区平洲行政新区培政横路联系电话:(0757)86799229大沥人民法庭地址:南海区大沥教育路17号联系电话:(0757)85551962里水人民法庭地址:南海区里水桂和岗联经济开发区联系电话:(0757)85689908狮山人民法庭地址:南海区狮山街道办事处侧联系电话:(0757)86681105西樵人民法庭地址:南海区西樵樵高路(西樵工商局旁)联系电话:(0757)86816712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镇凤南路3号邮政编码:528300总台:(0757)22623333立案:(0757)22663506 22663504 22663516 执行:(0757)22663585民一庭:(0757)22663660民二庭:(0757)22663680民三庭:(0757)22663660刑庭:(0757)22663710少审庭:(0757)22663700行政庭:(0757)22663620大良法庭地址:顺德区大良街道环市南路大良医院斜对面电话:(0757)22339873容桂法庭地址:顺德区容桂街道文华路6号电话:(0757)26680610陈村法庭地址:顺德区陈村镇政和路电话:(0757)23311507北滘法庭地址:顺德区北滘镇北滘广场北二路2号北滘法庭电话:(0757)23602375均安法庭地址:顺德区均安镇环山东路碧桂园路口均安法庭电话:(0757)25386169乐从法庭地址:顺德区乐从镇河滨中路30号电话:(0757)28331002勒流法庭地址:顺德区勒流街道龙洲路海城商业街对面电话:(0757)25555590龙江法庭地址:顺德区龙江镇龙洲西路电话:(0757)23398973伦教法庭地址:顺德区伦教街道伦新路3号电话:(0757)27720932杏坛法庭地址:顺德区杏坛镇杏良路镇政府西则电话:(0757)27387297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地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镇教育东路2号邮政编码:528100立案咨询:(0757)87733745西南人民法庭地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镇教育东路1号邮政编码:528100立案咨询:(0757)87733324白坭人民法庭地址: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人民东路13号邮政编码:528100立案咨询:(0757)87568500乐平人民法庭地址: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南边大道7号3座邮政编码:528100 立案咨询:(0757)87312787大塘人民法庭地址: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半岛东路6号邮政编码:528100立案咨询:(0757)87293470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地址:佛山市高明区荷城文明路永安街23号邮政编码:528500 立案咨询:(0757)88983003。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_企业报告(代理机构版)
1.4 大额项目列表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20 记录。
招标单位
预算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二、市场分布
近 1 年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的代理项目主要分布于司法系统,项目数量分别达到 12 个。其中司法 系统项目总金额较高,分别达到 1414.50 万元。
本报告于 2023 年 02 月 17 日 生成
*平均节支率是指,项目节支金额与预算金额的比值的平均值。(节支金额=项目预算金额-中标金额)
3.2 项目节支率列表
(1)司法系统
序 号
项目名称
招标单位
1
三水法院电子卷宗随案生成 及深度应用配套服务项目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2
三水区人民法院移动办公办 案流量服务项目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按可计算节支率的公告时间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同(第二期)
院
274.5
2022-06-27
4
三水法院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及深度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
应用配套服务项目
院
239.6
2022-11-30
5
三水区人民法院移动办公办案流量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
服务项目
院
140.4
2022-06-29
6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便携式计算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
机批量采购
院
近 3 年(2020-03~2023-02):
本报告于 2023 年 02 月 17 日 生成
2/9
1.3 代理项目规模
1.3.1 代理项目规模结构 近 1 年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的代理项目数量主要分布于 200-500 万区间,占总代理项目数量的 80.0%。500 万以上大额项目 0 个。 近 1 年(2022-03~2023-02):
上诉人冯昭显、杨庆柱与被上诉人广东省三水劳动教养管制所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doc
上诉人冯昭显、杨庆柱与被上诉人广东省三水劳动教养管理所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200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2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昭显,男,195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西南镇华侨新村南二十三座301.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庆柱,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西南镇沙头半江花园13座501.上列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潘正兵,广东华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省三水劳动教养管理所(以下简称三水劳教所),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南边镇宝月。
法定代表人张乡,所长。
诉讼代理人郭鲁,广东商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冯昭显、杨庆柱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02)三法经壹初第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03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冯昭显、杨庆柱及其诉讼代理人潘正兵,被上诉人三水劳教所诉讼代理人郭鲁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查明:1998年12月28日,三水劳教所与冯昭显、杨庆柱签订《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冯昭显、杨庆柱承包三水劳教所一大队1-9号塘,七区一围塘,八区一围塘,九区一、二原柑地,水库头及堤7号、堤8号地段相关的土地及围塘。
由冯昭显、杨庆柱投入80万元改造鱼塘,将鱼塘推成人工湖及两个人工小岛,冯昭显、杨庆柱可在人工湖水面养鱼、养老鸭。
湖堤靠果园及主道的湖边砌石墙,两个湖的围岛砌石墙,石墙的规格为底宽60CM,面宽40CM,高100CM.由冯昭显、杨庆柱在三水劳教所的人工岛上租用5亩土地,投资约1800000元兴建一座面积为3300平方米的山庄酒楼,在1999年底落成,三水劳教所负责把380V三相四线供电线路及φ1寸的自来水管拉到冯昭显、杨庆柱所承包地段的小岛中间以便冯昭显、杨庆柱进行生产经营之用。
承包期限为20年,从1999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1日止,从承包之日起至2007年5月1日免交承包款,从2007年5月2日至2009年5月2日每年每亩承包款350元,从2009年5月3日至2014年5月3日每年每亩承包款为400元,从2014年5月4日至2019年5月4日每年每亩承包款为450元。
三水区个人法律服务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
三水区作为广东省佛山市下辖的一个市辖区,近年来也涌现出许多优秀的个人法律服务团队。
本案例将围绕三水区一家知名个人法律服务机构的实际案例,分析其服务内容、服务流程以及服务效果,以期为我国个人法律服务行业的发展提供借鉴。
二、案例介绍(一)服务机构三水区某知名个人法律服务所,成立于2008年,是一家集法律咨询、代理、调解、仲裁等业务于一体的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
该机构拥有一支专业、高效的律师团队,具备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个性化的法律服务。
(二)服务对象本案服务对象为李某,男,35岁,三水区某企业员工。
李某因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左腿骨折,需住院治疗。
由于李某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纠纷,导致其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
在此情况下,李某寻求该法律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三)服务内容1. 法律咨询:律师团队针对李某的实际情况,为其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分析其案件的可能性和赔偿范围。
2. 法律代理:律师团队代表李某与企业进行谈判,争取最大限度的赔偿。
3. 调解仲裁:在谈判无果的情况下,律师团队协助李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维护其合法权益。
4. 诉讼代理:如仲裁结果不理想,律师团队将代表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其争取公正的判决。
三、服务流程1. 接案:李某通过电话、网络或现场咨询等方式联系该法律服务机构,律师团队了解其基本情况后,决定接受委托。
2. 收集证据:律师团队协助李某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如医疗证明、工资条、劳动合同等。
3. 谈判:律师团队与企业进行谈判,争取最大限度的赔偿。
4. 调解仲裁:在谈判无果的情况下,律师团队协助李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5. 诉讼代理:如仲裁结果不理想,律师团队将代表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 维权:律师团队协助李某参与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佛山市环境资源一审案件管辖法院的公告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佛山市环境资源一审案件管辖法院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1.11•【字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管辖,管辖正文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佛山市环境资源一审案件管辖法院的公告为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佛山法院开展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改革,对全市环境资源一审民事、刑事案件的基层管辖法院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3年1月起,全市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本公告范围内的环境资源民事、刑事(含刑事附带民事)一审案件,统一由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受理;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环境资源行政一审案件,仍由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集中受理。
(具体案件范围详见附件)二、自2023年1月起,除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外,全市其他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公告范围内的环境资源民事、刑事(含刑事附带民事)一审案件。
三、2023年1月13日前,全市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已经立案但尚未审结的案件,由原受理法院继续审理;当事人已提交起诉材料或申请材料但尚未立案的民事案件,由原受理法院继续审查、立案并审理。
已移送审查起诉的,由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向所在区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月11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案由范围(以民事案由规定2020版为标准)一、环境资源民事案件53.相邻关系纠纷(6)相邻污染侵害纠纷〔四级案由〕55.海域使用权纠纷56.探矿权纠纷57.采矿权纠纷58.取水权纠纷59.养殖权纠纷60.捕捞权纠纷97.排污权交易纠纷100.碳排放权交易纠纷101.碳汇交易纠纷377.环境污染责任纠纷(1)大气污染责任纠纷;(2)水污染责任纠纷;(3)土壤污染责任纠纷;(4)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5)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5)噪音污染责任纠纷;(7)光污染责任纠纷;(8)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
佛山市三水恒昌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郑瑞虎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佛山市三水恒昌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郑瑞虎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30【案件字号】(2021)粤06民终1786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余珂珂陈星星禤敏婷【审理法官】余珂珂陈星星禤敏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佛山市三水恒昌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郑瑞虎;廖凤英;李猛;佛山市三水彭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当事人】佛山市三水恒昌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郑瑞虎廖凤英李猛佛山市三水彭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郑瑞虎廖凤英李猛【当事人-公司】佛山市三水恒昌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彭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冯耀兴广东泽荣律师事务所;黄倩文广东泽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冯耀兴广东泽荣律师事务所黄倩文广东泽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冯耀兴黄倩文【代理律所】广东泽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佛山市三水恒昌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郑瑞虎;廖凤英;李猛;佛山市三水彭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系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拍卖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双方当事人均上诉对一审法院认定的案涉贷款逾期利率提出异议。
经审查,恒昌公司与郑瑞虎、廖凤英、李猛、彭邦公司分别签订的《贷款合同》《保证担保合同》《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均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
恒昌公司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恒昌公司与郑瑞虎、廖凤英、李猛、彭邦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金融借款合同,不适用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
吴淑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吴淑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7【案件字号】(2020)粤06民终95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梁建扬彭进海麦闻文【审理法官】梁建扬彭进海麦闻文【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吴淑贤【当事人】吴淑贤【当事人-个人】吴淑贤【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吴淑贤【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专属管辖诉讼请求另行起诉不予受理反诉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本案中,本诉的诉讼请求是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三水分公司基于《物业服务委托合同》要求上诉人支付物业服务费,而上诉人的反诉请求是基于对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要求相对方返还一半的物业费,本诉与反诉的诉讼请求并非基于相同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故上诉人的反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另行起诉。
佛山市三水恒福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康穆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佛山市三水恒福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康穆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30【案件字号】(2020)粤06民终137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笑尘徐允贤翁丰好【审理法官】陈笑尘徐允贤翁丰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佛山市三水恒福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康穆霞【当事人】佛山市三水恒福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康穆霞【当事人-个人】康穆霞【当事人-公司】佛山市三水恒福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邓江广东盈隆(佛山)律师事务所;邓健洋广东盈隆(佛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邓江广东盈隆(佛山)律师事务所邓健洋广东盈隆(佛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邓江邓健洋【代理律所】广东盈隆(佛山)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佛山市三水恒福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康穆霞【本院观点】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代理民事权利实际履行新证据质证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既判力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查明的事实、当事人的上诉意见及答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恒福兴达公司是否应向康穆霞支付返租租金;2.康穆霞的返租租金请求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期间。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
恒福兴达公司上诉主张,一审法院认定恒福兴达公司在广告宣传中所作出的返租承诺应理解为恒福兴达公司在促销房产时同意给予购房者的优惠,显然与其他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相悖,因而一审判决恒福兴达公司应向康穆霞支付返租租金错误。
经查,康穆霞在购买涉案房屋时与恒福兴达公司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本案亦无证据证明恒福兴达公司此后与康穆霞另行签订租赁合同并实际履行。
黄维与佛山市三水区瀚洋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黄维与佛山市三水区瀚洋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08【案件字号】(2021)粤06民辖终5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焦艳辉张焕然麦闻文【审理法官】焦艳辉张焕然麦闻文【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黄维;佛山市三水区瀚洋房地产有限公司【当事人】黄维佛山市三水区瀚洋房地产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黄维【当事人-公司】佛山市三水区瀚洋房地产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黄维【被告】佛山市三水区瀚洋房地产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系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件。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级别管辖专属管辖选择管辖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件。
案涉《瀚洋居认购书补充协议》第四条约定,买卖双方在履行本补充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应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中,上述管辖条款可以认定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纠纷由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且没有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该管辖条款应为合法有效。
因此,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协议选择管辖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邓仲坚与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邓仲坚与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7【案件字号】(2020)粤06民终218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珊陈云莫志恒【审理法官】周珊陈云莫志恒【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邓仲坚;王辉【当事人】邓仲坚王辉【当事人-个人】邓仲坚王辉【代理律师/律所】郝立松广东海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郝立松广东海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郝立松【代理律所】广东海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邓仲坚【被告】王辉【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违约金过错证据交换谁主张、谁举证质证拘留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拍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一审中,王辉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一份落款日期为“2014年8月10日"的《借款合同》和出具日期为“2014年8月14日"的《收据》。
上述《借款合同》约定:“一、甲方(即邓仲坚)因经营生意急需现金周转,现向乙方(即王辉)借到人民币(大写)贰萬元,小写¥20000元,该借款金额乙方于2014年8月10日以现金或转账方式交付甲方。
二、借款期限2014年8月10日至2015年8月10日共365天……四、借款利率及利息:甲方应按同期商业银行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借款利息甲方应在借款后30天内一次付清乙方。
五、违约责任:若甲方逾期归还乙方借款的,甲方必须向乙方支付每日百分之3的违约金,以及乙方实现本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查询费、交通费、拍卖费等)……"上述《收据》载明:“今收到王辉交来人民币贰萬元整(¥20000.00),经手人为邓仲坚。
"王辉起诉称,2015年12月20日,邓仲坚向其借款2万元,至今未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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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三法民壹初字第862号原告黎启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西桂平人,住广西桂平。
被告佛山市三水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在:佛山市三水区河口左田民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勤,广东信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寿,广东信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告黎启芝诉被告佛山市三水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铝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林晓灵适用简易程序于2006年8月7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黎启芝当庭申请书记员叶凤华回避。
经本院准许后,于2006年9月13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开庭时,原告黎启芝、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戴勤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8月23日,被告和原告建立劳动关系时达成如下口头合同:原告的工作岗位为外围电工,基本月工资为1500元,每满一年增加10%。
2004年11月10日,我因工受伤致腰椎骨折和颅脑损伤。
被告在我受伤时未为我购买工伤保险,未治愈工伤即终止治疗且在停工留薪期间安排我须负重工作,致使我骨折未愈转为陈旧性骨折。
2005年3月15日,被告用电话通知我协商变更我的工作岗位为水厂电工,我没有异议。
被告即剥夺我停工留薪期安排我于3月17日开始工作。
2005年12月9日,被告因我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其支持(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而暂停我的工作,变相解除合同。
2005年12月15日在其已解除我劳动的情况下又单方面变更我的工作岗位为建材包装车间包装工。
我不同意并提出书面异议。
2006年3月3日,贵院审理我与被告因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争议一案后,被告即于同年3月3日将我扫地出门。
2004年8月24日到同年11月9日,被告经常安排我工作时间后加班和休息日加班。
从2004年8月24日到2005年12月9日,被告共拖欠我加班工资及该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共计40625.00元。
被告瞒报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交纳社会保险费。
2004年9月、10月我平均工资应为3973.65元,并不低于佛山市平均工资的60%,被告却以我的工资低于佛山市职工平均的工资的60%缴纳社会保险费。
被告侵犯我的合法权益,三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我申请仲裁时效超过申诉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其认定事实错误。
仲裁委根本没有调查我申请
仲裁的事实,不知道仲裁委是如何计算促裁时效的。
三劳仲不字(2006)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没有事实依据。
关于我要求被告承担工伤责任继续治疗的请求的时效,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1条的规定,争议发生之日应从伤残等级评定之日起算。
2006年6月19日,我收到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复查结论后,于同年同月27日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即是说,伤残登记(等级)至今未评定,我申请仲裁的时效没有过。
我于2005年12月29日申请仲裁,依法主张了自己的合法权利。
仲裁委已立案受理,至于后来仲裁委决定按撒诉处理并指定申斥时效重新计算。
我于其指定的期间内于2006年3月23日邮寄仲裁申请书给仲裁委。
仲裁委已书面同意我可以通过邮寄方式申请仲裁,并要求我补充材料。
仲裁委却出尔反尔,待我补充材料后,却说我补充材料之日已经超过仲裁时效。
仲裁委违反规定要求我独自一人预交处理费显然不妥。
由于被告的乱扣乱罚,不承担工伤责任,我最后三个月的工资不足1300元。
我在劳动行政部门查处被告违法延长工作时间、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时就提出要求仲裁申请被告赔偿,何来超诉讼时效之说?
我是在劳动能力鉴定进行中申请继续治疗工伤,并不是在劳动能力鉴定后申请。
被告停我工作没有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水厂的事故不是在我值班期间发生,水厂还有管理者、技术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