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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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

新土地管理法

新土地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障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根据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统一管理。

土地的所有权不得侵犯,土地的使用权、承包经营权、抵押权、转让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第三条在土地管理中,坚持统筹规划、分类管理原则,根据土地的用途、功能和地位等因素,实行各分类土地分别管理,做到合理布局、保护优先。

第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长效,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发展。

第五条国家积极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促进农民增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遵守法律和章程,按照规定制定经营计划,发挥组织作用,促进土地经营、林业经营、草原利用、水利管理等经济活动。

第六条国家加强土地资源监测监控,推进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完善土地统计和监管机制,加强土地资源调查和监测。

第七条国家加强对农村宅基地、林地、草原等土地的管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土地资源安全。

第二章土地出让第八条土地市场化机制是国家实行土地出让的重要方式。

土地出让应当公开、透明、公正,依法进行。

第九条土地出让应当严格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出让土地用途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超出批准的规划范围。

第十条土地出让应当按照公开拍卖、竞标、招标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方式进行,不得实行行政指定、非法转让、强制要求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土地出让应当确定合理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和建筑高度等规划参数,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和优化城市空间结构。

第十二条荒地出让应当按照有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和荒地改良的要求,组织开发利用,进行种植、养殖等经济活动。

第十三条土地出让应当签订合法有效的土地出让合同,并支付土地出让费。

土地出让费应当用于土地征用补偿、土地整理、土地监管等土地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土地出让的土地使用年限是国家对土地使用的限制。

土地管理法的法律规定(3篇)

土地管理法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土地资源的管理遵循本法。

第三条土地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全民所有的土地,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五条国家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第六条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占补平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保护,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

土地调查制度应当符合科学、规范、统一、公开的原则。

第九条国家建立土地登记制度。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国家对土地实行分级管理。

土地管理权的具体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管理,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地的义务,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土地调查与登记第十四条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

土地调查应当包括土地权属、土地利用现状、土地质量、土地权属纠纷等内容。

第十五条国家建立土地登记制度。

土地登记包括土地所有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十六条土地权属和土地利用现状的调查成果,经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管理。

土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登记,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土地权利人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土地法全文

土地法全文

2013 最新土地法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开发,维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保证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本实施条例规定了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法”)的有关实施办法,适用于土地管理行政机关的工作,适用于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征收、补偿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行政机关在执行本实施条例的时候,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依法行政,保护土地资源和农民利益。

第四条国家保护土地资源,采取多种形式,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并保障耕地保有量、质量不降低,保障环境质量。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第五条土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土地使用权属于集体或者个人。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属于集体或者个人。

第七条国家对土地实行统一管理,对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通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保护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地使用权档案,记录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出租、转让等情况,并及时予以修整。

第三章土地征收第九条国家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土地征收,土地征收必须符合公共利益,必须有合法、充分、公正的补偿。

第十条土地征收应当经过征收决定、设计方案、公告告知、补偿安置等程序。

第十一条土地征收涉及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听取土地使用权人的意见,做好协商工作,保护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土地征收应当依照下列规定采取补偿措施:(一)补偿土地被征收人的土地使用权和被征收的建筑物、附着设施等财产损失。

(二)补偿土地被征收人因重建、搬迁而产生的费用。

(三)补偿土地被征收人因征收而失去的收益。

(四)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补偿义务。

第十三条已经使用的土地,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合法经营活动,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不属于征收范围。

第十四条土地征收涉及农村土地,应当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依照法定程序协商,保障农民的权利和利益。

土地使用权法律制度

土地使用权法律制度

土地使用权法律制度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允许特定人或单位对土地进行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而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制度是指国家、集体和个人对土地使用权的获得、行使和保护,是土地利用中的重要法律制度和管理手段。

土地使用权的获取方式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划拨、协议转让、租赁和征收等方式进行获取。

出让出让是指国家机关或其授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将未利用或利用不足的国有土地划拨或出让给符合相关条件的社会公众团体或个人,并收取相应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出让时须依法规定划定土地用途,按照一机构、一价值、一项目、一块土地的要求进行出让,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受到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管理和监督。

划拨划拨是指国家向各级政府部门或军队划拨国有土地,并由各级政府部门或军队将其划拨给符合相关条件的社会公众团体或个人使用的行为。

划拨时也必须依法规定土地用途,用途不得调整,划拨土地使用权须签订相关合同,并得到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协议转让协议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委托人与受托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依据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签订协议书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该方式适用于符合相关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人,以及协议转让不影响土地用途性质的情况下。

租赁租赁是指土地使用权委托人与承租人依法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并由承租人支付相应的租金的行为。

租赁土地的期限不得超过70年,租赁合同应当注明土地的用途、租赁期限和租金等内容。

征收征收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对符合征收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委托人进行强制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安置或社会保障等保障措施的行为。

征收土地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有关规定,对征收补偿费用和征收决定进行公开、透明和公正,并依法按相关法定程序发布征收公告,确保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失。

土地使用权的行使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地使用中,应当依法履行以下主要义务: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等规定,合理利用土地,严格按照土地用途的要求使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制度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制度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制度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对土地实行所有权的同时,将土地使用权委托给特定主体使用的一种土地权利。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制度,是为了保障土地资源的有效管理和利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建立的。

本文将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概念、获取和保护等方面进行论述。

概念与特点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根据法律规定,将土地实行所有权归属于国家,同时授权特定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使用、收益、流转土地的一种权利。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国家所有: 国有土地使用权归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作为土地的最高管理者,在土地使用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调控作用。

2. 有限期限: 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法律规定下,通常被授予一定的使用期限,期满后需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3. 经营权利: 国有土地使用权持有人可以依法对土地进行经营、建设、开发,从中取得经济效益并享有相应的使用权益。

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主要有出让、划拨和租赁等。

在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时,需要遵守以下法律规定:1. 土地出让: 土地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特定的使用人,使用人需要通过竞买、招标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照规定的出让条件和价格支付相应的出让金。

2. 土地划拨: 土地划拨是指国家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和管理需要,将土地所有权划归给合法的使用人,使用人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需要支付出让金。

3. 土地租赁: 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特定的使用人,使用人需要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并在租赁期限届满时归还土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保护是保障土地使用权持有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主要包括法律保护和行政保护两个方面。

1. 法律保护: 国家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流转、保护等规定,确保土地使用权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 行政保护: 地方政府部门在土地管理过程中,对违法侵占土地使用权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保护土地使用权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宪法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3篇)

宪法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土地使用权制度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宪法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土地使用权法律制度提供了宪法依据。

本文将重点探讨宪法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分析其内涵、意义和适用范围。

二、宪法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的内涵1. 土地使用权概念宪法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中的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特点:(1)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其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直接支配的权利,具有物权的属性。

(2)土地使用权是一种有期限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超过期限后,土地使用者将失去土地使用权。

(3)土地使用权具有可继承性。

土地使用者可以将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赠与他人。

2. 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宪法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这意味着土地使用者只能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不能取得土地所有权。

(2)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划拨、征收等方式取得。

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划拨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无偿划拨给土地使用者;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土地。

(3)土地使用权期限。

土地使用权期限根据土地用途、土地性质和土地市场状况等因素确定。

一般分为出让年限、划拨年限和征收年限。

(4)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和赠与。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赠与他人。

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出租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他人使用;抵押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赠与是指土地使用权人无偿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

土地法2019修正版

土地法2019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版【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 : 2019.08.26【实施日期】 : 2020.01.01【时效性】 : 尚未生效【效力级别】 : 法律【法规类别】: 土地综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8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3)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第四章耕地保护 (7)第五章建设用地 (9)第六章监督检查 (15)第七章法律责任 (16)第八章附则 (1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3篇)

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法律关系。

土地使用权是我国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保障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土地使用权的概念、法律规定、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土地使用权的概念1. 土地使用权的定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法律关系。

土地使用权是一种具有独立性的权利,与土地所有权相分离。

2. 土地使用权的特征(1)土地使用权具有独立性和相对性。

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独立的权利,与土地所有权相分离。

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对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

(2)土地使用权具有期限性。

土地使用权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权利,期限届满后,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收回。

(3)土地使用权具有可流转性。

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

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1. 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法定方式(1)出让: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出让包括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

(2)划拨:划拨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3)征收: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

(4)转让: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5)出租:出租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他人的行为。

(6)抵押:抵押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以其土地使用权为担保,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2. 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期限由出让合同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70年。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

3. 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和义务(1)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①占有权:土地使用权人有权占有土地,并对其行使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制度

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土地使用权的管理,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分支机构在土地使用、管理、变更、转让、抵押等环节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政策,确保土地使用权合法、合规。

(二)合理利用原则:合理规划、科学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三)权责明确原则:明确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分支机构在土地使用权管理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四)公开透明原则:土地使用权管理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取得第四条公司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包括:(一)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取得国家划拨的土地使用权。

(二)出让土地使用权: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三)租赁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人签订租赁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二)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四)符合土地市场供需状况。

第三章土地使用权变更第六条土地使用权变更包括:(一)土地使用权转让:将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给他人。

(二)土地使用权抵押:将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

(三)土地使用权终止:土地使用权因法定原因终止。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变更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提出变更申请。

(二)办理审批手续。

(三)签订变更合同。

(四)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土地使用权抵押第八条公司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将其设定抵押权。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抵押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抵押物合法、有效。

(三)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一致。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签订抵押合同。

(二)办理抵押登记。

(三)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系统法(2019修正版本)(2020年1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系统法(2019修正版本)(2020年1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土地法学课程授课提纲

土地法学课程授课提纲

《土地法学》课程授课提纲理论授课学时: 40实验(实训)学时:8授课班级名称:土管05—1班授课班级人数:12人授课教师姓名:热合木吐拉教师所属系:农业工程系教师所属教研室:农经土管教研室伊犁职业技术学院2007年9月《土地法学》授课提纲(48学时)一、课程名称:《土地法学》二、课程性质:土地法学是国土资源管理专业的主干课程,是一门理论性和应用性强的学科,在国土资源管理专业教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土地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土地执法的基本知识,并能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运用;通过学习,能进行独立的思考并解决实际中遇到的问题。

为了熟练地掌握土地法学,应首先掌握政治经济学、土地经济学、地籍管理、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用地管理等课程的内容。

三、课程授课学时:总学时48学时,其中:理论学时40,实训8四、课程讲授的主要内容第一章土地法学概述(总学时3)第一节土地法学概念第二节土地法学的研究目的第三节土地法学研究调整的对象和方法第四节土地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第二章土地法律关系(总学时5)第一节土地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土地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及其分类第三节土地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第四节土地法律关系的登记保护制度第三章土地所有权法律制度(总学时4)第一节土地所有权概述第二节国家土地所有权第三节集体土地所有权第四节土地所有权的确权规定第四章土地使用权法律制度(总学时8)第一节土地使用权概述第二节国家土地使用权第三节集体土地使用权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五章土地征用和土地开发整理与复垦法律制度(总学时8)第一节土地征用法律制度第二节土地开发法律制度第三节土地整理法律制度第四节土地复垦法律制度第六章土地使用权划拨和有偿使用法律制度(总学时8)第一节划拨土地使用权第二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三节土地使用权流转第七章耕地保护法律制度(总学时4)第一节耕地保护概述第二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第三节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第四节耕地占用审批制度第八章土地行政调处与诉讼(总学时8)第一节土地争议概述第二节土地行政调处第三节土地行政仲裁第四节土地诉讼第五节土地法律责任五、教材要求:1、采用的教材名称:本课程采用的教材是:由中国农业出版社出版,陈利根主编的《土地法学》教材。

《土地法学》习题集

《土地法学》习题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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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 )
A.监督权
B.优先权
C.建议权
D.购买权
2.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 )。
A.国家所有 B.集体所有 C.集体和个人共有 D.个人所有
3.土地使用权变更不包括( )
D.人民法院
20.土地使用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的规定转让土地,这是行使( )
A.土地使用权
B.土地收益权
C.土地处分权
D.土地抵Leabharlann 权21.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几年的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
A.1 年
B. 2 年
C.3 年
D.4 年
22.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在法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该法定时间是
B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所有
C.国家所有
D.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
7.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是( )
A.城市市区土地
B.城市郊区土地
C.宅基地
D.农民承包地
8.土地所有权发生争议,如不能依法证明争议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则属于(
A.农民个人所有
B.国家所有
C.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所有
D.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
为。
9.按照登记的有关事项内容的不同,土地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变更登记


10.按照被登记的权属性质不同,土地登记可分为土地所有权登记和
登记。
三、名词解释 1.土地登记(2)
2
2.土地法律关系 3.土地登记的程序 四、简答题 1.土地法律关系的特有特征有哪些? 2.简述土地登记的特点。 3.简述土地登记制度的意义。 4.土地登记的原则有哪些? 五、论述题 1.试述土地登记的含义和特点,并联系实际谈谈土地登记制度的重要意义。 六、案例分析题

09级2011第四章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制度

09级2011第四章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制度
期限物权、限制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相对 独立物权。
练习题:
下列权利中,属于用益物权的是

)?
A 房屋典权 B 房屋抵押权 C 土地所有权 D 建设用地使用权
【解析】本题涉及用益物权的特 征问题。用益物权是他物权,而 且只能在不动产上存在,是以使 用收益为目的的,故本题选项应 为AD。
第一、设立的目的不同,用益物权的目的在 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的目的则是 以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
第二、权利的性质不同,用益物权为独立性 的主物权;担保物权则是从属物权,以所担 保的债权作为其主权利。
第三、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主要标的物 为不动产,担保物权则不限于此。
第四、二者在物上代位性上和权利实现的时 间不同。
A.5000元
B.3万元
C.1.25万元 D.1.5万元
➢ 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典权的最长期限为30年。超 过30年的,应缩为30年(现法律规定:房屋典权 期限不得超过20年,约定超过的部分无效)。
➢ 我国法律没有关于典权的规定。我国传统典权是 指不动产典权。
➢ 在物权法草案审议过程中,有常委会委员提出, 我国传统的典权制度已经消失,目前开办的典当 行实际上办理的是“当”动产的业务,并未办理 “典”不动产的业务,让与担保主要涉及动产担 保,而我国对动产担保已经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根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意见,物权法对典权 和让与担保暂不作规定,如果以后确有需要再进 行研究。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和确认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采取拍卖、招标、协 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 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 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 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二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11.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施行日期】2020.11.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四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登记文件可以公开查阅。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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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相邻妨害禁止:(1)、(2)、(3)、(4)
• 一、含义和特征
• 含义: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 定取得对国家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部 分处分的权利。
• 特征:除具有土地使用权的一般特征外,还有自 身的特征:
• 1 主体的广泛性:符合依法使用我国国有土地条 件的国内外单位和个人。
本主义企业用地和大型交通设施用地。 • 郊区的土地等 • 3 征收:解放后土改时,依法将农村和城市郊区
的一部分特殊用地无偿收归国有。 • 4 依据宪法直接取得:国家依法取得城市中解放
初期保留下来的私有土地所有权(除农民集体所 有土地) • 5 征用:即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为了进行各 种民用或国防工程建设及其他建设而将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转移为国家所有,国家支付 一定的补偿费用的行为。
• (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 1概念p32
• 2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的特 点:
•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客体的广泛性;
•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内容具有直接行使和间接 行使。
• 一、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取得 • 1 承继:包括旧中国国家机关办公用地、国家资
• 五、土地使用权的相邻关系
• 土地使用权的相邻关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 互比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权 利时相比邻双方应当给予对方方便或接受限制而 发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 土地使用权的相邻关系法律保护的内容:
• 1 相邻便利提供:相邻通行、相邻排水、相邻管 线安设;
• 2邻地利用:
第三章 土地所有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 土地所有权概述 第二节 国家土地所有权 第三节 集体土地所有权 第四节 土地所有权确权规定
• 一、土地所有权的概念及特征
• (一)概念
• 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者对其所拥有的土地依 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占有权 指对土地事实上的掌握和控制,是四项权 利 的基础和前提;
•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
• 基本主体:村农民集体、村民小组、 乡(镇)农民集体、几个村民小组。
• 四、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P40 • 五、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保护(实例分析 )
• [基本案情]

2002年7月,雨花台区西善桥街道古遗井村
村民委员会于与鑫桥工贸实业有限公司签定土地
租赁协议,将本村13亩集体土地出租给鑫桥工贸
• 土地使用权的权能:依法确认的土地使用权应享 有的权利和义务资格。
• 1 土地占有的权利: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地实际控 制的权利,包括事实上的占有和法律上的占有。
• 2 土地使用的权利:对土地的合法利用和经营, 是行使土地使用权的主要方式,是土地使用权的 核心。
• 3 土地收益的权利:对土地的合理利用中取得利 益和孽息的权利,是设定使用权的最终目的。
587.76平方米(其中李建辉282.06平方米、施曼元
286.7平方米),并签订了出让合同。由于李某一直未投
资开发建设,致使两宗国有土地闲置超过两年。为此,市
国土局报经市政府批准于1997年10月6日下达了《行政
处罚决定书》,依法收回两宗国有土地。李某不但不履行
处罚决定,反而于1998年1月擅自将两宗国有土地以5.5
• (二)土地使用权的分离 • 作为相对独立的财产权利的土地使用
权,它的占有、使用、和益和部分处分权 是从土地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分离而来,土 地使用权的分离是权利人行使土地处分权, 经营土地实现利按的一种方式,但是,该 分离必须必须受所有权的制约。
• 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分离和限制
• (三)土地使用权的限制 • 1 受土地所有权的限制:作为一项相对独立的财
• 一、国有土地所有权的确权范围P41
• 自学思考: • 1 分析国有电力、通讯设施用地在征用前后
的土地所有权确认问题; • 2 分析移民前后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认。 • 3某国营单位1985年租用某农村集体单位
耕地,分析该土地现在的所有权问题。
•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范围的确认P42 • 自学思考: • 1分析通过某村的乡村道路和省道的土地所
• 四、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保护P36。
• 即国家对国有土地的利用实施规划、 拌制、调节、组织和监督,采取一系列法 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方而的措施进行 管理的行为。
• 实例分析
• [基本案情]

镇头镇田坪村太平组村民李某夫妇于1994年11月23
日经浏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分别取得位于镇头镇株镇南路的
出让土地使用权各一宗,出让年限为50年,面积共计
者共同享有同一土地使用权。 • 特征: • 1 两个以上民事主体; • 2 双重法律关系: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 3 具有土地使用权的一般特征。
四、土地使用权的共有关系
• (二)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种类 • 1 土地使用权按份共有:指两个以上的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的份额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利益和承担其义 务的共有。如两个以上的法人、公民或其 他组织基于协议、合伙或联营等事由共同 使用的土地。
体、客体和内容)
•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演变P37: • 1.土地私有阶段 • 2.“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所有
阶段 • 3.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经营阶段。
•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特征:P38 (与国 有土地所有权相比较)
• 1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不完全性; • 2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相对性; • 3 权能的可分离性; • 4 转移中的单向流出性。
• 4 土地处分的权利:没有最终的处分权利。是土 地使用权中最基本的核心权利。
• 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分离和限制 • (一)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 1 含义:指依合法的方式从土地所有者或原土地使用者手
里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包括设定取得和变更取得。 • 2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1)划拨:无偿、无期限使用土地; (2)出让:签定合同、交纳出让金,有偿、有期限使用土
• 2 客体的不可移动性:使用权的设立和产权 的变更必须履行特定的法律手续;
• 3 交易的限制性:任何土地所有权的交易都 是非法的;
• 4 权属的稳定性;除集体土地被征用以外, 权属状态不能改变;
• 5权能的分离性:使用权从所有权中分离, 形成一种相对独立的物权形态。
• 二、我国土地所有权的基本分类
四、土地使用权的共有关系
• 2土地使用权共同共有:指两个以上的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按份额、共同享有土地 使用权的利益和承担其义务的共有。共有 人享有有优先购买权,可分为可分割共同 共有和不可分割共同共有。
• 可分割共同共有:如多个子女继承同一个 土地使用权;
• 不可分割共同共有:如高层建筑各个业主 共有的土地。
• 土地使用权特征:
• 1 土地使用权是财产权:由土地所有者行使土地 处分权的一种法律表现形式,土地使用者具有实 际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同时可依法对土地进 行转让、出租和抵押等活动。
• 2 土地使用权主体的双重性。广泛性是指所有合 法的单位和个人;相对特定性是指具体的依法依 约确定的土地使用权人。
三条的规定,市国土局于2000年6月13日作出了
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李某非法所得5.5万元,
并处罚款2万元;2、没收张某、罗某二户在非法
占用的国有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其它设施。 (浏
阳市国土局 陈洪斌提供)
• [分析]
• 1.分析该实例中土地所有权的性质 • 2.分析该实例中土地所有权法律关系(主
有权; • 2 某农村集体将一宗土地作价入股和某外国
公司开办联营企业,分析该宗土地所有权。
•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的步骤P43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概述 第二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节 集体土地使用权 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
• 一、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 土地使用权:指由土地所有权派生的一项财产权, 指土地使用者依法依约对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一、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 3 土地使用权的客体是土地。 • 4 土地使用权集中表现为对土地的经营和利
用。 • 5 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性。依法设定和依法行
使土地使用权。 • 6 土地使用权的相对稳定性。土地使用权的
使用年限一般都较长。城市用地一般4 0—70年,农村用地30年。
• 二、土地使用权的权能
• 2 客体的唯一性:土地。
• 3使用权的法定性:依法取得、依法行使、依法处 分。
• 4 土地使用权能的限定性。
• 二、国家土地使用权的类型: • 国家建设用地使用权, • 外商投资企业用地使用权, • 国有农业用地土地使用权。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和确认
万的价格转让给了另二户村民张某和罗某,1999年3月,
张、罗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破土动工建房,
于当年建成占地面积分别为166平方米和168平方米的三
层楼房各一栋。
• [处理]

李某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国有土地的行为,违
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属非法转让
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
产权,充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但必须直接或间接向土地所有者履行应尽的义务。 • 2 土地用途上的限制:国家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 3 土地使用年限上的限制; • 4 土地相邻关系的限制。
• 四、土地使用权的共有关系 • (一)含义和特征 • 土地使用权的共有:指两个以上土地使用
地,具体有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等方式。 (3)租赁: (4)土地所有权作价出资或入股:一般适用于于股份有限
公司用地、联营、合作企业用地等。 (5)审批:宅基用地,国有荒山、荒地、滩涂开发。 (6)审批加合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地。 (7)承包:农地或农村荒山、荒地、滩涂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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