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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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邦信电子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

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行政管理局注册,名

称为:深圳市安邦信电子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办事处工

业东路利金城科技工业园7#厂房1楼、5楼西区、6楼。

第三条、公司经营宗旨:以诚信经营,以质量生存,立足科技产业,振

兴民族经济,为深圳发展作贡献,为公司员工谋福利。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是:变频器、逆变器、电源产品的研发及销售;

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动态无功补偿发生装置的研发和销售;节能技

术开发和相关技术咨询;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第二章股东

第五条、公司股东名称与住所如下:

李恩长江苏省沛县沛城东风中路25号

陈鹏程深圳市宝安区宝城公园路西1巷41号

张家港中科长江创业投

张家港经济开发区(国泰北路1号)

资有限公司

江阴周庄中科双盈二期

江阴市周庄镇行政服务中心内

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王旭沈阳市和平区文体西路60号2-5-1

赵家峰江苏省沛县杨屯镇西安庄村386号

深圳市安邦共创投资管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工业东路利金城工业园7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栋701号

深圳市安邦共赢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工业东路利金城工业园7栋702号

刘俊丽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人才大市场大厦张松梅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莲塘桐景花汇景阁14F

陈红伟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易兴路55号

陈智灵广东省廉江市良垌镇山园村51号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依本章程规定领取红利;

(三)对公司的日常管理及公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查询;

(四)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的重大决策,按所持股份比例享有表决权;(五)公司清盘解散后,按所持股份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七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八条、股东权利受到公司侵犯,股东可通过董事会书面请求公司限期停止侵权活动,并补偿由被侵权导致的经济损失。如经法院或公司登记机关证实公司未在所要求的期限内终止侵权活动,被侵权的股东

可依据自己的意愿退股,其所有的股份由其它股东协议摊派或按持股比例由其它股东认购。

第三章股东比例

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3500万元人民币,各股东出资额、股权比例如下:

占注册资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

本比例李恩长1750.7万元1750.7万元50.02% 张家港中科长江创业投

612.5万元612.5万元17.50% 资有限公司

江阴周庄中科双盈二期

612.5万元612.5万元17.50% 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陈鹏程227.5万元227.5万元 6.50% 赵家峰68.25万元68.25万元 1.95% 王旭56万元56万元 1.60% 深圳市安邦共创投资管

79.576万元79.576万元 2.2736%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安邦共赢投资管

77.574万元77.574万元 2.2164%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刘俊丽7万元7万元0.20% 张松梅 3.5万元 3.5万元0.10%

陈红伟 3.5万元 3.5万元0.10% 陈智灵 1.4万元 1.4万元0.04%

第十条、公司注册资本中股东以非货币形式出资,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非货币出资的作价,由评估机构评定。

第十一条、股本转让,要用书面形式向股东大会申请,经股东大会同意后,由董事长指定专人把公司有关账目结算清楚,方可办理股本转让手续。

第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必须经过全体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三条、公司营业期限为二十年。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一)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方法遵照公司法规执行。以下事项须经股东会表决通过:

(一)须全体股东表决通过的事项:

1.修改公司章程;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二)须85%或以上表决权通过的事项:

1.整体出售;

2.对外投资、并购、重组(包括但不限于分立、合并)、变更组织形

式、解散;

3.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4.任何形式的对外融资;

5.股权激励;

6.股份制改造及一切有关上市事宜;

7.购买土地和建造厂房;

8.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

9.股东持有的公司的股权出质、担保或设立任何第三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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