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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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个人自助循环额度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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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自助循环额度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信贷服务水平,差别开展信贷营销,规范业务操作水平,提升品牌竞争优势,根据《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类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结合个人贷款经营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自助循环额度贷款(以下简称“循自贷”)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和房产担保情况,在明确贷款用途的前提下,在一定期限内核定最高贷款额度供借款人循环使用的一种个人自助贷款行为。

自助贷款行为是指借款人在贷款人提供的自助设备上实现自主约定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单笔贷款金额,自主下达还款命令以及自主查询等的一种自助行为。

第三条采用自助借款方式的,借款人无须逐笔出具书面申请和签订额度支用单,每笔信贷业务金额的确定以贷款人形成的电子记录为准,借款人可凭借银行卡和密码进行电子记录的查阅。

第四条“循自贷”是为资信状况优良的中高端客户提供的差异性信贷服务,具有一次核定、随用随贷、额度控制、自助循环的特点。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第五条贷款对象。

贷款人服务辖区内居住,有固定住所,资信状况优良的个人类客户。

第六条贷款条件。

除具备个人类贷款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人为个人的须具备的条件:1.在贷款人服务区内长期居住,能够提供居住权属证明,且申请贷款到期时男性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55周岁;2.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近两年信用报告无逾期记录;3.第一还款来源充足稳定,还款意愿良好,具有按期自主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4.定期向约定银行卡预存应还贷款本息,且同意从此银行卡中进行自动扣收。

(二)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属企业还须具备的条件:1.所属企业在贷款人服务区内注册,从事正当、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愿意接受贷款人对企业经营的监督检查;2.所属企业在贷款人处开立结算账户,并以贷款人作为主要结算金融机构;3.所属企业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及债务记录,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4.借款人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且近两年信用报告无逾期记录;5.定期向约定银行卡预存应还贷款本息,且同意从此卡中进行自动扣收。

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XXX支行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优质客户的贷款融资需求,挖掘信贷市场潜力,提高我行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贷款是指本行向资信良好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个人经营用途的,无需提供担保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信用贷开办原则是“定向发放、择优准入、差别授信、总额控制、动态管理”。

定向发放指定向经营正常、资信良好的个体商户、正式在编在岗的公职人员(不含临时工、合同工、内退人员、劳动代理人员等)发放。

择优准入指优先选择资信状况良好,收入较高且稳定,还款能力强的商户和公职人员发放。

差别授信指根据商户和公职人员信用状况、职级、收入水平、还款能力等额度测算,进行差别化设定授信额度。

总额控制指根据个体商户和公职人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我行最高制定额度,不得化整为零。

动态管理指强化贷后管理,结合客户经营、资信状况等变化,及时调整授信额度,严格控制风险。

第四条个人信用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个人信用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

第五条信用贷款坚持高效、灵活、限时办结原则。

第六条信用贷款严格执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

第七条信用贷款办理应遵循“一次建档、自助办理、自动审核、综合授信、随用随贷”的原则。

一次建档:通过信贷管理系统将客户信息导入为客户建立信息档案;自助办理:客户通过微信、客服电话等渠道申请贷款;自动审核:系统根据行内数据、客户经理调查数据、征信信息等大数据对客户进行准入筛选;综合授信:系统根据客户收入支出、资产负债等信息,自动测算客户综合授信额度;随用随贷:在综合授信额度内客户可根据自身资金需求随时用款、还款。

第二章借款人对象、条件及用途第八条个人信用贷款的对象适应辖区内所有符合个体商户、公职人员、城镇居民、农户。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2月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3号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根据风险管理实际需要,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用于个人消费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对于贷款用途对应的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年。

第九条个人贷款利率应当遵循利率市场化原则,由借贷双方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协商确定。

第十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二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农村信用社个人经营类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个人经营类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经营类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拓展个人类信贷市场,加强经营类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类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经营类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满足借款人个人及家庭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的信贷资金,主要包括:个人综合经营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个人商用车贷款、小额担保贷款以及用途为经营的授信业务等。

第三条个人经营类贷款借款人是指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和非法人资格企业的承包人或承租人等。

第四条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性贷款或其他合作类贷款有特别规定的,各县级行社可结合经营管理实际,适当简化手续或相应流程。

第二章贷款条件和用途第五条申请个人经营类贷款的借款人,除具备个人类贷款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贷款人服务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能力和经验,具备按期偿还贷款的良好意愿和能力;(二)贷款到期时借款人和保证人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其中以信用、自然人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贷款到期时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三)能够提供有效的生产经营、收入、财产等证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申请借款的,还需提供相关执照、报表等证明材料;(四)借款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需进行信用评级的达到规定的等级;(五)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和自有资金;(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个人经营类贷款不得用于股东为2人(含)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严禁通过个人经营类贷款向不符合个人类贷款准入标准和贷款条件的经营实体提供信贷支持,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

第三章贷款方式、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第七条个人经营类贷款方式包括信用、保证、抵押、质押,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满足个人贷款市场需求,本着“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经营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及中国人民银行已颁布的各类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有关制度文件,结合我行相关制度规范,制定本综合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是指我行向申请购买“合理用途的消费品或服务”的社会自然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具体包括汽车、留学、助学、耐用消费品等一切具有合理用途,并能由借款人提供真实消费证明的消费品或服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经办的除个人按揭住房贷款业务之外的所有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

各经办行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时,需参照已下发的文件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经办行、借款人、保证人及抵押物/质押物原则上均应在同一行政区域内。

本办法所称保险人、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均指我行认可的指定单位。

第五条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及本行相关制度要求,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以及贷款安全性、流通性、效益性的原则。

严格执行各类个人消费类贷款产品的准入标准,强化对个人消费类贷款的用途管理,禁止贷款资金进入国家明令禁止的领域。

第二章借款条件、用途及授信管理方式第六条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为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60周岁(含)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二)具有各经办行可控制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其它有效居留身份,并在当地有固定住所;(三)具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整体信用状况和资产实力较好,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愿意并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保证,采取保证担保的,其保证人应为我行认可的具有代偿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五)具备明确的消费意向,并已签署正式购销合同或协议;(六)在我行开立借记卡或具有结算功能的储蓄存折,并同意授权经办行从约定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及应由借款人承担的相关费用;(七)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显示近一年内贷款或贷记卡逾期持续天数超过90天(含),或累计逾期次数超过6次(含)- 2 -的,各经办行不得发放任何个人消费类贷款;如有其他不良记录,视具体情况严格审批;(八)对满足条件的客户可发放个人消费信用贷款,具体根据我行相关产品规定执行;(九)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银行个人消费类信用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个人消费类信用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个人消费类信用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个人资产业务的发展,争取和巩固优质客户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本行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品释义本办法所称个人消费类信用贷款业务(以下简称“信易贷”),是指向符合我行认定条件的特定客户,按特定的授信条件和要求给予客户一定免担保授信额度,允许客户在约定的授信额度和期限内使用的、用于个人及家庭消费用途的一种个人信用贷款。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三条总行个人业务部职责。

负责本行“信易贷”业务的管理和推动;维护和修订“信易贷”业务管理办法;统筹“信易贷”业务风险技术模型的研究、开发和维护;对“信易贷”业务合规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定“信易贷”业务定价政策。

第四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职责。

按照区域、行业等维度建立“信易贷”业务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制定“信易贷”业务标准合同文本,并负责合同文本的审核、修改。

第五条总行授信审批部职责。

协调完善“信易贷”业务的评审标准。

第六条各分支机构职责。

在总行制度框架内,必要时可制定本机构“信易贷”业务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并报总行条线管理部门备案;具体负责“信易贷”业务的受理、调查、实施和管理。

第三章授信对象和条件第七条授信对象“信易贷”业务的授信对象指经本行认定通过的或其信用评级不低于A+级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授信对象包括:(一)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的正式从业人员:1、公务员;2、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3、具有正式事业编制的人员。

(二)以下特定行业的正式从业人员:1、新闻、广播、电视;2、教育、科研、卫生;3、电力、电信、石油、天然气、烟草、盐务;4、金融、审计、会计。

(三)满足以下认定条件之一的特定企业的中层(含)以上管理人员:1、国有及国有控股的我行公司类(非小企业)授信客户,且其在我行信用评级不得低于AA;2、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且注册资本金在3 亿元以上的企业;3、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企业;4、中国民营企业500 强、中国企业500 强、世界财富500强的企业;5、近三年连续盈利,且上年度年营业收入在20 亿以上的企业;6、总行认定的其他企业。

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实施办法

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实施办法

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实施办法本实施办法旨在规范___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以防范和控制个人贷款风险。

根据相关制度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以加强个人信贷业务管理。

个人信贷业务指的是非住房个人贷款,包括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等。

个人消费贷款涵盖了多种类型,如汽车消费贷款、助学贷款、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旅游消费贷款、农用机械消费贷款、房屋装修贷款、综合消费贷款和个人质押贷款等。

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指的是个人贷款发放之后到本息收回期间信贷管理行为的总和,包括贷款的日常管理、贷后首次跟踪检查、日常检查、风险监控、贷款催收、贷款风险分类、贷款保全、贷款档案管理以及贷款回收等。

贷后管理必须坚持职责明确、检查到位、盯住逾期、注重效率的原则,并实行经营主责任人负责制。

总行个人业务部负责对各级行个人业务处贷后管理的指导与监督工作,包括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的指导、一年至少组织一次全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现场检查、对各行贷后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并对管理成果进行综合评价,以及与信贷管理、会计、法规、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工作。

各分行个人业务处负责辖区内个人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培训,并负责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一级分行主要职责包括检查经办机构个人贷款发放、收回和管理等工作、监督检查信贷档案的完整性、信贷管理系统数据的真实准确性、业务流程的合规性、信贷调查、信用评级、风险分类的真实性等、对分行个人信贷资产质量监控、及时上报不良贷款发生、收回、新增等情况、每半年对辖___个人信贷工作及贷后管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认真分析辖内个人贷款不良贷款情况以及与经销商、保险公司合作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向总行汇报。

二级分行主要职责待补充。

个人消费贷款和个人生产经营贷款都需要进行日常检查,以确保贷款发放手续合法合规,并监督信贷资金使用用途。

对于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方式的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每季度或每半年进行日常检查,具体检查内容包括客户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是否正常,个人信息是否有变化等,并填制《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发生后定期检查表》。

中国银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管理办法暂行

中国银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管理办法暂行

中国银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和促进我行个人贷款业务发展,完善我行的个人贷款产品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定义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是我行根据个人客户的信用状况,为其提供的一种短期融资便利产品,借款人在我行核定的额度金额内可循环周转使用贷款。

第三条范围本办法仅适用于自然人申请的个人信用贷款和只有第三方信用保证项下的个人贷款业务,不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公司申请贷款,也不适用于有抵质押物担保的个人贷款业务。

第二章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客户准入条件第四条基本条件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的申请人应当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资信良好、有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还贷来源充足的自然人。

申请人应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

第五条准入标准现阶段,我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的目标客户主要是的优质高端的自然人客户,具体包括:一、高校副教授(含)以上、中学高级教师(含)以上教师。

二、医院副教授(含)以上医生、三级甲等医院主治医师以上人员。

三、取得律师、注册会计师等资格并执业5年以上的律师、注册会计师。

四、职业稳定、收入较高的副处级(含)以上在职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标准管理的人员;金融、能源、邮电、通讯、交通等部门的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工作年限在5年以上的正式员工。

五、具备研究生学历,在外企连续工作达到5年以上的大型外企部门经理以上管理人员。

六、个人信贷以外客户部门营销并推荐的,且资信良好的公司主要个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部门经理以上(含)]、高级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以上(含)]、理财VIP客户、信用卡金卡客户。

推荐此类客户,需由推荐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推荐部门及其负责人承担所推荐客户风险控制责任,并在贷款出现不良时承担贷款催收责任。

优质高端自然人客户的家庭固定正常年收入不低于15万元,且在我行及其他金融同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个人贷款授信管理办法

个人贷款授信管理办法

个人贷款授信管理办法1. 引言在金融领域中,个人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向个人发放贷款的行为。

个人贷款的授信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金融机构对个人贷款的审批、发放和管理等环节,保障金融机构和个人借款人的权益,促进个人贷款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个人贷款授信管理办法进行详细探讨。

2. 授信审批个人贷款的授信审批是指金融机构对个人申请贷款的资质和信用进行评估和审核。

在授信审批阶段,金融机构需要进行严格的资料核查、身份验证和信用评估,以确保个人借款人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个人借款人的收入、资产、信用状况以及借款用途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个人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等条件。

3. 贷款发放个人贷款的发放是指金融机构根据授信审批结果,向个人借款人发放贷款的行为。

金融机构在贷款发放阶段需要向个人借款人提供完整的贷款合同,包括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相关条款。

个人借款人应当仔细阅读并签署贷款合同,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4. 贷款管理个人贷款的管理是指金融机构对已发放贷款的监督、催收和风险管控等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贷款管理制度,做好贷款账户的管理和归档工作,及时跟踪和核查个人借款人的还款情况。

对于逾期还款的借款人,金融机构应当采取相应的催收措施,包括方式、短信、上门催收等方式,以保障贷款本息的回收。

5. 风险控制个人贷款市场存在一定的风险,金融机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风险控制。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严格的贷款审批标准,确保贷款发放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金融机构应当加强个人借款人的信用评估工作,避免向信用状况较差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同时,金融机构还应当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风险,防范贷款违约风险。

6. 法律法规个人贷款授信管理办法需要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金融机构在制定和实施个人贷款授信管理办法时,应当参考《合同法》、《金融机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严格遵守。

借款人和贷款机构双方应当共同遵守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责义务。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附件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个人贷款业务,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本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本行个人贷款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业务部门职责一、负责开展市场调研工作,开发适合本行客户的个人贷款产品;二、负责客户的营销及维护;三、负责对个人贷款业务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调查意见;四、负责收集个人贷款业务需要的材料,并核实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五、根据借款人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的综合资信情况,出具贷款金额和期限的意见;六、作为风险防控第一道防线,负责进行贷后管理及逾期催收;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对个人贷款业务进行调查审批。

第五条授信审批部职责一、负责制订和修订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并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市场变化适时修订、完善;二、负责评估借款人的风险状况和负债状况,并根据市场变化适时修订、完善;三、负责对业务部门提交的个人贷款申请材料等进行审查审批。

第六条其他部门职责一、计划财务部负责根据行内定价标准及流程,审定产品的利率定价;二、法律合规部负责相关个人贷款产品和制度、合作协议、借款合同等进行法律合规审查;三、客服中心负责提供产品的咨询、意见、建议和投诉等客户服务;四、信息科技部负责提供新产品需要的科技资源,配合提供业务及风险管理部门日常监控中的报表数据,负责维护信息系统安全运行及网络安全;五、风险管理部负责参与产品的风险评估,并出具风险政策、偏好、限额等风险意见;负责不良资产的处置工作;六、风险管理部及授信审批部负责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资产质量表现,对贷款风控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风险政策及风险策略,加强相关贷款的管理。

银行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管理及操作办法

银行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管理及操作办法

银行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管理及操作办法一、前言个人综合授信贷款是指银行向个人客户综合授予信用额度,方便客户在资金需求时能够快速满足,并且不需要再次逐一审批。

在银行业务中,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管理与操作至关重要,下面将简要介绍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的管理与操作办法。

二、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管理办法1、信用评估银行通过客户的资信状况、经济状况、履约能力、家庭状况、业务拓展等各种因素,对客户进行全面评估,以此为依据,综合授予信用额度。

2、信用额度管理银行根据客户不同的资信状况、反映出的信誉质量,对每个客户设置不同的信用额度,实现个性化服务,保证客户能够得到更好的贷款服务。

3、信用额度调整在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的过程中,可能会由于客户信用状况或者银行业务调整等原因,导致需要对信用额度进行调整。

因此银行为各个客户设置了不同的调整周期,有些是半年一次,有些是年度调整一次,以保证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的通畅运作。

4、贷款审批申请人递交贷款申请时,银行根据审批程序进行贷款审批。

审批程序一般包括资料准备、信息审核、伦理审核、风险评估、授信额度的确定等。

三、个人综合授信贷款操作办法1、证明材料银行要求客户提供充足的证明材料来证明其信贷状况。

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收入证明、资产证明、婚姻证明等。

2、还款方式在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的过程中,银行要求客户及时按照贷款合同及还款安排完成每期还款。

还款方式包括等额本息还款、等额本金还款等。

3、利率利率是指贷款服所支付的手续费。

在个人综合授信贷款过程中,银行会根据不同的信贷状况,设置不同的利率标准,保证贷款服务的公平性和灵活性。

4、担保方式银行要求客户进行担保,来降低贷款风险。

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方式。

综上所述,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管理与操作办法是银行业务中一个重要的环节,旨在为客户提供更好的贷款服务,并保证银行的风险控制。

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的管理和操作办法应当严格执行,并及时进行调整,以适应市场需求和银行业务发展。

湖北银行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湖北银行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湖北银行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优质客户的贷款融资需求,加强个人信用贷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贷款是指贷款人向资信良好的借款人发放的无需提供担保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贷款并非无指定用途贷款,贷款用于个人消费,严禁用于非法或国家明令禁止的用途。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四条申请个人信用贷款的借款人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不得超过55周岁;(三)具有贷款人可控制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其它有效居留身份,并在当地有固定住所;(四)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最近一年没有不良信用记录,以往信用记录中单笔信息的累计逾期次数不超过3次,连续逾期次数不超过2次非恶意逾期;(五)有正当且有稳定经济收入的良好职业,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主要包括以下三类客户:1、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如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地市级(含)以上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单位的管理人员及记者、编辑、主持人等;学校教师和学校中高层领导,医院的医护人员和中高层领导;2、大型企业人员高管或者金融机构的正式员工,如电信、移动通讯等收入较高的工作人员、大型企业高管人员;3、具有专业职称的技术、管理人员,如职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企业法律顾问、审计师等专业人士;4、其它职业稳定、收入较高的人员。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具备以下准入条件之一的借款人为信用贷款的准入客户:1、为我行优质法人客户(公司等级需达到AA级(含)以上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及高级专业技术人员;2、个人拥有不动产或自有资产达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扣除设定担保部分和为第三人提供保证的主债权数额);3、我行的VIP客户,具体包括三类中高端客户,金卡客户、白金卡客户、黑金卡客户,客户标准详见《湖北银行个人VIP客户服务管理办法》;4、为我行个人贷款客户,贷款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且无不良信用还款记录(含贷款已结清客户);5、符合规定的我行在职员工.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额度和还款方式第五条个人信用贷款期限原则上为1年(含),最长不得超过2年,我行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第六条个人信用贷款额度起点为1万元,单户最高贷款金额原则上为30万元(含),我行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中国银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管理办法(暂行)

中国银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管理办法(暂行)

中国银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和促进我行个人贷款业务发展,完善我行的个人贷款产品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定义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是我行根据个人客户的信用状况,为其提供的一种短期融资便利产品,借款人在我行核定的额度金额内可循环周转使用贷款。

第三条范围本办法仅适用于自然人申请的个人信用贷款和只有第三方信用保证项下的个人贷款业务,不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公司申请贷款,也不适用于有抵质押物担保的个人贷款业务。

第二章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客户准入条件第四条基本条件第五条准入标准现阶段,我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的目标客户主要是的优质高端的自然人客户,具体包括:一、高校副教授(含)以上、中学高级教师(含)以上教师。

二、医院副教授(含)以上医生、三级甲等医院主治医师以上人员。

三、取得律师、注册会计师等资格并执业5年以上的律师、注册会计师。

四、职业稳定、收入较高的副处级(含)以上在职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标准管理的人员;金融、能源、邮电、通讯、交通等部门的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工作年限在5年以上的正式员工。

五、具备研究生学历,在外企连续工作达到5年以上的大型外企部门经理以上管理人员。

六、个人信贷以外客户部门营销并推荐的,且资信良好的公司主要个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部门经理以上(含)]、高级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以上(含)]、理财VIP客户、信用卡金卡客户。

推荐此类客户,需由推荐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推荐部门及其负责人承担所推荐客户风险控制责任,并在贷款出现不良时承担贷款催收责任。

优质高端自然人客户的家庭固定正常年收入不低于15万元,且在我行及其他金融同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的用途、金额、有效期和币种第六条用途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可用于除购买住房之外的合法个人消费支出,不得用于投资经营,不得用于无指定用途的个人支出。

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ⅩⅩ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行个人贷款业务的管理和操作,完善内控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个人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向符合我行贷款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及其家庭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本办法中的特别贷款业务是指以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所有的我行储蓄存款、凭证式国债、电子式储蓄国债、保本型个人理财产品以及我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签发的存单等作全额质押发放的个人贷款业务。

除上述外的其他贷款业务称为一般贷款业务。

第三条贷款业务管理主要包括贷款受理、贷款调查、贷款审查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环节。

第四条贷款的发放、使用和管理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五条单个客户贷款实行最高额度管理。

采用循环贷款授信的,在授信额度和期限内可循环使用贷款。

采用自助方式放款的,在设定期限和额度范围内可自助循环发放贷款。

第六条经营机构负责存款营销、受理、调查、放款审核、收贷收息、贷后搜检保护等。

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营销管理、客户司理管理、档案管理、产品开发、业务培训等。

信用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存款的审查审批、放款复核、五级分类、贷后管理的监督与预警、资产保全、信贷体系管理等。

第七条为鼓励信贷业务产品创新,分行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可开展贷款业务的组合和创新,报总行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存款种类第八条存款按用途分类,分为个人消费性存款和个人经营性存款。

个人消费性贷款,指我行发放的借款人及其家庭用于购房、购车、购买大额消费品、装修、旅游、医疗、教育助学及其他消费性支出的个人贷款业务。

个人经营性存款,指我行发放的个人及其家庭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存款业务。

第九条存款按存款期限不同,分为短期存款、中期存款和长期存款。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贷款。

农村信用社个人类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2)

农村信用社个人类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2)

附件2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类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个人类信贷管理,规范操作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类客户是指符合贷款条件的自然人(不含农户),包括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和非法人资格私营企业的承包人或承租人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类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用于个人生产经营类和消费类用途的本外币贷款,个人类贷款不得用于股东为2人(含)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第四条个人类贷款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全流程管理机制和借款人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坚持以第一还款来源为主,严格客户条件准入,合理确定贷款要素。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个人类贷款管理实行审贷分离制度,县级行社按照前中后台分离的原则设置相应的信贷管理部门和管理岗位,实现部门分离和岗位分离。

(一)部门分离。

县级行社按照信贷流程设立前台客户部门、中台信贷评审部门、后台信贷监督部门等,实现部门分离、专业管理、相互制衡。

(二)岗位分离。

根据操作流程的风险特征,县级行社在相关部门设置受理调查岗、审查审议岗、审批岗、抵(质)押登记岗、放贷审核岗、贷后管理岗和档案管理岗等主要岗位,实行岗位分离、职责明确、前后监督。

第六条前台客户部门为基层行社和县级行社相关客户部门,主要负责客户管理、业务营销、业务受理、尽职调查、贷后管理及相关政策制度制定等。

第七条中台信贷评审部门为县级行社信贷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信贷政策制度制定、集中审查和审批、产品研发、辅导检查、业务培训、风险监控等。

第八条后台信贷监督部门由县级行社合规风险、稽核审计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信贷风险审查、风险分类、不良贷款管理及责任认定等。

第九条县级行社应设立贷款审查委员会(简称贷审会),作为信贷业务的集体议事机构,负责评价和审议需经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业务,对有权审批人提供智力支持和权力制约。

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随着我国银行信贷市场的逐步开放和个人信贷需求的不断增加,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

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是指在个人信贷发放之后,对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进行监控和控制,确保借款人按时还款并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

贷后管理的目的是保障银行的资金安全和客户的利益,为银行提供透明、规范的业务运作方式,强化风险管理,提高业务效率。

一、借款人信息核查银行贷后管理的第一步是对借款人信息进行核查,包括个人信息、联系方式、工作单位、收入情况等方面,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核查的方式可以采用多种途径,如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信用报告查询、通过公安机关查询个人信息、调查工作单位等。

在信息核查过程中,银行应关注借款人的履约能力,合理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资信状况,避免授信给高风险的客户。

二、信用风险管理银行贷后管理的核心是信用风险管理,包括信用风险评估、预警和处理。

银行应根据客户的还款记录、负债情况、职业稳定性等多项指标,对客户的信用风险进行评估。

对于高风险客户,银行应及时进行预警,并根据不同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如逾期催收、提高利率等,避免损失扩大。

三、还款管理还款管理是银行贷后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最直接的风险控制方式。

银行应建立完善的还款管理制度,规范还款方式和期限,并及时提醒客户还款。

对于逾期客户,银行应及时与客户联系,催促客户还款,一旦客户无法还款,银行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催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催收、上门催收、法律途径等。

四、资产管理银行在信贷业务中注重资产的保值增值,因此需要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进行监控和管理。

银行应通过对借款人的资产状况、还款情况等多方面进行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对于担保贷款来说,银行应及时进行资产管理,确保担保资产的安全和质量。

五、客户服务个人信贷业务作为银行的主要业务之一,银行应重视客户服务,及时回应客户反馈和投诉。

银行应建立客户服务热线和网络平台,及时解答客户咨询,提供便捷的还款方式和渠道。

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控制贷后经营风险,促进个人信贷业务健康有效发展,根据《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银行贷后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指从个人贷款发放后直到本息收回或信用结束的全过程信贷管理行为的总和。

主要工作内容包括贷后监管、贷后检查、风险处理、权证押品管理、逾期催收管理、档案管理、业务变更与收回、贷后管理例会、贷后风险分类、C3系统信息管理、不良贷款处置核销等。

第三条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主要依靠批量监管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筛查识别风险,通过发布、处置、反馈、认定、消除风险信号的闭环处理流程实现风险有效化解。

第四条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遵循“明确职责、分类管理、全面覆盖、突出重点、快速处置”的原则。

明确职责是指明晰各级行和相关岗位的工作内容,责任到人,考核到位。

分类管理是指区分客户、产品、区域、额度等维度,实施精细化管理措施。

全面覆盖是指覆盖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的全部流程和工作内容。

突出重点是指针对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的关键风险环节实施重点监管,严控风险隐患。

快速处置是指对风险信号及时开展风险预警提示,落实风险处理方案,有效控制和化解风险。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境内机构提供的个人信贷业务,不含信用卡透支业务和三农特色个贷业务。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管理行(指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个人信贷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督、评价辖内机构个人信贷业务的贷后管理工作,须配备专职贷后管理人员。

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一)总行负责制定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规章制度。

(二)制定辖内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目标和规划。

(三)监测辖内机构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主要风险指标,开展风险预警提示和停复牌管理,定期跟踪、督导后续整改处置工作,直至风险信号解除。

(四)制定并优化个人逾期贷款催收策略,研发催收管理工具,评价逾期催收管理工作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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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优质客户的贷款融资需求,加强(以下简称“本行”)个人信用贷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以及银监会颁布的《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贷款是指本行向资信良好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个人经营用途的,无需提供担保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个人信用贷款的审批权限,按本行信贷业务授权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

第四条各支行开展个人信用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个人信用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各支行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第二章借款人对象、条件、原则
第六条个人信用贷款的对象为本辖区内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户、公务员以及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

第七条申请个人信用贷款的借款人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25岁(含)至55岁(含)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正当、稳定经济收入的良好职业,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体经营户要提供真实的资产证明、经营收入证明和负债情况资料,如银行流水账、所得税税单及其他收入证明等;公务员要能够提供资产证明、收入证明、工资证明和负债情况等;
(三)夫妻双方及家庭主要成员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近5年);(四)有当地有效居住证明且拥有自有产权住房;
(五)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与我行合作关系不低于2年,包括贷款和结算等业务;
(六)个体经营户的经营实体必须在本行所在地注册并拥有固定经营场所(含租赁),经营实体注册成立1年(含)以上,或足以证明行业从业经验1年以上;
(七)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个人信用贷款实行属地管理,即乡镇个人信用贷款工作由辖区支行负责,城区个人信用贷款工作由城区各支行负责。

属地管理的第一顺序为工作单位或经营场所,第二顺序为稳定住所所在地,第三顺序为户籍所在地。

第三章期限、利率、额度以及禁止性规定
第九条个人信用贷款的期限
个人信用贷款的期限一般为1年(含),消费类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条个人信用贷款的额度
个人信用贷款的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一条个人信用贷款利率
按照本行公布的个人信用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二条个人信用贷款禁止性规定
1、个人信用贷款实行一笔一签,不得办理最高额循环使用合同;
2、个人信用贷款不得办理展期;
3、个人信用贷款实行按季计息,到期结清贷款本息的方式;
4、个人信用贷款用途应符合《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法》及人民银行、银监会相关规定用途。

原则上贷款用于借款人的个人消费支出、个体经营,不得用于无指定用途的个人支出;
5、个人信用贷款仅限借款人本人办理,同一借款人只能在本行的一个分支机构办理个人信用贷款,严禁多头用信。

第四章个人信用贷款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经办支行受理借款人信用贷款申请时,借款人应提供以下资料进行审查:(一)个人信用贷款申请书(申请人本人签名确认);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回乡证、港澳台往来通行证、临时身份证等。

(三)当地有效居住证明和居住地址证明;当地有效居住证明包括当地户籍的户口本,或原籍的户籍证明和当地居住证明(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借款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借款人婚姻状况为已婚的,要求提供结婚证或户籍证明
(复印件);婚姻状况为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明(原件)或未婚声明(原件);婚姻状况为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复印件)。

其中,未婚证明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婚姻科出具,结婚证或离婚证遗失可同样处理,无法提供未婚证明的,应要求其提供未婚声明。

(五)借款人(或配偶)在当地的房屋产权证明(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六)借款人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个人资产证明(原件);
1、收入证明的要求:收入证明主要包括工资单、收入证明、代发工资银行记录、股权分红税单、租赁收入等合法有效收入。

(1)工资单,在借款人提供工资单的同时,要求其提供工作证作为附件;
(2)工作单位收入证明,一般情况下借款人在不能提供工资单或代发工资银行证明的情况下,可以提供收入证明,收入证明加盖单位法人公章或人事部门印章;
(3)租金收入:要求借款人提供租借合同以及纳税证明;
(4)股权分红:要求借款人提供股权分红税单;
2、个人资产证明的要求:个人资产证明主要包括股票持仓清单、大额养老保险单、国债证、借款人本人(或配偶)完全产权房等。

(1)股票持仓清单:要求借款人提供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盖章的股票持仓清单,以及股东磁卡复印件;
(2)借款人本人(或配偶)完全产权房:要求借款人提供房屋产权证,并提供付款证明。

(七)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业务调查
个人信用贷款实行双人调查制度,经办支行第一调查人、第二调查人对申请人情况进行真调查,主要调查以下相关情况:
1、申请人的职业道德、生产经营和工作岗位等情况;
2、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收入、财产等基本情况,财产共有人的基本情况;
3、贷款用途、还本付息的能力和来源;
4、其他需要调查的情况。

第十五条调查人根据客户申请和调查情况,撰写调查报告,确定合理贷款额度,并要求申请人填写《个人信用贷款申请书》
第十六条审查审批
经办支行有权审批人对经办客户经理提交的个人信用贷款复核岗对调查岗提交的贷款资料、调查报告和调查意见进行进行审查,在申请书审批表中就贷与不贷、贷多贷少和期限等事项签署明确意见。

审查要点包括:
1、申请资料是否完整、齐全,资料信息是否合理、一致;
2、借款人资信是否良好、还款来源是否足额可信;
3、借款人的职业、工作单位、收入、资信记录等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4、贷款额度和期限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5、其他认为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七条签订合同
经办支行第一调查人负责将审批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并根据约定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八条放款
经办支行第一调查人将完整的贷款合同文本递交柜面经办人,通知申请人到经办支行柜面办理借款手续。

柜面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五章个人信用贷款的管理
第十九条个人信用贷款的日常检查工作由经办支行负责。

经办支行调查岗应按季核实借款人家庭、职业、财产及还款能力的变化情况。

如发生了拖欠贷款本息的情况或出现了贷款风险,应及时采取化解措施。

第二十条个人信用贷款的资产保全工作由经办支行和本行信贷管理部负责。

个人信用贷款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办支行应立即通过增加我行认可的抵质押物、优化贷款担保条件来转化贷款,降低贷款风险,或依法追回贷款。

1、借款人收入情况发生变化,对其还款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2、借款人拒绝或阻挠经办支行对其收支情况及贷款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借款人将贷款用于国家法律和金融法规明确禁止的项目;
4、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其他虚假信息,危害本行信贷资金安全;
5、借款人连续二期未归还贷款利息;
6、借款人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事件(如涉入诉讼、仲裁或其他行政、法律纠纷)或缺乏偿债诚意;
7、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8、其他本行认为可能损害信贷资金安全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第一调查人为个人信用贷款的第一责任人,第二调查人、审查人、审批人等责任人因调查失实、管理不力等原因导致贷款形成责任性或不良的,按《不良贷款管理办法》和《业务违规处罚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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